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Ⅱ 为什么说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同为金融 市场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容,对国家经济 金融运行具有重要作用:(1) 黄金市 场是重要的投、融资市场,黄金投 资已成为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2) 黄金市场具有套 期保值功能,增加了投资者转移风 险的能力,金融机构及产用金企业 可以实现套期保值,进行有效的对 冲交易,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3) 黄金市场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功 能,商业银行纸黄金、黄金 ETF 等 产品将黄金证券化,使得投资者投 资更加便利。(4) 黄金储备是国家外 汇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黄金 的货币属性已大大减弱,但黄金仍 然是衡量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支付 能力的重要指标和全球各国外汇储 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Ⅲ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主要体现哪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金融来监管的源内容大致有以下10项: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业务的监管;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⑦对证券业的监管;⑧对保险业的监管,⑨对信托业的监管;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以美国为例,美国
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把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一起考虑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于80年代中
期开始的,目前已为世界主要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随着跨国银行业的大力发展,那些资本要求相对低的银行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实行统一资本充足的国际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呼声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重视,组织了10国中央银行进行广泛的讨论,于1988年达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记载这一标准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Ⅳ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般包括
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包括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
Ⅳ 现有某金融机构挂钩黄金市场行情的两类不同 金融产品 产品一黄金涨时收益率为
你给出的条件根本求不出收益率的。
Ⅵ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应关注并清晰描述哪些内容
发现过程、可疑账户开户情况、可疑交易情况、可疑点分析和初步判断意见。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Ⅶ 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1]29号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Ⅷ 哪里可以看详细的黄金交易平台监管信息
2018年12月14日,人民银行连发《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文,向互联网黄金投资市场伸出“监管严手”,协助防范黄金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Ⅸ 中国黄金市场的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滞后及多头监管模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金逐步失去了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其货币职能逐步弱化,西方主要国家原有的与黄金交易相关的法规基本得以废除。改革黄金管理体制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尽管国务院于2001年正式启动了黄金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目前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主要还是依据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若干行政性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黄金市场的情况已不相适应,造成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对黄金市场监测和管理中的依据不明、职责不清。
此外,按现行规定,国内黄金及黄金市场的监管部门是人民银行,而商业银行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的主管部门是银监会,黄金期货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的业务监管部门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地带,并且造成市场管理混乱,从而影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黄金市场结构不完善
与国际成熟的黄金市场相比,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具有建立时间短、开放程度低等特点,这种现状限制了黄金市场效率的发挥。本文将从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和交易主体结构两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不完善
国际成熟黄金市场体系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实物黄金市场和衍生品黄金市场。实物黄金市场又可细分为批发市场、中间市场、以及零售市场。黄金衍生品市场包括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黄金ETF及其他黄金衍生品市场。以该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的划分为标准,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实物黄金市场不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黄金交易中心以及银行柜台和首饰金店组成的三级实金交易体系,但二级黄金交易中心建立的不完善影响了黄金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目前我国二级黄金交易中心的分布较为零散,分布面也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会员单位所在城市,并以此为中心向周边扩散;两一方面,国内的二级黄金交易中心目前以提供代理服务为主,代理经营多元化力度较小,这限制了二级交易中心代理业务规模的扩大。
(2)黄金衍生品市场缺位问题
在成熟的市场中,衍生品交易比例占到交易总量的90%以上,但中国黄金市场尚未对此市场进行开发,这直接导致了市场规模有限、黄金投资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现状,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2.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
黄金交易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类是“当业者”,即由大型的黄金生产企业和需求企业组成;另一类主体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系统分销网络的大型做市商,一般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从国际黄金市场运行经验来看,一个成熟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通常是做市商投资主体占主要地位。如伦敦黄金市场,由其五大做市国际金商报出黄金价格,作为其他国家的定价参照标准。而在伦敦金银协会(LBMA)中,有一半会员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而目前我国黄金市场交易主体出现向“当业者”一边倒的现象,严重缺乏有实力的大型做市商,从而影响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可以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构成结构中体现出来。
截至2009年6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已有162家会员单位,其中主要以生产商、加工制造商等黄金企业为主,有129家,而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类会员只有25家,缺乏活跃市场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因此,上海黄金交易所仅仅发挥了商品黄金资源配置主渠道的作用,而金融黄金资源配置渠狭窄,明显影响其市场效率的发挥。
另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也并未涵盖所有黄金企业,许多由中小企业组成的场外非标准黄金交易市场的存在同样降低了整个黄金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直接进场交易的机会,只能选择将黄金出售给人民银行或者制成标准黄金,由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还有一部分非标准黄金也因此流入黑市,阻碍了黄金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中国黄金价格尚未融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体系
目前,中国在实物黄金——黄金原料和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方面,仍然存在较为严格的进出口管制。这种管制在某种意义上取得了成功。体现在:首先,中国政府一直鼓励黄金生产,对于日增长的居民黄金需求也采取了逐步放松的政策,近年来国内黄金供应与需求基本维持了平衡;其次,在上海黄金现货市场中,国有股份制银行在自营与代理业务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事实上的做市商,构成了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与国外黄金价格盯住制度得以维持的市场基础。
另一方面,这种管制也带来了显著地消极后果。中国黄金市场不得不被动接受国际市场的定价机制,国际市场的黄金价格也难以反映中国目前黄金生产供求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得中国黄金市场成为国际黄金市场的影子市场。而在黄金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如果中国黄金生产供求出现某种不平衡状态,依靠国际市场调节国内市场的供应短缺或盈余,市场价格可以更为灵敏的反映这一变化。
针对中国黄金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黄金市场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黄金自律组织
目前,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滞后,清理、废除明显滞后于黄金市场发展实际的政策规章,为黄金市场投资者提供可以预期的政策保障无疑是当务之急。
中国黄金市场自2003年建立至今已有5年的历程,但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完善的黄金法,仍在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大量明显滞后于发展实际的黄金市场管理规章,这对规范黄金市场发展显然是不利的。虽然这种做法在当时是一种战略上的权益之计,但这增大了黄金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黄金管理当局应及时清理与发展改革方向相悖的政策法规,为黄金市场营造一个长远发展的政策环境。
可喜的是。201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其一,进一步放开本国黄金市场,包括允许更多银行在国际上交易黄金,并宣布了鼓励黄金投资产品发展的各项措施。其二,明确市场发展方向,让中国黄金更“金融,《意见》特别强调,未来黄金市场发展要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共同构建完善的黄金市场体系,开展黄金租赁、远期、期权业务,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也是对大力发展黄金市场金融地位的表态。””其三,稳步推进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完善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税收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拓宽黄金实物供给渠道。其四,投资品种多样化,开发人民币报价黄金衍生品,意见要求,要切实明确黄金市场的发展定位。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
此外,建立黄金自律组织,不断提高黄金市场的自律管理能力对黄金市场规范化发展也将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各地应根据当地黄金市场的发展状况,参照国外黄金市场管理模式,通过组建由政府机构、黄金生产企业、黄金销售企业、黄金市场检测管理部门等参加的黄金自律协会,进一步加强黄金市场的自律管理,规范黄金市场交易中的各项操作,防范风险,弥补多头监管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使黄金市场在自发管理中得以健康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培育机构投资者
我国应积极发展黄金机构投资者,在提高商业银行或大型黄金经销商的定价与做事能力的基础上,拓展黄金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代客理财,即场内与场外黄金交易的代理业务,缺乏系统性的黄金产品设计能力、定价能力及做市能力,参与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与国外大型黄金经销商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增强黄金市场价格的有效性,使得中国黄金价格能够融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体系,我国应逐步打破黄金市场结构单一的现状,鼓励各类投资者入市,着重培养和发展若干有影响的国内金商集团,使它们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主导力量,并逐步发展成为在亚洲地区有影响力的中国金商。同时,还要建立若干支中国黄金投资基金,把中国黄金业务做大做强,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中坚力量。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力量是我国融入国际黄金价格体系的前提条件。
(三)丰富黄金投资工具
黄金市场是商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应鼓励市场经营机构开发出多样化的黄金投资产品,提供更多的投资与避险工具。
Ⅹ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将被规范吗
继5月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近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再次起草下发《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 号文执行。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