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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扩资本金

发布时间:2022-11-30 03:35:08

A. 我国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有哪些调整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版构注册资本。①在县(市)设立的权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②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③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④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B.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2、市场运作化。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二)资格股改造工作方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得再新扩资格股。现有资格股应采取以下方式改造为投资股:股东自愿转换股份的,可将执有的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的,可在资格股转让时转换为投资股;股东不愿转换或转让资格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阐释政策,引导其加快转换。(三)资格股改造促进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专人或机构负责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建全股权转换规章制度,实行有利于投资股的制度安排。全额持有投资股的股东在享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享有优于资格股的股东权利;股东所持投资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所持全部资格股只享有一个表决权;投资股的分红比例应高于资格股的分红比例。(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要求,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转换方案,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至少应经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转换方案应呈报属地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报上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农村信用联社方式实施股权转换的,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事项由银监会授权属地银监局审批。三、着力打造科学规范的股权结构(一)股权优化总体要求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二)强化增资扩股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时,要以法人股东为主,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倾斜。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资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三)积极引导股权有序流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收购自然人股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提供股权转让意向信息服务,公布与股权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统一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格式文本;要对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受让方资格、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手续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四)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要求,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长期承诺”的原则,强化股东资质审查,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坚决防止关联股东控制。四、切实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开展(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推进股权改造领导小组,督促省联社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政策指导,省联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二)分类实施改造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和产权改革现状,制定辖内机构整体股权改造工作规划,报银监会备案。对资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资格股转换工作;对资不抵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资格股转换;对确实有困难的机构,应借助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股权改造,并可给予一到两年的宽限期。对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人股比例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机构,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强化监督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股权改造进展情况。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按季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管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及市场准入相挂钩。对拖延或阻碍股权改造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约见省联社和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权改造工作力度。各银监局考核评估报告应下季初上报银监会。(四)平稳推进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做好公开宣传,正确引导 论,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 围。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完善配套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引进优质股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要对资不抵债机构,分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坚决避免出现集中退股现象和引发金融风险。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C.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D. 经济发展对中小经融机构的影响

1、结算渠道不畅通。中小金融机构大都是区域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他们机构网点较少。因而没有自己的联行,开户企业资金异地结算,只能通过人民银行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相对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多出了代理这一环节。结算渠道的不畅通,延长了资金的在途时间,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竞争优质客户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2、业务种类不齐全。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受人才、技术和资金等的限制,所开办的业务种类不齐全,服务功能不完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开办国际结算、外币存贷款等外汇业务,不能办理信用卡业务,有的还不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业务进行资金融通和债券买卖操作等等。由于业务种类的单一,不能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的需要,既不利于开展业务竞争,也不利于增加创收渠道。
3、政策指导不到位。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之前,金融单位都属于中央直属企业。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的安排、矛盾的协调等都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沿袭至现在,国务院召开会议、制定政策等都直接面向国有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这就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在政策指导方面的不及时、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会议不能参加、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不能及时得到学习,有关信贷政策、利率调整等规定不能及时传达贯彻执行。这些都只能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单位进行学习了解。尽管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政策指导的功能,但是由于目前人行大都偏重于事后监管,而且增加了中间环节等,从而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及时性。既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全面实施,也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4、创新机制不完善。在金融竞争激烈和客户需求多样化的今天,金融创新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特别是在传统业务中缺乏优势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新兴业务更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受规模、人才、科技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创新的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没有建立起一个新业务研究、开发、试办、总结、推广、奖惩的创新机制。有的领导观念滞后,创新意识不强,有的领导思想保守,怕承担风险,有的领导不懂业务,不研究创新。有的新兴业务开办后,配套制度措施跟不上,存在有诸多风险隐患等。金融创新的机制不完善,影响新业务、新产品功能的发挥。
5、抗风险能力不强。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前的资本金较低,都是由地方财政和企业入股后才达到标准的。成立之后,由于原有的基础薄弱,经营包袱较重,近期内效益不高,况且,还要确保股东的利益,造成积累有限,资本金弥补不足。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不良贷款核销受限,又不能向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实施剥离的政策,造成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单一,化解风险的能力弱。加之,存款规模相对较小等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
6、遗留问题难处理。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由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的。城市信用社一般都是由各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或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城市信用社成为组建单位的“小金库”。组建部门在城市信用社抽调资金、分配利润、摊派列支费用、挪用固定资产等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城市信用社已于组建单位脱钩,这些遗留问题至今仍然不能得到处理。加之,原来遗留的部分不良贷款问题,由于手续不全等原因,清收十分困难。
7、自主经营受限制。由于地方财政有入股,在利润分配、资金使用、干部任用和推行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地方干预。有的商业银行换届时,由于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的意见不统一,主要负责人的选拔工作持续了一年还没有定下来。同时,由于上交利税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老信用社亏损时受限制;在公开招标清收不良贷款时,优先清偿本金的做法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8、歧视性政策限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政府部门或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出台有歧视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如有些政府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某项资金不能存入中小金融机构,否则视为违纪处理;有些中央直属企业与某银行联合下文要求必须在某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款等,这些都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竞争。
9、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大部分是原组建单位安排的子女和家属,一般学历不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不多。几乎没有接收过金融专业的大学生,也很少安置复转军人。人员种类单一,结构不合理,不利于业务的拓展。
10、电子化程度不高。由于受资金费用的影响、科技投入受限,即使近年来增加了投入,也因为起步较晚等导致其电子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电子银行等新兴中间业务的开办,制约着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多方并举,疏通结算渠道。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区域性限制,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结算网络,也没有这么大的资金投入。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横向联合,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结算网络,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结算网络;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联系,通过其资金结算实时汇兑系统办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凭证的内部传递速度,通过效率提高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不能让客户感到有结算这一基本功能的不方便。
2、积极筹备,增加业务种类。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对于人民银行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要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备案的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要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早日开办。要通过增加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把城市商业银行办成存、放、汇一条龙,本币、外币并举,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一应俱全的多功能、综合性、国际性、现代化的精品银行。以此来满足客户多种金融服务需求的需要,不能因为业务范围不全而失去客户。
3、明确责任,加强政策指导。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可以采取三种办法解决政策传导时滞的问题。一是国家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要一视同仁。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文件同时下发,有关的会议同时参加,有关的活动同时参与。二是由属地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政策指导。人民银行在内部逐级传达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时,同时要求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参加。三是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成立联合组织或选举代表直接参加国务院有关金融方面会议,直接接受国务院的领导。然后,由其联合组织或代表机构再把精神传达到各城市商业银行。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将提高金融政策的传导速度,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正确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竞争。
4、加快创新步伐。人民银行要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当作金融创新的试验田,因为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便于金融新产品的试验和改进。因此要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政策,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人民银行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等级评估时,要把创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查,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作为中小金融机构,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增强创新意识,要重视创新,要研究创新,要敢于创新。其次是要为创新创造有利条件。要大力引进创新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增加科技投入,要实行创新奖励制度。通过创新开发出新产品,吸引新客户,提高竞争力。
5、政府协调,彻底解决遗留问题。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遗留问题,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按照谁组建谁负责处理的原则,成立一个临时组织,集中时间彻底解决。抽调的资金要归位,一时不能归位的要转成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配的利润要由组建单位从其当年盈利中归还;挪用的固定资产要原状归还;干预的不良贷款要负责清收。对于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解决的遗留问题,要么由地方财政解决;要么,由城市商业银行挂账处理,不参与盈亏核算。这样才能使城市商业银行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参与竞争。
6、完善机制,确保自主经营。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制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统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做到摆正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人行和财税部门要做到积极协调,不盲目干预;大力支持,不设置障碍,使城市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政策倾斜、积极扶持下逐渐发展壮大。
7、多措并举,增强抗风险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坚持发展的观点,在发展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大力组织存款,增强资金实力;要集中统一管理资金,增强系统调控能力;要严把贷款关口,确保新增贷款高质量;要千方百计盘活不良贷款,努力提高整体资产质量;要按照规定提足各类基金,增强发展后劲;要创造条件上市,扩充资本金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8、加强监管,公平合理竞争。政府和人民银行要联合对出台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不能限制某项资金、某个系统的存款存入城市商业银行。个别政府部门及一些中央直属企业和某国有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限制在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存款的文件,要一律废止。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严格禁止再出台任何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文件,切实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抓好党的建设,强化政治保障。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增强班子活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勤政廉政,率先垂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全新的理念、现代的管理、科学的手段,开拓创新,抓好经营。三是提高队伍素质,强化人力保障。要面向高等院校招录大学本科以上的各类优秀人才;面向社会招聘中级职称以上的优秀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面向现有员工采取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比赛、考试考核、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10、增加投入,提高电子化水平。城市商业银行要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努力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电子化操作的水平。每年可从费用中切出一块作为科技专项费用,确保科技的投入增长;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吸纳外部资金发展自身科技事业;可加强与同业的科技合作,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按照互惠互利共享的原则,提高自身科技水平。

E. 如何进行农村金融改革

首先要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要让农民能获得必要的、必须的生产资料,解决好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难的问题是关键的一步。让穷人获得信贷支持,让小商贩获得信贷就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志愿就业。对于农民来说获得信贷就意味着有机会去购买生产必须的工具以及生活必用品,这就能有效的改善生产力、有效的改善种植和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经济,发展好了农业多元化生产后,农民就逐步可以自己积累一点资本金,用于更多的农业发展,这就形成农业的基本转化和升级,让这些原来贫困的农民解决好了基本生活后形成一种新的思想活力。连续五年中央一号文件都与“三农”有关,其中强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三农”问题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如何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农”和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我们应该选派敢于创新、心系三农的得力干部充实基层服务“三农”队伍。同时,把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确定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必须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根据农村改革发展需要,需要摸索一条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成本高、相对收益低。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相比较,仍存在信贷风险成本较高等问题,经营效率还有待提高。
农村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完善。农业是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财产少。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缓慢,贷款基本上没有保险保障,在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后,农业风险又通过农户贷款传导并聚集到银行身上。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不仅农户的生产生活将遭遇较大困难,银行也会背上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这也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的基层行不愿和不敢做大这块市场。因此,加快农业政策性保险及建立由政府、民间组织、农户与银行、保险等主体之间合理分担风险的长效机制是下一步农村金融发展的重点之一。 政府在财税、金融政策上要对农村金融予以优惠。由于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益较低,又面临着一定的经营风险,政府必须建立扶持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一是尽快落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凡是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至少使其可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对特定信贷业务的专项扶持政策。建议对产粮大县粮农贷款、贫困地区的农户小额贷款给予相应的定向补贴。同时要明确补贴的机制和内容,提高补贴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实行有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
要充分依靠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农村金融力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加快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突出问题的同时,重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源和配置,充分发挥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信社在农村现有营业网点多、工作人员对农村金融业务相对熟悉等优势,释放县域支行的经营活力。同时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宣传力度,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同心协力、分工合作的局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之路。
总之,政府要加快建设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由政府出资或多方筹资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或担保公司,带动各种担保机构的发展;政府要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和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加补贴品种。

F.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G. 拆解620亿元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近4成资金投向39家农村金融机构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丰凤鸣 报道

3月2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文件显示,2021年四川省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向债券(一期)将于3月9日发行,计划发行规模114亿元,用于补充省内4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及10家农信社的资本金。据悉,这笔募集资金将以转股协议存款方式支付给用款银行,在满足条件后进行转股。

据统计,加上四川省,截止目前已有广东、广西、浙江、山西、内蒙古等6个省区披露了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合计620亿元。去年11月,国务院批准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共2000亿元,惠及18个省市。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项目进度已达三分之一。

不良率高、资本补充压力大,是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情况。记者注意到,此次专项债发行计划中受惠及的农合机构数量最多。据统计,上述620亿元专项债投向了50家中小银行,其中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达39家,名额上占了8成左右。不过,这39家农合机构获得的资本金总额为243.675亿元,仅占了计划发行总额的40%左右。

11家城商行获得6成专项债资金

四川省是继广东、广西、浙江、山西、内蒙古之后目前第6个披露了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计划的省区。从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文件来看,这一轮资本补充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共性。

在注资方式上,四川省和广西、内蒙古一样,均是通过转股协议存款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

根据方案介绍,此种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为:由省政府发行地方专项债后,转贷资金给市、县政府,由市、县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用款银行通过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补充该行资本金。项目资金存入用款银行专用账户,注入资金由银行统筹使用,资金原则上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在满足条件后进行转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而广东、浙江、山西三省则采取了通过本地国企间接入股的注资方式。即通过地方国资平台作为资金运营主体,以入股的方式注资,直接补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

从注资银行看,此次专项债的资金补充对象较为“普惠”,涵盖了城商行和农商行、农信社等农合机构。

根据2020年11月中旬财政部下达的指标,四川省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为114亿元。四川省财政厅近日文件披露了这笔专项债的具体去向,长城华西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4家城商行将获得77.325亿元,泸州农商行、达州农商行、宣汉农商行、万源农商行、乐山三江农商行、遂宁农商行、安岳农商行7家农商行将获得15.3亿元。绵阳市游仙区联社、北川羌族自治县联社、盐亭县联社、开江县联社、乐山市五通桥区联社、夹江县联社、乐山市沙湾区联社、乐山市联社、井研县联社、阿坝州联社10家农信社将获得21.375亿元资金。

记者根据此前披露的文件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上述6个省发行规模合计为620亿元,共有50家中小银行的资本将得到补充。

广西的发行方案显示,该省118亿元专项债将用于3家城商行、5家农商行、5家农村合作银行、8家农信社补充资本金。其中18家农村金融机构将获得107亿元,3家城商行获得11亿元。内蒙古2020年85亿元支持中小银行专项债券投向2家城商行;浙江、山西两省分别投向1家城商行,资金规模分别为50亿元、153亿元。广东首期100亿元专项债则全部投向农村金融机构,包含3家农商行、1家农信社。

从数量对比来看,此次资本补充惠及名单中农合机构的身影占了近8成左右。50家中小银行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等占了39家,城商行占了11家。不过,从分配的金额看,39家农合机构获得的资本金总额为243.675亿元,仅占了计划发行总额的40%左右。11家城商行获得了剩下的6成资金。

对此,行业人士表示,农村金融机构体量小,风险抵抗能力普遍较弱,因此被多个省份纳入此次资本补充对象中,惠及的银行数量也比较多。而城商行在地方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债券资金针对性地补充几家规模稍大的机构也是在情理之中。“目前来看,整体上各省份的专项债分配计划基本做到了辖内机构点、面均兼顾。”

农合机构面临较大资本补充压力

不良率高、资本补充压力大,是农商行普遍存在的情况。记者注意到,在疫情叠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去年资本充足率降幅较大。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2020年第四季度末,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已降至12.37%,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14.7%)。拉长时间跨度,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2020年一季度末、二季度末、三季度末,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13%、12.81%、12.23%、12.11%,出现了持续的下降。同期,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9%、4.09%、4.22%、4.17%。2020年四季度,农商行的不良率降至3.88%,但仍明显高于国有大行、股份行和城商行。

另一个重要的风险指标是拨备覆盖率。截至2020年四季度末,农商行的拨备覆盖率是122.19%,在各类银行中处于最落后位置。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和银行业平均水平分别为215.03%、196.9%、189.77%以及184.47%。

据悉,银行外源性补充资本的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可转债等。其中,可转债可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永续债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用于补充二级资本。但因较高的发行门槛,上述资本补充工具与多数农商行特别是农信机构无缘。行业人士认为,考虑到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滞后性、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即将到期,今年农商行等中小银行仍面临着较大的不良资产增加以及资本补充压力。

在此背景下,多地多家农合机构将获得地方专项债“输血”,对于资本补充是一个利好消息。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来注资中小银行补充了核心一级资本,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中小银行、尤其是非上市中小银行外部补充资本的渠道有限,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不足的问题,这也是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工具所不具有的功能。2020年11月,国务院批准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共2000亿元。将用于18个省份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分别为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地。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方案。也就是说,目前仍剩余12个省市、合计1380亿元额度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尚待发行。

改制、重组也是近年农合机构补充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看到,2020年以来各省农信社改制的步伐加快。记者注意到,近期广东省、青海省两省发布消息称截至去年年底已完成全部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的任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信系统中,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安徽、湖北、江苏、山东等12个省市辖内农信社已全部改制成农商行。

而2020年发生的7起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案例中,农商行及农信机构合并就占了5起。例如,榆阳农商行、横山农商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发起设立榆林农商银行;铜山农商银行、淮海农商银行、彭城农商银行3家农商行合并组建徐州农商银行。

另外,记者注意到,对于中小银行重要组成部分——村镇银行,监管近期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四个层面对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改革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H. 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汇报(2)

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支持农业的产前环节,其目的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进行以固定资产贷款为主体的各类农业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另一类是为了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流通各环节,进行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中国农业银行也将政策性业务划出之后,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加快了商业化的步伐。

(二)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政治体制背景比较复杂,必须加强对其的商业化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向合作制方向发展,并在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监督管理。由于农信社继续沿袭中国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商业化的经营方向,随农村金融需求的大幅度增加,金融供求缺口越来越大。事实上,农信社本身的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

同时,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明确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改变为隶属农业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仍隶属于财政部,但办理农业信托投资。

第二阶段构建了三位一体的符合农村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但是,实际运行中发现,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也有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

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也缺乏来自银行的资金保证。

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必然由非正规金融安排来补充,导致民间借贷和各类合会组织兴起,带来许多金融纠纷。各类基金会和部分农信社不能规范经营, 金融市场寻租现象普遍。

第三阶段:促进农村金融商业化和多元化(1997-2015年) 1997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了撤并,退出了县域范围,重点转向了城市;基层营业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上收,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上,较少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造

2003年6月,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由8省市试点进一步扩散到全国。这轮改革是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2003年起,我国允许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但

对其设立在注册资本总量、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规模、从业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这些新型农村银行均是在原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造而成的股份制银行,实际上不具有合作性质。

改革后,农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种产权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级法人。截至2015年底,完成产权改造后,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1824家县级统一法人。由于此轮改革的目标不是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是解决农信社生存和发展问题,所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上,资金越来越远离农民,向城市流入。

(二)农村邮政储蓄的发展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数量庞大,遍布城乡,业务发展迅速,在活跃农村经济发展上起到一定作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5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中国第五大银行。邮政储蓄拥有最广的城乡覆盖面,并提供最多交易额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其近60%的储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邮政储蓄于2015年在部分省份开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缓解了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将试点在农村领域发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微小企业主贷款,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农村小额保险甚至小额期货等产品。

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始终未能发展起来,整体上处于滞后状态,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需求,在数量和

质量上的规模上均较小。

(三)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为了消除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竞争冲击,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合并、关闭;随后1999年,被彻底解散。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性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了小额贷款试点,银监会出台了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新政策,给农村金融开拓了一条崭新的多元化发展道路。2015年的3月1日,以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为标志,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关键时刻。

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2015年1月29日公布的201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迫切性,表明了优化农村金融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环节。为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6个试点省

(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另外,还有8家机构已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其中,银行资本6480.21万元,占比50.9%;产业资本1953.89万元,占比15.4%;个人资本4292.55万元,占比33.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15.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村金融商业化、多元化。

由于农村生产力的落后,以及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农村经济长期发展滞后于城市经济。而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各种金融组织的效益和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众多的股份制银行。在当今金融市场放开的今天,竞争日趋激烈,农村金融组织想要在新的时代下赢得发展机遇,必须深刻研究农村金融改革的脉络,理清各种问题存在的根源,不断地深化改革,开拓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做好农村经济的主力军。在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实现自身的发展。

I.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J.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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