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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

发布时间:2023-01-29 01:18:17

Ⅰ 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举措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 收益 ,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 理财 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Ⅱ 2018末银行业金融机构4588家 6大行营业网点超10万个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 中国银行 ( 行情 601988 ,诊股)业金融机构数达到4588家,较2017年末增加39家。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银行网点数量也“多如牛毛”。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查询,截至2019年2月11日,登记在册的全国银行物理网点22.86万家。

值得注意的是,光是六大行营业网点就超过10万个。其中,邮储银行营业网点4万家,占六大行营业网点数量总和的37%。

2018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数4588家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达到4588家,较2017年末增加39家。

对比2017年,2018 年金 融机构数量出现以下变化:

邮储银行加入国有大型银行,国有大行从5家变为6家;

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数量不变,分别为12家、134家;

农村商业银行从2017年1262家增加至2018年1427家,村镇银行从2017年1562家增加至2018年1616家;

2018年底,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不同程度减少,较2017年分别减少3家、153家、3家;

外资法人银行增加2家,分别是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彰银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2018年消费金融公司较2017年增加1家,为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8年底,开发性金融机构1家、政策性银行2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城市商业银行134家、住房储蓄银行1家、民营银行17家、农村商业银行1427家、农村合作银行30家、农村信用社812家、村镇银行1616家、 贷款 公司1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5家、外资法人银行41家、信托公司68家、金融租赁公司69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53家、汽车金融公司25家、消费金融公司23家、货币经纪公司5家、其他金融机构14家。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不少农信社改制成为农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运营中心主任张铭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是当前农信社改革方向,是进行信用社的公司制改革。农信社为合作制经营,治理结构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通过公司制改革,改善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的作用。改制后的农商行按照商业银行法监督管理,按照公司制治理运营,随着经营水平的提高,开展业务的资质也相应增多,如随监管评级水平的提高,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资格等。

银行营业网点总数22.86万个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银行网点数量也“多如牛毛”。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查询,截至2019年2月11日,登记在册的全国银行物理网点228586家。

值得注意的是,光是六大行营业网点就超过10万个。其中,邮储银行营业网点近4万家,占六大行营业网点数量总和的37%。

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查询,截至2019年2月11日, 工商银行 ( 行情 601398 ,诊股)营业网点16263家,中国银行营业网点10750家, 建设银行 ( 行情 601939 ,诊股)营业网点14969家, 农业银行 ( 行情 601288 ,诊股)营业网点23369家, 交通银行 ( 行情 601328 ,诊股)营业网点3290家,邮储银行39999家。

此外,《每日经纪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全国银行物理网点关闭数量高于设立数量。

根据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查询,近期,银行网点退出数量为6001家,而近期设立仅有3184家。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表示,从国外的经验数据来看,一方面 利率 市场化改革将导致银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下滑,行业竞争加剧。网点作为银行最为“昂贵”的渠道资源,能否实现有效回报将决定银行的整体绩效水平,作为网点主要功能的吸储,这些年来已经呈现下降趋势。另外一方面,网点租金和人工成本上涨、硬件维护成本和设备更新投资需求也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幅度“被动”上升,进一步加大了网点的盈利压力。

未来银行物理网点该何去何从呢?李奇霖指出,最重要的两点就是成本和 收益 ,一是降低成本;二是提供电子银行不能提供的高附加值的服务。所以,银行物理网点转型重点趋势包括:智能化、多元化、小型化和专业化。

Ⅲ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Ⅳ 解码信保基金:1419亿规模,提供流动性支持近520亿

日前,泛海控股(000046.SZ)发布对外担保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生信托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保基金公司”)申请7亿元的流动性支持资金,泛海控股另一控股子公司将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期限6个月。

尽管民生信托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针对本次信保基金公司向民生信托提供流动性支持,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资金融通行为,属于信保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范围。但这一事件仍然使信保基金公司及当下信托业的流动性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信保基金公司自2015年1月16日获发营业执照起,成立4年有余,一直颇为神秘。

信保基金公司官网显示,信保基金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15亿元,成立初衷为“按照市场化原则,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 健康 发展。”

一位华北区信托公司高管对第一 财经 记者表示,相比前几年,近两年信托公司向信保基金寻求流动性支持的资金量不断增加,一方面是信托公司负债端受限,商业性角度出发,信托公司从信保基金公司借款成本较低;另外一方面,由于经济下行,68家信托公司良莠不齐,某些信托公司的风险抵抗力减弱,出现了不少风险性项目,寻求信保基金公司的资金支持。

信保基金如何运作?

信托业在我国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是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与此同时,行业风险也在不断累积,特别是大量信托资金投向基础产业和房地产,短期资金来源与长期资金运用存在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增加,个体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处置和化解,可能引发行业风险,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014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监管部门提出的建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方案,并同意设立信保基金公司,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同年12月,原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50号文”)、原银监会发布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不同于财政出资的政策性保障基金,信保基金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互助基金。信保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由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经营稳健的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具体来看,信保基金设立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重大事项,基金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信托业协会,基金理事从信保基金公司股东以外的信托公司产生,保证理事会的独立性。

信托公司与信保基金公司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面:信托公司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保障基金贷款;信保基金公司可以自营资金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后,对于保障基金的使用,50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信托保障基金使用情形外,信托保障基金日常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产品。

“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对于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非常严格的,除了上述第(四)种情形外,信托保障基金的使用需要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目前,使用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进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并不多见。保障基金是行业的压舱石,不轻易动用,如何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地使用保障基金,信保基金公司仍然在积极 探索 和实践中。”一位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对第一 财经 记者表示。

对于信保基金公司自营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股东出资和银行借款,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称,信保基金公司是一家持牌金融机构,可以以自营资金向信托公司提供日常流动性支持;通过收购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帮助信托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信保基金通过开展流动性支持和收购业务,发挥了对信托行业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的化解处置作用。另外,若信托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信保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参与风险救助。

“信保基金公司自营资金对信托公司流动性支持”与“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流动性支持”有何区别?上述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信保基金公司自营资金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流动性支持,公司内部在对68家信托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进行,依据评级结果进行授信、定价和确定增信措施。

“如果信托公司申请使用保障基金支持流动性,根据50号文的规定,则须提供全额的保证或抵质押,以确保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上述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称,目前对信托公司的流动性支持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信保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

第一 财经 记者获取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信保基金公司给予信托公司的日常流动性支持余额近520亿元,公司管理的保障基金规模为1419亿元。

一家大型信托公司高管对第一 财经 记者表示,近两年经济经济不太好,加上某些信托公司在展业方面较为激进出现了一些风险项目,需要“救助”,方式可以有固有资金、股东出资或者信保基金公司资金。信保基金公司成立的宗旨是报团取暖、行业互助,用自有资金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而信保基金公司用自有基金开展业务,也是出于自身发展需求,股东可以获取分红。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对第一 财经 记者表示,信保基金公司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营资金支持的利率大概在6%~7%之间,大部分为1年期限以内,反映在信托公司表内的应付款。

安信信托2018年年报显示,向信保基金公司借款33亿元,支出利息2.27亿元,利率接近7%。另外一家信托公司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公司向信保基金公司寻求流动性支持的利率在6%以上。

一家大型信托公司负责人称,信保基金公司给信托公司借款,利率有内部评估流程,对不同的信托公司实行不同的标准划分,实行“一司一策”制度,但整体上,资金雄厚的信托公司拿到的资金成本比薄弱的信托公司要低。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信托公司向信保基金公司寻求流动性支持的金额相较此前更大。例如,山东信托2018年年报显示,其主要付息负债包括从信保基金借款4.5亿元的短期借款,占集团总负债的11.05%,而2017年借款3.28亿元,占集团总负债的8.73%。2018年,安信信托从信保基金公司借款33亿元,而2017年则借款31.8亿元。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第四季度末的信托行业风险项目个数为872个,比三季度末增加40个,规模为2221.8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0.98%。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28个百分点。

收费标准将更科学

50号文规定,认购信保基金的筹集规则为: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有信托公司人士不禁发出疑问,信托公司持续认购,使得保障基金的规模不断增加。虽然业内风险项目涉及金额不少,但是大多数风险项目信托公司自身有能力化解,而保障基金1000多亿元的资金余额大部分还没有使用,可能成为闲置资源。

上述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称,2014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达22.54万亿;同期内,2015年末保障基金规模为600亿元,2019年一季度末,保障基金规模已达1419亿元,行业维稳基金与行业资产规模同步适度增长是合理的。

“信托保障基金是行业互助性质的基金,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风险水平高低,每家公司都要为此添砖加瓦,行业维稳基金的目标是通过处置单体机构风险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冲击,甚至防范外溢至金融系统和经济 社会 体系。因此,每家单体机构都是保障基金体制的受益者。当然,保障基金机制也有改善的空间,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保障基金认购制度,提高使用效率,研究基金的合理规模和差异化的认购费率。”一位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对第一 财经 记者称。

原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2017年曾表示,信保基金是行业的稳定器,收费标准是单纯按业务划分,标准统一。未来会把信保基金的费率做的更科学,将出现监管导向,类似于央行存款准备金,采用定向调准,把行业的结构进行优化。

第一 财经 记者了解到,目前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1%认购”已经取消。

流动性支持 阻碍 破刚兑?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落地以来,打破刚兑虽已成为共识,但却并非易事。

“信保基金公司从银行借款成本较低,然后以6%-7%的年化利率借款给信托公司,若信托公司用这笔钱投资项目,则能获得8%~9%的收益。”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当然,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信托公司拿着这笔借款用做过桥资金,也有可能用于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时进行兑付。

根据50号文规定,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则被视为刚性兑付。

“实际操作中信保基金公司对于信托公司的流动性资金支持,制定了严格审慎的业务标准以及资金用途负面清单,信托公司在获取流动性资金支持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保障基金公司对流动性支持资金也有规范程序的期内管理,若发现信托公司挪用流动性支持资金,保障基金公司则依规会对其施行提前收回资金或者实施合同约定的处罚措施。”上述接近信保基金公司人士称。

另有分析人士称,有些信托公司对保障基金有错误的认识,认为信保基金可以“兜底”,放松了对风险的警惕。其实,信托公司自身应认真分析信托产品风险、加强风险控制能力,避免盲目追逐高利润高风险项目。

Ⅳ 券商大集合新规六大看点:涉6717亿资产 设2年过渡期

11月30日,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下称《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共有13条,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大集合产品)。

按照指引,以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Choice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目前券商大集合产品的资产净值达6717.12亿元。

以下是澎湃新闻梳理的《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六大核心看点。

一、规范大集合

按照集合理财的规模和认购最低标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一般规模在5亿到10亿,认购起点是5万至10万。小集合理财产品的特点是规模小,一般几千万就可运作,但认购起点一般在100万以上。

2013年3月底,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6月1日后,大集合产品将不再允许新设,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2013年5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及其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不再区分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产品开始陷入“非公非私”的尴尬境地。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而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上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所以,此次发布《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也正是解决了对大集合规范的问题,保留了较为宽裕的清理空间和后续的监管。

二、设置两年过渡期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明确规定,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 2020年12月 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存量的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两年的过渡期进行对标整改。

对于具体的对标内容也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

例如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 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

其他的还有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等。

三、要先形成规范方案 ,2018年底前报送

按照《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要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而且证券公司要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

四、未完成整改时要控制产品规模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要求,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 其中,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指出,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以下行为:

(一)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

(二)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三)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

(四)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没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怎么办

券商大集合产品启动公募化改造,如果券商没有公募牌照的要怎么办?

首先是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规范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出具确认函。

取得确认函后,证券公司就该大集合产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但值得关注的是,大集合产品变更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征求产品投资者意见,投资者存在异议的,在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的前提下,要保障其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

《券商大集合产品指引》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也就是说,可以将产品过度给公募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六、监管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规范工作的监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规范方案,做好规范工作,定期对辖区大集合产品规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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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Ⅵ 证监会深夜发什么重磅

20日晚间:39分,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这给市场吃了颗“定心丸”,将此前的预期和困扰等不确定因素变成了确定:一方面,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适当妥协,都释放了利好信号;另一方面,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为主题。政策并非大放松更不意味着完全转向。

新规将影响到全市场近47万亿资金规模,市场人士预计新规细则出台有助于新产品的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的下行势头也有望改善。同时,新产品的加速推出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证监会明确资管业务十大变化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要经过批准,原先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应该会进行调整。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

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

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

十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一行两会对资管业务的细化安排全部出齐,一起看看有哪些关键点?

关键点一: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

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 1 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关键点二:公募资管产品可投非标和股票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宏观研究李超认为,这给了银行处理此类资产更大的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要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这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冲击市场的担忧,对银行形成实质性利好。

中金固收分析师张继强表示,实践当中,很多公募新产品报备的过程中,不批准其买入非标。当下,在防风险、去杠杆的过程中,资管新规等政策导致了较大的融资渠道缺口。而就算是海外市场,其实资管产品也可以投资一定的另类资产。因此,正视现实,疏导堵并重可能是更好的处理方案,有助于减轻理财面临的转型难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未来公募产品可以自行设定投资非标,只需要保留5%的现金或利率债。这点是和过去三个月整个市场的预期差异较大,也是为了防范接下来社融进一步塌陷的最核心的举措。一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仍然受限于总量4%和35%的比例限制,但单个公募产品投非标比例没有设限制,大幅度提供了公募投非标的可行性。未来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其子公司的投资非标比例限制会另行规定,这里延续的4%和35%仅仅适用于尚未成立资管子公司的商业银行。

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看来,尽管理财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但是投资比例仍有较强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利好其实有限。他表示,资管新规大的原则和方向没有变,监管层整治理财市场乱象的决心没有变,银行业面临的未来激烈竞争的格局没有变。

关键点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张继强认为,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是重大放松。银行理财面临的问题无非是老产品如何化解,新产品如果启动。但这里没有提出新产品的类似,不过根据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似乎非标也算在其中。凡事带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显得正义感、合理性高多了。

孙建波指出,这里新资产不局限于标准化资产,从通知的表达含义看包括非标资产。也就是只要总得非标资产规模不增加,且新增非标期限不超过2020年底,就可以在老资产池中新增加非标投资。这也是对过渡期相对最宽松的解释口径。

关键点四: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型基金

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资管新规已经明确了公募产品可投资股票。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新规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也可以投资股票型基金。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

关键点五: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但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发行半年期以上定开产品,此类产品只要底层资产久期不超过封闭期1.5倍就可以用摊余成本法,孙建波认为这是对整个资管新规关于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最大的让步。

孙建波指出,开放式产品中允许银行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且允许此类产品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额外配以影子定价。但并没有明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的偏离度是多少,如果超过偏离度如何处理。投资范围也没有明确限制在证监会的货币基金范围。

李超表示,过渡期类货币理财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有望降低其净值的波动,能够增大其吸引力,有助于银行吸收货币理财产品。

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明明对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点评称,此次《通知》规定,在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相关举措将大大缓解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负债流失压力。此外,监管层为了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负债荒局面,加速了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货币基金的替代过程,同意该类产品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因此,预计未来货币基金规模将会进一步收缩。

关键点六:鼓励非标回表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包括期限特别长的PPP,其他明股实债,或者其他非标回表障碍有:资本充足率、单一授信集中度、MPA打分受影响、狭义贷款规模不够等。

孙建波认为,央行的通知预示着未来回表都将会进行特殊化处理,至少从监管指标上扫清非标回表的障碍。目前很难判断具体采取哪些更多措施鼓励非标回表,预计至少上述4项措施可能会考虑。

关键点七:打破刚兑,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新规规定,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实行净值化管理。

同时,证监会也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禁止刚性兑付。

普益标准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一旦“刚兑”产品大量退出市场,因青睐“刚兑”而选择银行理财的客户,此后很可能会转移至其它更具投研能力的资管机构。在资管行业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未来银行资管将不得不重视客户需求分析,并基于客户的不同需求,研发与之需求相匹配的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该报告指出,当前银行理财客户呈现三大需求特征,从流动性需求看,流动性越强,客户对收益的要求越低,在流动性需求愈发强烈的背景下,类货币基金产品或将成为市场主流;从投资规模需求看,低门槛产品仍是市场主流;从风险偏好需求看,受资管新规影响,投资低风险产品的客户将逐步分流至其它领域。

关键点八:最严穿透标准,去杠杆仍是主线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同时,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还坚持了资管新规的解决期限错配、去除资金池运作和解决多层嵌套等原则,是资管新规的延续。

李超认为,目前市场部分投资者认为中美贸易摩擦和我国经济增速下行背景下金融去杠杆存在边际缓和概率,此时出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意味着金融去杠杆仍在途中。

孙海波表示,从银行理财的角度来看,已经逐渐形成有效闭环,从2017年5月开始对资产穿透登记的要求到2018年10月起登记投资者信息,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资产信息、理财投资者信息以及理财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已经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全流程、穿透式”的产品信息报送,实现了覆盖理财产品上下游、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穿透是未来监管严查的重点,基础设施的前期布局已经将系统基本落地完成,将会作为日后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处罚的尚方宝剑。近期北京银监局对辖内两家信托公司开出罚单。就是针对“向上穿透违规”和“向下穿透违规”的两个案例。

银保监会至此开始执行史上最严的穿透标准,甚至比证监会此前的标准更加严格!

关键点九:设置了过渡期,作“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关于过渡期的时间区间,自该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新规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新规规定的理财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李超团队分析,商业银行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另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监管部门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而对于未严格执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银行,则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表明新规的灵活调整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放松,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同样是奖惩分明。

关键点十:影响全行业47万亿资金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6 月末,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1 万亿元,环比 5月末下降1.18 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也持续下降。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 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这意味着此次新规将对47万亿元的资金市场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此次对资管新规的突破或修改,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对金融机构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也有市场人士分析,资管新规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没有改变,要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和定力的决心没有变,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也发生较大改变,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严的现象,因此监管从实际出发对细节做了一些明确,在大环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节奏和力度。

“过渡期内,有些金融机构在整改过程中特别着急,恨不得一年就到位,但是投资者需要逐渐适应,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也需要时间。因此,监管政策要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以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实现平稳过渡。”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新的执行通知中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

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实际上,这些细则并非对资管新规进行了“放松”,而是为了解决资管新规过渡期内面临的一些问题。过渡期结束后,或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的监管方法。

来源:和讯名家

Ⅶ 资管新规落地三周年,信托行业变了天

时至今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已有三周年的时间。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新近发布的一篇报告指出,资管新规实施三年来,一方面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前期若干行业乱象得到根本治理,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令资管行业发展先破后立,逐步迈向新阶段,呈现出新模式、新产品、新格局特征。

具体而言,资管新规又给信托产品带来了哪些变化?

功能与投向变化大

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不合规部分是重点压降对象,比如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特征的金融同业通道业务。

2020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9.19万亿元,较2017年末的历史高点15.65万亿元减少了41%。2018~2020年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连续三年保持压降,分别为2.4万亿元、2.6万亿元、1.46万亿元。

除此之外,融资类产品规模近期压降较多,而逐步压降融资类信托将成为行业长期目标。

资管新规实施后,2018年融资类信托余额稳中有降,但是2019年开始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反弹至2020年6月末的6.4万亿元。2020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违法违规严重、投向不合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2020年下半年融资类信托规模大幅回落,三季度和四季度共压降1.59万亿元。

三大类别信托产品中唯一保持规模和占比同时增长的是投资类信托产品。2020年末,投资类信托产品规模为6.44万亿元,较2018年3月的6.05万亿元增加了6.6%,占比从24%提升至32%。目前投资类信托在三大功能产品中已占据近三分之一份额,预计未来这一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从资产投向这个维度来看,投资标准化金融产品的资金信托逆势增加,资产投向发生两大变化:其一,房地产信托规模增长态势逆转。2018年一季度末房地产资金信托规模为2.37万亿元,2020年末房地产资金信托余额降至2.28万亿元;其二,标准化金融产品趋势开始显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的2018年到2019年,标准化资产投资规模也经历了一个快速下降的过程,但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回暖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2020年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趋势开始显现。

两大典型问题亟待解决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新近发布的一篇报告还指出,资管新规有效地化解了资管行业的诸多风险点,但并不能包治百病,当前我国资管行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有两个。

其一,投资业务融资化问题仍然存在。投资业务融资化是指,资产管理机构表面上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却是在为融资方提供服务,并从融资方处获取收入。在直接融资业务中,投资者和融资方是交易对手,如果资产管理机构同时为双方服务,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有关专家表示,目前“资管新规”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尚缺乏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要求。下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投资业务融资化的危害性并加以重视。

其二,投资者教育问题任重道远。一是刚兑文化短时间内尚未完全破除,多数投资者对产品净值化、资产配置、长期投资等理念接受程度仍然较低,对资管产品合同条款、风险分类、净值变动、投研能力的重视程度和辨识能力较为不足;二是宏观层面有关投资者教育的战略规划和长效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呈现碎片化,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立法安排;三是资管机构参与投资者教育的积极性仍有待提升;四是投资者教育方式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Ⅷ 银行理财新规1万起什么时候开始

7月20日,备受瞩目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从那个时候开始,资管业便“翘首期盼”资管新规细则的落地。
中国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办法》全文共85条细则,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十大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Ⅸ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达260万亿元吗

2018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二季度银行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260万亿元,同比增长7.0%。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负债240万亿元,同比增长6.6%。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数据显示,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3.50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36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8.70%,较上季末下降12.5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33%,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5%,较上季末下降0.06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0%,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7%,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2018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52.42%,较上季末上升1.02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19%,较上季末上升0.67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2.30%,较上季末上升1.13个百分点。

Ⅹ 资管新规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7月31日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公告称,将原本在今年年底结束的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10)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扩展阅读:
1.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期是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
2.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
3.延长过渡期1年,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
4.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5.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
6.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7.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
8.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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