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谈谈如何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员工守则
下面的金融改成银行应该就行了。
金融职业道德论
●耿富欣 郑曦卿 尚广军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
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是对各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起自我约束
作用的行为准则。金融职业道德是金融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
则。
应该看到,金融职业道德属于社会
道德范畴,它不是国家行政强制制定和
强制执行的。其主要依靠金融行业从业
人员的信念、习惯及行业的文化传统来
自觉遵守,当然,也靠社会的舆论力量和
职业教育来维持。因此,就一定意义来
说,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比法律、纪律
等手段更为经常且强大有效。
一、金融职业道德的范畴
职业是伴随劳动分工的深化而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职业分工是一种由生产
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
并且主要是一种经济型和专业技术型的
社会分工。其目的,是通过专业化来提
高效率,创造更全面的社会效益,以满足
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任何时
代、任何社会的道德因受民族文化传统
的影响而表现出特有的民族性。在我
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道德
观无不深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如:
从政有“官德”,治学有“学德”,为师有
“师德”,行医有“医德”,经商有“商德”,
执法有“法德”等。在当今这样一个普遍
职业化分工的时代,由于职业活动中职
业工作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
利益具有一致性,并且每个职业者都具
有平等的劳动互助关系,不同职业之间
都具有相互服务关系。因而,形成了人
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为他人服务的
社会基本关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
心,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社会
影响大,客观上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我们
认为,金融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是:爱岗
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业务优良,服
务人民,奉献社会。作为金融工作者,首
先要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要有高
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勤动脑、多思
考、摸实情、办实事、创实绩上下工夫,兢
兢业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其次,要遵纪
守法,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
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
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必须诚实守信,尤其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必须诚实
守信,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按规程办事,
树立良好个人形象或集体形象,这是市
场经济中的无形资产,是做人之本,竞争
中的立身之本。第四,要做到业务优良。
就是要刻苦学习现代金融知识,现代市
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法律知
识,努力提高金融业务水平,提高金融服
人,在这些情况下,项目融资就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投资者会越
来越重视自身的财务状况,寻求渠道降低资产负债率。项目融
资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投资者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即投资者以适
当比例的投资获取没有担保的最大融资。因此,这就有了项目
融资的前提。
4、中介服务的目臻成熟。项目融资需要大批有经验的律
师、会计师、独立工程师以及财务顾问、保险顾问的参与,以进行
法律文件保险合同的起草签署,会计核算,工程质量把关。目
前,随着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中介服
务正在逐步走向独立并努力与国际接轨,银行业对项目融资积
极参与已由最初的融资顾问迅速成长为财务顾问,虽然从目前
看,上述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但提高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
中。
三、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内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策性障碍。虽然项目融资在我国已不能再称为新生事
物,但客观上法律政策不完善仍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
我国实施项目融资的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
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颁布的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但对于项目融资的一些具体问
题如审批程序、实施指导原则、收益分配、政府担保范围和界限
等,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也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使投
资者得不到正确的政策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这些
政策性障碍只能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2、内在阻力。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融
资方式,已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但在目前,投资者对项目融资的
好处没有特别需求。具体来说,项目融资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
的特色在于其风险共担机制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然而,在我国
现阶段,由于国有银行的怠惰,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导致投资者
对其财务报表缺乏关注,又加之项目融资结构复杂,投资者对之
缺乏了解,种种因素导致国内投资者失去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应
获得的优势。
3、融资成本问题。项目融资的复杂结构决定了其较高的成
本,财务顾问费、律师费等中间费用基本固定且较高,所以对一
些投资规模不大的项目来说相对成本会显得很高,投资者的经
济与心理负担较重。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目前研究内资
BOT项目融资,应该主要考虑地方中小型项目。这些项目投资
额相对较小,操作方便,成本不会太高,对国家统一规划的大项
目起配套和辅助作用。例如,我国正在修建“两横———两纵”高
速公路,其中各个省内的公路干线,特别是通向地方的支线完全
可以在各省的统一规划下采用内资项目融资模式修建。
(责编: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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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论坛 《经济师》2001年第2期
务质量,以过硬的技能为客户提供周到、
快捷、高效的服务。第五,必须有强烈的
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是社会主义职业
道德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
会中,无论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是为他
人服务的,没有服务意识,职业活动失去
了对象,其职业何存?因此,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最
高目标。第六,金融工作者还必须有奉
献社会的精神。职业的社会性质和地
位,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
责、权、利。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
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社会的
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
统。从本质上讲,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
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是由人的存在的
个体和社会这二重性决定的。从人的生
命存在个体性的角度来看,人人皆有权
利。从人的存在形式的角度来看,人人
皆有义务。亦就是说,作为社会的一员,
一方面对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贡
献,另一方面从社会中又得到对个人的
尊重和满足。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从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义务
的角度看,义务具有优先价值,也就是
说,任一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
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一个人如果不承
担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他就不可能得
到社会对自己的尊重与满足。所以说,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创造性
劳动,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的奉献。金融
业和金融干部职工支持和服务于经济建
设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二、金融职业道德的不良现状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就现在
面临的情况而言,说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的任务还很重是不过分的。目前,金融
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些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淡薄,思想涣散,
行为不端,纪律不严,责任心不强,团队
意识差;有些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知识
结构和业务素质不适应现代金融和现代
管理的需要;有的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
工缺乏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差,业务不求
上进,行为不守规章;有的干部职工贪图
享乐,追名逐利,廉洁意识差;有少数干
部、职工违法违纪,参与金融犯罪,败坏
金融队伍形象,损害金融机构信誉,影响
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造成上述问题
的主要原因是:从外部环境来看,一是道
德价值的困惑;二是道德行为选择的二
难性;三是道德调控的失效;四是反道德
行为的盛行。从内部来讲,我们在工作
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主要是:有的金融
单位只重视业务经营,而忽视了对干部、
职工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有的金
融单位的主要领导民主意识淡薄,作风
独断,使干部职工在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应有的权利得不到
实施;某些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差、职业道
德水平低,有的根本不知道法纪的规定,
不懂得职业道德的规范,比如,只要组织
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只求少干多挣,不
讲服务质量;有的干部职工虽然知道,却
没有形成自律,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
险。殊不知,在企业经营管理诸要素中,
人才是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人既是管
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动力。只有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的提高,才能充分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和促进金融
事业健康、高效、稳健地发展。
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
式,金融业本身就包含一定道德的基础
和根据。同时,金融业还由于它所固有
的社会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然要在道
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不同道德体
系、不同道德原则,是不同经济制度、不
同社会制度、不同人群在道德方面的界
限、区别。因此,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
设,必须从现在抓起。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人格培养
这是因为,充分的个人品格修炼和
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适应未来金融事
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良好的个人
品格形象和职业道德形象是在未来竞争
环境中拓展业务、赢得客户、创造个人业
务佳绩的需要;加强个人品格和职业道
德修养是个人在激烈竞争的社会整体环
境中的生存之本、成功之源。人格是人
之为人的基本资格。人格培养是最基本
的品德培养,也就是使每个干部职工具
有人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比
如,要有荣辱感、廉耻心,要有道德追求,
要诚实、守信用,要自尊、自重、爱护自己
的名誉,要懂得尊重别人,要有同情心、
正义感,要讲良心、负责任,等等。因此,
金融部门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干部职工进
行诸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助人为乐、无私奉
献等教育,以此培养出干部职工高尚的
人格品质。
(二)搞好对干部职工的自省和慎独
的引导与教育
面对当今社会上“逐利口号的喧嚣、
个人至上的张扬、贫富差距的扩大、金钱
欲望的膨胀、社会风气的滑坡、道德评价
的偏离”等不良现象,切实增强干部职工
的自省意识,培养他们的自律精神,是提
高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培育优良
职业道德的关键环节。所谓自省,就是
每天都要反复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以
便发现有违背常礼和伦理道德要求之处
及时纠正;所谓慎独,就是在独处无人注
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防止出
现违背道德的念头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
行为。因此,金融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干
部职工学会自省、慎独,就可以促使每个
干部职工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思考自
己的得与失、善与恶、对与错,开展积极
的思想斗争,自觉纠正言行偏差,并不断
为自己提出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逐步
完成从自发到处自觉、从外表到内心、从
被动到主动、从他律到自律的行为转变,
从而使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到一个
新的境界。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金融业职业道德建设属于群体文化
建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社会公共性和
示范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
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加强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显得愈发重要。金融
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
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齐
抓共管。
1、强化“三个意识”。首先,要强化
整体意识。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将金融
职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不可
分割的整体,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
核、同奖罚;二是将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本
身也看成一个整体,把握金融职业道德
建设的丰富内涵,把握它内部的结构关
系和各自的结构功能,把握它的整体联
系、集合功能及有机统一,进而整体出
发,以联系的、发展的眼光,部署好、操作
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科学地认识
和把握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整体,就是要
坚持以培育“四有”干部职工队伍为根
本,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以科技教育为条
件,以企业文化和思想教育为两翼来进
行总体部署,这样,才能形成基础牢固、
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协调发展的格局。
其次,强化主体意识。所谓主体,就是依
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主体即是干部职
工,干部职工既是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
动力,也是目的,既是“建设主体”,也是
“受益主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依
靠主体,提高主体。强化主体意识,就是
要吸引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并注重每个
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强
化载体意识。所谓载体意识,就是重视
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以及活动的舞
台、活动方式,解决好金融职业道德建设
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不言而喻,干部
职工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文化,
需要场所,需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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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01年第2期 ●经济师论坛
进、做好事,同样需要对象,需要舞台,需
要借助某种方式途径,更需要凭借主观
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本身。没有活动载
体,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2、突出“三个重点”。金融职业道德
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要不断地提
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纯化其心灵世
界,不断地激发干部职工的进取精神和
提高其文化品位,不断地净化干部职工
的道德风貌和优化其工作环境,不断地
褒扬干部职工的奉献精神和点燃其爱国
热情。概其要义,应突出“三个重点”:首
先,要突出抓好“三关”教育。金融职业
道德主要通过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的职
业行为和效果得到落实和体现,重在实
践。但是,每个干部职工的行为和实践
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合理突出抓好干
部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
育。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使干部职工
真正树立“五种”意识,即为人民服务意
识、敬业意识、乐业意识、职业规范意识
和勤业敬业意识。其次,要突出抓好“三
主义”教育。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崇高的
职业理想,增强从业荣誉感,进而使干部
职工能够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
惯,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觉的行
为,使其成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
必须锲而不舍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教
育,使金融行业和金融员工与服务对象
建立良好、和谐的群体道德关系。其主
要标志是:坚持理性化与互相尊重的文
化;推行一种友好、公正的生活秩序;倡
导一种诚信守真的道德精神;饱怀一种
平等宽容的心态。第三,突出抓好“三
德”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
德教育,涵盖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
体内容,既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和
集体主义原则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
德,也体现了社会生活各方面对公民行
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最广泛、最实
际的道德建设。因此,必须始终不渝地
抓好对干部职工的“三德教育”工作,以
此促使干部职工身体力行“文明礼貌,助
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
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
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3、建立“两个机制”。要保证金融职
业道德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地运行,必
须建设一整套运行机制,如领导机制、激
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等。其中
最重要、最本质的是两个机制:即动力机
制、约束机制。
(1)动力机制。金融职业道德建设
的动力可分为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内
在动力是指金融干部职工逐渐形成努力
提高自身思想素养、道德水平、科学文化
素质的内在要求,并把这种要求作为规
范自己行为的动力。这是基本的、起长
远作用的动力。一般来说,思想道德文
化素质高的人,其内在动力就大;反之,
就小,甚至没有这种动力。外在动力就
是我们常说的激励。激励金融干部职工
积极参加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最核心的东
西是利益,在“利益”中,最根本的经济利
益即物质利益。这是因为,在现阶段,从
主观上来讲,“干活吃饭,挣钱养家”还不
能不成为多数人就业的主要动机;就客
观上来看,这也是职业的一个基本事实
和特征。实践证明,足够量的激励是促
使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聪
明才智的强大推动力。
(2)约束机制。约束是使金融职业
道德机制严格、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
证。约束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内
部约束是指主体自行做到的合理正确的
抉择。外部约束是来自主体之外的制约
和监督。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通常是联
系在一起的。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动力
机制、约束机制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干
的,而是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的。动力机制可以说是推动系统运作的
发动机,动力不足,系统运作就不可能进
入高效状态。约束机制可以说是系统运
作的控制器,控制不力,系统运作就会造
成无序状态。
4、完善规章制度。制度和机制是两
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其区别
是,机制是一个动态概念,制度则是一个
静态概念,机制是活的,制度是死的。其
联系是,机制要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体现。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项制度都能起到规
范和体现机制的功能。因此,加强职业
道德建设还要在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上
下工夫,要做到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齐抓共管。
同时,还必须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要
使职业道德建设达到“规划合理,制度健
全;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奖
罚;面上工作有人抓,点上工作有人管,
具体工作有人干”之目的。鉴于金融职
业道德的不良现状,我们认为,必须坚持
不懈地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金融
大政方针,看有无利用职权为本单位谋
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查岗位职责履行
情况,看有无作风浮漂,工作敷衍,敬业
精神差的现象;查金融法律法规,看有无
违章违纪,违规经营,中饱私囊的行为;
查优质服务,看有无违反金融工委提出
的规范化服务的“八条标准”;查团队意
识和集体主义观念,看有无拨弄是非,争
权夺利搞内耗的现象。
(责编:小青)
(上接第156页)单位和人头。要明确公示承诺的期限、数值、等
级、指标、进度等。二是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按照党建、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财务会计、信贷政策制度、法规要求,把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员调配、领导提拔、重大财务开
支、大宗物品购置、资金调度、信贷管理等内容,具体归纳,做到
量化,向内部广大干部职工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与评判,以达
到党务、行务公开,加快民主监督和依法治行进程。
(三)加强对公示监督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推行公示监督,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有益探
索,是对“三讲”教育成果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次新检验,是对各
级行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素质的新考验,为此,只有引起各级行
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
领导与考核,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一是各级行应把推行公示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
委书记行风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把关。
二是各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把推行公示监督作为纪检监
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督办与指导,严格考核,重点要搞好搜
集企业和广大群众意见,及时反馈,以达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
务质量,推动全行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是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要利用信
息、简报、各级行机关刊物、工作园地,加大对公示监督的宣传力
度,在外部要借助新闻单位的力量,加大对全行推行公示监督的
宣传,进一步提高农业政策性银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征得地方
党政、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
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目前,公示监督制的推行,主要是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进
行有效的公示监督,我们把它引进农业发展银行,具有由内部纪
检监察部门组织推行、严格把关,还属起步和探索阶段,有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需全行上下共同努力去适应、解决,相信,随着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公示监督制一定能够在农业发展
银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责编:乔木)
『贰』 会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防范会计风险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会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秩序的好坏。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会计人员在执业中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准确完整地处理会计业务,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岗位资格、聘任职务、提职、晋级等精神和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起来。选拔政治品质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讲道德的人从事会计工作,并定期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的进行轮换,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把道德教育溶进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内心,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中,做到会计行为合法合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是降低会计风险的有效途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能够把企业目标管理和员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企业员工的短期行为长期化,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防范会计风险和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防范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工作失误和舞弊等。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能够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效地降低会计风险。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必须实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与权限,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机制。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就是要求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实行记账收款与保管现金职务分离;货款支出与记账审核的职务分离;货物的采购、验收、保管与付款职务分离;货物的收发与记账职务相分离;开具支票与掌管签章职务相分离;开具发票与收款职务相分离;记账、审批、经办及保管人员的工作职责相互分离;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必须相互知情和共同商量。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 坚持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程序。
三、运用会计信息技术,防范会计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会计电算化的广泛运用,必须通过运用会计信息技术防范会计风险。会计信息依赖于计算机网络实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内部会计控制方式由人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利用信息技术将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嵌入到内部会计控制各个环节中,加强对会计记账、登账以及报表输出等各个环节的内部会计控制,把会计工作全过程的每项业务都置于会计信息系统中,锁定会计人员的操作权限,授予不同岗位会计人员的操作权限,设置多级安全保密措施,使得操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网络系统的开放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加了信息使用者恶意篡改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存储在磁盘和计算机里的会计信息和数据将面临着安全风险。必须加强对数据输入和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以及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各项规定与办法的有效实施,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有效地防范计算机会计风险。
四、加快会计法规建设,防范会计风险
基于会计自身特点会带来会计风险,应当完善会计法规体系,降低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人为地消除它,通过对会计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不断补充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使之更加适应环境变化, 减少会计的不确定性程度。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促进《会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提高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的实用性与预见性,尽可能地减少会计政策与会计选择上的随意性,降低由于会计理论和法规的原因形成的会计风险。通过完善会计法规体系、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把会计风险降到最低。加快《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使得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章可循,减少会计从业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的概率,尽量减少会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主观性,防止借以粉饰和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人为地加大会计风险。
五、完善会计监督机制,防范会计风险
加强会计监督是防范会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来减少单位内部的会计风险。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与制度化,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国家监督主要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建立严格的会计惩罚机制,采取新闻曝光、重新确定信用等级等措施,增加企业会计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和风险,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发挥会计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才能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有效地降低会计风险。
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防范会计风险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降低会计风险的有效途径。在政治素质方面,重点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策水平,增强其责任感和法律观念。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思潮的侵袭,教育会计人员严格按法办事,依法执业。在业务素质方面,重点是提高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现代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制度,严格规定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会计专业教育,并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严格培训,对没有取得资格和达不到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则不聘其从事会计工作。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接受教育,使他们不断积累经验和更新知识,及时了解会计政策,掌握会计事项处理方法,不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能力。在会计人员的聘用上,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重考察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度,为会计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选拔会计人员的时候还应当考察其专业胜任能力,做到德才兼备,从源头上把好会计人员的素质关。此外,随着网络技术在会计领域的不断应用,会计人员的技术手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必须加快知识更新,大力推进会计人才的培养,加快会计信息化的步伐,保证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会计风险在企业中是无时不在的普遍存在于会计领域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完全消除它们,人们只有通过各种对策降低会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运用会计信息技术、加快会计法规建设,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等对策防范会计风险
『叁』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肆』 谈谈违规违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危害
农村信用社经脱钩农行隶属关系后,由于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加上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完善、产权不明晰、内部管理相对薄弱、员工素质普遍较低的等多面的因素,几乎具备操作风险发生的一切条件,长期以来不断发生的操作风险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2005年开始,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开展了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结果显示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发案率接近占50%。可见农村信用社的操作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严重,潜在操作风险和隐患时时存在,使农村信用社防范操作风险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操作风险的防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防范工作刻不容缓。
一、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特点
从全面的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操作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涉及面广,以信贷为重点区域。从已经查出和暴露的违规操作和各类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贷、投资、融资、结算、财务会计、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业务领域均有违规、违章、违纪、以致违法现象。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操作风险多发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贷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一是对同一贷款户由多个信用社多次发放贷款,从而达到化整为零、逃避贷款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成为违规发放贷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贷款损失严重。二是贷款管理不严,贷款跟踪检查不到位,贷款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三是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全面,给贷款安全留下隐患。四是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没有及时做好贷款五级分类。有的信用社还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跨地区、垒大户等其它违规贷款也屡见不鲜。
(二)危害性大,以侵占资金为目的。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风险是主观性的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危害性相当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贷款质量。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前,全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不良贷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资金损失。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柜台操作失误等均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三是留下风险隐患。有的操作风险虽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损失,但却留下风险隐患,给经营带来无法估量的困难。四是引起法律纠纷。由于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一旦对簿公堂极有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操作风险制造者其主要目的无不是为了侵占资金,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后果是资金损失和风险增加。
(三)作案手法低劣,违章操作是主要形式。从各类操作风险事件和案件的实施形式看,违章操作是主要形式。无论是无知或非主观性引起的操作风险,还是以侵占资金为目的犯罪作案,均是无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存在,或者是寻找制度的漏洞和真空加以实施。作案人大多作案手法低劣,但由于制度形同虚设,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不对或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有的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的大案经过很多的稽核和检查却安然无恙,直至展开拉网式排查或专项检查时才暴露。
(四)违规代价低,对当事人以教育为主。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机构,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但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亲缘化现象严重,人际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个别领导在对责任人的处理上大多怕得罪人,而不敢或不愿从严查处,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违规和犯罪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原因分析
从浅层次看,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是发生各类操作风险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据银监会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另有20%的案件是无章可循造成的。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有些业务领域还存在制度盲区,由于无章可循和制度本身不科学不合理,致使大量的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另外,由于执行制度不力,制度效力递减。
(二)员工素质偏低,教育和管理不够。由于没有统一的进人标准,农村信用社进了不少低学历、低素质的员工,进入信用社后又得不到系统的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数员工自身免疫力不强,在业务操作中,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信用社人员的任用、考核机制存在缺陷,重要岗位人员使用失察,平时对个人行为缺乏考核和监督,交流、轮岗、强休制度不落实,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机会。
(三)检查监督不到位,稽核工作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子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究其原因是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发生。本来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有的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事后监督岗,因此作案分子乘虚而入。稽核和检查可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使之流于形式,于是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四)考核激励不科学,做假现象严重。过去各基层信用社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纷纷加大绩效考核的力度,存款、收息、“双降”、贷款营销等指标齐全,并将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个人业绩的主要依据。员工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往往不择手段,各种踩线违规现象愈演愈烈,正向激励作用明显走样。在考核中长期处于劣势的一部分人,就会产生各种为个人考虑的不良思想,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利用职务之便以获取资金为目的实施作案。
以上导致了各种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从深层次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紊乱、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抗风险弱是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深入分析这些深层次原因,有利于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既治标又治本。
(一)系统管理体制紊乱。农村信用社从成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使农村信用社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很多问题由此滋生开来。在农行、人行、银监局管理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实际上委托一个部门来完成,成为其全部工作的一个附属,这个部门在管理时有职无权,监督和执行完全脱节,造成行业管理形同虚设,拾得本来需要行业管理来完成的重大事项,如制定统一的制度体系和行业标准、整体维护行业权利、形成整个行业的信息网络等无法实施,使农村信用社内控体系不健全、不科学或五花八门。在缺乏法人自律、内控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之下,又没有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就导致了一些法人社为所欲为的局面。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导致行业管理的乏力是长期以来形成操作风险的一大根本原因。
(二)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管理职能缺位,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几乎处于空白,社员大会(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按规定职责和程序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混淆。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导致极少数联社的理事长违规经营,把企业推向崩溃的边缘。
(三)有效的外部监管不到位。在行业管理职责归属省社以前,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先后统一履行行业管理和外部监管双重职责,既当“教练”,又当“裁判”。由于这双重职责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相容性,导致人民银行、银监局都无法充分发挥好职责,尤其是有效的外部监管明显弱化,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保护”、“纵容”,对其违规现象基本上是视而不见,致使很多问题不能浮出水面,基本上是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基层社负责人不把违规经营当回事的心理,各种违规操作屡查屡犯。
(四)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使农村信用社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前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实行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加上服务对象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使之无法有效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和各种侵害利益的行为,农村信用社为了生存不得不屈服于行政干预和有权部门不合理的摊派,有时不得不违背经营宗旨,不得不以违背规章制度为代价而违心地按照有权部门的指令去提供各种“服务”。
三、防范操作风险的思路及具体措施
风险管理能力是构成银行竞争力的根本。在农村信用社这样一个管理基础薄弱、抗风险能力低、各项改革尚处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必须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同时提升经营管理理念,创新防范操作风险思路。
(一)必须加快构建防范操作风险的管理体系。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防范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有机协调、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包括六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人治理机制。要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建立社员股东对理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制衡。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体系。要建立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并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接轨的内控体系。第三个层次是有效的行业管理。建立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层层管住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四个层次是党的建设。明确党组织在防范风险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按照党组织在作风建设中解决勤政廉政问题的方法,解决防范道德风险的问题。形成上下级之间和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通过党内的民主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的可能。第五个层次是合法的外部监督。积极地引进和欢迎银监部门、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部门外部的监督。第六个层次是道德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弘扬农村信用社的企业精神,全力推进以提高职工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标的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内外兼容的宣传机制,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形成有利于防范操作风险的企业价值体系。
(二)必须推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1、切实增强操作风险意识。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操作风险自始至终与业务活动相伴而生,每一个业务点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的观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态度以及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2、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在制定制度时要贯彻“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科学理念,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对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是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风险,并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风险管理部门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同时为防患未然,必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3、强化岗位监督约束。操作风险主要发生在一线岗位,科学调配岗位,使岗位与岗位之间相互制衡,人与岗位实行互动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力保证。一是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二是有力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性休假制度,使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暴露,有效控制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及其操作人员的管理。四是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举报奖励制度,实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群防群治。五是实施分级监控,形成连环责任监督,使一线员工、信用社、联社三个层次通过相互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防范运作机制。
4、发挥稽核检查工作事后纠错和警示作用。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稽核监察队伍系统。建立系统的稽核队伍体系,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程序,通过培训提高稽核队伍履职水平,通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树立稽核检查权威。二是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注重日常的常规稽核检查,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增强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率,彻查所有相关问题及其根源。三是改进稽核方式。要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业务进行排查,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
5、增强基层执行能力。基层信用社是整个风险防范的基础,基层员工又是风险防范的真正主体。增强基层的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建设,一是要选好一个靠得住、能干事的信用社主任;二是要打造一个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三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风险的机制;四是要形成一套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和农村金融特点,并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减少风险的工作方法;五是要创造一个能够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各个基层农村信用社都打造成具有完美执行力和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团队,使之成为有效防范风险的牢固堡垒。
6、加强内控文化建设。良好的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伍』 银行案件防控措施
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是预防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制度,不给违法违规人员留下可乘之机。如可以引入管理人员权利制衡机制,使管理人员的个体行为处于整个管理层的制约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明确岗位责任并签订廉政保证书,规范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坚持信贷审贷分离,采取大额贷款审批人员交纳风险金的做法,从操作环节上防止违规放贷,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坚持岗位轮换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格执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加大对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是杜绝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内部人员违法违规,固然有心存侥幸的成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违法违规成本的漠视。因此,要增加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违规。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守法和敬业精神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素质差异性很大,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欠缺成为引致内部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弘扬廉洁奉公和爱岗敬业的主人翁精神,形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奉公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金融风险的产生会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会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因此,要将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放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风险化解于萌芽阶段。多未雨绸缪,少亡羊补牢。
『陆』 银行职工违法违规而辞职还能从事金融行业吗
如果您在工作中违规违法的事情已经立了案,或者已经记入档案。那么至少银行系统是不能再进。但是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还是可以从事的。例如证券公司,理财投资机构。信贷机构。
『柒』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捌』 金融监管的成本构成
(一)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
1、监管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
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来说,从人民银行总行到各县支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系统。这一庞大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都是一笔庞大的成本投入。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
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尤其是由总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现场检查工作,都必须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各层次监管工作在组织实施及运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这笔监管成本在监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只要开展金融监管活动,就必然要对监管活动在人、财、物上有所投入。
3、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
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在金融监管的高素质人才配备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培训成本。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利用普华公司对华援助项目,对金融监管的各层次监管人员进行了信贷资产质量、衍生工具、外汇业务等多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也利用国内培训、境外培训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监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1、监管对金融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
近几年来,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从成本理论来分析,这种监管严格,处罚严厉的金融监管,对于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审慎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秀,但由于监管的种种制度控制和各项处罚措施的实施,也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于业务的发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金融机构“惧贷”现象。
2、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
1993年以后,通过清理整顿,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种处罚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处罚,更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这种严格的金融监管,虽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违规业务的无节制发展,但由于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如贷款的投放因担心出现不良而不敢进行。从这一点来说,金融监管也使金融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价。
3、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
从理论上说,金融业务的创新,可以使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利益达到一个较佳的层次,但由于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同样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金融机构,要想获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进行金融创新。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进行金融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创新有效益,也有风险,其创新获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励,在现行体制下。难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创新所形成的风险,则要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两相比较,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必然会有所遏制,由此而来,也必然会使其利益有所损失。尽管金融机构是否开展金融创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同金融监管的力度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关系的。
二、金融监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监管的效益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自身效益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一)对金融监管自身效益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视,使得对金融监管各项软、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管,就必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包含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各项制度,同样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项内部基础制度。
2、不断加强监管组织
监管组织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来说,在监管成本投入较小的情况下,监管组织也必然难以得到扩充和加强。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监管的组织体系也必然会得到不断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庞大的组织体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的监管,也将由于监管主体的增多,而更为全面、更为细化、更为有针对性。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新领域,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是监管部门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监管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成本以后。监管部门所获得的效益回报必然是监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种整体监管素质的提高,虽然难以用一定量的金钱来加以衡量,但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机构效益
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付出的成本代价是值得的,因为中央银行监管相对独立,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为重,能够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各金融机构能够在同一外界环境中开展业务竞争,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的有序发展,推动金融创新能力的合理开发。金融机构的最终收益将远远超过由于金融监管的监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会经济效益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行业,关系面广,渗透力强,其业务活动关系到千家万户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方方面面,金融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稳定和国家稳定。尽管金融监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为节省成本而放松监管,那么金融业破产倒闭的社会成本则更大,将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危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金融监管的效益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上,将是无法估量的。简单地说,金融监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来说,可以维护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
『玖』 财务人员虚列收入,虚列成本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虚列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混淆成本费用核算的界限,虚增成本费用的舞弊行为。
虚列收入违反《会计法》,这样的报表如果用于对外报告给投资人、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不管是用于融资还是提供统计数据,根据其导致的后果不同,就会出现触犯民法、刑法,而不仅仅是行政法规。
这两种行为都属于偷逃税款行为,税务局的处理手段会从补税同时补交滞纳金,到罚款,到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坐牢是肯定的。
企业违法要由违法事件的责任人来承担,除了企业本身要承担民事责任(经济触发、赔偿、停业)之外,策划、指挥、指使、参与的相关人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承担的责任有大小,判的轻重根据角色来,如果仅仅是被老板逼的被动而为,那么在有证据的前提下,会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9)金融机构员工违法违规成本扩展阅读: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纳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有虚列成本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追补因虚列成本而偷逃的税款,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支出。后经落实确认这些暂存的资金,属县财政以前年度以公用、专项等名义,拨给各单位的经费,但财政部门在拨款时就明确告诉收款单位,该款项不能使用,财政还要收回。
『拾』 违法违规违纪的成本有多大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暴露出监管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不足。 其二,缺乏对权利监管制约的整体效力。 其三,违规违纪违法成本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