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准则》第四条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八个不准: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B. 那种金融公司领导不跑路,是说明公司领导有责任感,还是跑不了了
不跑路的公司,要经济效益 好, 不亏损 的公司,谁也不知道公司可以运转多少年,碰运气,有些人一生运气好,有些就不一样了,愿你运气不错。
C. 等领导干部任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
批评教育: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组织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分别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五种党纪处分。
D. 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应该说,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判断领导干部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判断干预司法活动是否违法,首先要分清职务行为和职务外活动的关系。有些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这就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动的范围,属于非法干预。
是否曾经干扰司法活动,是衡量一个官员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准。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E.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属于违反经济工作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公司领导违规干预金融活动方案扩展阅读:
遵守党的经济纪律的重要性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
能否不断健全和切实执行各项经济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经济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和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这些工作。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威慑作用。
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如果不去检查,监督不力,出了问题也要追究责任。
F.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如何追究党纪责
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采取各种方式影响经济纠纷各方利益及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的干预和插手行为。“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把握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及行为要素。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二是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必须造成不良影响的,才构成本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三是干预和插手的是经济纠纷,如果干预和插手的不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四是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即包括经济纠纷管理活动和非管理活动,须是司法诉讼前的活动。
构成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G. 如何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还无具体的规定
H. 在银行如果领导要你违规操作怎么办
一线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甚至还有网点负责人为了完成绩效任务要求柜员违规办理,上级行委派的监管员要求合规办理,结果柜员不知道要听谁的……违规办理业务,要承担责任,不违规办理,要挨骂。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就是对立共存的,很难把握。
基本上这类的业务,不办理是不行的。所以还是要办理,但是办好了在凭证上要求你领导签字。如果他连这点都做不到的话,问问你网店负责风险控制的领导是否可以办理,现在应该每个金融机构网点都有主办会计或者风险经理之类的岗位吧,让他们出面和网点负责人协商。
好好干,没差错他就扣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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