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央行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监管,又从事信贷,储蓄,外汇等业务。属于复合中央银行制。
这时,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这时期成立的建行(监管 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农行(监管农村金融)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属于央行。
实际上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改革了,79年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从央行分离。只是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
这期间,央行仍在沿用传统的资金分配方法,没有形成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
1992年证监会成立。
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这时央行职能才定下来。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补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监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监管有法可依《保险法》《证券法》等)
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体系。
B.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2)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2版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C. 【中国农业银行】尊敬的客户,您在我行留存的证件资料有效期已经过期,为不影响您的金融服务,请尽快携新
为保护客户抄的资金与交易安全,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农行将开展个人客户信息完善工作。
如果客户的信息需要完善,网银、掌银、95599客服渠道可以完善职业、联系地址、性别、固定电话等信息;
超级柜台除了以上信息还可以完善手机号码、国籍、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网点柜面可以完善所有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可在柜面和超级柜台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折)办理。
D. 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创新绕开金融管制的例子
为了创造高收益,各家银行的资源都倾斜于此,在降低风险和扩大放贷之间,银行又找到了新玩法。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是银行的体系更加紧密。举例说吧:一家企业,从工商银行贷出了一笔100万的款子,贷款利率是每年6%。按规定这笔贷款是用于企业周转和发展项目的。可当企业发现,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年利率是10%,要是把手中的这100万买了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每年净赚4%,还不用开工生产。这样一来,谁还傻傻地贷了钱发展实体经济啊?!左手从工行贷款,右手就买了浦发的理财产品了.
E. 金融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金融监管版也被权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5)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2版扩展阅读: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F. 求几本金融方面的书(经典的),关于银行的发展和业务方面谢谢!
金融书籍经典
一. 经济学
1. 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佛朗索瓦.魁奈
2. 资本论(共3卷),马恩全集
3. 国家竞争优势,麦克尔.波特
4. Essentials of corporate analysis, by john-wiley&sons,inc
5. 公共部门经济学,2th,鲍得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经济学,2th edition,斯帝尔格雷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 Economecis, mankiv,英文彩色
8. 政治经济学原理,约翰.穆勒
9. 自由、市场与国家,詹姆斯.布坎南
10. 中间道路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经贸出版社,1973
11. 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7thedtion,by Frederis S.Mishkin, pearson press
12. 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凯恩斯,商务印书馆
13. 微观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7thedition,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二. 货币、银行、金融市场
1.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nalysis, Frank J.Fabozzi
2. 货币金融学,米什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金融市场学,郑振龙,高等教育出版社
4. 资本市场的混沌与秩序,彼得斯,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 Finance, Zvi Bodie, Robert C.Merto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货币、信用与商业,马歇尔
7. 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frank J.Fabozzi,佛朗哥.莫地利安尼,经济科学出版社,2th,1998
8. The financial analyst’s handbook,Sumner N.Lenving
9. 资本理论及其收益率,罗伯特.索络,商务印书馆,1992
10. 货币、银行与经济,托马斯.梅耶
11. 货币与资本市场,8th,peter.s.rose,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2. 金融工具手册,Frank.J.Fabozz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13. 金融体系:原理与组织,埃德温.尼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4. 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艾伦.加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三. 财务管理
1. corporate finance,rose,westerfield,5th edition, McGraw-Hill
2. Maximizing corporate value, George M.Norton
3. 应用公司理财
4. 公司财务原理,布雷利&迈尔斯,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11th詹姆斯.C.范霍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 Financial market and corporate strategy, glinbratt,
四. 金融计量
1. 时间序列分析预测与控制,George E.P BOX
2. 金融数学与分析技术,蔡明超
3. 计量经济模型与经济预测,平尼克.鲁宾费尔德,机械工业出版社
4. 金融数学,Joseph stampfli,蔡明超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4
5. 金融时间序列分析,Ruey.s.Tsay,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
6. 微观金融学及其数学基础,昭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1
7. 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与及实例,高铁梅,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五. 固定收益
1. 固定收益证券,布鲁斯.塔夫曼,科文(香港)出版社
2. 债券市场分析与战略,Frank J.Fabozzi
3. 全球金融市场的固定收益分析
六. 国际金融
1. 国际金融市场:价格与政策,2Th,Richard M.Levich,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2. 国际货币与金融,迈尔斯.梅尔文
3. 国际经济学,保罗.克鲁格曼,5th,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七. 金融工程
1. 期权交易入门,e-book
2. Futures,forwards,options and swaps:theory and practice
3. 衍生产品,郑振龙,武汉大学出版社
4. 金融工程,约翰.马歇尔,维普尔.班赛尔,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5. Financial risk manager handbook,Philippe Jorion
6. 米勒.莫顿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7. Asset-based finance,by citibank
8. 期权、期货与其他衍生产品,约翰.赫尔,3th,华夏出版社
9. 金融工程学,骆伦茨.格利茨,经济科学出版社
10. 金融工程学案例,斯科特.梅森,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
11. options,futures& other derivatives,fifth editon,hall
八. 投资与组合管理
1. 投资圣经,沃伦.巴非特,台海出版社
2. 证券分析,本杰明.格雷汉姆,海南出版社,1995
3. 资产选择-投资的有效分散化,哈里.马克维茨,经贸出版社
4. 投资学,威廉.夏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投资学,zvi Bodie,6edition,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
6. 投资组合管理理论及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
7. 金融心理学,拉斯.特维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8. 格雷汉姆论价值投资
9. 新金融学:有效市场的反例,罗伯特.A.哈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10. 有效资产管理,威廉.波恩斯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1. Active equity portfolio management,Frank J.Fabozzi,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九. 商业银行
1. 微观银行学,哈维尔.佛雷克斯,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rew W.Mullineux
3. 商业银行管理,5th,peter.s.rose,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8
4. 银行信用风险分析手册,乔纳森.格林,机械工业出版社
5. 银行风险分析与管理,亨利.范.格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 银行资本管理:资本配置和绩效评测,克里斯.马腾,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7. 银行管理-教程与案例,乔治.H.汉普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十. 投资银行
1. 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查理斯.R.吉斯特,经济科学出版社
2. 兼并与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一. 基金
1. 共同基金运作,阿尔伯特.J.弗里德曼,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2. 对冲基金手册(中文),拉托尼奥,Mcgraw-Hill,2000
3. 指数基金,Richard.A.Ferri,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十二. 其他
1. 伟大的博弈-华尔街帝国的崛起,约翰.戈登,中信出版社
2. 项目融资(哈佛经典),华夏出版社
3.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二、三、四卷:A-Z,约翰.伊特维尔,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4. 公司治理学,李维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会计学教程与案例,10th,罗伯特.N.安东尼,大卫.F.霍金斯,机械工业出版社(McGraw-Hill),2002
十三. 实用投资类
1.《证券分析》,本杰明.格雷汉姆,海南出版社,2006,70周年纪念版
2.《股史风云话投资》(stocks for the long run),杰里米.西格尔,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投资者的未来》,杰里米.西格尔,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4.《与天为敌-风险探索传奇》,彼得.波恩斯坦,清华大学出版社
5.《资产分配-投资者如何平衡金融风险》,罗杰.C.吉布森 ,机械工业出版社(McGraw-hill),2006
6.《漫步华尔街》,伯顿.麦基尔,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7.《巴比伦富翁的理财圣经》,乔治.克拉森,学林出版社,2005
8.《怎样选择成长股》,菲利普.A.菲舍,海南出版社,2006
9.《金融炼金术》,乔治.索罗斯,海南出版社,1999
10.《个人理财》,杰克.R.卡普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1929年大崩盘》,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0
12.《解读华尔街》,杰弗里.B.里特,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MCGRAW-HILL),2006
13.《金融理财原理》(上下册)(FPSCC考试指定用书),中信出版社,2007
14.《聪明的投资者》,本杰明.格雷汉姆,江苏人民出版社
15.《共同基金常识》,约翰.博格
16.《伯格投资-聪明投资者的最好50年》,约翰.博格
17.《散户至上-证交会主席教你避险并反击股市黑幕》,阿瑟.莱维特,中信出版社,2005
G.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回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答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个就是对资产端的资质进行审核,也就是借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甄别;
第二个是规避国家法律禁止的事项;
第三个是对不同人群进行发放不同额度。还有就是,结合公司情况,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7)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2版扩展阅读:
监管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H. 金融物流监管案例分析!求解答。要求写详细点,跪求
1,(1)物流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员没有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物流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和银行的沟通,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信息传递的不够及时。(2)质押融资业务中,各方应加强沟通;监管公司要负起监管责任,及时向银行反映监管情况,降低融资的风险。
2,(1)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会提高融资的风险;物流公司没有负起监管的责任,对质物的出入库情况不了解,发现问题并没有向银行方面汇报;项目到期,A公司未能还款,且质物出现问题,货值不够。(2)银行、贷款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要加强信息的交流沟通,出现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走法律程序;物流公司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每天都要对质物进行盘点,确定其库存、出入库量等情况;物流公司要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及时向银行方面反映;库存价值低于最低控货值时,应禁止其出库,及时通知企业补货,或者像银行打保证金提货。
以上是我自己比较简单的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O(∩_∩)O
I.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第二版)这门课程第五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知识点有哪些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第二版)这门课第五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第一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与发展,第二节利率风险及其类型,第三节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第四节持续期缺口的衡量与管理,第五节应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利率风险,。
J.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0)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2版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