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区银行的基本策略
当前,我国在发展“社区银行”时,一定要注意吸取以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在推进中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
应当确认四项原则
1、注重法制化。一定要“先定规则、后做游戏”,要按照“县域商业银行”的定位制订相应法规或暂行规定,并切实执行。
2、注重市场化。“社区银行”是商业银行、是企业,其组建必须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不能变成政府行为;其发展只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即个私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切实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介入。
3、要确保“预算硬约束”。也即要确保地方政府毋需为“社区银行”的经营风险“买单”,否则就是失败。基本途径是建立完备的产权约束、竞争约束和规则约束。
4、要确保合理的市场定位。也即要确保“社区银行”能确实地面向“微小企业”。基本途径是控制“社区银行”组建时的规模和依法严格监管其单笔贷款占资本金的比例。
发展障碍与困难
目前,发展“社区银行”的障碍还甚多、甚大,主要有:
一是体制性障碍。
①目前,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是行政化的,监管是保姆式的,预算约束是软的。一个金融机构要不要组建、如何组建,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都由行政部门拍板、主持。监管当局缺乏依法强制劣质机构“退出”的杀手锏,只能主要通过“管教”、“扶持”来控制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最终都由政府(中央或地方)兜底,即使是产权清晰的民营机构也如此。显然,如果在这种体制架构下发展“社区银行”,那是相当危险的,成功的希望渺茫。
②目前,各级政府仍在经济运行中扮演“运动员”角色,其争夺金融资源的动机与偏好相当强烈。只要这种格局没有根本性变化,一旦开放“社区银行”的市场准入,地方政府权力介入的危险也就始终存在。
二是思想认识障碍。
①普遍存在追求银行机构规模的倾向。监管部门存在“规模大、风险就小”的认识倾向 。民间资本则认为“规模较大才有干头”。这些认识都有悖于发展“社区银行”的初衷。
②偏好组建个别机构的试点,忽视体制配套改革。目前,对于发展“社区银行”感到兴趣者,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知名学者,或者来自境外的华裔教授,都存在上述偏好。其实“个别机构试点”乃是计划经济框架下的通常做法,在发展“社区银行”时,若仅是“个别机构试点”,而忽视体制配套改革,那么,不仅“试点”的结果缺乏普遍意义,而且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③偏好“垄断”,忽视竞争。目前,监管部门从“容易管理”出发,在偏好机构规模大的同时,还偏好机构数量少。其实,商业性银行机构也与工商企业类似,机构数量是否足够应当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并且若无充分的市场竞争,是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约束”的。
④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一刀切”、“一哄上”的惯性思维还大量存在,进而很容易发生“一放就乱、一控就死”。这对发展 “社区银行”也是相当不利的。
体制性障碍,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消除。思想认识障碍,则要通过引导、澄清加以克服。
建立规则
要先制订详细载明“社区银行”的“准入、退出”条件的法规,以通过法规的执行使“社区银行”实现市场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其中要注意写入下列内容。
1、要能够依法“准入”。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只要达到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如资本金额、股东人数、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规的章程等等,就允许组建“社区银行”。
2、要确保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自然人可以持有和企业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每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定为20%,但存在关联的股东应视为同一股东。鼓励民营企业家将全部或大部分资本投入银行。当地政府原则上不应入股。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不能成为前三位的大股东。
3、资本金“门槛”宜放低。组建时的资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时要规定上限,以控制银行规模,迫使其面向“微小企业”。具体说,可定为1000~5000万元,这样,单笔贷款的最大值可为100~500万元,对于“微小企业”已经足矣。
4、产权组织形式应规定为两合公司。其中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股东为无限责任,需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这一点,对于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政府“买单”是绝对必要的。
5、根据“社区银行”规模小、分支机构少的实际情况,存贷比的上限应放宽为80%。
6、要对大额贷款、关联贷款、存贷比上限等,制订严格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7、资本充足率标准要适当提高,并严格管理。“社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若低于上述标准,则要课以罚金;若资本充足率低于6%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则要强制清盘“退出”。
8、鼓励竞争和优胜劣汰。同一县域中,允许存在多家“社区银行”,以利充分竞争。允许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社区银行”做大,以及兼并、联合其他银行机构,甚至“升格”为市域商业银行(需要指出,①世界上一些有名的大银行都是从小银行发展起来的,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等等,②做大是需要条件的,并非所有小企业都能做大,因此不必担心今后小银行都变成大银行)。
9、对于什么是必须强制“退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出明确规定。
10、完善配套措施。①完善信息披露。要以县域为单位,按月披露全部银行机构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使公众通过了解当地所有银行机构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对“社区银行”的经营稳健程度作出客观判断。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作用在于提高“社区银行”的社会信誉和防范单纯型流动性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时,可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保障措施。
调整监管方式
对“社区银行”的监管方式,要随着实行市场化、法制化“准入、退出”而相应调整。
1、新监管方式的实施对象是,按法规新组建的“社区银行”和经过改造确认达到“社区银行”标准的机构。
2、为造就富有生机活力的“社区银行”群体,监管工作的基本方向要从原来的“管教、扶持”转变为“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不良个体”。
3、考核监管机构业绩的基本标准要由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转变为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财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4、为促进监管中执法的严肃性,今后可以考虑将管“生”与管“死”的机构分开。即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新组建的“社区银行”的审核、登记职能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而“出生”后的监管、处置则仍由银监会承担。
推进中的几个问题
1、要以“新建”为主,“改造”为辅。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与实际需求相比,能够通过改造而成为“社区银行”的机构实在太少。“社区银行”是县域商业银行,不仅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真正“四自”,而且要达到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标准。现有的机构中,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是市域商业银行,显然无法改造为县域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是具有强烈政策性任务的机构,只要其政策性任务不“剥离”,便无法改造为商业银行(众所周知,即使现在已经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者,实际上还远非真正的商业银行)。虽然,不排除个别位于城区的、已经没有支农需求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的可能性,但这毕竟是极个别的,数量十分有限。现有的城市信用社是主要的“改造”对象。目前,全国共有城信社389家,但是其中大部分是亏损累累、等待处理的劣质社,真正正常营业、质量较好的不足100家。而在这些较好的社中,又有一部分社的规模已经较大,正在按现行政策迈向“市域商业银行”。如浙江省现存的4家城信社中有3家便是如此。
而另一方面,今后我国对“社区银行”的需求却相当大。目前美国是4万人口中有一家“社区银行”,我国即使10万人口中有一家,便需要13000家,如果 20万人口中有一家,也需要6500家,均超过原来城市信用社最多时的数量(1994年末为5200家)。这样推算并不偏颇,因为我国目前的银行及其营业网点数量并不过多,百万人口中的营业网点数仅为美国的1/4强,一个人找到一家银行要走两倍于法国的路。鉴上,容易理解,发展“社区银行”必然要以“新建”为主,“改造”为辅。
2、应当先进行“区域试点”,然后全面铺开。
为稳健起见,发展“社区银行”时,可以先行“区域试点”,取得经验并完善法规后,再全面推行。所谓 “区域试点”是指,选择一些条件较为具备的市(地)作为试验区,通过全面的配套改革,进而对“社区银行”实行市场化、法制化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区域试点”与“个别机构试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对“社区银行”的“准入、退出”与监管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整体配套改革;后者则是在现行的“准入、退出”与监管体制下,试点组建个别“社区银行”。选择为试验区的市(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私经济发达;民间资本较为充沛;政府行为较为“开明”,对银行的不当干预甚少;监管力量较强;对“试点”有积极性;等等。浙江省的台州市、温州市、宁波市等均具有良好的试点条件。
3、要注意促进金融企业家成长。
金融企业家是指,既具有良好的金融业务素养、职业道德和金融企业经营业绩,又拥有相当数量的资本金并投入金融企业的人。
目前,在发展“社区银行”时,之所以要促进金融企业家成长,一则,这是实现“社区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中,都在大量引入民间资本,进而使这些地方性银行机构大踏步走向“民营”。“社区银行”更不能例外,更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并实现“民营”。
但是,如果银行的控制权落在工商企业家手中,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为,这将很难避免关联贷款的发展,甚至有朝一日会使银行成为“提款机”。如果银行的控制权落在金融企业家手中,情况就会大不一样。这是实践已多次证明了的。二则,这还是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金融企业家在大银行中成长要比在小银行中困难。因而“社区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规模小的优势,造就一大批金融企业家。同时只要内外部条件合适,个别优秀小银行成长为大银行的时间也不会太长(正如同改革以来个别优秀小企业迅速成长为大企业那样)。
主要的措施是:
①如前所述,允许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于企业法人;
②鼓励由金融企业家主导的银行投资、控股其他银行;
③鼓励工商企业家“转型”,即鼓励他们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资本由工商企业转投银行;
④建立期权激励制度,促使优秀的经营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渐成长为金融企业家。最后,需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已经时不我待,在发展“社区银行”问题上,应当尽快迈出坚定步伐,不要再做“小脚女人”。
Ⅱ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联系和区别
城市商业银行是由之前的城市信用社发展而来的,农村信用社慢慢在向合作银行方向发展。
严格来讲信用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Ⅲ 农村信用社什么时候改成农商行
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已全部改成农商行。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5-2020年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自2011年起,农村商业银行每年新增数量均在120家以上。
截至2011年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已增加到212家,较上年新增127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不但地方银行IPO迎来破题之年,农信社改制之路也快步前行。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3)521将现有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扩展阅读: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Ⅳ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信用社制度几经变迁,已与农村合作组织相去甚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排挤农民股东… 我国农民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并未真正实行过“入社自愿、出社自由”,而是一直“被集体化”了。我们不能因为现行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被集体化了的问题,就彻底否定它的价值。而应该试着去改革它,使它适应金融时代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他所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三农,他是广大农民自己的银行,而三农问题又是国之根本。所以他不能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所以他必须转换身份、改革体制,用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使农信社换个方式,彻底活起来。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在组织外观上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类。农村信用社属于哪类,无从得知。而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由从前的“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改造成”农村金融企业”。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必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然的。 (一)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需要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方向基本确定,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银监会提出“争取用5-10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工作的意见》(豫农信文〔2008〕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农商行组建工作的通知》(豫农信文〔2013〕53号),要求以股份制、商业化为改革目标,加快银行类机构组建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 (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业竞争压力的逐步增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农信社改制成农商银行,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激活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发展速度和稳健程度在更高层次上的平衡;有利于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绩效挂钩和权责利对等原则进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能;有利于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进一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
Ⅳ 职工城市信用社现归纳给那个银行或改称什么叫法
现在城市信用社大多已经改名,一般都是某某城市银行。
Ⅵ 城市商业银行有哪些
比如“福州市商业银行”就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指的是 :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业务的银行
非商业银行如 “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银行 主要业务为 调控金融。
Ⅶ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Ⅷ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名了,改什么名了
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名为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表示,今后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从2010年起,银监会陆续制定实施相关制度办法,推动资格股向投资股转化,支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同时指导农村信用社引进新的优质合格股东,优化产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
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8)521将现有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扩展阅读:
要打造现代农村银行制度。指导农村信用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着力构建符合小法人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流程银行建设,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符合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的经营机制。要持续加强支农服务能力建设。
指导农村信用社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增设网点,延伸提供服务。引导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持续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增加农村资金供给。鼓励和支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Ⅸ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其根本变化有哪些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合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设立条件上,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Ⅹ 农村信用合作社跟农村商业银行一样吗
中国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不是一样。但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很多转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了。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0)521将现有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扩展阅读: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