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23:44:45

① 求助:金融服务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三大模块,感激不尽!!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办法的集合,是管理控制措施的综合体现,是管理者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设计一个基础好、结构佳、适用强、易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需要做大量工作,而随着客观情况和管理控制手段的不断变化,对管理控制内容也需要不断加以补充、修订和完善。因而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完善的过程中,应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体例设计应能满足修改完善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体例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骨架,如果考虑不周、设计不好,会有可能因某种变动或修改而对整个制度体例伤筋动骨,以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非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是不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因此,对体例设计就应充分考虑它今后能适应不断修改完善的需要。比如,根据管理需要增补或删除一些业务流程、控制步骤或控制点,调整某些控制方法,完善某种控制手段等等。仅以内部控制制度条目的编号排序为例,体例设计中运用诸如1.1、1.2、2.1、2.2……等排序方法,就可较好地解决对业务流程、控制步骤和控制点随时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的需要。另外,在文字描述方面,凡属普遍适用的内容,如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方法,尽可能在制度大纲中描述,而不宜在业务流程中描述。对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变化的方法及运作要求等,可以在文体大纲中采用指向的方法加以明确,如“参见某某方法”、“执行某某规定”、“另行制定”等。对内部控制制度体例设计作上述考虑,无外乎是确保制度整体结构在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以适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情况。

2.流程设计应与企业控制目标相适应

针对控制目标,业务流程可以有多种设计思路和方法,如:按会计科目设计,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等。按会计科目设计,是以会计科目为基础,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行为等进行控制;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是以经济事项为基础,结合管理部门和管理行为对经济事项进行控制;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是以管理控制主体为基础,结合经济事项和管理行为对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控制。无论按照哪一种思路和方法设计业务流程,都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都有交叉或重复的内容,需要设计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控制目标,进行比对权衡。在上述三种模式下,可以单一模式进行设计,也可以两种以上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设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对交叉或重复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否则会在检查评价过程出现重复计分或重复扣分的情况,这样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这里有两点还需提及,一是在进行流程设计前应对企业现有经济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整合与提炼,避免因经济事项不同但控制过程和控制手段完全相同的业务重复设计流程,进而使业务流程显现出分类不清、杂乱无章的情况。二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之初,由于经验和认知程度所限,以及经济业务未定型(如改革调整和业务变化)等原因影响,致使出现有些业务流程暂时还难以着手设计,或是虽然能够设计但难免有纰漏的情况,这正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增补和完善而应努力去做和不断去做的工作。

3.控制步骤与控制点设计应关注重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业务流程就是一个业务链,这个业务链可能是自成一体的闭环,也可能与其他流程连接后形成闭环。在这条业务链上,按照管理行为属性可以分割成若干段即流程步骤,每个步骤又可以分割成若干执行点即控制点。若将控制步骤与控制点在一个流程中进行细分,可以分出很多,好比一个人从甲地步行到乙地,每一步都可以设为控制点并分出若干步骤一样,若不加分析地按照自然状况去设计,业务流程将会很冗长,点位过多则会使控制点分值普遍偏低或过小,重点不突出,同时给检查评价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建议忽略那些既无关紧要、又无特殊要求的一般作业点,强化那些管理要求的重点、关键点和“拐点”,并将这些点进一步划分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同样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控制点分值设计上,赋予关键控制点以较高的分值,以突出和强化重点,进而引导执行者和管理者提高对控制重点的关注程度。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使流程设计重点突出,也可以使业务流程设计和检查评价工作相对简化,提高检查评价工作的效率。

4.控制点设计应与控制点检查相结合

内部控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管理环境、管理条件和管理手段的变化而变化。内部控制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有可能被实际控制中更加严格合理的要求打破,因此需要对制度规定的控制点进行修订或完善;相反,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是先进合理的,则实际控制方法必须遵循制度规定。制度规定的调整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这是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辩证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检查点设计应与制度规定的控制点一致,若制度设计本身尚暂时存在一定缺陷,对控制点的检查设计就不能拘泥于现行制度规定,而应根据管理实际进行设计,进而以此为基础对制度规定进行修订或完善,以使两者进一步相互一致。控制点设计与控制点检查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控制点设计时注意结合控制点的检查。

控制点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管理控制要件。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有管理控制手段,就应有相适应的管理控制要件,管理控制要件是实现一定管理控制手段的有效载体,是充分必要条件。检查评价实际是根据经济业务事项针对管理控制要件及其关联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管理控制要件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检查评价的关键之所在。管理控制要件一般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单,会计记录,工作台账,工作记录,执行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纪要,处理依据,相关批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控制、约束与限定手段。

5.岗位不相容设计与控制权限的设定

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要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精髓。内部控制就是强调对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办,必须要有牵制、制约和相互监督,以确保一项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全程贯通,实现管理者管理控制的目标。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设计,必须满足控制目标的需要,同时兼顾工作效率问题。在这两者中,满足管理控制要求是第一位的,万不可只因考虑工作效率,而削弱相互牵制和监督的作用。企业在岗位(职务)不相容设计中,可能会因为人员不足或定编所限难以设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设计可以有几种方法,如:可以在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也可以在不同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等,目的就是要做到不相容,做到相互牵制和相互监督。

对控制权限的设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区分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控制权限时,对于必须经由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后才可审批;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某一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必须由法人代表或该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对于某些允许授权审批的重要事项,可以实行授权审批形式,但制度中必须明确不能因为被授权人的不同而将授权人的责任转移

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中抄国银监会、国家袭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分

  1. 总则;

  2. 政府指导价;

  3. 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4.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5.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6. 内部管理;

  7.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8. 附则7章38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介绍

《金融机来构客户身自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5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④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4)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⑤ 金融公司如何制定客户服务部管理制度

客服部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请示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1、 工作中发现的政治问题和失泄密问题;
2、 发现重大差错、事故,严重违反通信纪律问题;
3、 危及通信设备人身安全问题;
4、 超出本职范围以外需解决的问题;
5、 工作中遇有用户故意刁难,向班长请示,由班长解决;
6、 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进行,但事后应向上级汇报。
7、 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上级指示要详细记载,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建议,当上级坚持原意应先执行,然后按组织原则向上反映。

安全保密制度
1、 严守通信机密,在任何情况下不泄露客户的任何资料。
2、 严格遵守公司通信纪律,(防火、防毒、防泄密、防盗、防事故)做好安全工作。
3、 严禁与客户闲聊,不准带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凡外部人员因公进入机房,须经上级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客服系统正常运行以后执行)
4、 正确使用通信设备,爱护机房设施,严禁把水杯等易损坏设备的物品放在机台上,以免发生故障。
5、 严禁在通信现场使用明火,因工作确需动用明火,应由公司保卫部门同意后采取必要安全的措施,方可动用。
6、 加强对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坚持定期检查(电源,插座,明火隐患,文件控制执行),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保管好工作必需物品,在更衣柜内放钱及贵重物品丢失者责任自负。
8、 通信现场严禁使用自购的电热设备煮饭、热水。

客服部会议制度
1、 交接会唔时,对业务增加变动情况,上级批示精神,客户建议投诉及流程、设备变动情况及时与下一班交待清楚,且记录清楚。
2、 班务会每周一次。由各班班长参加,客服部主任主持,就服务、安全、作风、培训、考勤等讲评本周工作,通报业务处理情况,并针对特殊疑难问题的解决进行案例分析,并总结出统一的答复口径,传达到每位业务代表。
3、 全客服部的业务代表会议每月25日前周五召开,由客服部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参加。会议内容通报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质检检查情况奖优罚劣。由各班组汇报当月工作,并指出工作中现存的问题。业务培训及疑难问题解答。通报下月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
4、 及时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合理安排布置下半年和明年的工作。

客服部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员值班在岗,首先要着装统一、坚守岗位、佩戴上岗证,其次要坐姿端正、精神饱满、集中精力。
2、 值班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认真按各项业务规程、服务规范及操作规范的要求去做。
3、 值班时必须使用规范服务用语,从语气、声调、应答上做到:礼貌、亲切、简练、清晰、耐心、周到。
4、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牢记“客户永远是对的”服务原则,做到反应快、应答好日清日高。
5、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操作员职责。严禁在机房内大声喧哗,未经值班长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6、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和机主资料不被泄露。
7、 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

客服部现场规范化标准
1、 着装统一,礼貌待人,坐姿端正。
2、 机房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显示器位于台面右侧,耳机悬挂于机台右侧。
4、 工作台面整洁,记事本统一放置同位。
5、 座椅整齐,离座后应及时归位。
6、 机房物品要求横竖一条线。
7、 出入机房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班长。

场管现理制度
1、听从班长的指挥调度。
2、规范使用服务用语,耐心解答用户所提问题,认真受理用户的业务登记,业务咨询,申告建议。
3、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不能自行其事。
4、遵守通信纪律、劳动纪律、保密制度。
5、进机房着装整齐化一、工牌佩戴统一位置。
6、坐姿端正,台面要整洁卫生,与业务无关物品不能带入机房。
7、椅子、键盘、电脑不能随意移动。离台时键盘要推入抽屉,不能在设备处乱涂乱画。
8、 未经班长同意,不能随意离台。
9、 上班时间不能看书,不能与临台闲聊、不能私挂电话;传呼机、手机不能带入机房。
10、 客服中心所有微机未经批准不准上网玩游戏。
11、 不在岗人员,不得在机房内逗留,不得随便使用 机房内的固定电话。
12、 机房内不得出现瓜果皮核。

客户服务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作环境机房重地
1、 机房内微机、桌椅、文具等物品摆放整齐无尘土;
2、 门窗明亮,地面整洁;
3、 员工上机着装整洁、卫生,长发要束发。
4、 保持大屏幕前宣传栏及设施整齐干净。
二、更衣室的管理
1、 保持更衣室内安静,轻关门、轻声讲;
2、 进入工作间必须更换衣物放入自己的更衣柜内,不得放在柜外及柜顶;
3、 着装整洁,不皱巴、不缺残、不挽袖,画淡装上岗;
4、 个人物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禁止乱拿乱用,及时锁柜,否则后果自负。
5、 更衣室清洁每周一由当天的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机房内花草的管理
1、 倒班的日班负责浇水。
2、每周五倒班的日班负责清洁叶面。

客服部交接班制度
1、 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听取班长点名点评。
2、 点名点评完毕列队进入机房。
3、 做好班前准备,岗位交接要简练、快速,不允许闲谈,并要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4、 接班人未到机台,交班人不得离台。
5、 仔细阅读最新通告,及时了解业务变更及优惠政策。
6、 交接日志要对设备情况、疑难问题、人员调班情况,记录清楚明了。

客服部请假制度汇编
一、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确保当班时间准点到岗。
二、 遇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须提前请假。一般事假需在一天提出;特殊事假需在班前一小时提出;如不能提前请假需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 请事假要逐级办理,不允许越级请假和交叉请假。假期审批权限:一天由客服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四、 事假必须由本人出面办理,不得由他人代请,病假除外。
五、 病假满一天,必须持医疗单位证明方可生效(急诊除外),急诊必须在班前电话通知(可委托他人)班长。病假证明时间必需连续,假条必须在病假到期后第一天交给班长。
六、 原则上夜班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当日十二点之前提出,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 节假日不允许请假,除极特殊情况需提前二天提出,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
八、 班前未请假,迟到二十分钟及以上者;擅离值守脱岗二十分钟及以上者按违纪处理。
九、 因公事及外出学习,需经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客服部换班制度
一、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本人或其它需要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事情可允许换班。
二、 换班必须经双方班长同意,填写换班登记表方可。
三、 每人每月换班不得超过2次。不允许连续换班,换班者、还班者不允许连班。
四、 换班必须坚持同工种和技术业务水平相当的原则。
五、 换班双方必须交待清楚,若交代不清造成误班、空班的按旷工处理,并按责任大小考核双方当事人。
六、 换班和还班均不得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 班长必须掌握人员情况,不得随意批准。
八、 换班还班必须遵守客服中心各项制度。
九、 节假日当班人员不允许换班或请假。

客服部主任工作职责
1、 协助客服中心主任抓管理,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业务流程,贯彻执行电信服务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公司的最新精神及业务通知,执行上级关于电信业务知识的各类文件,及各项业务的实施管理,维持客户服务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
2、 负责客服部人员的调度及安排,负责对班长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负责客服部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按时提交客户安全服务等情况分析报告。
3、 落实各项业务的开展,监控管理办法熟练掌握操作系统,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
4、 负责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客服中
心突发事件与重要投诉。
5、 负责客服部业务知识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并存档
以促使业务代表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以尽快满
足客户的需求。
6、 负责汇总统计每周受理督办、反馈、回访情况,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客服部班长责任制
1、 负责对业务代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检查、监督员工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处理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重要事件及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客服部主任。
2、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各项业务资费政策,严格业务流程及处理时限,确保客服部及考核指标的完成。
3、 严格现场管理,认真填写值班日志,每月汇总形成服务质量分析报告,22日前交客服部主任。
4、 每天日班值班长负责统计当天工作情况(系统问题、疑难汇总,咨询、查询、主动服务工作量日报、周报)交由客服部主任。
5、 各组值班长负责业务代表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负责组织业务代表学习新业务,定期培训,确保每位员工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操作系统。
6、 掌握各班忙闲情况,及时提交客服部主任,合理安排座席。对违反各项制度、业务规程、劳动纪律,有权责令停止工作,掌握现场情况并向主任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7、 每班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点名点评,内容简捷有针对性。
8、 及时了解系统运转情况,掌握工单滞留及各工位回单情况,及时催促完工。

客服部质检员的职责
1、 负责客服系统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任。
2、 认真学习电信业务知识,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耐心帮助解答。
3、 每月每人监听不少于1-5次,内容包括:服务用语、服务态度、语气语调、客户需求的归纳能力,接待客户应变能力等。
4、 把每人每次检查情况,详细填写在服务质量综合考评表上,并详记内容,每月汇总上交考核。
5、 每周小结一次,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出培训计划,可全员培训,也可单独培训。并交客服部主任。并提交一份质检分析报告及培训计划。
6、 在点名、点评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服务质量问题向业务代表(由客服部主任指定)做详细讲评。

⑥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金融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

客户关系管理的五个定义:
定义一:CRM是一种新型的管理系统,协助企业招揽新客户、保留老客户、提供客户服务以及进一步提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辅以相应的信息技术挖掘出有价值的营销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更准确地获知客户需求,从而更有效地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提高销售额。
定义二:客户关系管理是指企业运用CRM来管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CRM系统是指运用计算机自动化分析销售、市场营销以及客户服务的软件系统。目标就在于通过获得、发展和维护有价值的客户,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了解更多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和产品,从而缩减销售周期和销售成本、增加企业收入以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价值度和盈利性。
定义三:CRM系统是管理企业现有的客户和未来的客户之间交互的模型。运用科技来组织、自动化和同步企业的销售、市场、客服以及技术支持部门。
定义四: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也可以叫做销售管理软件。CRM在帮助企业管理客户信息,维护客户关系的同时,还可以帮助销售人员跟踪业务机会,管理销售流程,提高销售业绩。
定义五:CRM系统是通过管理客户和销售团队,进而为企业增加收入的软件系统。客户信息的掌握,能更加了解客户的喜好和需求。销售团队的管理能提升企业内部工作效率,使销售人员的工作更有计划性。CRM帮助企业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客户关系管理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了解客户需求,提升企业自身产品与服务质量,提升客户价值,为企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阅读全文

与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证500指数天天基金净值查询 浏览:379
工行实物金条价格 浏览:497
股票账号注销后资金账户还在 浏览:45
历年理财规划师合格分数线 浏览:588
融资总额分界点 浏览:377
俄罗斯59转人民币 浏览:371
百福外汇 浏览:474
光大银行贷款最快放款时间 浏览:393
精工贵金属表 浏览:924
安置房装修按揭贷款 浏览:614
2019年3月19日期货黄金走势分析 浏览:187
开通能源期货 浏览:476
投资公司做外汇怎么样 浏览:605
湖北宝明号贵金属投资 浏览:240
信托投资公 浏览:320
超星尔雅个人理财规划 浏览:735
江苏外汇平台代理 浏览:661
景顺动力平衡基金今日走势 浏览:898
有贷款房去名字 浏览:115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浏览: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