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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

发布时间:2021-04-14 16:05:21

Ⅰ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哪些创业板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情况
本周A股遭遇“黑色星期一”,创业板一度大跌6%,随后从盘面可发现大资金托市痕迹。过去的一年中,股市基础逐渐恢复,股指波动趋于稳定,但“国家队”的一举一动仍直接牵动市场神经。
近日,曾经的“救市队长”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公布了2016年经营情况,这让业内一度认为“国家队”救市成绩单也体现在其中。不过,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证金公司未经审计的2016年财报,救市资金交易情况可能并未纳入财务报表核算。
证金公司曾在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称,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2015年度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业内人士认为,2016年大概率延续之前的处理方式,救市资金未纳入核算。实际上,对比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报中上一年度的数据,基本与2015年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记者向证金公司方面进一步求证获悉不便回应。
2016年券商业绩普遍“腰斩”,证金公司也未能幸免。2016年证金公司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业绩几近腰斩
1月1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公布了证金公司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这让业内一度将财报所反映的业绩与救市相联系,认为救市成绩单亮相。
根据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度财务报表旨在反映该公司原有业务交易及其结果,专项自营业务不纳入此财务报表核算反映;该公司2015年7月开始开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专项自营业务,总体上2015年7月6日之后进行的证券、基金买卖属于专项自营业务。
上述审计报告同时显示,证金公司专项自营业务与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能够界限清楚的业务及财务报表项目单独认定,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利息支出、应付利息、借款、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未分账核算的业务所涉及财务报表项目根据相关性原则认定,在原有业务与专项自营业务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如:货币资金、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等。
这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证金公司2015年度的救市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并未体现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而对于近期公布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否也沿用了这一编制基础,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应该不会有变化。
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从逻辑上来讲,2016年的财务报表应该还是沿用2015年的编制基础,另外也可以对比2016年财务报表中引用的上一年数据是否与2015年的相一致,若一致,则大概率说明救市情况也未反映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中。
为此,本报记者将未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2015年度的对比发现,前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的货币资金、融出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等期初余额均与2015年度的年末金额相一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5个项目的上年金额也均为2015年度的金额;净资本计算表中,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的期初余额也均与2015年度的期末余额一致。
证金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决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其首次被资本市场关注是自2015年7月6日,“临危受命”肩负救市重担,在二级市场开启“扫货模式”。之后,其选股标的一度成为市场一大风向标,称之为“证金概念股”。期间有关证金公司减持传闻屡屡引发市场骚动,反映了证金公司的持股动向紧密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也几乎每临季报披露窗口期,以证金公司为代表的“国家队”持股动向就成为市场的一大关注点,以看其持股偏好、盈亏,抑或是借其进退观市场稳定程度。不过,随着证金公司的部分持仓被“腾挪”至汇金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等多个持股平台进行管理后,证金公司的身影也逐渐淡出资本市场视线。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30日,证金公司现身50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持股685.29亿股,持仓市值为5486.4亿元。

在成为“救市英雄”之前,证金公司并不为资本市场多数人所关注,独家经营的转融通业务利息收入是其最为重要的利润来源,而这些业绩才是其财务报表的真正主角。
证金公司是这样描述其经营范围的: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为开展转融通业务筹集资金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而证金公司则主要赚取的是转手过程中产生的利差。
证金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3.63亿元,同比下降63.11%,比2015年少了40.43亿元,净利润为18.19亿元,同比下降58.46%。
而放大时间范围到证金公司近四年的业绩情况来看,2016年的业绩相较更早的2013年和2014年则应该属于回落到正常水平,2015年度的业绩基数较大是主要原因。公开资料显示,证金公司2013~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3.14亿元、31.32亿元、64.06亿元、23.63亿元 ;同期净利润分别为7.70亿元、21.81亿元、43.79亿元、18.19亿元。
对于2015年业绩分外靓丽的原因,上述机构资深人士表示,这与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火爆行情有关,彼时两融交易规模屡创新高,转融通业务规模也相应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的融资融券越逐月增加,从2015年1月份的1.13万亿元增加至当年6月份的2.04万亿元;而如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两融余额仅为8959.98亿元。
转融通利息收入一直是证金公司的主要来源。证金公司2013年~2016年近四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12.93亿元、18.55亿元、22.86亿元、17.5亿元。2015年的利息净收入也相较较高。
不过,从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来看,2015年的该项占比却最低,仅为35.69%。而2013年、2014年、2016年的该项数据分别为94.29%、59.23%、74.06%。这里的关键因素则在于,2015年的业绩主要贡献力来自于投资收益,该项收入达到41.17亿元。
查阅证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投资收益明细发现,这41.17亿元的收入来自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5.21亿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35.97亿元。 而根据2015年审计报告描述,前者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后者则可能是因处置了长期股权投资,该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Ⅱ 融资融券对银行股有什么影响

· 融资融券业务也对大盘蓝筹股特别是占沪深300 最大权重的银行股形成间接利好。在提供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必须事先购买一定量的股票。券商一般会选择下跌空间比较小、股价波动比 较小、业绩比较稳定的股票长期持有。目前,大盘蓝筹股经过长时间的调整已处于平稳期,有可能最先进入券商的股票池。
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的构架: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再由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融通。而中国证券金 融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因此银行将获得发放巨额贷款的机会,所以说对银行股来说是一个利好。

Ⅲ 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流通市值5%。我对这句话里提到的“余额”二字无法理解。

其实这个余额就是一般理解上总额的意思 只是用总额这个词可能有些误会 因为所专有的属发生额加在一起可以叫总额 现有的存量额也可以叫总额 所以用了余额这个词 专门指现有的存量额 比如一次融券5万股 然后又还了 又融券5万股 余额就是5万股 总额就可能被理解为5万加5万股
证监会这些人有时候写东西确实让人搞不清楚

Ⅳ 股东为什么要将股票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业务

股东进行转融通业务,可以将自己的股票进行融券卖出,这样能挣一点小的零花钱。

Ⅳ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中证金做什么的

您好抄,

转融券:证券袭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这个平台向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融券,再将券供融资融券客户融券卖空。转融券,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券源,融券做空机会增加。

中证金:简称“证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金75亿元人民币
中证金主要业务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4、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5、以及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请采纳

Ⅵ 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证券金融公司主要作用是为证券公司融资、借贷,不经营证券交易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称之为证券经营公司 ,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是办理证券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业务有:(1)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经营信用交易出现资金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股票的借贷;(2)当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或其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借贷。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拓展资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其股东单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Ⅷ 中国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了吗何时开始的

开始了
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同意融专资融券属试点。
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融资融券首批6家试点证券公司。
2010年3月31日,券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第一天。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Ⅸ 中国融资融券属于哪种模式

中国融资融券复业务合理的模式制选择
整个市场还非常的不成熟,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机制、有效监管机制都还有着明显的不完善。还不能满足“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这些实施“市场化”模式的必要条件,因此“市场化”模式只能是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非现在的现实选择。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我们认为“单轨制专业化”模式是更具实践性的选择。“单轨制”最大的优势是通过统一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证监会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控制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从而轻松调控市场。针对我国证券监管手段滞后的现状,使用这种模式能够即时、有效的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同时,也相当于使用证监会主管的证券金融机构的半官方信用,部分替代了券商信用,有利于在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推广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单轨制”几乎将所有权力都收归至证券金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券商快速配置资源的效率,但面对我国券商资本规模较小,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现状,实施“单轨制”的代价并不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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