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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6 15:40:59

A.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附链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B.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C.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统计内容

一、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包括以下五个统计内容:

1、贫困地区扶贫贷款统计;

2、 扶贫贷款及相关普惠贷款专项统计;

3、精准扶贫贷款统计;

4、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统计;

5、货币政策支持情况统计。

二、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三、扶贫贷款存在的问题:

1、扶贫贷款与商业化经营两种属性的矛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2、承货主体能力弱化与信货主体控制风险的刚性约束的矛盾。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1998]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3、三农的低效性与货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农业本身的自然特点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更何况贫困地区农业对自然的高程度依赖及农民对现有农业技术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均难以达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农产品的产量取得丰收,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当前贫困地区三农的低效性。同时,在贫困地区依托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由于产品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销路不够看好,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效益难以提高。

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要保证贷款本金收回来,而且要能够得到利息收人,这是贷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项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贷款追求高效目标产生矛盾,同样使贷款主体对承贷主体失去信心。

4、扶贫货款风险的多重性与货款责任终身追究的矛盾。

扶贫贷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贷款项目风险、承贷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财务风险。

①由于扶贫贷款本身扶持的承贷主体个人及法人经济实际状况,无法为贷款提供担保,使扶贫贷款缺乏风险保障。

②由于贫困地区农业银行大多是贷差行,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绝大多数是靠向上级行借资金,资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贷款利率倒挂,形成扶贫贷款发放越多,银行亏损越大。

③扶贫贷款贴息补贴难以到位,从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累计亏损13922万元,其中,因贴息政策变化应补未补利差2130万元,应补未到位873万元。

由于利率倒挂和利差补贴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贫贷款的风险。扶贫贷款风险的客观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极不完备,贷款风险责任让人难以接受。

D.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规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业务专范围、内部管理、行为规属则、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急迫需要。

E.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F.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
发布日期:2001-6-15
执行日期:2001-7-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信息收集
第三章统计分析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及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统计是指各级行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反映农发行资金运营和封闭管理各项业务状况,相关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和统计资料;

(二)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汇总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开展统计分析;

(四)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

(五)依法进行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六)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

(七)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农发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统计信息收集

第七条统计信息收集以定期统计报表为主,数据来源于会计账表、会计原始凭证及台账等。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

第八条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总行备案。省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制定地区性定期统计报表。

第九条定期统计报表中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发。

第十条定期统计报表中的粮油、棉花管理月报等专业性报表,由总行根据本行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颁发。

第十一条省级分行统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报表中增加必要的统计项目。省级分行以下统计机构不得增加统计项目。

第三章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为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在收集与整理统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农发行经营管理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统计分析包括业务经营状况分析、封闭管理情况分析、金融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等。

第十四条统计分析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持统计指标日径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统计分析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需要,及时提交分析报告,确保统计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不泄露统计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准确、统一,各级行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对外公布全面的统计资料,须经总行行长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公布单项统计数据,须报总行行长批准。

(二)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本级行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行应当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九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定期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的真实情况以及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省级分行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将结果书面报告总行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统计检查可以延伸至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

第六章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及惩处

第二十三条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的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对查出的向题,有权要求其改正;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四)有权对代理行的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系统统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二)拒绝上报或屡次无故迟报统计报表;

(三)违反本制度,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

(四)未经核实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保密制度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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