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利用保险金融机构诱骗投保而又高利转货为目的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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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兼业代理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保险——兼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现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保险代理的业务,属于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兼业代理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业务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由《保险法》第127条赋予中国保监会行使。银行兼业代理自己的客户投保财产保险,不仅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客户并加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更有利于各保险公司方便客户投保,拓展财产保险普及面,增加保险业务收入,促进保险业发展。但最近,笔者在律师业务中发现,有些地方的保险业监管部门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为由,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的财产险业务采取限制监管措施,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财产险代理业务,如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监管部门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对担保物的投保,因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即享有对担保物的抵押权或质权,对投保的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所以应视为为自身财产投保,因而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财产保险的兼业代理业务不符合代理的原则,并且,容易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作为贷款人提供资金的地位强制客户必须投保财产险,将相应保险和贷款一起以捆绑销售方式搭售给客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二、笔者的观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投保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的财产险,不应视为其投保自身财产险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作为出台上述规章的中国保监会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解释作为权威的依据。《保险法》中有关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个在财产所有权财产性责任基础上又广泛扩大的概念。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设置,会产生多个主体对标的物的财产关系,如抵押权人对标的物的抵押权,质权人对标的物的质权,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占有权人的占有权等;对于不动产,除可产生担保物权,还可能存在用益物权,从而一个标的物上产生了上述多个权利主体的多种财产性权利,为此一个标的物会有多个主体享有保险利益。但上述对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的诸多主体,对标的物派生的多种财产性权利是各自享有的。拥有保险利益,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全部财产权利或财产权属,即拥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能视为拥有所有权,拥有抵押权不能将质权或占有权视为自身财产。将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视为自身财产是十分偏颇的。上述23条中说的是自身的财产,应作狭义的解释,即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本身(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基础上衍生的抵押权权利、质权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该23条,也只适用于兼业代理机构投保自身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保险的情形。地方监管机构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应与对《保险法》的保险标的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标的应指保险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民事权利或赔偿责任,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或责任,而非保险标的物。 (二)上述兼业代理行为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就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即抵押权或质权投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保险标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权或质押权,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无疑义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为自身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这一财产权投保;保险公司开展的更不是抵押权或质押权保险,为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无效或丧失承担保险责任。 (三)上述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还与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应是指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由保险公司代偿从而减轻、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利益,或向保险公司求偿以减少、弥补损失的利益。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质押权,按担保法规定,是及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的,该赔偿金或保险金相当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补充担保物。抵押人、出质人具有的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求偿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并不直接享有。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业金融机构尽管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担保权并及于保险金,但不是兼业代理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且,根据《保险法》,财产险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未设受益人。在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险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时,由于《担保法》禁止约定债权届满后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约定担保物的保险金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只是约定就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约定抵押权人、质权人所得赔偿金、保险金‘优先清偿’贷款债权。 综上,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提供担保物的自身客户作为保险公司客户投保,不能视为投保自身财产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这种业务中保险合同当事人。 所以,笔者认为,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为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予以取消,是没有道理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是为了促进业务的开展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存在于业务开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上述限制监管措施,不是保险市场监管和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较多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同时,保险市场的建设也应以给予客户更多的便利为目标追求。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上述业务,不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面主体方便客户的需要,不符合保险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各方面的现实要求和根本利益。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❸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有正式发文么
有啊
❹ 贷款公司要我给他们3000元买保险这是骗人的吗 贷款要给钱买保险
保险可以贷款,但是给贷款公司钱先卖保险不靠谱。保单贷款的流程:
1、将贷款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包括个人身份证原件(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还需准备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保单原件、银行卡号以及保险公司规定的其资料,到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2、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并审核资料;
3、审核通过,银行机构方面确定贷款额度,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完毕,保单留到放款机构做抵押,发放贷款;
4、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
❺ 为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险的金融机构是什么机构
为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险的金融机构是保险公司
❻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学生家长委托投保回执(代投保单)”,里面有一栏填的是目
1,目前是否已经参加或正在申请包含身故责任的人身保险,指的是同类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一定是PICC的。
2,学平险是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好动年龄的幼儿和在校学生开发的。它是保险公司根据和在校学生的情况专门设计的,采用的是自愿的购买原则。学平险对于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来说,它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3,在校期间,拥有了学生学平险,一旦孩子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其保险公司就会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一旦孩子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学生学平险合同中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❼ 我这个车是贷款买的。车辆第一次出事故恩时候保险公司要求我给他们提供保险委托书,在申请保险委托书
如果 .鉴定是你的全责,当然都要提供的。
❽ 关于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清偿银行贷款的范围及银行对意外身故的贷款者贷款利息的计算起止。
建议你嫂子先去贷款银行咨询你哥的贷款细节和保险细节,包括贷款本金·利息·期限,保险种类·赔付限额·==,咨询完后有不懂的疑义的可以问银行员工,银行员工有义务在你们提出问题后给与解释或答复,如有疑义或不合规可以打投诉电话或找银行管理人员,现在的银行管理都很严格的,不会出现不合规你提出质疑还要强行收取你的钱的情况
❾ 银行贷款为什么要求买保险
是国家要求必须贷款的人买保险的。
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从银行方面来说,是为了化解风险,当保险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现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则由保险公司代借款人还本付息。从借款人来讲,则同样是转移风险,当身故(大病等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减免还款的负担。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银行要求贷款人要按全额投保属于违规操作行为。
按规定,贷款人只要投保贷款本息即可,保险分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投保的额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价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受益人是谁,而各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将受益人强制设为银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房屋贷款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更无权指定“第一受益人”。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一般银行贷款是没有办理保险要求的,但有的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会在贷款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办理保险的。
下面为介绍一下贷款需要的条件:提供银行有效的身份证件。银行要求的借款人年龄在20-60周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资质,近期无逾期的行为。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合理的经济收入证明。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贷款的金额较大,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会在贷款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办理保险的,下面为你介绍一下贷款需要的条件: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原则上借款人年龄在20-60周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地区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资质,具有还款的意愿。在贷款带齐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有单位的工作证明。有具体的贷款用途说明。
❿ 项目贷款如何投保商业保险
一般来说银行都会告诉你需要去哪里买什么样子的保险,他们都有合作的保内险公司。贷款项目容一般会投保财产险或机器设备损失险,主要是看你们用什么做的底押。主要保的也是底押的东西。保险的时候一般需要企业的营销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财产明细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