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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补偿

发布时间:2021-03-18 14:30:26

❶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什么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支行进行投诉。

❷ 对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15规定如何赔偿

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金融消费者补偿扩展阅读:

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消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利益受损后,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责任。

❸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致使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需要找金融银监会协调解决。因为现在很多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风险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风险也会很大。所以人们要时刻谨记投资需谨慎。

❹ 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在我店铺里面买了1万8千元的商品,后申请退款不退货说我们违反了最新广告法要求退一赔三

知假买假不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2016年8月13日,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误读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其实,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不难看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的对象仅指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投资者。
说明什么问题呢?知假买假在未来仍然没有失去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可以讲,非常懂法,要求你们退还购买商品金额的1万8千元,这个合理,在另外补偿5千元,这个问题算是协商的结果吧,算少了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上法庭,你要出的,不止这个数。

❺ 什么是补偿性消费

1、补偿性消费(compensatory consumption)定义

补偿性消费的概念最初是由Gronmo(1988)提出的,在他的研究中,Gronmo注意到大多数的 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模型都是隐含或明确地建立在需求与行动的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解 消费者行为的不同方面是如何被不同类型的需求的满足来激励的,或对满意作出了多少贡献。但是有一个相反的方面值得注意,即某种消费可能是对一个更一般的需求的反应――也就是说,这种消费补偿某些类型的需求。这种消费模式可以叫做补偿性消费。

在后来的研究者中,Grunert(1993)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他认为一种需求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来满足。比如说,感到孤独和厌倦,根据需求和行动一致性的观点,通常是通过看心理医生来解决。根据Grunert的观点,为了克服这些,一个可能的办法是与亲密的朋友来一个约会,另一个可能的办法是看一场搞笑、滑稽的电影,再一个可能的办法是一种特别的食物,如冰淇淋和奶油软糖;如果采用了后者,补偿性消费就发生了。Grunert (1993)的解释是:

概括地讲,对X的需求可以通过对X的获取来解决,但是也可通过对Y的获取来解决。如果使用了Y ,这个过程就叫作补偿性消费。

2、补偿性消费的适用范围

补偿性消费是一个正常 消费者的活动(Woodruffe,1997)。在很多 消费者的生活中,补偿性消费已经变得很常规的,以至 消费者自已根本觉察不到。如为了表示对堵车的不满而买一瓶饮料,为了摆脱家务的厌烦而去逛街或与自已的伴侣吵架后去买衣服,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再平常不过了,而这些都是典型的补偿性消费。通常人们的物质需求很容易通过对商品的获取来满足,但由于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因此在实物商品的消费上,补偿性消费主要表现为时间和地点限制引起的补偿性消费。相反精神的需求则不同,尽管存在着心理医生,咨询网站等来提供专门的精神产品,但是由于文化的原因,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别的方式来的消费来弥偿精神需求。如男性通过踢一场球来发泄不满,女性通过逛街来排除不快等。因此补偿性消费被一些人错误地看作是为了满足某种精神需求而采取的消费活动,仅将它局限于有明显精神需求的 消费者。事实是补偿性消费作为一个正常 消费者的活动,适用于大多数的 消费者,而不仅是有明显精神需求的 消费者。

❻ 欺骗消费者最高可获得多少赔偿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赔偿数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另外,对于食品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最高可以要求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❼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❽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

B属地管理,C客观公正,D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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