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法对金融犯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贰』 金融犯罪的详解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 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叁』 金融犯罪 判刑多久
金融犯罪有很多,不同的犯罪种类,甚至不同的犯罪手段、犯罪方法都会有不同的判刑尺度,这个不说明具体的罪名是没法回答的。
另外,你说的金融犯罪大多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你可以对照看一下。
『肆』 到底金融犯罪类型有什么
金融犯罪大家一定是不陌生的,微单了金融的法规的话就会造成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罪行以及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那么对于金融犯罪的类型有什么,一般的是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划分的,按照主体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的话是分为危害性货币管理的犯罪,还有就是危害了金融机构
的犯罪,最后就是危害金融业务的犯罪,相关的其他划分知识在下面也会一一介绍。
金融犯罪类型有什么?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
分别按照行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
①
按行为方式分: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②
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金融犯罪特点有什么?
多元化
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
隐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
全球金融犯罪书
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
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后果
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大家也都知道金融是非常赚钱的行业,单也是非常容易造成犯罪事件发生的行业,因为大家在承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之后就会发生犯罪的,而且涉及的犯罪金额的数目一般都会很大,这样话罪行就会严重的,所以在充实金融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
延伸阅读: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全文
变造金融票证罪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伍』 金融类犯罪罪名包括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陆』 刑法中关于金融证券犯罪规定有哪些
在金融证券犯罪类型中也是有多个罪名的。根据不同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柒』 金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由金融犯罪的定义可知,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金融管理秩序本身也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一些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是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
金融犯罪的客观表现金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货币、贷款、结算、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违法性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行政违法性,其二是指刑事违法性。在一定意义上说,金融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前提,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行政违法性发展的结果。另外这里所说的金融管理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有关金融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内容。
金融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种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单位有:1.拥有外汇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如逃汇套汇罪的犯罪主体便是这类单位;2.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等,这些单位往往成为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组织。
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个人,主要有:1.负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2.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如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金融犯罪在主观方面-般由故意构成,而且往往是直接故意如伪造货币罪、贷款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票据欺诈罪、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罪,保险欺诈罪等均由直接故意构成,但有些金融犯罪也可由过失构成,如非法发放贷款罪即是如此。
伪造、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概念所谓伪造、变造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非法制造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国,人民币是惟一的国家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货币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②本罪客观上必须有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按照现行流通的国家货币的式样、图案、颜色、特征、质地等,用描绘、印刷等方法,制作假币以冒充真币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对真实的货币,采用涂改、拼接、挖补、剪贴等方法进行改制,致使真实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加,从而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③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意图。
④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任何人都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当然,由于伪造、变造货币,需要一定的技术,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实施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人大多精通印刷、绘画、美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捌』 法律问题:金融诈骗定性的数额是多少
一、“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立案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现行的法律文件对于数额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混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20万元以上“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4、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5、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6、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7、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8、“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9、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
『玖』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拾』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案例:万某熔币制假港币案
——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任某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购买假币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
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别实施购买和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换取假币等
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对实施非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币行为的
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购买、使用和持有假币案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等问题认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私设地下金融组织行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标准的认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齐某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案
——对“行为人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借贷给他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罗某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四:冯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二:古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案例一: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险支公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等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某违法运用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认定等
案例二:王某违法运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一:王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刘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对填充空白票据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案
——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案
——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办卡、售卡案
——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孙某、杨某等人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对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杨某非法出具票证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张某等违规承兑票据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内幕交易案
——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例二:张某、李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对“建议”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等
第四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观方面和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票价格案
——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对逃汇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
案例:王某、石某骗购外汇案
——对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游某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汪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洗钱罪客体的认定等
第九章 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案
——对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案
——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贷款案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五:刘某贷款诈骗案
——对以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罪
案例一:游某票据诈骗案
——对盗窃空白票据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吴某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伪造”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以及信用卡诈骗案
——对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案
——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六:杜某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
——对“抢劫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七: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对“伪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吕某等保险诈骗案
——对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对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案例三:张某保险诈骗案
——对“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案例四:航运公司协助毁损货物所有人事后骗保案
——对事后投保、骗保行为的定性
案例五:郑某、常某内外勾结骗保案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等共同骗保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