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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绿色度

发布时间:2021-02-16 16:00:05

⑴ 绿色债券和普通债券有什么区别都可以买吗

⑵ 绿色金融是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政治回答

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十三五”规划纲要及规划建议中,对发展绿色金融进行了阐述;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不仅如此,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在政策环境、规模体量和市场建设等方面也成绩斐然。一是绿色金融政策体系逐步建立。1995年,央行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在中国诞生。随后央行、环保部、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出台了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文件,绿色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2016年,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批准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标志着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二是金融机构积极实践绿色金融。各银行机构纷纷开展绿色金融业务,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个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2012年浦发银行推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2.0”。各保险公司则设立了环境责任险。三是绿色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在政策支持下,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有序推进。截至2016年年末,交易商协会支持绿色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已超1500亿元。2016年,中国发行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债发行量40%左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2013 年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两省五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四是绿色金融示范区启动试点。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绿色金融虽然发展成就显著,但由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首先是相关法律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表现为:首先是立法层次较低。在国家层面没有正式法律出台,仅是一些部门规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力;现有的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未将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项目的负外部性体现在市场价格上,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等政策未有效跟进,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盈利性不强。其次是基础性工作不牢固。绿色金融的概念不明确,各方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一致,口径的不一致导致了数据缺乏可比性。绿色金融各项标准不完善,各方主体的责任与权利不够具体明确。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再次是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各相关机构“绿化”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多数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深入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绿色金融总体体量较小,名义上许多银行机构公布的绿色贷款占比远超90%,但实际真正用于绿色发展的资金占比较低。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有限,以绿色信贷为主,其他直接融资业务发展相对滞后,覆盖范围有限。最后是中介机构、人才等配套支持不足。国内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第三方认证、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环境风险评估等专业性服务机构涉足绿色金融业务较少。
探本溯源,绿色金融是在相关政策指引下,通过贷款、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社会资金支持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应牢记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为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此,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六大体系的建设: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重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绿色金融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进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特别是要强化市场手段,实施差别信贷政策,通过享受一定的政策利差补贴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三是强化考核硬约束,完善监管体系。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分别开展绿色绩效考评。金融监管当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四是完善市场机制,构建全面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绿色金融参与的市场主体,重点是调动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对现有政策性银行信贷进一步“绿化”;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服务。五是创新业务模式,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创新,把绿色环保理念引入信贷政策,切实增加盈利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发展绿色债券,推广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业务;开展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建立健全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完善配套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六是建立健全环境成本信息系统,加快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企业数据库,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将大气污染排放、水污染、垃圾等造成的环境成本尽可能量化,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产业开展绿色评级试点,开展排污费收取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和价格补贴、资源税收取及企业环评等;引导投资人基于绿色要求进行投资决策。

⑶ 绿色金融的政策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绿色金融”随绿色发展应运而生,代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趋势,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更意味着将迎来一场巨大的变革。而结合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加快以下几方面的进程:
――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引导。国家应尽快出台对“绿色信贷”的扶持政策,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实施差别信贷政策,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
――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畅信息交流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加快金融机构改革。金融机构应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如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发展绿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引入环境观念,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和业务流程的环境评估。二是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放开和扩大银行业的综合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有必要把金融创新、实现战略转型、发展综合经营和发展绿色金融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通过贷款、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⑷ 什么是绿色信贷政策

银行其发放贷款的直接目的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收回本息,实现收入。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最终影响贷款收入的实现。银行所追求的,不能是单纯的“利润”,而应当是“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包含环境效益在内的社会效益。

银行的安全性经营原则与贷款的环境风险紧密相关。获取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信息,对商业银行建设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环境意义重大。在环境问题与信贷安全上,我国曾有过深刻教训。据报道,1996年国家为治理淮河流域严重的环境污染,相继关闭了沿淮的近1000余家化学制浆小造纸厂。安徽省淮北市有42家小造纸厂在关闭之列,淮北市金融机构因环境污染治理因素而损失的贷款接近3.5亿元。可见,把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

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亲密无间的合作,一能达到环保目标,二能预防信贷风险,能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银行通过信贷限制污染项目,将有效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的政策性银行,对于影响环境的信贷就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在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策体系。

良好的政策必须通过有效实行才能产生实际效果,而政策执行关键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督把关,只有强化政策的衔接,确保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靠充分的依据实现真正的联动,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环保部门、银行和银监会及时充分交流信息,牢牢掌握第一手材料,互相通报相关方面的规定、制度并建立起可操作性的规程和措施,是保障绿色信贷政策有效落实的当务之急。要制订配套性的政策措施和标准,强调相互的关联性,明确审查和监督的衔接性,消除制度上的漏洞。不仅要让银行部门充分了解环评程序、环评文件的合法性,还要将对污染企业的通报以明了的方式传递给银行部门;不仅要让银行部门看到环保部门的工作程序,还要让他们看得懂、看得明白。而银行部门也应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把相关企业的信贷信息传递给环保部门,便于环保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动向,提前介入监管。

环境经济政策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产生合力,而合力不仅来自于共识,更来自消除部门间专业认知上的障碍后工作衔接上的顺畅。

⑸ 什么是绿色金融,它包括哪些方面

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其核心就是利用各种政策倾斜,来降低绿色企业及环保项目的融资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内容来源仲量联行绿色金融投资成风口 打开长租公寓融资新思路。

(5)金融机构绿色度扩展阅读:

现状:

就现阶段发展而言,人们对于“绿色金融”的关注点仍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尤其是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即“绿色信贷”。而从这个角度出发,“绿色金融”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70年代。

早在1974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而2002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

这就是国际银行业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现“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而那些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银行又被称为“赤道银行”。

⑹ 推行绿色信贷能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这个绿色信贷基本抄上是金融机构响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结构来制定自己授信政策,大概内容就是对绿色环保行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压缩甚至退出;另外,对于授信企业加强对环保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推行绿色信贷从长远看来利国利民,对银行谈不上有什么好处,反而会限制其对某些行业企业进行授信,会减少其授信行业。

⑺ 绿色信贷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有哪些意义

绿色信贷业务的特殊抄性是指绿色信贷政策需要公众的监督,政府和银行不仅应该将相关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信息公开,并且应该提供各种条件包括信息的披露、必要的经费和真正平等对话的机制。“绿色信贷”的推出,提高了企业贷款的门槛,在信贷活动中,把符合环境检测标准、污染治理效果和生态保护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前提。经济杠杆引导环保,经济杠杆可以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治理,而不是以前惯用的事后污染治理,这些显然是行政手段所无法实现的目标。商业银行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导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增强了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绿色信贷,也有利于摆脱过去长期困扰的贷款“呆账”、“死账”的阴影,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⑻ 谁有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啊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4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5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6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8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1]
9文件解读
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宏观调控政策,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从三方面着力推进绿色信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二是有效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其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三是加强绿色信贷的组织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并配备相应资源,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
四是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授信尽职调查、严格合规审查、制定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从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方面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
六是完善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增强节能环保相关企业融资能力。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
银监会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防范环境、社会风险的监测、引导和检查落实,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⑼ 绿色金融的特点

与传统来金融相比,绿自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
近几年来,“绿色金融”概念越来越受到国内众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追捧,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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