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从业人员50条禁令
是10条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
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⑵ 银行业五十个严禁心得体会
你还不如去网络 你一分没有 人家还得写篇体会给你 要是你,你愿意吗
⑶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是什么啊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回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答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⑷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5、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6、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7、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8、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9、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二、会计主管十个严禁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帐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业务操作;3、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5、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三、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6、严禁对帐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帐单与企业进行对帐;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帐回执及验印;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帐信息、反馈对帐结果不符以及对帐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帐;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核对现金情况;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⑸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⑹ 邮政50个严禁的内容
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卡和密码;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5、严禁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6、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7、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8、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9、严禁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二、会计主管十个严禁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帐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业务操作;3、严禁将授权卡、密码交他人授权;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5、严禁不督促注销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6、严禁对帐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帐单与企业进行对帐;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帐回执及验印;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帐信息、反馈对帐结果不符以及对帐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帐;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
四、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核对现金情况;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⑺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专指引属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7)金融机构50个严禁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⑻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什么大神们帮帮忙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8)金融机构50个严禁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依照上述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
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利率调整幅度大时,
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⑼ 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专。属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