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会计决策者相关。再次求助~
作为CDS的卖方,正确的披露应该是既在资产一边确认获得类似年金的固定费用的收益,也应在负债一边根据第三方违约发生的概率,及时计提自己的或有负债或准备等。这也符合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此外,财务报告中的问责制,要求诚实披露即使是对自己不利的消息。在对高杠杆的披露上,虽然投资银行在年报上体现了自身的杠杆比率,但是由于有表外业务SIVs等的存在,真实的杠杆比率则更高。所以在对CDS和SIVs等工具的披露问题上,相应的银行和机构并没有做到诚实的披露,也就意味着企业实际存在更高的风险。
(3)或有事项披露。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东亚国家对担保的披露很少,而熟悉东亚经营环境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的大公司和银行都经常为其关联或无关联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如以银行担保贷款为例,在东亚各国,企业的普遍做法:一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为实力较弱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以帮助后者获得贷款;另一是许多企业集团为取得借款相互提供担保。如果这些交叉担保借款不予以披露,则一方面为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许多效率低下,不具备盈利性的项目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一旦市场略有波动,就会出现企业偿付危机的连锁反应,进而引发银行的兑付危机。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缺陷,掩盖了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了投资者,当市场出现波动,出现投资者没有预料的情况,投资者就会恐慌,纷纷撤资,进而出现金融市场的混乱,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二)薄弱的内部控制难以应对金融风险
内部控制的目的包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良好的内部控制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内部控制薄弱,就会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最终难以承受金融风险的冲击。
1、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松懈难以抵制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要求其必须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资金来源控制资金的运用, 防止超负荷经营.保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数量、结构相对应.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在金融危机中,被整顿、兼并、重组的银行大多是在经济过热的环境中,没有能够严格贯彻风险控制的经营原则,盲目追求高利润,甚至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遇到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就难以应对。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善,不按资产负债管理原则经营,各种制度如贷款审批制度、贷审分开制度、贷后跟踪制度、贷款回收责任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没有严格执行。
亚洲金融危机中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表现之一是在会计管理上存在帐外经营、弄虚作假的现象。许多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管制,获得巨额收益,放松了会计管理,搞帐外经营。比如,日本山一证券公司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帐外债务高达21亿美元。还有些金融机构弄虚作假,编造会计信息,如大和银行纽约分行隐瞒严重亏损,虚报利润。表现之二是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许多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内部牵制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如,大和银行在美国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完全由井口俊英一人负责,交易过程和交易纪录只有他一人知道,最终酿成巨额亏损。内部控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在许多亚洲国家,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常常是走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银行的经营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大增。
在次贷危机中,对借款人进行认真而详细的审查是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个步骤,也是银行过滤风险的重要基础。本来住宅抵押贷款的取得,银行是有相当严格的标准,贷款人一般需要满足5C 标准( 既品德,能力,资本,抵押品,经营环境和联系性),才可以得到贷款。同时借款人在得到款项以后还需要严格的执行协议并受到发放贷款机构的监督。但随着住房价格的上涨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贷款机构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 开始放宽甚至取消相关标准,规避内部控制,最终酿成金融危机。
2、非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难以应对风险
在金融危机来袭时,非金融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莫过于流动性不足,以致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导致停产,倒闭。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货币大幅度贬值,房产等抵押品的价值下跌,导致许多在经济过热的时候大量负债的企业无法偿付债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大量不良负债,出现挤兑风潮,结果是大家都对市场失去信心,金融机构收缩信贷,不敢轻易贷款,企业出现资金断流,流动性危机。许多经营多年的大牌企业也都纷纷重组,兼并,甚至倒闭。中小企业更是缺乏资金进行生产,有的只能停业。这些纷纷停产,倒闭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在经济繁荣的时候,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过度负债。负债是可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为股东带来收益,但是当负债上升到一定比例时,负债带来的破产风险就会超过收益。
发生金融危机的亚洲国家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致使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作用程度普遍偏高。当这些国家受到外部冲击,在海外的销售额下降而又不能被其国内需求平衡时,企业的利润额下降会变得很显著,甚至会造成企业的巨额亏损。危机过程中揭示出来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财务问题远比想象得严重,货币贬值又进一步使它们的财务困境恶化。当金融风暴来袭时,自然经不起冲击,加剧金融危机。
(三)审计监督弱化加大了金融危机的风险
审计主要职能是监督和公证,就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的审核检查、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对违反标准的经济行为予以揭露井提出纠正措施;根据被审单位的会计信息审核检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表示意见。审计人员很重要的一条职业道德就是独立、客观和公证。对于前面阐述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和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等,审计人员是否发现,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并向有关部门揭露都与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一定关系。如果能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那么就会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可惜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普普遍没有注重审计监督。固然审计本身由于政府的干预,抽样审计不可避免存在风险,加之会计技术和内容的复杂性等有局限性,但为世人所瞩目的大规模、普遍性金融危机出现时,不能不说监管当局监督不力,其中当然包括审计当局难以逃脱的责任。
(四)违背谨慎会计原则削弱了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谨慎原则是世界公认的会计原则,它要求各企业或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合理预计将来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并要计人本期损益。也就是将可能要集中发生的大额损失或费用,在未发生之前就要有所准备、合理配比和适当分散。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在一种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韩国的金融危机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个外债偿付危机。由于企业大规模投资造成外债太高。高负债率和不利的外部环境使许多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银行呆帐、坏帐急剧加大, 无力偿还外债。此外,韩国没有谨慎对待开放资本市场问题,韩国资本市场在条件尚未十分成熟时过早对外开放,结果引起汇市、股市大幅度波动,使经济陷人困境。再如泰国,银行要求财务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平均为1.13% ,这在1996年经济滑坡的局势下,显然是相差甚远。从会计角度分析,说明这些国家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在内,没有充分合理地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和可能要出现的风险,该提坏帐准备金的没有提,该提足的却没有提足,等到危机发生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弥补,违背了谨慎原则。
在本次的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的贪婪性促使其过度贷款,却没有考虑其潜在的风险,计提足够的坏账准备。在一些法律诉讼中多指控某些金融负债存在不当估计。如当带追索权的抵押资产被打包证券化出售后,类似于应收账款按质押取得借款处理,在不核销该类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一项负债,有关债权的坏账风险仍由出售抵押资产企业负担,并合理提取用于质押资产的坏账准备。抵押贷款机构既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个负债,又要按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FASB Statement No.140《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的解除》规定与带追索权义务的金融资产相关的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FASB No.45解释要求还需附注披露担保品的性质、未来可能支付的最大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可获得担保品的性质及可回收金额,但在一些法律诉讼中多指控该负债金额为不当估计,违背谨慎会计处理原则。
四、会计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一)为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是通用的国际商业语言。一切金融交易、资金流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加以计量、分类和报告,都必须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加以记载和反映。它既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又服务于投资者,以及与企业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及审计部门。因此会计是金融活动的信息源和数据库。会计提供的金融活动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和完整,直接关系到金融决策的时效性和正确性。会计信息滞后、失真和残缺,是产生金融危机的重原因之一。如果会计核算是真实、全面、及时的,当金融风险起于青萍之末时,金融企业决策者重视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就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或化解。因此,为决策部门提供及时、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内部控制提高企业自身免疫力
通过内部控制提高企业对金融危机的免疫力才是防范金融危机的根本。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容易发生的问题。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如建立健全严密的会计柜台监督制度,对资金流出进行事中监督,把差错、事故消除在日常业务处理之中。又如在贷款程序上,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审查借款企业的会计报表,防止资本不足、资不低债、无力还贷的企业通过障眼法和种种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手段,骗取贷款,把会计部门的财务监督与信贷部门的贷款“三查”制度结合起来。运用会计手段,通过检查、分析借款企业的银行帐户、会计帐簿、报表,还可以有效地督促那些有钱不还的赖帐企业,及时还贷,以化解企业的不良资产。以上种种措施都可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起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
五、防范金融危机的会计对策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各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金融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表面繁荣的背后,潜伏着较以往更大的能够导致金融危机的风险。因此,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谨防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会计对金融危机具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那么加强会计改革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资本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时问、方式以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出更详尽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尤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将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成为完善外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的作用、运作规范,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体系透明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实行必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运行、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切实防范各种经营风险
进一步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比如,对信用证管理的控制。此外,配合各项授权制度,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将各种经营风险压缩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与完整;控制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防止舞弊,控制风险。与此同时,在建立公司内控制度时,要具有前瞻性,要统观时间与空间全局,通过在公司内部营造有利的控制环境,有效的会计系统和各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辅之以一定的控制手段如组织架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实物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并将这些控制手段揉入到建立的各种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中,如固定资产的资、采购、报废处理制度、物质进出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产品的保管与出库管理制度现金收支与核算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等,因为这些控制制度,都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密切相关。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披露的真实和完整性,而且能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从而能应对金融风险。
(三)加强外部监督体系的监管力度
要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仅要搞好公司内部的整治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结构,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行为主管约束部门( 如财政部门、证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要努力创造条件去能够真正起到其应有的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职能作用; 第三,如果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约束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四)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具体的会计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其次,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强迫那些私欲膨胀、以身试法者能反省和收敛自己的趋利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再次是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根本保障。
(五)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操作者,客观地讲,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效防范和抵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笼。加强会计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开展对更新的会计知识的培训及定期的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不允许上岗,要把定期开展期培训与考试结合起来,给出上岗与否的标准。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质量的好坏和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密不可分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依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所以,只有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六、结束语
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会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因素。本文从会计角度分析近代几次金融危机,进而提出防范金融危机的会计对策。目的是为预测,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一点帮助。金融危机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也会出现变化。然而我们只有不断的研究,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才能更好的预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
『贰』 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一样都是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错误。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叁』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笑被监督单位要有关经济业务往来
正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肆』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检查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为什么是错的
不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伍』 为什么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单位会计机构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同事证券,审计等部门有权限对企业进行会计相关的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的检查和证券公司的检查,其中证券公司很清楚,直接管理部门就是证监会,而上市公司的上市,在财务上有诸多严格的要求,所以证监会也有权利进行监督,以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然对于申请上市的公司也是一样。
『陆』 新常态下做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当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促进国家经济平稳运行、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已初步形成了稳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机制,会计监督体系较为完善。
为更好发挥会计监督在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就专员办如何做好下一步会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思考:
一、从法治的角度强化会计监督。《会计法》明确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处于会计监督的核心位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加强会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因监督角度不同,其他部门在特定领域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多头监督给企事业单位造成较大负担,浪费监督资源。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开展多头检查,应全面梳理、厘清财政部门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等部门的权力边界,各监督机构间应密切协作、相向而行,提高会计监督的效率、强化监督效力。
二、开发预警系统,整合监督数据。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将会是政府监督不可避免的方向和发展趋势。会计监督面对的是全国各行各业各类型会计主体,仅以现有的监督资源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每年的抽查所涉及的范围与全国的体量相比有较大差距,制约了会计监督的效果和影响力。
应尽快筹划开发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监督预警系统和监督数据库。利用全国或各地区的平均数据设置的预警机制进行事前、事中的跟踪监督,通过整合会计数据和监督数据进行深入全面分析论证,为财税体制改革和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数据支撑,为宏观调控提供助力。
三、特别关注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和新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为加强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夯实资产质量,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管理转型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在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3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措施。在近几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中,应对这3项准则的实际运用情况予以特别关注,保障新准则全面发挥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监督效能的积极作用。
四、适时组织开展对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这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可以适时组织开展对中央部门或省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实施政府会计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内部控制、政府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
『柒』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就有关情况对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进行查询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版: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权账薄;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0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捌』 银行有权对各金融机构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抄本身就是金融机构,你说建设银行去检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会计资料,合适吗?有这个权限吗?当然没有了,不过中央银行也就是人民银行总管全国的金融机构,应该是有这个权限的。不过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它的债务人(企业)监督检查,这样说你应该明白一点了吧?
『玖』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错在哪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
错在“各单位”。证券监管的监督对象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公司这个特定对象;保险监管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特定监督;人民银行的监督对象是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对象的监督;税务监督的对象时各种盈利性机构,对非营利性机构无权监督。
以上的监督对象都有个局限性,所以各单位这个词太宽泛了。
『拾』 财政、税务、审计、证劵等部门都可面向所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错的吗
财政、税务、审计、证劵等部门都可面向所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