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各四个要求一一对应
三角债 2.政府债 3.股东权益由当地政府说了算 4.亏本还要假装有收益,不然怎收税。
具体的现状:
(一)财务管理机制、股东结构不健全
我国中小企业治理问题本身存在很多不足,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更是不规范,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较差。使得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不高。中小企业面临竞争大,财务资金比较紧张。很多企业缺乏长期发展经营的思想,利润分配过程中常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造成自留资本不充足,内源资本无法为企业长远的发展提供足额资金,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战略。据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集中度较高。企业常常由少数人出资,且第一创办人出资较高,其它出资人相互关系也不独立。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无法使自身价值最大化,在面对风险时也不能灵活调动资金,容易导致经营失败,面临破产的危险。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不够
企业融资通常采用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指企业利用留存收益获取资金来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内部融资的方式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很大的优势,融资成本低、安全性能高、手续简单、资金供给及时,往往是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外部融资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在进行外部融资时,要考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成本以及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等问题。中小企业经济增长的重点,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反映了经济分散化、多元化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每年也有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断裂困难而破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的普遍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流程多,贷款业务常常在支行发生层层上报到省分行和一级分行,有一定的时间成本。而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如果不妥善管理贷款和营运资金,很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盈利能力与大企业仍有一定差距,很多银行出于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考虑,就将贷款项目放在大型企业特别是稳定的大型国有企业上。或者银行会被动地提高贷款标准,压缩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来保证自己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目前也比较单一,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差,金融创新业务不多,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业务更是稀少。国家虽然政策上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若不深入金融机构改革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放低标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许多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与中小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发展关系。但是这样的金融机构在数量上毕竟是非常有限的,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资本总量、权益资本不足,负债结构不合理
目前,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盈利能力小、利润来源单一、资本积累速度缓慢、资本总量不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资本总量的不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也使企业在面临市场变化时不能灵活调整,即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严重将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资本不足,也使企业在贷款融资过程中受到阻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小企业的权益资金缺口也较大,企业自有资金和股权资本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本的积累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还处于缺位状,虽然已准入部分中小企业上市中小企业板块,但是数量较少。中小企业的股权资本融资渠道不畅,债券融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此种状况就导致中小企业负债资本占了较大的比重,负债经营往往是中小企业比较单一的选择。在市场经济下,合理利用债务筹资是一种正常的理财手段,利用财务标杆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的价值,但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做到合理适度负债,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合理的债务结构和优质的资产质量。
Ⅱ 请思考,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中来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自定了“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因此,能否化解和管控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金融灾难事件警告世人,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够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并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农信社要建成农商行,就必须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化解和防控措施。客观地讲,农村信用社对风险有一定的意识,但做得还不够,未建立并形成一套科学的风险管控体系。如在贷款风险的识别中,对关联交易关注得较少;在客户信用评级过程中,主要依赖信贷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基于风险量化的信用评分模型、违约概率模型尚未建立和应用;目标明确、结构清晰、流程合理、职能完备、功能强大的风险管理传导机制也有待建立和应用;风险管理文化有待深层次培植。
Ⅲ 中小企业股权结构一般有哪些问题
个人百分之百控股。
几个人股权均分。
进入退出机制不明确
没有明确的规则。
合伙创业有很多优势,是创业者比较喜欢的模式,同时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合作模式,其中的股权设计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一个可能合作成功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一个“带头大哥”。2、要有一帮志同道合的“小兄弟”。3、大家都有一个创业者心态。4、要分工明确。5、股权设计要合理。
那么怎样进行股权设计才合理呢?首先,“带头大哥”一定要保持着大股东身份,其次,要让小兄弟们有安全感。合伙人在5个人以下时,“带头大哥”的股份通常要超过51%,如果合伙人超过5个人以上,“带头大哥”的股份可以不超过51%,这样那些小兄弟们就会感觉到安全,不会轻易闹掰。换一个角度来看,不给“带头大哥”绝对的权力其实也是对他的一种保护,因为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另一方面,这样的股权设计使得小兄弟们也可以提意见,大家都会有参与感和成就感,有助于团队凝聚。同时,“带头大哥”的存在也让这群人很自然的就有了主心骨,不会出现谁都想说了算的僵局,也不会出现群龙无首、互相争斗的局面。比如西少爷肉夹馍,最初三个创始人的股权分别为40%、30%、30%,典型的没有大股东的股权设计,缺少了一个“带头大哥”,以至于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冲突不断,矛盾加深,公司刚刚走上正轨,其中一个创始人就被踢出门,创始人团队分崩离析。不管今天的西少爷发展如何,这都是一种沉重的伤害。分手的方式有很多种,伤害最小、代价最低的一定是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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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如何正确认识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状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惜贷;融资渠道;融资策略;风险;信用评级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融资相当困难,特别是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就更加突出。资金短缺,生产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机构的“惜贷、恐贷、拒贷”现象;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完备(刚推出的中小企业板,进入门槛仍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仍难以进入);风险投资机构少、规模小;区域性资本市场不健全,财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担保刚刚起步等,都使企业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充机制。同时,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根抽紧,商业银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人民币市场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等,也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融资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据统计,中小企业90%以上的资金源于企业内部筹集、家人和朋友,还有各种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揽蓄等),这些不仅加重了企业经营成本,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新形式下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
(一)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
这种协会或联盟应是互助型的,它不仅可以为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场所和条件。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而且,这种协会或联盟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联营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创造新的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具有能够得到不需要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重要途径。 一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它通过清产合资、确认股权后再进行招股、扩股,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出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产业,以追求因企业成长而获得的长期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此类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从事高新技术的新兴中小企业,其功能之一在于将成千上万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集聚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助于区域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投资方式。三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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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间接融资渠道
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应尽快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另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上给予积极且持久的扶持与倾斜,并逐步实现其在融资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
(四)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法律保证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考虑: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专业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反对垄断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含有对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它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可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
(六)积极寻找风险投资资金
我国约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规模小造成费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业财力不足不能进入测试而被束之高阁。因此,对于那些处于良好发展阶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联系,寻找风险投资资金。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生产经营运作,塑造其良好形象,并应当加强其信息交流和商务沟通,从各种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咨询公司、银行等各方面获取信息,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寻找其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俞建国.WTO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
[2]马有才.入世后中小型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贸易问题;
[3]陈红蕾著.加入WTO后,国有中小型外贸企业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
[4]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Ⅳ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哪些情形不可忽视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容易忽视的情况有哪些?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近段时间从办理的几个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总结出一些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时,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参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为了防范大股东隐瞒帐外资产,作为小股东的转让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受让人给予一定补偿或由股权所在公司出具无帐外资产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权转让时,都不进行资产评估,且大都是大股东受让小股东股份。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小股东不一定知情。为此,小股东转让股权时一定在合同中让大股东确认公司净资产大致数额,以及如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式。 二、转让人所涉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注意事项 由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财产的处置应经夫妻双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转让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通常体现在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情形)。为此应考虑: 1、转让股权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 若转让股权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股权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受让人是否对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转让人配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其主张的。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港澳台投资人为规避大陆法律,通常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全部由实际投资人进行。但应防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转让是有效的。虽然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使实际股东得到胜诉判决,实际执行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Ⅵ 法院强制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价格如何确定
你好,一般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格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为准的。
Ⅶ 中小企业股权架构怎么做合理
一
何为股权架构?
1
谁能成为合伙人
今天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家都讲合伙人,但其实法律的合伙人和法律上的股东是有差别的。合伙人在法律上针对的是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相对应的是公司,所以合伙人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这里讲的合伙人是一种俗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实际上是有限公司里的股东。但因为现在创业火热,大家有点约定俗成,所以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中国合伙人》里的合伙人。
所以关于合伙人适合的标准,我看了很多案例之后,自己也总结了一下,认为有3个标准。
第一,要有创业的能力。
第二,要有创业的心态。
第三,要找到一起吃苦坚持的人。
以上几个标准是大方向上的,涉及到具体的还有以下5个标准:
一、理念要认同,要同舟共济。
二、资源互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
三、各自能独当一面,在某方面能撑起来。
四、需要背靠背的信任,相互之间没有什么顾忌,可以相互托付。
五、共同出资。这个有必要跟大家重点说一下,现在创业注册公司一般不要注册资本,但是公司成立以后,可能为了拉某个技术入伙,又因为公司现在没钱,就以股份的形式,而不要求出资。比如为了先把Demo或者App做起来,不要求技术出资,直接给15%,甚至30%的股份,让他以技术入股。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让技术先在原先公司待着,等到公司成长、融到资后再辞职,我认为都不可取。
如果是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中途加入的合伙人,那一定要坚持“先恋爱再结婚”的原则。
所以从法律上来讲,你可以通过法律文件的方式跟他说清楚,如果做我的联合创始人,我可以给你什么样的待遇,但是这个条件目前还不生效,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给你生效。这个时间也就三个月左右,差不多也能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这就是所谓的“先恋爱再结婚”
2
股权的理解和分类
股权有两种理解,一种比较通俗,就是10%、70%、90%,这是法律登记上的股权。你占有公司多少法律上的股权,就代表这个公司里有多少比例是属于你的。
第二种理解叫创业股权。这个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可以与大家交流一下。这种股权举个例子,你我他三个人按照721模式合伙,虽然都有出资,占有20%的股权,但是对不起,这个20%,还只是在你名下而已。它是一种企业成长的股权,这20%是你的没错,但不是说你前期投入了,这个公司就必然成长到什么阶段,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成长的过程,都有它的成熟期,也就是企业只有在成熟阶段以后,这个20%才真正是你的。
这具体法律上的股权分类
第一种:实打实的股权,在工商局登记的30%、60%等股权。
第二种:限制性股权。就是你一开始就出资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后,才能达到兑现机制。或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你转让、质押和处理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是限制性股权。
第三种:期权,就是期待性的权利。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做一个激励核心员工、高管,各种VP的方案。
3
股权架构原则
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5点。
第一: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所以对于CEO来说,你需要清晰知道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第二:效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和PR,甚至是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考虑决策,就是要有一个老大,能让任何事情决策更加高效。
第三: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权。
第四:有利于资本运作。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IPO。
第五:避免均等。很简单,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非常糟糕。
4
股权蛋糕怎么切
很多人来找我们律师的时候,大都会问合伙人份额怎么分。我的回答都是标准的,任何一个事业不可能靠几个合伙人、几个“O”做起来,一定要靠很多伙伴、VP和高管,包含全体兄弟姐妹。
所以基于共同打拼这一点,考虑问题的思路就不再是怎么分,而是分给谁。一般来讲,我们律师都会根据你的行业,给你一个建议,应该拿多少的期权值出来,比如数据统计,现在一般是10%到16%,或者到20%都有,而奇虎360拿出40%,应该说是比较慷慨的,换个直观的说法就是,他们公司现在随便一个高管或者部门主管都是千万级富翁。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熟悉的例子是华为,他们说自己是全员持股,不过法律上讲的话只能叫全员激励。华为是用现金价值的方式来激励,而不是实打实将所有的公司员工都作为股东。但这个可以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考虑股权这个蛋糕怎么切的时候,首先要照顾的是员工份额,留多少才能持续吸引后续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是需要提前分出来的,那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建议10%到20%都正常,15%、12%,在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是12%,但比较折中的方式有15%。
第二个需要考虑给新的合伙人预留。刚才说了,不是所有团队都能从刚开始的时候就找到齐整合适的创业团队,中间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联合创始人需要引进。一般我们会根据测算建议你先预留15%,会相对合理一些。
所以扣除了以上预留的两部分,才是创始合伙人的股权份额。
5
创始合伙人的份额分配
从企业刚创立就给它估值,哪怕是通过资本市场去估值。比如一个互联网项目,注册资本是100万,刚开始的估值是500万,去融天使的时候估值1200万,这种情况下你出资30万,就只能占6个点。这是第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要有一个老大,即CEO,对公司有更多担当和责任,特别在前期是为了决策效率。企业的发展与CEO的能力直接挂钩,所以CEO在一个创业项目一定要大股,始终能够控制住这家企业。
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合伙人了,这个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因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有优势,有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和个人品牌等。而资源的话,包括融资的资源、数据的资源等,在前期会很重要。
每个阶段大家都要科学地评估,有个全面的认识,现在的互联网创业跟以前的创业确实不一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是在合伙人问题上,在项目规划里,平衡了各种资源、人才和发展阶段之后的科学评估,会比较适合。
第四个方面就是要在合伙人股权分配上有一个明显的梯次。在刚才讲过的不要均等的基础上,实现梯次,这种梯次不是CEO60%,剩下的40%,还有三个人,每个人13.33%,这也不行。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种“O”,按照20、15、10,或者15、12、8、5这种梯次,会在以后方便很多。
合理的股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
提问/回答/建议
问:我们项目融资现在已经A轮了,需要吸纳一个联合创始人、一个非常厉害的CTO进来,那该给多少股份合适?
答:这样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先问这个人进来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能不能用钱来解决,接着才会看轮次。在北京,产品还没有就引起CTO,给人15%-20%是正常的;天使轮之后,产品已经有Demo了,那这个CTO可能要在股份上打五折了,原来15%,现在只能是8%、6%,或者5%;在A轮以后,就可能只给3%-5%了;如果到了B轮,可能就只给期权了。所以这就是刚才讲到的,股权都是动态分配的,你要根据你的阶段不断做评估,因为你的融资阶段不一样,企业的估值也是不一样的。
建议:CEO给50%-60%都是正常的,但是联合创始人,不管有多少个人,一定不要加起来超过30%,你还需要预留10%-20%的职权期,这算比较科学的股权架构结构安排。
6
股权架构的法律设计
就互联网创业来讲,股东协议应该有这么几个机制:
第一:股权兑现机制,也叫股权成熟机制。比如刚才讲到,我这个项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我在里面占20%的股权,但是在这过程中我认为太辛苦,无法再坚持下去,无论是迫于生活压力、失去兴趣还是什么原因,反正我不再跟着一起玩了。这个时候出现的问题是:我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记里,我的名下还有20%的股权,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股权兑现机制,它的核心就是: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时间和阶段的发展,你个人对公司的付出来不断评估兑现。
以上是第一个机制:涉及回购。另外需要考虑的第二个机制是股权的动态调整。比如公司未来是要往云计算、大数据方向发展的,但现在还不会到那个层次,相关的人需要成长,那就可能涉及到我给技术本来是10%,但是现在先给5%,等到你也能达到再给5%,或者你达不到就用这5%来给别人。所以这个是一个动态的可调整的机制。
第三种情况是离婚,股东里有夫妻离婚,因为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就会导致公司相应变动,所以关于离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约定,一种是谁创业归谁,你这个项目与配偶无关。
第四种情况是继承,这个一般不会被关注,但是又很常见,比如股东去世之类的,他的继承人就会成为股东,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这个项目不对路,聊不来,那可能就会影响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所以对于继承相关的情况,协议里也应该有一些权益可以清算的条款,这样会比较科学。
第五种情况是犯罪,就是创业项目中的创始人因为各种工作的原因或者个人的原因犯罪,如果这些犯罪可能影响到项目后续的资本运作,或者是因为被关押导致公司决策受限,那也要在股东协议中考虑到。
二
控制权
1
控制权分为哪几类?
第一种:绝对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来同意的,这是叫绝对控制。
第二种:相对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有很多股东,我相对占股最多。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种:一票否决权,比如占股34%,虽然没有51%,也没有67%,但有些情况下必须2/3以上通过的话,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没用。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2
控制权具体可以怎样来实现呢?
第一种:代持,比如昨天还有一个项目来咨询,有8个创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悬殊也就3个点。这种情况下,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让某个人,或者CEO代持。但我个人是非常不建议代持的,因为代持有几个问题:给CEO代持或让某个人代持,人什么时候没了都不知道;涉及道德风险。
第二种:表决权委托,比较常见于美国。表决权委托就是你让我给你代持我不干,但表决权可以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第三种:AB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是舶来品。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具体来说,我虽然占股30%,实现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
第四种: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刚才说到代持不靠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有时候可以撤销,并且是随时可以撤销,不是很方便。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
提醒
持股平台的地点选择也很重要,因为现在来讲北京工商部门是不允许设置什么股权投资企业、乱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过话说回来,全国很多地方也能注册,而且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地点的优惠是不一样的,比如新疆、厦门自贸区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虑一下。
3
公司创始人有哪些特殊权利?
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第一:一票否决权。比如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创始人、股东谁谁谁的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就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有控制权的方式。
第二:董事提名权。类似的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3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第三: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
Ⅷ 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
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没有税负优势。三是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严重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比重小。单一的融资结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并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表现为银行借款;(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长期贷款,则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
(三)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别来自于企业本身、银行与政府三个方面。
(一)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这是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没有完整的企业规划、倒闭率高、贷款偿还违约率高。中小企业一般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创立,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产权结构不明晰,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新的市场难,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其履约能力的下降。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
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嗅觉不灵敏,主动出击意识不强,而且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银企信息不对称
1.缺乏市场化的利率调节机制,损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于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国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就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但是中国中央银行目前对利率和收费的规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动的范围十分有限,这种机制不利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收费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我国从1999年才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试点,存在着担保机构不多,担保资金不充足,担保手续繁杂等诸多问题。而且,许多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成为会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增加了担保的难度。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银行则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问题上又比较谨慎。同时,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十分严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偏好于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
3.银企信息不对称和银行的不利选择。许多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有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否则银行的贷款违约率将会很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对资本和债务需求的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只有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
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无法进行直接融资。深沪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这使处于成长期的效益好但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债券市场上,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中小企业也很难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因此直接融资渠道基本没有。
我国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保护和支持。但是该法在内容上相当原则,缺乏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最终导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
Ⅸ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不可忽视的几种情形
近段时间从办理的几个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中,总结出一些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时,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参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为了防范大股东隐瞒帐外资产,作为小股东的转让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受让人给予一定补偿或由股权所在公司出具无帐外资产的保函。
很多小公司股权转让时,都不进行资产评估,且大都是大股东受让小股东股份。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小股东不一定知情。为此,小股东转让股权时一定在合同中让大股东确认公司净资产大致数额,以及如发生帐外资产的处理方式。
二、转让人所涉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注意事项
由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财产的处置应经夫妻双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转让方配偶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通常体现在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情形)。为此应考虑:
1、转让股权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
若转让股权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股权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2、受让人是否对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明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转让人配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其主张的。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
港澳台投资人为规避大陆法律,通常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全部由实际投资人进行。但应防范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转让是有效的。虽然实际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使实际股东得到胜诉判决,实际执行绝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为此,建议避免采用名义股东方式。对已经存在的应尽早变更回实际股东。坚持采用名义股东方式的,实际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比如须经实际股东同意,以及约定名义股东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