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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9 17:21:03

⑴ 呆账该如何核销

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专余认定要经国属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⑵ 银行违规核销呆账有什么法律后果

小企业抄贷款自主核销金额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

金融行业对于呆账核销政策放松的呼吁,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回应。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的核销办法相比,金融机构今后将拥有更为宽松的自主核销权限。

监管政策大幅放宽

对比新旧版本,记者发现,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原则自主核销。

而此前,金融企业对这两类贷款的自主核销权限为单笔贷款500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

另外,在多类贷款的追索时间上,也较此前有所缩短,大部分由原来的需要追索2年,减少至1年。

⑶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⑷ 最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哪年的

2010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⑸ 呆帐核销的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被破产,经过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内,或者依照《民容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款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逾期贷款。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5)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办法扩展阅读:

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不再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不是放弃债权,对债权债务关系未终结的债权还要继续追偿。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为贷款总量的1%)。普通呆账准备金只与贷款总额有关,不能反应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

⑹ 金融机构核销贷款到底应用哪个文件是国税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还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谢谢!

金融机构核销贷款,国税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两个文件都是要执行的哈版,两文件侧重点不同权,前者重在抵税方面的规定,后者重在制度方面规定,首先是管理规定,先要符合然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入核销程序,然后才是税务方面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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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什么时候颁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⑻ 银行呆账核销

呆坏账不是同一个概念,呆账仅表示目前无法解决,例如企业一段时期内对所内贷款项没有容偿还能力;坏账则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 呆坏账无法完全解决,国家所谓的“核销呆帐”是指强制银行将已有的贷款帐务消除,并给与一定补偿(额度视情况而定)的办法,因此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种损失。 国家核销呆帐手段的主体一般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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