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数据时代,银行业数据治理将如何进行
可以依据自身数据支持,开拓新的数据公司,来补充自身数据的不足,可以有效做到风险控制,降低坏账的发生,探针矩阵报告洞察风险,提供信用决策报告,星图风控平台补充公司风控数据,聚精准秒回客户画像。
② 在银行的信息科技部门做数据治理是什么体验
在银行做数据治理,主要是靠着高层的支持,以及各部门广泛的合作专才能完成的。由于属在体制内的工作,所以比较听监管的话,必须得时刻的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这个工作对人的要求比较高要懂业务,而且必须对数据和技术有一定的了解,要求比较高,但同时又比较无聊
③ 如何构建数据治理模式中的职责体系
1 、随着大数据热潮的不断兴起,数据资产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大部分企业开始重新审视自身所拥有的数据,对内加强数据对于公司业务模式创新、流程优化、精细化营销等场景下的应用,对外探索各种数据价值变现的途径,为公司在市场化竞争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提供支撑和助力。在这个背景下,数据治理的概念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单位的重视,特别是金融、通信和能源等国内信息化相对领先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大部分单位已经把数据当做一项重要资产来进行管理,从组织、制度、流程和技术等多个方面入手展开数据的汇总、管理和应用的工作。
2、相关数据治理理论以及职责体系的定义
2.1 DAMA数据治理体系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MBOK一书中对数据治理的定义如下:“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活动集合(规划、监控和执行)。数据治理指导其他数据管理职能如何执行,是在数据管理之上的更高一层的规划和控制”,从中可以看到DMBOK把数据相关的活动划分为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两部分,其中数据治理重点关注于整体制度的规划、监控和执行,用于指导和规范数据管理工作的开展。而数据管理工作是针对数据运营和操作所展开的日常活动,例如:数据架构设计,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等等。
数据治理处于数据管理的核心位置,包括了数据战略、组织和角色、政策和标准等等,在组织和角色方面,DMBOK提出了数据治理的“三权分立”模式。数据治理包括立法职能(策略和标准)、司法职能(问题管理)和行政职能(管理、服务与合规):数据治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设置策略、标准、架构和规程,以及解决数据相关问题。数据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管理、监控和执行数据政策、标准和程序,协调、维护和实施数据架构。如图1所示。
在这个模式中,DMBOK强调数据治理的立法司法和执行之间的独立和相互制衡,这是数据治理模式三权分立中的关键点。DMBOK明确提出了首席数据官、数据治理委员会、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管理管理专员等概念,对企业数据治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DMBOK对于三权分立模式如何在企业中落地实施着墨不多,这也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模式方面的特征来进行具体的落地实施。
2.2 DGI数据治理体系
数据治理研究所(DGI)提出了数据治理的简单定义和复杂定义。简单定义为,数据治理是对数据相关事务行使权力并进行决策的一系列活动。复杂定义为,数据治理是关于数据信息的决策权和责任制的体系,并按照共同约定的体系模型落地实施。该模型对数据信息的相关环境、人员、时间和方法、行动都进行严格、明确的定义,实现正确的人员在适当时间对合适环境中的相关数据,按照定义的方法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数据满足规范要求。
在数据治理组织方面,DGI认为一个公司的数据治理组织主要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数据利益相关人:有可能影响数据或者被数据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团体,例如:数据架构团队、业务团队,DBA等等。
(2)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治理日常运行的沟通、协调机构,需要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监控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等。
(3)数据管家团队:负责各自领域数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数据的业务规则,采集数据和应用数据来支持工作,并负责自身数据相关质量问题的解决。
2.3 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
Robert S.Seiner是国际数据治理领域的知名专家,根据对数据治理领域常见痛点的总结,结合自身数据治理经验的总结,提出了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Non-invasive Data governance》,这种模式强调一种自下而上的数据治理方式,和DMBOK、DGI等方面的模式有显著区别,并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力。
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数据管理专员是根据当前的工作职责而识别出来的,并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化,而不是让他感觉到给他增加了新的工作任务。
(2)在现有的策略、流程和方法之上增加数据治理控制的功能,而不是引入新的流程或者方法。
(3)数据治理是统一支持企业范围内所有的数据集成、风险管理、商业智能和主数据管理等活动,而不是在各自的领域施加不同的控制。
(4)需要让高层领导者了解这是一种实用的、对现在没有改变的,高效的数据治理模式,可以协调数据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把数据当做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构建一套独立的数据治理机制。
(5)非侵入式数据治理模式的关键点是高效的沟通,并且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优势。
在这种模式下,整个数据相关的角色包括操作层的数据管理专员、战术层的主题域数据管理员、战术层的数据管理协调员、战略层的数据治理委员会、战略层的指导委员会、数据治理团队、数据治理合作伙伴等七类角色。
这些组织角色的设置和DMBOK中的设置有相似之处,但是在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中更加强调这些角色的建立是根据其当前工作职责的识别来制定的,不是新增或者重新招聘,这些角色中除了数据治理团队之外,其他角色都是兼职人员。
3 实践中的数据治理模式以及职责体系
数据治理相关理论对数据治理相关的职责体系进行了描述,但是企业应该如何构建职责体系没有涉及,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特别是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方式来构建各自的数据治理职责体系,更多的是参考DAMA数据治理体系中的结构设计,对于非侵入式数据治理体系这种模式国内的实践案例不多。
数据治理职责体系在国内企业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四种模式:
(1)实体组织类型:独立数据管理组织模式,IT部门下属数据管理组织模式。
(2)虚拟组织类型:IT部门牵头的虚拟数据治理组织,业务部门牵头的虚拟数据治理组织。
3.1 独立的实体组织
独立的数据管理组织模式是把数据业务化的一种方式,针对数据这一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部门来集中进行数据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这种模式是完全脱离IT部门再重新建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并且对IT部门建设项目中的数据需求、设计和变更进行管理,确保新建项目中能够满足公司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有的公司也会把数据分析、数据运营变现的工作放在数据管理部,从而可以把数据管理部门从成本中心转变为利润中心,实现从数据到利润的变现。
这种模式强调数据管理部和技术部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制定独立的数据管理政策和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同时明确了公司数据管理运营权限的归属部门,有利于打破数据的部门壁垒,可以促进数据价值的发挥。同时,由于数据管理部门不仅仅是进行数据管理,同时也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和变现的工作,业务价值比较容易体现,对于提升自身数据团队人员的积极也有很大帮助。
3.2 IT下属的实体组织
由于数据是信息系统的附属物,随着信息系统建设的逐渐成熟和稳定,很多公司为把信息化的重点逐渐转移到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应用等方面,而信息科技部门往往被认为是最了解数据的部门,因此很多公司会在信息科技部门下面成立独立的团队来开展数据管理的工作。这种模式很多的是问题驱动式的,由于数据分析应用过程中面临的数据问题越来越多,迫切需要进行管理,而数据在公司内部的战略位置还没有非常高,所以会选择在IT部门下设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在制定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的同时,推动数据质量问题的处理,可能还会承担数据维护的工作。
这种模式下数据管理部的人员出自于信息科技部门,对信息系统就非常熟悉,了解存在的数据问题,和项目人员的沟通交流很方便,相互之间也很容易协作。但是,经常会出现以技术的视角来考虑数据管理的问题,很多数据政策、标准的落地实施常常会妥协于项目实施时间、成本等方面的约束。
3.3 IT牵头的虚拟组织
由于成立实体的数据管理团队对组织架构的冲击比较大,特别是国内的央企和行政事业单位,因此成立虚拟的数据管理组织就成为很多企业采取的模式。信息技术部门往往会极力推动数据治理组织的建设,希望通过公司高层领导的支持,加强公司业务部门在数据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参与度。而由于IT部门更了解信息系统,更了解技术,理所当然的就成立了由IT部门牵头的、各业务部门参与的、虚拟的数据治理组织。这种模式会参考DAMA数据治理组织的模式,设置数据治理委员会、数据治理办公室,业务数据管理员等架构模式,其中数据治理政策的制定、推动实施、监控和协调等主要工作会落实在数据治理办公室,数据治理办公室由IT部门负责落实和管理,在IT部门中有可能会指定全职的人员来进行协调和管理的工作,其他的大部分人员都是兼职的。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对组织架构的冲击比较小,建立成本较小。虚拟组织很容易建立,但是推动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具体落地执行的难度非常大,业务部门的参与度不高,数据治理的业务价值也不容易体现,因此针对这种模式,建议数据管理部能设置专职的数据管理角色,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能够落实到岗位描述中。
3.4 业务牵头的虚拟组织
这种模式是对第三种模式的演进,由于国内很多企业IT部门都是相对弱势的部门,话语权不强,导致数据治理的制度、标准很难落实,为此,很多企业建立数据治理组织的时候会选择一个强势的业务部门牵头,IT部门配合的模式,例如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等。
这种模式下由于业务部门对于数据的需求和痛点很了解,比较容易体现数据治理的业务价值,同时,由于部门话语权比较强,相关的政策、标准和措施比较容易落地执行。缺点就是牵头业务部门需要平衡本职业务工作和数据治理工作的投入,同时,由于对信息技术和数据没有那么了解,往往需要增加专职的数据管理员。
4 云南电网数据治理职责体系实践
云南电网数据治理组织采用IT牵头的虚拟组织形式。数据治理委员会职责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履行,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职责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在信息部下设置数据治理业务专员,在信息中心下设置数据治理技术专员,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置数据联络员。
4.1 数据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数据战略层面:主要负责监督数据战略和数据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监控数据风险。
在数据管理层面:主要负责公司数据战略的目标和策略、数据体系规划、数据政策制度、数据质量、数据标准、数据需求等数据领域的重大事项审批以及监督评价。
具体职责包括:
(1)对重大数据治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审批公司数据治理工作考评方案,并监督考评结果;
(3)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情况。
4.2 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数据治理管理办公室是公司数据治理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负责数据治理相关各领域、各环节的决策支持、监督执行和组织落实。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数据治理决策层分配的工作,制定并审议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流程和各项制度,组织推进公司各部门及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审议数据治理工作相关的制度和细则及工作流程;
(2)指导数据标准的编制、执行、变更、复审的协调、决策等管理工作,审查数据标准相关方案,审议数据标准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3)定期向数据治理决策层汇报公司数据治理工作情况;
(4)负责审议并指导数据治理执行层工作并听取汇报;
(5)指导数据治理工作考评方案制定,并检查数据治理工作评结果。
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什么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回。
银行业金融答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对数据治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慎经营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相应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
⑤ 上海的乔融金服故意让我逾期,多扣了我二千元,我能在哪里投诉他们
中国银行业监督来管理委员会源上海监管局
机构职责: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二)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
(六)负责辖内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5-22 [打印本页][纠错]
银保监发〔2018〕22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希望能帮到你
⑥ 银行采集数据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吗
银行采集的个人信息数据一般包含以下信息:
个人身份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收入水平等。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还要求提供家庭财产状况,如存款账号、支票账号、住房权属、债务及债权人姓名和账号号码等。
个人交易信息:如银行账户号码、密码、存贷款数额等;如信用信息,如持卡数量、透支记录等;投资信息,如证券账户资产构成以及基金信息、保险信息等。
个人主观信息:主要指金融机构将与客户交往过程中所获取的衍生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后对客户形成的主观印象。如记录、分析个人持卡购物信息,就可以了解其消费的时间、地点、数额、交易对象,甚至所购买的商品种类和品牌,从而判断出其交易习惯、消费偏好,有时甚至可能整合出个人的职业背景、性格特点、交际圈子等。
这些信息全面反映了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对个人而言,都是较为敏感的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泄漏,就会给公民个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银行采集的个人信息,是一定需要进行保护的,此外,世平信息还认为这些采集来的个人信息必须要进行分级分类,明确信息保护的等级和存储的位置,通过数据的监控和泄漏防护技术,进而达到有效的数据治理和保护。
⑦ 银行或金融单位的数据分析岗需要具备什么能力
最重要还是数据治理和数据分析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企业和政府对于自身数据资产的价值也产生了重新的认识。但遗憾的是数据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当我们想利用数据产生价值的时候,很多问题都会暴露出来,比如:数据标准缺失,数据源头不清晰,数据质量缺乏监管等。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良好的数据质量来构成数据价值实现的基础。而数据治理恰是保障这一基础的存在。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对数据治理给出的定义是: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产管理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活动集合。它是一个管理体系,包括组织、制度、流程、工具。
在国内企业的实际应用中,一般将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综合考虑,认为数据治理是将数据作为组织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的集体化工作,包括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绩效考核支持等多个维度对组织的数据模型、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梳理、建设以及持续改进的过程。
五、 数据和AI中台
随着金融业正在迈入第四个重大发展阶段--数字化时代,给各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着严峻的挑战。如何解决数据孤岛、新应用与老系统结合难?现有IT能力不足以支撑业务的快速变化?数据调用方式多样且标准不统一质量差?以及数据资源未被挖掘数字化能力得不到释放等问题,是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数据集成和数据资产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课程将从如何进行有效的数据集成、各种数据平台建设介绍、如何有效开展数据治理,以及数据资产管理与数据中台的建设这四个大的方面进行开展。帮助企业在数字化进程中快速建立系统间的数据集成体系,支撑用户数据集成应用的快速实现;提供完善数据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完成数据整合方案,支撑起上层数据的挖掘、分析应用;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创新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洞察企业的运营状态和市场趋势等,提高企业新业务灵活性,创建数据应用敏捷环境。
⑧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专硕考研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传统金融业,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扩大了金融服务边界,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互联网将促使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作为重要的跨界创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是其不可归避的话题。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国外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详细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了解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实质,通过互联网为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加便捷等特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新型机构不断涌现,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
(1)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自2005年网络支付在我国正式起步以来,第三方支付已取得长足发展,从运营主体划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账户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二是金融企业主导的银行账户模式,以银联电子支付为代表。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互联网用户分别达到2.71亿户、2.44亿户和2.44亿户,占用户总数的45.9%、41.3%和40.8%。2012年交易总额突破8万亿元,达到80163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占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元。
(2)P2P网贷。P2P网贷英文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又称“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并发展。据统计,国内P2P平台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2012年110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至少有132家P2P借贷机构。
国内P2P借贷平台成交额增长快速,2012年纳入统计的16家P2P借贷平台成交额从1.94亿元上升至16.97亿元,增长了7.75倍。全年累计成交额达98.5亿元,与2011年相比约有10倍以上的增长。人人贷2012年度贷款总申请额为18.4亿元,但最后真正实现的成交金额仅为3.5亿元,成交交易额占申请总额的19.02%,成功交易笔数占总申请笔数的16.54%。盛融在线虽然通过笔数约为56%,但大部分成功交易金额已占至所有申请金额的96.74%,贷款审核未能通过主要有以下原因:信贷资料未能通过平台的审核、投资人稀少导致流标、由于借款人自身因素撤销了借款标筹。
(3)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运用大数据金融的典型企业是电子商务企业的巨头阿里巴巴。阿里小微金融集团于2013年5月18日打造了一场融资盛宴:1.8万家淘宝小卖家,2个小时内,分享了阿里小微信贷的3亿元淘宝信用贷款,平均每个卖家贷款约1.6万元。所有的贷款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没有任何信贷人员或是中介人员的介入,没有任何一家小卖家提供担保、抵押,所有的小卖家获贷凭借的都是自身信用。
(4)众筹(crowd 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全称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和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点梦时刻等基本是创意筹资平台;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5)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金融产品,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根据相关互联网金融门户平台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不同,笔者将互联网金融门户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垂直搜索平台以及在线金融超市三类。第三方资讯平台是为客户提供全面、权威的金融行业数据及行业资讯的门户网站,典型代表有网贷之家、和讯网以及网贷天眼等。垂直搜索平台是聚集于相关金融产品的垂直搜索门户,所谓垂直搜索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搜索,在对某类专业信息的提取、整合以及处理后反馈给客户。客户在该类门户上可以快速搜索到相关的金融产品信息。互联网金融垂直搜索平台通过提供信息的双向选择,从而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典型代表有融360、好贷网、安贷客、大家保等。在线金融超市汇聚了大量的金融产品,共提供在线导购及购买匹配,在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还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服务。典型代表有大童网、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及软交所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巨额损失导致的整个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的可能性。而各种系统性风险一般是由经济波动或制度破产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一连串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以及金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等恶性经济后果,甚至出现一系列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随着金融市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趋势的演进,融资方或者投资方不必须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金融中介进入货币市场或者资本市场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由于互联网金融可以提供更加便捷、物美价廉的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直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跟传统金融业一样也需要防范系统性风险。
通过对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以及传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二是系统性风险具备非常强的蔓延特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三是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2)流动性风险
一是金融产品的复杂与创新。21世纪以来,IT技术支持了包括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出现各种复杂的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s,CDS)、中介渠道融资(Conit Financing)和其他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当中很多面市时间不长,缺乏历史数据,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风险特性;且其交易欠活跃,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高;一般都具有高杠杆率,对银行资金头寸的影响和风险暴露往往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也进一步创新了金融模式和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二是融资渠道改变。由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各类理财产品火爆,银行存款大量流失,动摇了其零售存款基础,增加了波动性,改变了期限结构,许多银行开始转向资本市场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全球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依赖批发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可交易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产品,更加依赖同业拆借市场。相对于零售存款,资本市场产品更易受到风险事件传染的影响,波动性更高,周期性更强,因此增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这也应引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三是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变革。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证券交易的交割结算系统、外汇交易的连续联接清算系统等更为快捷和先进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发展,降低了同业拆借带来的信用风险,但同时对抵押品及支付时间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增加了银行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普及,手机金融、网络金融等业务越来越普及,网上支付与移动支付越来越普遍,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
(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者不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在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放贷。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基本都是通过线下模式,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比如阿里小贷,很多贷款就是针对商家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进发货等流动性紧张从阿里小贷拆借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但是阿里有比较好的应对信用风险的措施,一个是贷前的资质审查及信用评分,另一个是贷后针对借款人预期不还款的催告直至通知借款人上下游客户其违约行为的信用追款办法,这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
(4)技术性风险
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如果互联网金融软件没有足够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比较容易被病毒或者其他不良分子所攻击而造成技术性风险。此外,计算机硬件也容易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软件和数据信息易受计算机病毒的侵扰以及非授权用户的复制、篡改和毁坏。二是伪造交易客户身份。虽然互联网金融软件和硬件足够强大,但互联网金融时代突出的特点就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尤其是当互联网金融面临伪造者的技术性风险时,即攻击者盗用合法用户身份信息,以假冒的身份交易,实施金融诈骗。如果客户身份信息在客户操作使用环节或通过互联网传输时安全保密措施不力,或身份认证体系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进入系统进行金融欺诈或恶意攻击。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还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指黑客和病毒程序对网上银行的攻击。特别是目前针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密码嗅探程序等病毒不断翻新,通过盗取客户资料,直接威胁网银安全。
(5)操作性风险
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信息化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方便快捷、跨时空、低成本、全能化经营等特点,受到广泛欢迎并得以迅速发展。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业经营转型和服务创新的同时,也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缺陷、系统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因涉及面广、可控性小、关联性强,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有效防范操作性风险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
(六)法律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要关注宏观及金融政策以及法律制度,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避免踩到红线。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更多是无纸化的交易与支付,电子货币的交易特点和电子货币系统运作过程的法律框架不完善可能会给具有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参与机构带来不良影响:一是商业法规存在某些空档或不适用而难以解决合同各方之间存在的争端。由于电子货币才刚刚兴起并处在迅速发展时期,现存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各方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的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
(1)系统性风险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系统性风险作为最重要防控对象的金融风险,效率理应也是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首要目标。金融风险的监管最主要的目的或者唯一的理由是最大化经济效率,因为效率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机构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互联网金融追逐的目标。监管缺位将难以预防或内化由系统性风险所引发的外部性,因为金融监管也是仅能保护银行自身而非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且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风险更多源于金融机构的“亲经济周期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也要考虑逆周期金融监管,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提高对金融机构净资本、拨备等方面的要求,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则适当降低净资本、拨备等要求。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不仅适当而且必须,效率和稳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2)流动性风险监管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和提高管理效率。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董事会风险管理框架之中;专设部门处理管理复杂产品的交易记录和文档,并确保各交易部门的资产组合状况。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实施压力测试,做好流动性应急安排,定期提交相关报表等。二是压力测试和流动性应急方案。压力测试的假设应包括大范围的市场动荡的影响,如新兴市场危机、资本市场逆转、国家危机、清算体系瘫痪、系统性冲击等,要将个体冲击和市场冲击相结合。三是央行的支持。从欧债危机迟迟未解可以看出欧央行缺乏最后贷款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仅是维护流动性的重要防线,而且是金融危机期间避免恐慌,防止危机蔓延的重要力量。尽管使用央行的应急贷款标志着银行金融机构流动性出现问题会对银行金融机构声誉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其他机构会收回信用额度并减少对该行的风险敞口,进而进一步加剧融资压力,但是在危机时刻央行的支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3)信用风险监管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加强信用风险监管要将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的监管,从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组织架构、清晰职责边界、科学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社会责任、有效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入手,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所以,对风险监管的关键是从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入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内审独立性。通过多方式联合督导金融机构深入整改内控建设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审稽核体系建设。深入整改内控管理缺陷、强化执行力、提升内审有效性,为防范风险奠定坚实的内控基础。
(4)技术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将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纳入审慎监管整体框架。明确信息科技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体系建设、电子银行发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重要领域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建议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成立诸如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二是制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评级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单家机构、重点领域以及行业整体的风险评估与趋势分析,及时通报、警示风险,推进标准化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有效性;三是建立对网上金融机构安全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开展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开展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性测试,主动侦测防范网上金融风险国;四是与国家信息化、信息安全等部门建立快速处置、打击犯罪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五是对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等领域的欺诈风险,及时印发风险提示,帮助金融机构和公众提高安全意识。
(5)操作性风险监管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信贷领域违规操作等风险隐患。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财政账户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排查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部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P2P网贷等领域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二是细化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提高对金融机构案件及相关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案防工作质量和内控执行力。探索案件与资本监管挂钩,将案件防控纳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三是运用系统内部的案件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高发、多发的重点机构和业务环节进行专题辅导;注重案防督导与调动内审稽核力量相结合,密切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大金融机构案件移送力度。
(6)完善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
首先要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要探索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建议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从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适格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适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第三要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央行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还应做到与时俱进,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阻碍新兴业态创新的制度应勇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