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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反假币中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6 07:06:27

『壹』 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

反假货币工作是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主持下,以及人行的支持促进下,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开展取得了不错成效,反假货币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反假货币活动不断深入,帮助社会公众不断提高反假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币蔓延态势。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犯罪分子伪造货币的手段也不断提高,犯罪活动日趋专业化和高智能化,伪造的货币欺骗性更大,由于反假货币宣传存在局限性,反假货币治理存在滞后性,一些不法分子仍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漏洞,向社会输送假币,对金融安全及人民币流通管理造成影响,对人们形成危害。
基层金融机构是反假货币工作的第一阵营,是反假货币工作的执行者,是抓好基层反假货币工作的践行者。如何更好地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如何更好地维护当地金融安全及人民币信誉,都是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的。为此,我们必须经常发现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思考促进本地区人民币反假工作深化的新方法。构建更为广泛、有效的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和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技能,增强全社会反假意识,已成为我们基层反假货币工作者的使命。
一、基层行反假货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假意识不强
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反假意识淡薄。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公众收到假币以后的第一想法是将假币如何使用出去,而三成以上接受调查的公众都有过误收假币的经历。对收缴假币配合不积极,想方设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个人利益至上的利益思维还没有真正转变。除了集市、农贸市场,大大小小的民间赌场也成了假币泛滥的重灾区,以假乱真,浑水摸鱼的情况不在少数。
二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反假积极性不高。部分金融机构由于各方面原因很少深入开展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致使一线反假人员反假综合技能整体水平不高,对群众迫切需要的反假货币知识和反假货币技能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三是反假设施不齐全,小面额假币警惕性不高。个别基层金融机构网点配备的验钞仪器相对落后,有些已使用多年,未及时配备新型人民币反假验钞仪器,导致工作人员缺乏仪器防假技能。不少商家店面使用的验钞仪器都是多年使用,很少及时更新,对变造假币缺乏灵敏度,尤其对小面额假币警觉性不高,容易误收误付。
四是对季节性假币泛滥情况重视还不够。据了解,每当6、7月份梅雨季节来临之际,是假币容易鱼目混珠之时。农行某县域支行前10个月共计收缴各类假币8410元,光6、7月份就收缴了近2700元。原因是梅雨季节里,纸币容易受潮变涩,在进行验钞时就会频繁发出报警声,使得群众容易将假币报警也当成是真币的误报,一旦缺乏警惕,就会误收假币。
(二)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效力不持久。不少基层金融机构仅在每年度的反假货币宣传周、宣传月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反假宣传存在阶段性、季节性、“一阵风”现象,未能长久开展下去,并没有把反假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则很少采取一些经常性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内容较单一。基层行在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在宣传方式方面,大多采用悬挂横标,分发传单,设置宣传咨询台等方式进行宣传,并没有结合群众与假币接触的实际进行富有特色的宣传。在宣传内容方面,其对人民币防伪特征及识别假币宣传得多,能敲响警钟,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例宣传得少。此外,对有关反假货币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和反假货币工作进展程度及成果宣传少。
三是宣传辐射范围较窄。以某县域支行为例,自2009年“反假货币示范园地”创建活动以来,几个较发达镇乡以及示范园区辐射圈范围内的地区还能有序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广大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宣传,仍得不到有效改进,造成了反假工作的宣传盲区,使大部分农民防伪知识仍相当贫乏,客观上给假币的泛滥提供了生长土壤。
(三)反假队伍不充实
一是假币识别人才匮乏。当前,在农村能识别假币的人员少,就是在各大金融机构中,能徒手分辨假币的人员也不多,大多是借助验钞机等验钞手段进行鉴别,真正能经受市场交易考验的不多。
二是反假货币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基层金融机构具有识别假币技能的专业人才也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系统培训,反假货币宣传只是兼职的角色,假币收缴只当做是银行临柜工作的一部分,真正能经常性参与到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专业人士不多。
(四)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部分一线柜员存在畏难情绪。个别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反假货币工作存在担忧,一方面担心客户不配合假币收缴,反而闹事投诉,导致工作难开展,恨不得不进行收缴;另一方面碍于人情,对亲朋好友进行假币收缴的有点下不了手的意思。于是导致违规操作仍有发生,对“假币零容忍”政策口是心非,严重影响了反假货币工作的开展。
二是宣传口径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窗口没有设置醒目的“假币一律没收”警示牌,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在没收假币过程中,出于亲情、友情、存款任务考核等因素考虑而放弃对假币的收缴,致使假币继续在社会中流通。
三是假币收缴表层化。对于发现的假币,一般只停留在就事论事,不深挖源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才上报公安机关,结果是即使遇到一人多张假币的情况(指一段时间内同一人多次出现假币),也不会主动对客户进行预警,提示其危害性,更不用说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备情况了。
(五)奖罚机制不全
一是奖励机制缺失。现行管理办法对基层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收缴战线实施的假币收缴并没有奖励措施,而是将反假货币作为一种义务施加给基层行。基层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做的好了并没有奖励,因为全年仅有个别机构有资格获得评选资格;但偶尔却还因为没有履行到位反而要遭到群众的举报,甚至人民银行的罚款,积极性难以真正激发。
二是惩罚机制不严。不少群众在被实行假币收缴时,还抱怨是自己倒霉,没有到自己已经混熟的金融机构存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执行假币收缴规定时打了折扣,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但这些情况少有被通报惩罚的。各金融机构内控部门在对假币收缴行为采取事后监督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也仅仅是罚款100元至200元了事。有的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默许了这种违规现象。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创新宣传方式,延伸反假触角
一是要重塑理念。基层金融机构要彻底改变过去人民币反假“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期间紧一阵,活动过后就放松的短期思想意识,树立长远思想,制定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真正把人民币反假宣传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要在已取得不错成绩的“反假货币示范园地”的基础上,扩大辐射范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材料进行宣传,如采用定期深入各基层村播放制贩假币典型案例录像、深入集市及农贸市场设点进行真假币实物对比、真假币特征图片展示、讲解咨询等人们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相关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宣传,使人们知法、守法,并鼓励其敢于用法律武器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是探索社会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机制。一方面,可寻找社会影响好的学校作为试点,通过配合学校的诚信教育,积极将反假货币宣传的触角伸向学校,大力培训中小学的教师和学生,普及反假知识,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反假意识和识假能力,进而逐步提高其所在家庭的反假货币自觉性。使“爱护人民币,杜绝假币”,“抵制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的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结合各大乡镇正在大力开展的各类如火如荼的文化宣传和基建项目,利用农村文化工作站,妇联等群众身边的组织,加强反假货币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宣传窗,宣传站,宣传标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筹建反假货币宣传队,将反假货币工作与文化宣传联系起来,将反假货币观念同人们的生活联系起来,做到“认识人民币,爱护人民币”。
四是要努力将反假货币的触角延伸到市场交易环节。基层金融机构收缴进来的假币,多数是商贩、商家、个体老板在存钱缴款时被发现的,而这些人往往是误收假币最多的人群,也是受假币坑害最严重的群体。基层金融机构仅仅是假币收缴的第一线,而非假币流通的第一线。因此,应积极开展对这些群体的反假货币宣传,对上规模,有条件,日常现金交易量大的客户,基层金融机构可以大胆为其提供验钞设备,并且负责机具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将反假货币工作推进到市场交易第一线。
五是积极构建电子结算网络。减少现金交易才能减少假币流通的几率,使用电子支付渠道进行转账、汇划、结算,从而替代现金支付,可以达到完成交易的目的,还能省时省力。因此,基层行应该大力推广转账机具的应用,积极构建电子支付网络。如为商户安装电话转账宝、POS机,推荐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倡客户进行无现金化交易。与此同时,基层行还应妥善做好相应的推广、辅导、维护工作,帮助客户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如此,商户们慢慢得便养成了习惯,自觉减少了现金交易频率,进一步压缩假币流通的空间。
(二)不折不扣执行,打造放心网点
一是依法收缴假币。各金融机构窗口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假人民币应及时予以收缴,严格遵守制度,坚决按照不怕伤感情不怕得罪人的原则进行收缴,并严格执行“人民币使用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假币从金融机构流出的空子。
二是要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在严格执行假币收缴规定的同时,基层金融机构还应努力构建人民币收付安全工程,打造人民币收付客户放心网点。要强化临柜窗口的服务工作,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提高全体一线员工的反假意识和反假积极性,切实履行银行人的职责,对自己负责,对群众负责。要不断提高服务透明度,承诺服务内容,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假币从窗口再次流入社会的现象,不断提升人民币管理工作水平。
(三)构建培训机制,完善考核机制
一是积极构建反假货币培训机制。基层金融机构应加大反假货币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反假货币资格证书),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金融机构反假货币队伍。既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传递各类新兴的假币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也要把反假货币作为日常工作任务,利用动员存款、放贷收贷收息的时间,及时向各开户单位会计出纳、个体户、集市商户等人员传授识假辨假技能,并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传授反假知识,提高人们的反假水平。
二是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的反假货币考核制度。每年对全市范围内各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反假货币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适当奖励;对违反收缴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在整个金融系统内作出通报,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做到奖罚分明。健全和完善反假工作的考核制度,促进反假工作规范化、正常化管理,为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基层金融机构也应从各自实际出发,对系统内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敲定一个奖罚标准。对每年系统内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到位,假币收缴数量排名前几位的进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督导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从严处置,努力在基层行反假一线构筑一道防护门。

『贰』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 应该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发现假币 应两名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并且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专格证书。 并开具由中国属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收缴凭证。 客户可以根据收缴凭证 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或授权的鉴定机构 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发现是真币 原额退还,如果发现是假币不再归还。

『叁』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洗钱法第四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肆』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A.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B.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
C.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D.拒绝现场检查
答案ABC

『伍』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

『陆』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柒』 中国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方面承担了哪些法定职责

(一)人民币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人民币设计、生产、调拨、回收与销毁工作的组织;(二)管理人民币印制生产管理;(三)组织人民币防伪技术的研发;(四)管理人民币样币;(五)没收持有人的假币,接收银行业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收缴、没收的假币。(六)负责人民币与外币的鉴定;(七)负责统一销毁伪造、变造人民币;(八)协助国家质检部门制定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并协助组织实施;(九)指导、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假币收缴、鉴定、保管、解缴业务,开展反假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捌』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过程中权利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权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玖』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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