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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减值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4 07:01:10

A. 金融企业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国度促进金融业开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取一切能够的措施和施行必要的顺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存款类债务,可以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封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历,或许已完全中止运营活动,被依法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2)借款人死亡,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富或许遗产停止清偿,并对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3)借款人蒙受严重自然灾祸或许不测事故,损失宏大且不能取得保险补偿,或许以保险赔偿后,的确有力归还局部或许全部债权,对借款人财富停止清偿和对担保人停止追偿后,未能发出的债务;
(4)借款人冒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财富缺乏出借所借债权,又无其他债权承当者,经追偿后的确无法发出的债务;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迫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富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顺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发出的债务;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停或经债务人会议经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实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务;
(7)由于上述(1)至(6)项缘由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权,企业依法获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存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债务;
(8)开立信誉证、操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作垫款时,凡开证请求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缘由,无法归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缘由,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发出的透支款项;
(10)助学存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无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存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发出的存款;
(11)经国务院专案同意核销的存款类债务;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

B. 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准备)不得扣除,在实际操作时是不许可的,许可项目也必须拿到税务部分的核准书,很麻烦。
纳入税务处理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各项资产增值或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以上政策,以历史成本计税,不得调整。
象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获得的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初始价值,这个才是涉及公允价值的

参考:网络

C. 以前年度计提资产减值,申请税前扣除时是否申报资产减值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的资产减值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资产减值86.5元要调减费用,但报废是应按减值部分加净值部分申报税前扣除(即86.5+295.68=382.18元)

D.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八条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二)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三)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时且经税务局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E.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F. 关于财税[2009]64号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

减除的余额表示的是已经在上年扣除掉的损失的金额。

之所以减除,就是为了防止重复扣除。

你可以理解为只对本年新增的损失部分可以扣除。

G. 贷款减值准备能税前扣除吗

目前税法规定只有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是允许税前扣除的,而且计提比例不得超过5‰。其他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H. 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是真的吗

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经过计算判断应收账款和资产发生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时使用的会计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损失只有实际发生的才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根据判断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

I.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呵呵,这是一个棘手问题
可不可以关键在于准备金合不合有关规范与范围,关键在于跟当地税务沟通获得批准了
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没有错,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对存货跌价准备作纳税调整,相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各类准备金,都应该比照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样,企业才能在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国家的税收政策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十条(七)项中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那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
企业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明确排除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可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商业流通企业)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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