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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众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2-01 19:58:39

Ⅰ 众筹这个行业国家会支持吗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 中国众筹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作相应梳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官方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此文件的起草说明提到“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但是试行办法出台后,正式版却迟迟没有出台,因为里面所涉及一些关于股权众筹安排,包括投资者的门槛、众筹平台的门槛等,还存在方向性的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业界普遍认为门槛过高,有悖众筹普惠金融的本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官方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此文件的起草说明提到“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但是试行办法出台后,正式版却迟迟没有出台,因为里面所涉及一些关于股权众筹安排,包括投资者的门槛、众筹平台的门槛等,还存在方向性的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业界普遍认为门槛过高,有悖众筹普惠金融的本质。
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同时,允许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模式亦被草案所提议。草案提出,在相关要素满足一定条件的发行事项,可豁免注册或核准。新《证券法》按原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的二审是在今年8月进行,但股市波动使得有关方面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所以整个进程向后推迟,所以对于股权众筹能否最终进入《证券法》,还未最终落定。

Ⅱ 众筹用于其他地方,会构成犯法吗

根据目前国内的线上众筹(众筹平台)及线下众筹(无众筹平台)的内模式,结合国容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众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说,“对于传统互联网创业者来说,如果失败了可以从头再来,最多是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于破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业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则可能进去出不来了。”这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目前众筹又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但是具体会不会构成违法还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用于哪些地方。
希望可以帮到你~解决问题的好麻烦帮我采纳~谢谢

Ⅲ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宣判,众筹真的合法了吗

海淀法院指出,本案虽系个案,但对于中国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此案具有积极意义:内

一是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容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与《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在中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是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评述,也呈现出众筹融资行业具体交易的细节问题。就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法院从裁判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三、法院对案件所涉问题设置了判后答疑阶段。其中法官讲到,该案裁判结论是在客观把握个案案情、适度结合当下众筹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所做的裁判。

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

Ⅳ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的法律属性

作为与行业相关,回一下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投资人参与度、目的、风险和运作方式都不同。
1、投资人参与度不同。
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2、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3、风险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
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是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来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4、运作方式不同。
米小粒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
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拓展资料: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Ⅳ 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吗

一般是不属于的 众筹是指一个项目多方投资的现象。而金融产品就是理财产品。

Ⅵ 电子商务 互联网众筹是否合法

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Ⅶ 中普互联网金融合法吗

合法。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合法。而中普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8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中普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属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7)互联网金融众筹合法吗扩展阅读

中普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

目前,中普旗下公司注册资金3.2亿元人民币,与国内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达成担保协议,由第三方提供超过1亿元的担保。中普以其诚信、透明、公平、高效、创新的优势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中普互联网金融是公司响应国家金融创新号召,引进先进的P2P网络金融服务技术,结合多年资本运营经验和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的大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平台集P2P借贷、个人债权转让、资产抵押融资、项目众筹融资于一体,通过互联网技术推进民间金融改革创新,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系统的筛选,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富增值信息服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服务。

中普互联网金融坚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三大核心竞争力,为客户及合作机构提供最专业的金融信息咨询、财富管理等服务。

Ⅷ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Ⅸ 众筹平台国家支持么

在这个大众创业的时代下,Z府对于众筹这块还是有好多政策支持的!就像现在消费众筹,

Ⅹ 众筹合法吗

众筹必须是正规的大型平台,国家认可的才行,比如像阿里这样的,网络等,像私人或小平台那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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