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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增值税改革

发布时间:2021-04-14 18:27:07

❶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内国范围内全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1)金融机构增值税改革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❷ 2016年5月1号推行的金融业营改增的改革,开始征收

增值税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创业创新,生成新经济增长点,故①正确.
完善税收制度,减少重复征税,符合题意,故②正确.
“营改增”与调整财政收支无关,故③排除.
“营改增”与实现依法纳税无关,故④排除.
故选A.

❸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事项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❹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的规定如下:
1、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回活服务行业一答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是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❺ 2016年银行营改增是什么意思,金融业营改增对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当前银行业由于实施营改增在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业务与税务配合衔接、流程改造等方面的困难及影响

1、实施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方面:银行业的确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改造成本,因为银行业涉及的系统改造范围广泛,只要涉及收入类的系统,包括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同业收入等系统都要改造,银行业信息技术的大量采用无疑要求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投资,尤其是营改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功能应用还有很多,软件环境需要不断的升级。

2、实现业务与税务配合衔接方面:营改增后银行必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还需要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银行现有税务方面的人才匮乏,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新增岗位人工成本也是较大的支出。

3、流程改造方面:营改增后,银行业从税制设计及征管到银行科技系统和业务流程诸多方面都需改造。如果按照5月1日营改增落地的要求来看,最大挑战是细则没有出台,并由此导致政策的不确定与改革成本不可逆两者的矛盾。但如果坐等政策出台,可能无法及时完成营改增实施工作,给业务、客户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只能依靠掌握的信息,结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摸索前行,可一旦政策出台有较大变动,就很可能造成一部分成本沉没。

二、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率变动及进项抵扣的问题所造成的税负的影响

1、适用税率变动用对税负的影响:目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其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业务收入、差价业务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这三种业务中,贷款业务收入是银行业营业收入的主要内容,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计税依据却是其经营金融业务营业收入全额,"营改增"后,财税部门考虑对金融保险业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首先得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虽然利率上升了1%,但相应的计税依据也有所减少。

2、进项税抵扣对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后,与之相关的进项税也可抵扣,银行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经营的柜台等固定资产采购;

(2)银行业信息技术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支出。尽管存在上述抵扣的进项税,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更多的成本支出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而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支付给个人的存款利息;(2)银行从业人员的人工支出。

因此银行业在日常业务中需要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增加进项税税额来加强增值税抵扣力度,减轻税负。

三、营改增后,对银行的业务影响及内控管理风险的影响

1、营改增对业务的影响

由于全面营改增或许会降低部分企业借款的税收成本,因为这些借款者的借款利息可从银行获得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实现了收入价税分离,满足下游实体企业抵扣进项税金的需要,有利于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下游实体企业由于抵扣进项税金而减轻经营成本,有利于反向改善银行信贷环境,促进贷款业务平稳增长。

2、营改增对内控管理风险的影响

对个人客户发票开具也存在问题。营业税下,银行不向客户提供发票,但营改增后,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海量发票的开具需求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系统负担和工作量。而外部监管层面的挑战在于,银行除了原有的大企业风险管理、重点税源监控外,营改增后预计还要面临增值税风险纳税评估,而且还要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和挑战。

总而言之,税率由5%提升为6%,在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按照可能推断的结果,作出上述分析判断,一切还需要等待细则落地。

❻ 目前我国增值税缺点及改革原因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缺点。如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抑制作用;对外购商品重复征税,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等。

1、“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本身规定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扣除。关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定义,我国税法没有给出“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所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就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曾举例说,比如一家企业要购买一套设备,设备的价格是1万元,按照17%的增值税,实际企业购买时必须付11700元钱,其中包括购买10000元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1700元。但是在企业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1700元不能申报抵扣。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重复征税,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关研究表明: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会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会抑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2、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属于“很少”中的一员。而且,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竞争。即使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但与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产品中仍隐含着部分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力。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太多,发挥作用太少,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部分货物实行13%的低税率和八种项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区域性、范围性,内行人记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难,发挥的作用常常有悖于制定政策的初衷,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以民政福利企业为例: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享受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实际操作中,这个50%比例税务机关难以把握,真假残疾人税务机关无法辨别,平时是正常人,税务机关检查时就成了聋哑人。另外,临时工与正式工能否一样参与比例计算,残疾人的事假、病假应不应该剔除等,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也为个别纳税人制造假象骗取优惠政策提供托词借口。再者,“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而实际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利企业个体成份的不断递增及我国加入WTO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真正用于残疾人方面实在是极少的一部分,“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

(三)、增值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原理,为企业提供广泛的避税机会。

国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部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增值不缴税的问题,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例如,甲油厂某月收购大豆10万元,开具收购发票后计提增值税进项10万元×13%=1.3万元。当月甲油厂将该批大豆转售给乙油厂,价税合计11万元,应提增值税销项税110000÷(1+13%)×13%=12654.87(元)。应纳税额为-345.13元。如果该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万元价格出售此批货物,则应提销项税额为1.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该项业务实际产生了增值,却征收不到增值税,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高抵低征”现象。

从表面上看,从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的行业其增值税进项、销项的税率都是13%(有的销项为17%),但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形成了税基口径不一致,进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现象”,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高抵低征”,为部分经营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提供充分的理由,也为他们的合理避税提供广泛的机会。

(四)、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扣税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难以控制,带来诸多严重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具有扣税功能的凭证还有: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证等,税务部门称之为“四小票”。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把作案目标转向“四小票”。原因是这四张票没有全部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不法分子一方面利用这“四小票”进行虚开,提高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他们利用销售给直接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四小票”管理是国税系统当前及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小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核、自报,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大多是个人,多为现金交易,发票的填开很容易失真。在我国冒充军人、警察是犯法的,而冒充农民就谈不上犯什么法了,加上农民经纪人的出现,使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了少数不法纳税人的偷税工具。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使用上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1、擅自扩大收购金额,虚抵进项税额。主要表现在:(1)、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如木材深加工企业将购进芯板开成原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将购进劳务或其他费用挤入农产品收购成本。如将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加工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挤入农产品的收购成本;还有的企业不满足运输发票抵扣7%的进项税,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以达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税之目的,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3)、个别企业虚增收购数量,提高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额度,长期在存货科目挂账或报亏损,一方面扩大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造成虚增成本,少缴所得税。

2、虚构开票日期,人为调整纳税时间。少数企业有时因资金困难或者为了达到本月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或推迟;有的企业集中在月底两三天内开具,人为调整增值税的实现时间和应纳税额。

3、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表现为项目填写不齐全、涂改等;超限额开具、虚构出售人等问题经常发生,且多为现金交易,资金流与实物流不一至等。

4、部分收购发票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纯属瞎编乱造。对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政策规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这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简直是不可能的,一则他们不能全部按近原料产地,二则他们也没有精力去逐户收购,三是农民个人也确实不愿卖给这些企业,就是真实收购农民的,该农民也很少会带着身份证去卖东西。为了抵扣税款,这些收购企业就得按农民逐人开具收购发票,身份证号码栏只有瞎编乱造。

5、个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将认定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庞大,征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我国增值税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流,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85%以上,部分地区比重还要高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乘以其适用的征收率得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几种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关键一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从增值税实际税负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特别是从事烟酒副食批发、家用电器、摩托车、通讯器材等经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毛利率较低,若按征收率征税它们将无法生存。这些现象明显有悖于税收负担横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六)增值税“一税独大”地位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增值税始终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增值税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40-50%左右。仔细分析近四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从表(一)、表(二)中不难看出增值税举足轻重的霸主地位。
这种“一税独大”的情况长期持续有可能会产生以下负面效应:一是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二十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总体上处于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企业纯收入水平比较高,因此带动了增值税的较快增长。但目前总体经济状况已经从供不应求转为相对过剩,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了许多。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税收增长的主要负担压在企业肩上,则长期效果将是不容乐观。加上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已不再是向企业倾斜,因此税源结构和税制结构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调整。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增值税出现大的问题,将会动摇政府财源的根本,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近四年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表一略)

我国近四年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表二)

(七)偷、逃、骗增值税问题依然严重。

2002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206.3万户,立案查处81.3万件,查补收入总额393.5亿元,入库366亿元。2003年,立案查处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案件3044起,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违法案件72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7600多起,查补入库税收390亿元。
以上查补税收大部分是增值税,这也说明增值税税制本身和征收管理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发票扣税问题,银行等金融机关监控等社会护税问题等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规范增值税管理势在必行。

二、完善增值税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税制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并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原则。“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根本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世界各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税制改革经验的借鉴,同时又有着深厚的现代税收理论根基,它吸收了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最优税收理论等理论精华。”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税制科学,公平负担,鼓励竞争,促进发展。

“税制科学”就是适应“简税制、宽税基”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增值税制。目前要紧的就是尽快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鼓励投资,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公平负担”就是对于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分纳税人所处的地理区域,不分纳税人类别,增值税的负担应当一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税制体系,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三、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稳步渐进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和扩围。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不在课税之列。”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取得对企业的普遍减税的效果,也能消除税负不公平,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区别对待问题,有效解决进口与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而导致的政策分歧问题。

2004年初,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国家准备在东北地区8种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只要试点工作基本顺利,就会很快向全国推广,因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管理,必须全国连成线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和先进性。

但是,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财政减收,给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也会面临诸多困难,所以转型工作应该稳步渐进。目前国家在东北地区搞试点,也充分说明这一点。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建议转型后的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扣除问题,新老固定资产应区别对待,实现有序交替。即对转型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当期全部允许扣除,转型之前购进的原存量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可采取按规定计算“期初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定期动用审批的办法在5-8年的时间里慢慢消化。

2、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够普遍,影响着税制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值税扩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增值税转型后可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制造和销售关系十分密切,改征增值税后,可以解决销售货物给建筑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逃税款的问题、运输费用的扣税问题等等。

(二)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优惠项目。

理想的增值税要求税率单一化,并且无减免。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使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严重侵害,这既违背了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同时也妨碍着税制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对部分产品减免或返还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链条终断,又允许其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把‘链条’接起来,其实这也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增值税税率进一步偏离实际税负。不仅增值税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还容易被纳税人钻空子,逃避纳税。”“只有把增值税减免优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内在调节器作用。”

(三)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出现的种种弊端,建议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后,应先将扣税凭证注明或依法计提的进项税额列入“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经过生产或直接销售产品(商品)后,才可以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产品(商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做销售处理,其购进存货就无法减少,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偷逃税行为。同时也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问题也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监督稽核完全失控的现实,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愿或无法直接从零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大都是从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免税农产品,然后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规范经营免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计算抵扣,那些无证经营免税农产品的经纪人,也就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和农产品经纪人靠偷税暴富的现象。对于季节性大批量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比如收购粮食、棉花、蚕茧等,可以委托当地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收购或由税务机关派员监督收购,然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制《收购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证明单》,经审验批准作为计提进项税额的依据;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税代开普通发票。再者,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发票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自己领取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到偷逃骗税目的等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

1、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者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真正实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这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发票,从而自发地加强自身的账证管理,最低标准也会按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征起税来也就有了依据,比起现在采取核定估征的办法来得科学。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新制营业税与大陆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大致相同,也存在小规模纳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台湾的新制营业税规定:“除金融典当业与特种饮食业之外的规模狭小,平均月销售额末达到20万新台币的营业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1%,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和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率为0.1%。同时为了鼓励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取得统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可就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的10%抵扣其营业税额。”
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结合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确定为4%,并可以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按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降低了税负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由于进货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势必向销售方索要发票,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从而扩大和提高了税基,应该是更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增加。

2、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账证管理。最大限度地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范围,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核算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实行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也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注明价税,真正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建账对象,为推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是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自制票据。对于白条、不按规定开据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不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或者内容虚假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认可的自制凭证等等都不得作为记账的依据,也不得挤进成本进行税前列支。为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购物时索取发票,政府可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推行发票给奖,有效吸引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兴趣,尽可能达到发票的“都开都要”,从而达到控制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径。在小规模纳税人和所有商业的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税控收银机,杜绝货物购销“体外循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3、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建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外,只要其具有比较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都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防止虚开专用发票,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将相当规模的纳税人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其余的可推行定额或剪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多少征多少,定期结算,超税负返还。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也不会影响增值税的整体运行效果。

(五)严格结算制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作用。

1、金融机构不能为纳税人的现金交易提供便利。

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信用卡、电子结算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使纳税人之间资金周转日益迅速、便捷和安全,然而现金甚至巨额现金交易行为却愈演愈烈,何也?因为现金交易可以做手脚,达到其偷税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很多纳税人尤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采取现金交易,以此逃避税收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实行居民储蓄存款实名制,从源头上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对应该使用转账结算的经济往来,绝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

2、规范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开设。

税务机关规范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所以,国家可以规定:纳税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必须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而且基本存款账户是唯一的。纳税人是法人或组织的,按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按居民身份证编号。其他存款账户绝不允许提取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并授予一定的处罚权。这样一来,纳税人的货币性交易可以得到有效的监控。

应当说,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更长一段时期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税制的完善及其运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税制改革的成败。我们应本着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赢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等角度出发,不断改革,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合理的增值税税制体系。

❼ 国家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要详细的.越详细越好!!)

一、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主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二、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负债有效临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三、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三、健全金融调控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
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❽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❾ 服务业和金融业营改增是增税还是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金融业税负有望只减不增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根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是世界性难题,营改增方案考虑到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一些关键点。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别是不动产的抵扣,金融业税负应能实现只减不增。”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梁因乐认为,金融业产品服务变化很多,对金融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从税务成本来说未必会有明显上升,甚至可能会下降,具体要看企业经营状况”。他还提醒,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另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生活服务业收免税“礼包”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行业,因此改革后对生活服务业有什么影响备受关注。根据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生活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
“生活服务业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分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6%增值税率,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3%的征收率。”张斌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发生变化幅度不是很大,而且由于可以增加进项抵扣,尤其是对进项税金较多的纳税人更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活服务业,此次改革免税优惠较为“丰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习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等。
“很多生活服务从业者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这部分群体而言,从5%的营业税率到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减税效果明显。至于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则要看抵扣情况,比如不动产、设备等的抵扣,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税负应该能减轻。”张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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