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⑵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不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举证的(这就是举证倒置)。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者承担败诉的后果。
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发生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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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含义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版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权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⑸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吗
1、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有这样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产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和接受该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明确举证责任一方的情形,则不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法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己方观点或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上,对于明确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当一般原则不能适用明确举证责任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主张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举不出有效证据,或者不足以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
⑹ 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一些问题
有
一、违约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1.《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贯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编者注),即首先假定违约方有过错,然后由其就合同不履行为客观事由或债权人的怠于行使权利而非自己的过错所造成负举证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详解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损害事实;第二,损害由侵权人的过错所造成;第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事实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只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证明的对象倒置于被告,通例为,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而其他两种事实则由于具体侵权类型的不同分属于原告,被告或全归于被告,以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八种特殊侵权为例:
1.产品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告负严格责任,其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事由,同时,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被告也要负严格责任,其不能以无过错为由而推卸责任,但是可以以原告的故意为抗辩事由。原告也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3.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是与上述两种情形不同的是,被告还要负担举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责任因此而减轻。
4.高空物体脱落致人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被告要对其对损害发生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5.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被告是否有过错不是成立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负担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6.产品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被告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抗辩,同时,原告要负举证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联系的责任。
7.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原告要首先证明两个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然后由被告举证其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8.医疗事故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其不仅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还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⑺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民事诉复讼法》第六十四条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⑻ 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自哪部法规哪条哪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