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券专商、银行(比较属少见,银行私人银行部可能多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一般比较大),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打包、拆分若干份。然后销售给高净值人士的一种理财产品。
产品一般收益年化在10%左右。期限有半年期(比较少)、一年期、两年期等等。期限越长收益越大,但存在的风险越大。
❷ 新规定对银行财务管理有何影响
《通知》规定,抄个人于2016年袭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❸ 央行政策说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这话什么意思啊
持牌金融机构是如何界定的,这个其实没有准确的定义。像银行这些是金融机构,但像陆金所、宜人贷这些算金融机构么?人家也有各种金融许可证。
❹ 资产管理公司从哪些方面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新规——投资者应该了解的方方面面
2018-05-02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二)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三) 要彻底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资管产品的分类
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管产品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五)不同类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和范围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本次还明确了: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同时对分级私募产品的分级比例做了明确的规定: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投资门槛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规的标准比证监会130号文中自然人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要高了一点点。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七)什么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八)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规定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九)信息披露及其他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
指导意见还明确,新规颁布后金融机构原有管产品存续过渡期:自发文起到2020年底。
颁布新规的重要意义: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系统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加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防范系统金融风险。
❺ 简述金融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金融即货币的资金融通,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回总称。包括答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体、金融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金融主体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的人和单位,包括投资者和融资者;金融客体就是人们参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关系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哪些人有资格可以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❻ 什么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108家公募基金公司,67家基金子公司,126家证券公司。150家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这些金融机构都有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也正是因为那么多金融机构都拥有发行资管产品的资格,所以在挑选产品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所选产品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资管产品。
怎么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资管产品?
主要看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合同里有明确的描述)。管理人是否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非常多;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审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
❼ 资管新规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当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范畴,还不是正式实施的措施
互联网平台如果与金融机版构合作,且资权金流向是金融机构的话,应该算不上违规。
在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细则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所以不少平台陆续下架了金交所产品和一些资管产品。
但理财通、京东金融、360你财富、VB钱包-理财、涌金钱包、网信、聚宝汇这些互金平台,仍在发售资管产品,你能说它违规了,但你能忽视它的创新吗?
❽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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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和销售哪些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内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容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符合代销有关金融产品资质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四项原则。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