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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金融租赁公司招聘

发布时间:2020-12-11 00:14:54

『壹』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版性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权人民币。于2016年6月经天津银监局批复,增资至30亿元。总部设在天津滨海新区,于2013年8月正式获准开业。邦银金租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资成立,是我国首家由银行业资本与保险业资本共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飞
成立时间:2013-08-16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11600018370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1室

『贰』 地铁天津站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打出租车需要多久,多少钱

约47公里,打车大概120元左右,时间约1小时

驾车路线:全程约47.6公里

起点:天津站

终点:滨海金融街e3

『叁』 天津目前有那些金融租赁公司请帮忙列出~~

工银租赁:天津复滨海制新区 业务范围东疆保税港区,由工商银行全资注册
民生租赁:天津滨海新区 业务范围空港保税港区,由民生银行全资注册

你要说是金融租赁,那就这两家。
你要是说租赁:还有渤海租赁,天津滨海新区,业务范围空港保税区港区,由海航集团注册。

注意:只有商业银行注册的租赁公司登记可为“金融租赁”,资金来源可介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营业税缴纳可按照拆额提取。非银行注册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不是银监会,而是商务部,例如远东租赁,环球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等。究其原因,也不是因为政府政策制定有偏袒,而是公司的管理区别很大,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把关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把关完全不是一回事,银行出身的金融租赁公司风控和内控非常严格,通常一个文件要批注许多环节和程序。

『肆』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容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公司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总注册资本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75%。
法定代表人:周巍
成立时间:2008-04-02
注册资本:509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00000000414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伍』 天津东疆自贸区对融资租赁有什么影响

自贸区的设立就是给与一定的区域优惠政策来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不久在注内册发展上给出了很多容优惠政策、便利条件,在税收上也给了很多优惠和支持。天津自贸区是国内最大自贸区融资租赁聚集地,发展潜力巨大,且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也给其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天津的战略定位将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学习和复制上海经验基础上,将重点摸索天津特色,包括: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5)天津的金融租赁公司招聘扩展阅读: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领导班子为“一正七副”,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春华出任主任,副市长阎庆民出任第一副主任,三大片区所涉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出任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

天津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区各项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后评估;负责配合拟订自贸区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协调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

『陆』 天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2.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3.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1.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柒』 天津招商与优惠政策和法律依据

武清招商办驻京办事处-5360053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金〔2012〕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 津 市 地 方 税 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金融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物流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5.资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6.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五、租赁业
(一)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基金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文所述各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已享受本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在本市经营期限未达到十年的,应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五)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天津
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
────────────────────────────────────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捌』 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优惠

企业扶持政策好 税收政策好但现已停批 只能收购 或者其它自贸区新注册 优惠政策也不错

『玖』 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任务措施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提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为:
(一)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
积极支持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东疆港区,逐步将东疆港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游客在国内港口下船观光后返船继续旅行。
(二)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
加快发展现代航运物流业,不断完善国际中转和国际贸易等功能。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三项政策实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对东疆保税港区的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保税的政策。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前提下,对东疆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中转业务的发展。
(三)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
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但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总行已经开展的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
(四)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创新试点
鼓励天津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 按照风险可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鼓励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创新,根据飞机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按规定纳入国家批量采购计划,优先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 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天津东疆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鉴于租赁业务创新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后,要适时加快推广实施。

『拾』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年12月
证券代码: 000415
企业性质: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注册资金: 人民币626085万元
经营范围: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理念:以德修身、以诚养心、以义制利、以本图新
管理理念:诚信、业绩、创新
服务理念:至诚、至善、至精、至美 2007年12月 渤海租赁在天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2008年2月 渤海租赁注册资本金增加至人民币13亿元。
2008年9月 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渤海租赁成为国内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09年4月 渤海租赁成功获得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1000万元财政补贴。
2009年4月 渤海租赁与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操作完成8亿元天津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融资租赁项目,并正式起租,预计租赁期内实现利润超过7亿元。 战略愿景
1、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发展的创新模式。
2、致力于成长为国内最为专业和最具创新力的基础设施租赁金融服务提供商。
3、努力打造国内基础设施租赁第一品牌。
战略实施
1、 立足于天津滨海新区,充分利用滨海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参与滨海新区开发与金融创新,服务半径辐射环渤海地区乃至全国。
2、积极与各级政府深度合作,成为政府产业规划和产业升级的投融资平台,重点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大型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3、打造以融资租赁业为轴心,以天津市市政和其他重点项目(如: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为契机,联结制造业及其相关上下游产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产业与金融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4、利用自身的丰富经验,进行租赁结构设计,以综合租赁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为市政、交通等实体产业提供全方位的租赁服务安排。
5、以迅速提高经营能力和扩大公司盈利能力为经营核心,立志建立世界级租赁企业,创建基础设施租赁第一品牌。 核心能力
1、前瞻性的战略和业务规划能力
2、坚持专业化经营与国际化拓展战略;
3、持续的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机制
4、卓越的资源整合和资产管理能力
5、科学完善的技术和风险管理体系
6、高绩效的企业管理系统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融资产品与服务
⒈ 融资租赁
⑴ 以融物的方式,实现承租人快速融资的目的,申请手续简单。
⑵ 融资租赁的租期、租金可根据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灵活安排。
⒉ 经营租赁
⑴ 有效降低或维持承租人的资产负债比例,在不增加资产的前提下提高总资产收益率。
⑵ 合理安排租金,实现利润后移、丰年补欠,保证承租人利润的合理增长。
⑶ 方便承租人进行税金管理。
⑷ 在不改变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前提下获得设备使用权。
⑸帮助企业实现现金流平衡。
⒊售后回租
承租人可以通过出售并回租自有固定资产,达到盘活存量资产,换取当期现金流入的目的。
⒋杠杆租赁
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优势,满足承租人对有效寿命长、高度资本集约型设备的需求。
⒌厂商租赁
为设备生产厂商及销售商扩大销售渠道,促进货款回笼。
6.飞机预付款融资
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签订购机合同,航空公司需要根据飞机制造商的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公司可在航空公司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的前提下,依据预付款的支付进度,为航空公司提供此阶段的融资服务。
7.飞机抵押融资
当飞机产权明晰、未设定抵押权、各项检验及经营证照齐全、符合飞行条件和保险公司承保要求时,公司可在办理飞机抵押和飞机登记手续、变更保险权益等条件下,提供抵押率从30%-100%不等的融资。
8. 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客户在设备买卖、报表优化、业务重组等方面需要,公司基于飞机融资的专业经验,合理运用国内外市场的股权融资工具、债权融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创新金融产品,为客户有针对性地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实现调整财务结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改善财务指标的目的。
9.风险管理服务
为减少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及承租方的经营与财务特点,运用各种金融手段、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协助客户对预期收入结构以及债务结构进行调整,有效防范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努力将融资成本和避险成本控制在客户可接受范围内。
融资方式
银行贷款
战略投资
债 券
资产融资
保险资金
产业基金
信 托
资产证券化
银行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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