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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金融什么服务能力

发布时间:2021-01-18 19:09:06

① 央行要求强化金融标准应用普及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是真的吗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金标委秘书长姚前在日前举行的“普及金融标准 提升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启动会上表示,金融标准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在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今年5月,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国家标准委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形成了金融标准化顶层设计,提出了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近期金标委秘书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科技企业紧密围绕规划,主动作为,加强金融标准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大局、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② 增强西部金融中心功能,要提升金融服务什么经济的能力

增强西部金融中心功能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增强西部经济中心、专科技中心、文创中属心、对外交往中心。从四中心升级到五中心,不难看到增加的一个中心,就是西部金融中心,重点就是要增强“资本市场、财富管理、结算中心、创投融资、新型金融”五大核心功能。归根结底,是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③ 如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广州、深圳两个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范高内效的区域金融市容场,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抓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打造几家竞争力强的省属金融控股公司。
会议提出,要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广东各地各部门要牢牢盯住风险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防地方债务风险,处置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落实好市县防控风险责任,市级政府要履行好省政府委托的金融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要担负起规范民间融资的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会议还强调,要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制度,构建上下联动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主动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省内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④ 浅析如何强化与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 陈晓哲 靳国强/文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机构陆续开业。在客户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各家金融机构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金融服务方式日渐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决定业务发展质量与速度,而且关系到对外的企业形象和在同行业竞争中的位置。因此,强化与提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刻不容缓。
当前农信社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够。由于受传统卖方市场的影响,一些农村信用社尚未及时转变观念,经营上往往沿袭传统习惯思维与做法,现代营销意识不强,整体策划不够,尤其是信用社负责人有“重业务,轻服务”的思想;一些员工对窗口服务、培育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客上门的“官商”作风严重,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没有完全得到贯彻。
——专业素质不强。服务窗口的员工素质与金融服务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部分员工办事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平时不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专业技能不过硬,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改善网点服务质量方面缺少灵活性和创新能力;一些临柜人员不坚守岗位,接待顾客不主动热情;服务用语不规范、不文明,办理业务速度慢、效率低、差错多,给客户造成不便。
——服务环境不规范。一些信用社门头设计不统一,室内装潢不规范。必需的便民设施不全,如验钞机、饮水机等,柜台内外设施用品布局不合理,摆放零乱,电线乱搭乱接,环境卫生未坚持定期打扫,存在“脏、乱、差”现象。
——金融产品单一。信用社目前经营的品种较为单一,品牌产品不突出。长期以来,农信社市场定位不明确,没有按照客户的发展潜力、需求特点等变量划分客户群,全面推进中间业务进程缓慢,随着业务量的急剧放大,农村信用社原有的服务水平难以胜任新的业务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能力。
——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信用社现有的激励考核机制涉及服务质量内容和执行比较单一,主要是针对是否受到投诉。员工的工作质量、服务效果没有准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实现与个人收入真正挂钩,致使部分员工出现他行业务不办理、中间业务不代理、零烂钞兑换不愿意等现象。农信社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没有反馈沟通机制,对违反文明服务规范的员工,也主要采取下不为例、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缺少处罚机制。
提高农信社金融服务的对策及建议
——及时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农信社要想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先机,必须尽快转变过去的传统经营观念。一是要教育引导全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变其惯有的“官商”作风和“坐等客户”上门的服务方式,彻底转变以农信社“自我”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二是紧紧围绕客户需求,真正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时刻以客户的满意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工作的方向和标准,实现服务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干部员工要团结协作,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增强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开展对外优质服务。三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差别化服务理念,在尽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从本利分析入手,以效益定取舍,以产出定投入,给予对农信社贡献大的客户更为便捷和优惠的金融服务,从而达到吸引和维持高端客户、拓展利润空间的目的。
——加强教育管理,提高专业技能。信用社服务要取得质的飞跃,关键在人。一是要通过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对广大员工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员工对优质文明服务工作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增强感性认识,取之所长,补己之短;通过举办规范化服务礼仪培训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实现信用社和信合员工自身的双赢。二是加强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的学习,牢固掌握新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效率。通过开展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提高业务操作速度,使员工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三是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以优质文明服务为内容的活动,推广以员工星级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要求所有干部员工都使用文明用语,严肃统一着装纪律,注重个人仪表干净、卫生、整洁,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
——完善服务设施,营造优美环境。优美舒适、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是优质文明服务的外在动力。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科技设施投入。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布设网点机具设备,解决超负荷运行问题;要加快配备自助农村信用社设备,包括自动存取款机、P0S机等,减轻柜面业务压力;充分发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作用。二是要规范营业网点建设。每年集中财力对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进行规范、统一的装修,塑造一流的网点形象;配备专门的大堂经理,主动引导客户和提供咨询服务,给予客户有序快捷的业务办理体验,使顾客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介绍信用社的服务宗旨、发展实力、新的举措等,扩大社会知名度。三是配齐营业窗口安全防范设施、自卫工具,建立健全联防系统,并保持安全防范设施工作正常、性能完好。尤其是对已布设的ATM机进行安全升级,完善安全防范功能,使已布设的ATM机能全天候使用。
——强化创新意识,丰富服务内涵。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是优质服务的关键,是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工作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贴近市场,围绕客户做好创新文章。员工应当在服务的细节上下工夫。如: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实施量体裁衣式的服务;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客户,运用规范得体易于接受的礼貌语言;在便民实施上,为客户提供更周到、更适用的服务方式等;建立重点客户和VIP客户档案,做好VIP客户的走访与维护工作,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客观环境和具体情形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服务措施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利用掌握的各种金融信息,开展其他金融信息咨询服务,通过独具特色的细节服务,形成与众不同的招数,充分显示“以人为本”的精神。
——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标本兼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文明优质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农村信用社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标本兼治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实施“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县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信用社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将服务语言、服务态度、受理业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常抓不懈。二是建立奖励机制。通过积极开展“星级窗口”、“服务明星”等争先创优活动,对社会形象好、服务质量高、存款增长快、经营效益优、深受客户赞誉的星级营业网点和星级服务员进行隆重表彰,并作为本年度评先、晋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对被顾客举报调查属实,或被领导员工发现违反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的员工,要坚决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调离岗位等重罚;各个单位要结合每位员工的岗位职责,制定各岗位优质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坚持做到按月考核,按季兑现,以考核约束增强优质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⑤ 怎样能够加强在金融行业发展实力

中国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科技带动金融业升级

金融科技是继互联网金融后金融领域的热点之一。随着金融科技企业数量、融资总额和交易规模的迅速增长,金融科技对金融生态的深远影响日益显现。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对金融科技有更加深刻、准确的理解和认识,科学探查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应该看到,随着科技日益进步、金融领域持续创新,金融的外延、边界和运行模式都在不断变化,但金融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对此,应顺应当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从创新的视角深刻理解金融科技的内涵,更好把握金融科技的本质。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银行业IT投资额为831.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92%,其中硬件方面的投资占到投资总量的54.7%,预计到2020年银行业IT投资规模将超过1300亿元。

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对金融领域的影响日益增强。但目前,国内外对金融科技内涵的理解尚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科技就是金融,是新技术条件下金融的一种类型,或者认为它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这是在我国新兴互联网企业中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一些研究也直接提出金融科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高级阶段。

第二类观点认为金融科技是一种新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业。国外有研究将金融科技定义为应用新技术改善金融活动的新型金融产业,包括在金融服务业的新应用、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国内也有观点认为,狭义的金融科技就是指非金融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各项能够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技术来重塑传统金融产品、服务于机构组织的创新金融活动。

第三类观点认为金融科技就是指以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例如,美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就认为,金融科技是涉及支付、投资管理、融资、存贷款、保险和监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活动。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认为,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创造新的模式、业务、流程与产品,以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对金融科技的不同理解,各方对金融科技涵盖的领域或涉及的主要内容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在金融科技的不同定义或理解中,其核心要素都离不开“金融”“科技”和“创新”等关键词,离不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科技,数字支付、众筹、智能投顾等都是与这些新技术相关的新模式、新产品。如果离开上述信息通信技术,就根本不可能实现移动支付、P2P、网络征信等金融服务手段和交易模式的创新。但要注意的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领域,还可以应用在其他领域。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科技的实质就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

虽然人们对金融科技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差异,但对金融科技的不同认识基本上都可以分为金融技术手段和金融服务模式两部分。前者是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安全技术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信息技术应用构建的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后者则是上述技术应用带来的支付模式、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金融资产交易模式的创新。这些创新有些与传统金融密切相关,有些则形成了新的金融交易模式,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形成新的经济活动,具有新产业特征。但这些都是因新技术应用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共同特征,因此金融科技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新兴产业。严格意义上说,正如同农业科技不是农业,更没有创造新产业,交通科技不是交通运输业,也没有创造新产业一样,金融科技既不是金融业,也不是“互联网+金融”形成的新兴产业,它只是当前信息技术创新背景下金融技术创新的一种表现。

从创新的角度看,金融科技就是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于金融服务业形成的金融技术创新,首先是金融科技创新,其次是金融服务创新。上述技术手段和金融服务模式实际上分别就是这两类创新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这两类创新的规模效应必然带来金融组织创新。相应地,也将逐步改变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的形态与外延,引起金融监管模式甚至是金融制度的变革。

应该看到,金融科技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体现了金融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新兴互联网企业为规避现行金融行业许可管制而从事金融活动的现实需求,现实中,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一些企业从事金融业务、进入金融部门的“敲门砖”。

在金融科技发展推动下,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开始逐步面向“信息技术+信息服务”转型,未来金融科技的应用将成为金融业必不可少且影响竞争力的关键生产要素。短期来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了金融业运行和管理效率,创造了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生态,对金融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用更长远的眼光来看,虽然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未来整个金融技术经济范式都可能因为金融科技的应用而被改变。

⑥ 为什么国务院加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

小型来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源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⑦ 在金融方面如何强化行为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建议:一是推进立法建设,完善顶内层设计。从国际容经验来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是英美两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法案中对于行为监管当局的法定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依据。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能力。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

⑧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⑨ 深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选项B 金融体制改革
回答来源:十九大报告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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