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利率超过24%,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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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如何处理,但是可以从条文中推论出,如果出借人没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按年利率36%计算。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元,月利率3%(折算年利率为36%),利息每月支付为3元,对于乙已经支付的利息,则可以按3元利息收取。
当甲违约未按期归还本金导致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偿还本息的,则约定的月利率3%不受法律保护,最多按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为24%)计算,即每月最多支付2元利息。
因此,在这一区间的,是适用年利率24%的上限,还是适用年利率36%的上限,主要取决于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利息,借款人没有支付的利息,则适用年利率24%的上限;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适用年利率36%的上限。
⑵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出税计标准的部分不得
长久性差异,调减
⑶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请问怎么计算所得税
是不是这个意思:
5.6%的利息支出可以在应税利润中扣除,但另外的2%不能抵税,只能反映在财务报表的利息支出。由此产生递延税项。
⑷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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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⑸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税法中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在版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规定为权: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税前抵扣。也就是说,超过的部分就不可以税前抵扣了。
这个利率是根据货币市场不断调整变化着得,所以你所提到的6.39%是某一时期,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利率,这一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一个企业向另一企业借款100万元,约定的利率为8%,同期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利率为6.39%,那么这个企业的年度应付利息费用为100×8%=8万元,而税法上只认同利率为6.39%(金融机构借贷款利率),则其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额度为100×6.39%=6.39万元。
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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