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企业征信报告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查询所需材料:
1、查询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查询企业开具的介绍信(须注明查询内容、查询人员);
3、企业查询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查询企业的贷款卡。
二、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解读
一、报告用途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
一是供企业主动了解自己的征信记录,如:查看信用报告中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比较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余额与自身实际的借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等。
二是企业查询后提供给交易对手、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使用,作为自身资质及信用状况的证明,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如:提供给拟合作的投资伙伴、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类招标时要求企业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以了解企业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息展示说明
信用报告的结构主要分为八个部分:报告头、报告说明、基本信息、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信息概要、信贷记录明细、公共记录明细和声明信息明细,分别如下。
(一)报告头
报告头为信用报告的起始部分,用于描述信用报告的生成时间、查询信息等基本要素。用户在线浏览时,展示具体包括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打印和下载时,报告头以封面的形式呈现,封面展示的数据项包括报告编号、信息主体的名称、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二)报告说明
报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信用报告中的数据源、部分专有名词,以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在线浏览时,不展示报告说明。
打印和下载时,报告说明在封面的后一页展示。
(三)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展示信息主体的一些基本属性,内容包括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等。
1.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国税登记号、地税登记号、贷款卡状态、最后一次年审日期等。
2.主要出资人信息
主要出资人信息包括注册资金、出资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币种、出资金额、出资占比等。
3.高管人员信息
高管人员信息包括职务、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按照高管人员类别依次展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四)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展示与该企业存在一级关联关系的企业。关系类别只展示大类,依次为家族企业、母子公司、投资关联、担保关联、出资人关联、高管人员关联、担保人关联。对于同一个贷款卡编码,在“关系”中列出所有的关联关系类别,企业按照关系类别的多少进行排序。
(五)信息概要
概要信息主要是让企业能够迅速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总体的违约情况和负债情况,提高了阅读后面明细记录的针对性,提升了解读信用报告的效率。
概要信息的具体内容先展示一段描述性文字,再依次展示当前负债信息概要、已还清债务信息概要和对外担保信息概要。
1.描述性文字
此部分描述信息主体的总体信用状况,具体包括三部分:
一是信贷信息总体描述,包括信息主体首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年份,发生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数量,以及目前仍存在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数量。
二是公共信息总体描述,即对信息主体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做提示性说明,主要展示信息主体有几条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
三是声明信息总体描述,即对信用主体项下是否存在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和信息主体声明等信息进行提示。
2.当前负债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描述信息主体当前负债及或有负债的总体情况,包括未结清的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欠息和垫款汇总信息,和七类未结清信贷业务汇总信息。
3.已还清债务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展示该信息主体已还清债务的总体情况,具体包括已结清的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垫款汇总及七类信贷信息的汇总信息。
4.对外担保信息概要
此部分展示信息主体名下当前有效的对外担保汇总信息。
(六)信贷记录明细
信贷记录明细通过逐笔详细描述信息主体的信贷业务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借钱和还钱的历史。
首先展示当前负债,再展示已还清债务,最后展示对外担保。按照信息受金融机构关注程度由高到低,当前负债依次展示: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欠息、垫款、不良和关注类业务、正常类业务;已结清债务依次展示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负债、担保代偿、垫款、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对外担保依次展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信贷业务按照先表内、后表外的顺序依次展示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当某类信贷业务存在多笔时,同一顶级机构名下的业务放在一起展示;在当前负债中,不同顶级机构之间按照同一顶机构项下的余额汇总值大小降序排列;在已结清债务中,不同顶级机构之间按照发生额汇总值大小降序排列。同一顶级机构名下的业务则按照“五级分类”严重程度由高到低(损失、可疑、次级、关注、正常)排列,“五级分类”相同的,当前负债按照到期日由近到远展示,已结清债务业务按照结清时间由近到远展示。
(七)公共记录明细
依次展示,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获得许可记录、获得认证记录、获得资质记录、获得奖励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信息、进出口商品免检信息、进出口免检分类监管信息、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拥有专利情况、公共事业缴费记录。调整展示顺序,是为了先展示信息主体不遵纪守法的信息,再展示一些正面公共信息,最后展示一些比较敏感的信息。
(八)声明信息明细
依次展示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信息主体声明。报数机构说明通常为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一部分,所以优先展示。征信中心标注通常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描述一些与信息主体有关的重要事项,二是对信用报告中所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异议标注,所以放在报数机构说明之后展示。信息主体声明主要是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的申述,所以将其放在最后展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服务
㈡ 哪个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
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款项: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2、查内询、冻结单位和个容人款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3、查询单位和个人款项:监察机关(军队监察)
4、查询单位款项: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察机关
5、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㈢ 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都有权限进行外包吗
可以啊,自己有权限,不过,一般都是总部指定外包。
㈣ 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冻结企业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除外。
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可以由提出协助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回反馈结果。
也就是说,银行冻结企业或个人资金:
1、须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2、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
3、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
4、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除外。
(4)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查询权限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账户较多,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对其集中查询、冻结的,可以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查询、冻结的账户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
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上述法律文书原件。
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查询、冻结的账户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
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上述法律文书原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超出查询权限或者属于跨地区查询需求的,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协作程序。
向有权限查询的上级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提出协查请求,并通过内部程序反馈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第十三条协助查询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提供查询账号、查询内容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
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
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供电子版查询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础上提供,必要时可予以标注和说明。
涉案账户较多,需要批量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查询清单。
㈤ 人民银行分支构每年组织至少多少次对辖内金融机构
主要由三方面的情况决定;一是上级人行的工作安排和临时工作要求;二是本辖自身的工作安排;三是突发性工作需要。客观讲人行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不是很高。
㈥ 紧急求助,在国内经营外汇是不是需要一个《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果需要是哪个机关发的
中国外汇现在还没有开放,施行的是外汇管制。国内是禁止经营外汇产业的。
宗旨是个人可版以去炒外汇,国家不权鼓励也不限制。但是禁止个人开设外汇公司等。
所以目前国内正规的外汇平台都是没有办事处的,基本都是国内的代理商服务客户。
如果你要做外汇这边可以直接申请外汇代理,官网申请权限去开发和服务客户。
㈦ 《征信业管理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㈧ 通过工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预约取现业务,在选择账户时提示“没有可选择的分支机构”,是什么原因
通过工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预约取现业务,在选择账户时提示“没有可选择的分支机构”时内,说明单位容的企业证书没有开通账户可查询、可转出权限,需要去开户行开通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网络,为企业用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结算、在线支付等金融服务的渠道,根据功能、介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普及版、标准版和中小企业版。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分为基本功能和特定功能。基本功能包括账户管理、网上汇款、在线支付等功能;特定功能包括贵宾室、网上支付结算代理、网上收款、网上信用证、网上票据和账户高级管理等业务功能。
㈨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权利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及来其省一级分支机源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㈩ 如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一、征信系统支持的接入形式
在接入方式方面,小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信息化程度,自行选择开发接口程序方式或手工录入报送方式(非接口方式)。
接口方式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开发数据报送接口程序,从本行业务系统中抽取数据,生成符合征信系统要求格式的报文,该方式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大的金融机构;
非接口方式是指使用手工录入方式向固定录入软件中录入数据生成报文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信贷业务数据量较小的金融机构。
在网络选择方面,现在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二是单家机构自行通过当地的金融城域网接入,三是参加当地的小微型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省级平台建设,通过平台专线接入。
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是指通过互联网连接征信系统互联网接入平台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金融城域网直接接入是指单家小微金融机构通过数据专线或虚拟专用网络(VPN)连接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的方式直接接入征信系统。
省级平台接入是指通过连接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征信分中心组织建立的省级征信平台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二、接入流程
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共分为五个步骤:申请、接入的前期准备、数据报送测试验收、开通报送用户、开通查询权限等,各个步骤主要工作如下:
(一)申请
金融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需向征信中心或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函应至少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种类、业务现状(未结清业务余额及笔数情况)、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拟采取的接入方式、接入实施计划等。身份证明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具备接入条件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汇总后的接入材料一并报送征信中心。
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接入安排,并函告分中心,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二)接入的前期准备
分中心负责前期的组织、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1. 培训相关法规、制度,接口规范,信用报告解读;
2. 指导接口程序的开发,培训MBT系统、互联网平台录入系统等的使用;
3. 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
4.指导机构正确填写机构、用户、电子邮箱申请表等材料。
(三)数据报送测试验收
接口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接口程序测试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2〕7号)开展测试验收工作。
非接口机构在验证数据录入软件能够按要求生成数据报送文件之后,还应对数据录入人员的录入能力进行验证。对数据录入人员的上岗测试,主要是按规定业务场景模拟录入征信数据,数据录入准确无误则表示具备录入能力,可以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目前通过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的非接口机构在培训中安排了测试。
(四)开通数据报送用户
数据测试通过后,征信中心为金融机构开通生产环境的数据报送用户。
征信分中心将机构接入后的各项制度和要求通知金融机构,包括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接口程序升级要求、数据删除管理要求等方面。
(五)开通查询权限
征信中心审核接入机构数据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后,征信中心为接入机构开通查询权限。
三、接入征信系统涉及的费用
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项目包括网络专线租用、接口程序、技术服务、培训实施、查询服务等五个方面。现将各个项目和各种接入形式下的花费情况介绍如下:
(一) 网络专线租用
使用金融城域网直接接入和省级平台接入金融城域网的机构,需向电信服务提供商缴纳网络线路租用费用,费用标准由当地电信商定。
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接入平台接入的机构无此部分费用。
(二)接口程序
采用接口报文生成方式的机构,需要开发接口程序并内部测试。若选取外包方式则需要一定成本,收费标准自行与外包商商议。征信中心安排的接口程序测试验收工作,不收取费用。
采用非接口方式的机构,如直接向征信系统互联网平台或使用中心提供的MBT数据录入软件,免收程序开发费。非接口机构的操作人员录入能力考试,征信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自行购买数据录入软件或使用省级平台,需向软件提供方缴纳数据录入软件开发费。
(三)技术服务
省级平台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接入的机构,需按年缴纳平台技术服务费。省级平台的技术服务费用标准由各省平台运行方制定并收取,互联网平台征信中心委托中征(北京)征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需向其缴纳技术服务费(目前按每个用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收取)。
(四)培训实施
各地征信分中心组织接入前的培训工作,按培训会议成本收取费用。
(五)查询服务
征信查询服务收费标准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每份3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每份2元,费用由征信中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