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十的概念何时提出
国内“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11月于扬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的发言。
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的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在与我们未来看到的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之后产生的这样一种化学公式。
2014年11月,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其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主题,被称作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可见其重要作用。
(1)互联网十国际金融化扩展阅读:
互联网+有六大特征
一是跨界融合。+就是跨界,就是变革,就是开放,就是重塑融合。敢于跨界了,创新的基础就更坚实;融合协同了,群体智能才会实现,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路径才会更垂直。
二是创新驱动。中国粗放的资源驱动型增长方式早就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到创新驱动发展这条正确的道路上来。这正是互联网的特质,用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来求变、自我革命,也更能发挥创新的力量。
三是重塑结构。信息革命、全球化、互联网业已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权力、议事规则、话语权不断在发生变化。互联网+社会治理、虚拟社会治理会是很大的不同。
四是尊重人性。人性的光辉是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最根本的力量,互联网的力量之强大最根本地也来源于对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对人的创造性发挥的重视。
五是开放生态。关于互联网+,生态是非常重要的特征,而生态的本身就是开放的。我们推进互联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把过去制约创新的环节化解掉,把孤岛式创新连接起来。
六是连接一切。连接是有层次的,可连接性是有差异的,连接的价值是相差很大的,但是连接一切是互联网+的目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络-互联网+
2.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3. 互联网十金融未来潜力有多大
果将所有主题行业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很可能在前几名当中看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回顾互联网与金融的“牵手”历程可以发现,每个阶段都建立在广大用户群和实实在在的用户需求之上。
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技术的成熟,为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的一系列衍生服务业提供了技术可能;随着人们越来越信赖和依赖于网上购物,以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电子商务网站迎来蓬勃发展;得益于电商的繁荣,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因为有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账户也引出了一系列理财、融资业务;最终迎来综合个人贷款、保险、征信等多元化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我国拥有众多的网民数量以及广大渴望精准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这些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与互联网的发展历程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速度可谓快得惊人。2013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那时候的业态以在线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形式为主。而仅时隔一年的2014年就有了互联网券商这一新兴业态,因其业务发展空间的成倍扩大,相应带来的是相关公司股价的快速增长。如今,进入2015年,又出现了以微众为代表的互联网银行,以及互联网保险等一系列新兴业态的萌芽。无论从资本市场的表现,还是从业态发展、演变和兴起的速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无疑正处在快速成长的高速路上。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高速成长的,是其很强的发展可持续性。我国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运营机制不完全是市场化,导致资源无法最有效配置,而互联网金融自下而上地推动了市场化。从客户分类的角度看,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中型客户群体,而针对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却显得缺乏。互联网金融正凭借其“草根”和“亲民”的优势,为小微客户群提供信贷、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在我国这个人口基数大、长尾效应显著的市场上,致力于挖掘长尾价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分享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今年以来已有诸多政策利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年初央行首发8张个人征信牌照;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引导P2P行业良性发展。
展望未来,目前传统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所有线下金融服务,未来或将被搬上互联网。擅长用户体验和用户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将有潜力延展出更为先进的服务模式。
4. 互联网国际金融机构的出现对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投资有哪些影响
就好比实体店和淘宝
5. 互联网十金融营销系统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崛起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内域形成冲击,并向金融容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网络保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互联网金融因具有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选择市场化、渠道自主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将对传统银行业务带来巨大冲击。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虚拟电子货币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P2B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互联网保险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节约开支方案模式。
6. 国际互联网金融抚平理财是什么意思
践行“温暖金融”是放心金融一直以来反复强调并身体力行的企业理念。
置身于“后监管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正蓄势待发,弄潮广阔的农村金融。
文│ 张超 编辑 | 张兴军
2015年,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来说绝对是不平凡的一年,行业在野蛮生长中逐渐走向正轨。一个值得强调的标示性事件,便是行业“基本法”的发布。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行业“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一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之后,终于迎来了“春天”。众所周知,过去的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其实并没有摆脱舆论的漩涡,尤其是一些劣质平台的出现,干扰了金融发展的秩序,将互联网金融推向了另一个风口浪尖,也使得许多业内人士开始思考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会落在哪里。
置身于“后监管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正蓄势待发,弄潮广阔的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市场方兴未艾
众所周知,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仍处在欠发达的阶段。因此,尚无法满足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于资金多样性的需求,而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缓慢的主要矛盾。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并主要表现在: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金融网点的持续性萎缩。其影响是在广阔的农村腹地,传统银行的支点或者ATM取款机鲜少存在,致使农民即使需要办理最基本的存取款业务,动辄就需要跑上十几里路到县城,更不消说要办理诸如像贷款、理财等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了。据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够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而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0%以上不能获得正规渠道的信贷支持。由此,巨大却难以得到满足的资金需求滋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大肆发展,并趁势占据了该市场的重要位置。但由于受其自身高风险性及欠规范等诸多弊端的影响,致使这种“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式的民间金融体系并不适宜用来破解当前“三农”领域融资难的现实瓶颈。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存贷款比例还远远低于城市,这就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里的存款并没有被实际用于支援当地的新农村建设,而是又被“抽瘦补肥”调往了城市,因此形成了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现象。资金的大量外流致使尚需城市“反哺”的广大农村,却仍然在看不见的地方为城市化“输血”,其背后折射出的加剧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由此也就可见一斑了。
互联网改变着一切,也包括对金融行业的颠覆与变革。新的机会,新的商业价值,因为互联网业的勃发而重新焕发生机。互联网金融,便是“互联网+”领域的焦点行业。而如果要将金融市场从区域上进行划分的话,农村金融又将是互联网金融的“必争之地”。有几组数据,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地说明这一论点。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但仍有近7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下一步的农村建设和以精准脱贫为导向的全面建设小康政策,将给农村市场带来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纵观农村金融目前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亟待金融创新的不断落地来予以补强。
根据2015年5月CNNIC发布的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农村互联网网民数1.78亿。如果按照年均30%的增速计算,截至2015年年底农村网民数量将稳超2.2亿。这表明,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已经拥有了良好的用户基础。
与此同时,在相关支持政策的助力之下,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将在农村大有可为。目前,在电商领域,以阿里巴巴、京东为首的巨头纷纷开启了电商下乡之路,通过构建物流网络和渠道建设来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价值。
事实上,在“互联网+”战略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注意并积极投身进这个具有上万亿量级的领域,以求“解渴”农村金融市场。对此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正让普惠金融迎来“黄金时期”。
互联网金融如何撬动农村“万亿”市场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而在实现“四化”的过程中,农业现代化任务艰巨。虽然,自2004年起,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与农业金融改革和创新相关的政策,但是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掣肘,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金融体系独臂难撑无力支持“三农”的发展,使得农业领域的融资需求仍然面临巨大缺口。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东风的兴起,互联网金融与“三农”的结合,不但使以往以传统金融为主要依托的农村金融体系迎来了新的发展模式,同时也为加速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契机。据此,有分析人士指出,“三农”领域存在着大量金融需求,一旦得到释放,这将是一个上万亿的市场“蓝海”。而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也显示,“无论在拉丁美洲还是亚洲,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年均投资回报率可达117%-847%。因此,那些资本稀缺的农户和微型企业,一旦获得资金,必将创造出比城市大企业高得多的边际投资回报率。”
由此,近年来各大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公司开始纷纷试水、布局农村市场,掀起了一场以互联网金融为重点的“下乡”热潮。对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近年来,农村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创新,突破了传统的农村金融模式。其中,如蚂蚁金服、翼龙贷、阿里、京东机及放心金融等企业纷纷向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的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态势。
其实,最初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很大程度是因为余额宝的壮大而触发的。随后,互联网金融以其跨界融合的创新模式覆盖了被传统金融“轻视”的次级市场,致力于为实体经济“输血”,特别关注中小微企业及“三农”领域的融资需求,走出了一条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机制的差异化发展之路。而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一些天然属性使其在扶持“三农”发展方面更具优势:其一是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具有“短、小、频、急”的周期性特点,而相比传统金融无法满足农民这种周期性的资金需求,互联网金融却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出针对贷款的周期灵活的金融产品;其二则是通过模式创新降低借贷风险系数。因为,由于贷款利息可用待售农产品来抵扣,因此对于农民来说,除了按期归还本金外就无需再支付额外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此举不仅解决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燃眉之需,又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宣传效应,通过扩大销售来实现农民的致富增收。此外,互联网还可以通过融通社会力量,让城市富余资金回流农村反哺欠发达地区。
7. 互联网十金融十实体店是什么意思
通过互联网对实体店的网络化推广宣传,通俗的讲就是,实体店和互联网的结合,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8. 浅谈互联网金融公司“去金融化”趋势本质
这就需要弄清去金融化的本质。 1、彻底的科技化 互联网金融常常被认为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没有借助互联网的手段对金融行业进行深度.
9. 金融学。国际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金融学是金融学院的,金融学(国际金融),(公司理财)都是中金发的(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
前者是老牌王牌
后者也是很不错
,你上中财的官方网站就知道的。我就是08金融学的
10. 国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1、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
国外金融业在互联网出现不久就开始了将业务实回现方式向网络方向延伸拓展。答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即金融互联网服务,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服务的推动作用,即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服务
的延伸,是一个互联网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国外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通过互联网、手机、
PDA
等终端设备实现银行业务功能;券商建立互联网平台以实现让客户通过网络完成证券
交易;
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保单出单和在线理赔;
还有诸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
现资产管理等业务。
这些业务的本质是技术创新带来的银行传统业务渠道的信息化升级。
2、第三方支付
国外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类似于国内同类型三方支付产品,
但从出现的先后顺序来看,
国
外三方支付的起步时间和发展远远领先于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