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不能混业经营,但现在的保险和基金业务的销售是否违法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一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认为,该条规定同时也附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国内银行业屡屡突破分业经营的原则。
事实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门性规章文件批准小范围局部的混业试点。例如,2009年末,银监会曾下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开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
混业经营是大趋势,法律会跟着经济的发展而改变的!当然,目前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还有待规范。但方向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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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是,现在很多地方开始克隆这样的模式了,比如中国人寿的“产寿互动”回,太平人寿自答己也有健康险、产险、资产管理项目,工、农、中、建、邮、招商、中信、光大银行都有自己的保险公司,甚至现在有些财富管理、P2P公司也在接一些银行、保险代销的业务,所以平安除了在这些综合金融业务的结算上有一体化的优势以外,其他方面很多公司都在克隆
❹ 混业经营模式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什么区别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专行 保险 证券或信托等业务属
而是通过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这些业务 比如光大集团
当然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过不同的部门既做银行 也做证券业务 这些部门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 分业经营的模式
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各业务的独立运作 避免相互干扰
❺ 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从什么时候开始
不是混业经营而已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国和美国六七十年代的比较相似 虽然不允许混业经营但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 ,实际上效果和混业经营相似,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行单独经营 ,分业监管,所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隔离。
❻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属于混业经营的什么方式
如果按照你提供的分类,我认为是银行母公司模式
❼ 如何看待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尽快出台《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其次,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为此,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不过,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❽ 求文献综述: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
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金融分业经营由此确立,并一直延续到今天。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下,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业务和其他服务性中间业务,银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单一,不允许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直接投资,金融资本的规模扩张被制约,也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
当然,我国分业经营模式在特定条件下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执法的加强和股市价值回归,我国的资金绝大部分被圈到了银行,不仅储蓄资金,就连保险资金,也大部分存在银行,工商企业的融资也主要由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形成目前金融业中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见1).这引出下面两个问题:资金存入银行是否就安全了?银行融资为主导的经济能否持续高速增长?答案其实不见得!
因为银行必须把大部分存入的资金贷出去,在我国企业资本金普遍缺乏、银行内部贷款的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银行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风险的认识还很不到位的情况下,贷出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变成不良贷款而引发诸多金融问题,而银行不良贷款最终还是由政府消化,由政府买单。因此,资金存在银行,对政府来说并不安全。其二,我国社会储蓄的配置,一直主要由银行进行,目前大约有80%以上的储蓄资源,通过银行配置到生产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如前所述,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中长期看难以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上,也就是说,银行配置资源的效率不高,这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个拖累。事实上,日本、德国等以银行融资为主导的经济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而英美等以证券市场融资为主导的经济则较好的表现。这表明从我国金融业现状能够得出变革金融经营管理体制和均衡发展金融各行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结论。
我国将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获得国民待遇,这将导致中资银行原有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意味着中外资银行间进入全面竞争时代。面对挑战,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在积极讨论金融产业应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显然,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关于中国金融业路径选择,金融界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湖南大学彭建刚教授认为如果盲目跟进美国等西方国家做法将对国内现有的金融格局与稳定的金融形势造成巨大冲击国。著名经济学家王国刚先生认为由于在我国金融业中存在一个行政分管导致的“行政性分业体制”会阻碍实现跨行业的合并和组建混业经营机
构。,原因是现有这些金融机构都分别受不同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如果要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将会牵涉到大量国有资产评估,人事管理、行政级别等问题,加大了通过机构合并实现混业经营的难度,所以实现混业经营并非易事。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则认为外资银行基本上是在混业经营的框架下运作的,如果我国继续坚持分业经营的政策,则置国内外金融机构于不平等竞争的境地,因而应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化进程,推动银证、银保合作发展囝。总的来看,专家观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引入混业经营的时机选择,而对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则普遍认同。事实上,金融混业经营苗头初现。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已经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中银国际经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已经成为事实。虽然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对混业经营解禁,在相应制度安排不到位的情况下,事实上的混业已悄然萌动来。
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混业经营取向似乎得到普遍的认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共同的理念呢?其背后的动因是什么?我国的微观基础又怎样?我国该如何开展金融混业经营实现金融制度的变革?实行混业经营该如何监管?这些问题是本文将要面临和研究的主要问题,也将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而且,在我国目前金融运行形势面临重大变化之前,对金融改革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价,无论对丰富学术研究理论,还是对促进金融改革实践,特别是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都是十分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