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的营销活动应遵循什么营销观念。。。。
市场营销观念是指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市场营销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也就是企业的经营哲学。它是一种观念,一种态度,或一种企业思维方式。
企业持有什么样的营销观念要具体看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目标,应当与企业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要跟得上环境的变化与发展,落后的观念必然导致决策的偏差与失误,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市场营销观念的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生产观念
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该观念认为,消费者喜欢那些可以随处买到和价格低廉的商品,企业应当组织和利用所有资源,集中一切力量提高生产效率和扩大分销范围,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显然,生产观念是一种重生产、轻营销的指导思想,其典型表现就是“我们生产什么,就卖什么”。以生产观念指导营销活动的企业,称为生产导向企业。
(二)产品观念
是与生产观念并存的一种市场营销观念,都是重生产轻营销。产品观念认为,消费者喜欢高质量、多功能和具有某些特色的产品。因此,企业管理的中心是致力与生产优质产品,并不断精益求精,日志完善。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公司经理人常常迷恋自己的产品,以至于没有意识到产品可能并不迎合时尚,甚至市场正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他们在设计产品时只依赖工程技术人员而极少让消费者介入。
(三)推销观念
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阶段。盛行于20世纪30—40年代。推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有一种购买惰性或抗衡心理,若听其自然,消费者就不会自觉的购买大量本企业的产品,因此企业管理的中心任务是积极推销和大力促销,以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其具体表现是:“我卖什么,就设法让人们买什么”。执行推销观念的企业,称为推销导向企业。在推销观念的指导下,企业相信产品是“卖出去的”,而不是“被买去的”。他们致力于产品的推广和广告活动,以求说服、甚至强制消费者购买。
(四)市场营销观念
是以消费者需要和欲望为导向的经营哲学,是消费者主权论的体现。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该观念认为,实现企业诸目标的关键在于正确确定目标市场的需要和欲望,一切以消费者为中心,并且比竞争对手更有效、更有利地传送目标市场所期望满足的东西。
市场营销观念的产生,是市场营销哲学的一种质的飞跃和革命,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旧观念的逻辑思维方式,而且在经营策略和方法上也有很大突破。它要求企业营销管理贯彻“顾客至上”的原则,将管理重心放在善于发现和了解目标顾客的需要,并千方百计去满足它,从而实现企业目标。因此,企业在决定其生产经营时,必须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本身条件选择目标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五)社会营销观念
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是对市场营销观念的补充和修正。
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全球环境破坏、资源短缺、人口爆炸、通货膨胀和忽视社会服务等问题日益严重,要求企业顾及消费者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西方市场营销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及观念,如人类观念、理智消费观念、生态准则观念等。其共同点都是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不仅要考虑消费者需要,而且要考虑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这类观念统称为社会营销观念。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与传统观念的区别
1、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一般称之为旧观念,是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利益为根本取向和最高目标来处理营销问题的观念;
2、市场营销观念与社会营销观念称之为新观念,分别称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顾客导向观念和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社会导向观念。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新领域
一、创造需求的营销观念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中心,认为市场需求引起供给,每个企业必须依照消费者的需要与愿望组织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几十年来,这种观念已被公认,在实际的营销活动中也倍受企业家的青睐。然而,随着消费需求的多元性、多变性和求异性特征的出现,需求表现出了模糊不定的“无主流化”趋势,许多企业对市场需求及走向常感捉捕不准,适应需求难度加大。另外,完全强调按消费者购买欲望与需要组织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会压抑产品创新,而创新正是经营成功的关键所在。为此,在当代激烈的商战中,一些企业总结现代市场营销实践经验,提出了创造需求的新观念,其核心是指市场营销活动不仅仅限于适应、刺激需求,还在于能否生产出对产品的需要。
日本索尼公司董事长盛田昭夫对此进行了表述:“我们的目标是以新产品领导消费大众,而不是问他们需要什么,要创造需要。”索尼公司的认识起码有三方面是新颖的:
其一,生产需要比生产产品更重要,创造需求比创造产品更重要;
其二,创造需要比适应需要更重要,现代企业不能只满足于适应需要,更应注重“以新产品领导消费大众”;
其三,“创造需求”是营销手段,也是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它是对近几十年来一直强调“适应需求”的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
二、关系市场营销观念
关系市场营销观念是较之交易市场营销观念而形成的,是市场竞争激化的结果。传统的交易市场营销观念的实质是卖方提供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向买方换取货币,实现商品价值,是买卖双方价值的交换,双方是一种纯粹的交易关系,交易结束后不再保持其它关系和往来。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企业认为卖出商品赚到钱就是胜利,顾客是否满意并不重要。而事实上,顾客的满意度直接影响到重复购买率,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利益。由此,从八十年代起美国理论界开始重视关系市场营销,即为了建立、发展、保持长期的、成功的交易关系进行的所有市场营销活动。它的着眼点是与和企业发生关系的供货方、购买方、侧面组织等建立良好稳定的伙伴关系,最终建立起一个由这些牢固、可靠的业务关系所组成的“市场营销网”,以追求各方面关系利益最大化。这种从追求每笔交易利润最大化转化为追求同各方面关系利益最大化是关系市场营销的特征,也是当今市场营销发展的新趋势。
关系市场营销观念的基础和关键是“承诺”与“信任”。承诺是指交易一方认为与对方的相处关系非常重要而保证全力以赴去保持这种关系,它是保持某种有价值关系的一种愿望和保证。信任是当一方对其交易伙伴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有信心时产生的,它是一种依靠其交易伙伴的愿望。承诺和信任的存在可以鼓励营销企业与伙伴致力于关系投资,抵制一些短期利益的诱惑,而选择保持发展与伙伴的关系去获得预期的长远利益。因此,达成“承诺———信任”,然后着手发展双方关系是关系市场营销的核心。
三、绿色营销观念
绿色营销观念是在当今社会环境破坏、污染加剧、生态失衡、自然灾害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新观念。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各国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绿色浪潮,绿色工程、绿色工厂、绿色商店、绿色商品、绿色消费等新概念应运而生,不少专家认为,我们正走向绿色时代,下个世纪将是绿色世纪。在这股浪潮冲击下,绿色营销观念也就自然而然地相应产生。
绿色营销观念主要强调把消费者需求与企业利益和环保利益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充分顾及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问题,要求企业从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整个营销过程都要考虑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保利益,做到安全、卫生、无公害等,其目标是实现人类的共同愿望和需要——资源的永续利用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此,开发绿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发展绿色产业是绿色营销的基础,也是企业在绿色营销观念下从事营销活动成功的关键。
四、文化营销观念
文化营销观念是指企业成员共同默认并在行动上付诸实施,从而使企业营销活动形成文化氛围的一种营销观念,它反映的是现代企业营销活动中,经济与文化的不可分割性。企业的营销活动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文化因素,企业应善于运用文化因素来实现市场制胜。
在企业的整个营销活动过程中,文化渗透于其始终。一是商品中蕴含着文化,商品不仅仅是有某种使用价值的物品。同时,它还凝聚着审美价值、知识价值、社会价值等文化价值的内容。“孔府家酒”之所以能誉满海外,倍受海外华人游子的青睐,不仅在于它的酒味香醇,更在于它满足了海外华人思乡恋祖的文化需要。日本学者本村尚三郎曾说过,“企业不能象过去那样,光是生产东西,而要出售生活的智慧和欢乐”,“现在是通过商品去出售智慧、欢乐和乡土生活方式的时代了”。二是经营中凝聚着文化。日本企业经营的成功得益于其企业内部全体职工共同信奉和遵从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即所谓的企业文化。营销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重视文化建设、重视管理哲学及求新、求变精神,已成为当今企业经营发展的趋势。美国IBM公司“尊重个人,顾客至上,追求卓越”三位一体的价值观体系;日本松下公司“造物之前先造人”的理念;瑞士劳力士手表“仁心待人,严格待事”的座右移,等等,充分说明了企业文化的因素是把企业各类人员凝集在一起的精神支柱,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的源泉和保证。
五、整体营销观念
1992年美国市场营销学界的权威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跨世纪的营销新观念———整体营销,其核心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公司的营销活动应囊括构成其内、外部环境的所有重要行为者,它们是:供应商、分销商、最终顾客、职员、财务公司、政府、同盟者、竞争者、传媒和一般大众。前四者构成微观环境,后六者体现宏观环境。公司的营销活动,就是要从这十个方面进行。
(一)供应商营销:对于供应商,传统的作法是选择若干数目的供应商并促使他们相互竞争。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倾向于把供应商看作合作伙伴,设法帮助他们提高供货质量及其及时性。为此,一是要确定严格的资格标准以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二是积极争取那些成绩卓著的供应商使其成为自己的合作者。
(二)分销商营销:由于销售空间有限,分销商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开展分销商营销,以获取他们主动或被动支持成为制造商营销活动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进行“正面营销”,即与分销商展开直接交流与合作;二是进行“侧面营销”即公司设法绕开分销商的主观偏好,而以密集广告、质量改进等手段建立并维持巩固的顾客偏好,从而迫使分销商购买该品牌产品。
(三)最终顾客营销,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营销,指公司通过市场调查,确认并服务于某一特定的目标顾客群的活动过程。
(四)职员营销:职员是公司形象的代表和服务的真实提供者。职员对公司是否满意,直接影响着他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着顾客的满意,进而影响着公司利润。为此,职员也应成为公司营销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职员营销由于面对内部职工,因而也称“内部营销”。它一方面要求通过培训提高职员的服务水平,增强敏感性及与顾客融洽相处的技巧;另一方面,要求强化与职员的沟通,理解并满足他们的需求,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发挥最大潜能。
(五)财务公司营销:财务公司提供一种关键性的资源——资金,因而财务公司营销至关重要。公司的资金能力取决于它在财务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资信。因此,公司需了解金融机构对它的资信评价,并通过年度报表、业务计划等工具影响其看法,这其中的技巧就构成了财务公司营销。
(六)政府营销:所有公司的经济行为都必然受制于一系列由政府颁布的法律。为此,开展政府营销,以促使其制订于己有利的立法、政策等,已成为众多公司营销活动中的内容。
(七)同盟者营销:因为市场在全球范围的扩展,寻求同盟者对公司来说日益重要。同盟者一般与公司组成松散的联盟,在设计、生产、营销等领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帮助,双方并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如何识别、赢得并维持同盟者是同盟者营销需要解决的问题,须根据自身实际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加以选择,一旦确定,就设法吸引他们参加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加以激励,以取得最大的合作效益。
(八)竞争者营销:通常的看法,认为竞争者就是与自己争夺市场和盈利的对手。事实上,竞争者可以转变为合作者,只要“管理”得当,这种对竞争者施以管理,以形成最佳竞争格局、取得最大竞争收益的过程就是“竞争者营销”。
(九)传媒营销:大众传媒,如广播、报刊、电视等直接影响公司的大众形象和声誉,公司甚至得受它摆布。为此,传媒营销的目的就在于鼓励传媒作有利的宣传,尽量淡化不利的宣传。这就要求一方面与记者建成良好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尽量赢得传媒的信任和好感。
(十)大众营销:公司的环境行为者中最后一项是大众,公司逐渐体会到大众看法对其生存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获得大众喜爱,公司必须广泛搜集公众意见,确定他们关注的新焦点,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方案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如资助各种社会活动、与大众进行广泛接触、联系等。
附:市场营销十大新理念
现代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如何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争取到多的顾客,击败竞争者,掌握一些新的营销思想是非常必要的。文中对目前中外流行的各种营销方式进行了全面、详尽的介绍,这正为想要在市场中有一番作为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
知识营销
知识营销指的是向大众传播新的科学技术以及它们对人们生活的影响,通过科普宣传,让消费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重新建立新的产品概念,进而使消费者萌发对新产品的需要,达到拓宽市场的目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发展经济的资本,知识的积累和创新,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因此,作为一个企业,在搞科研开发的同时,就要想到知识的推广,使一项新产品研制成功的市场风险降到最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运作知识营销。
比尔·盖茨的“先教电脑,再卖电脑”的做法是典型的知识营销。他斥资2亿元,成立盖茨图书馆基金会,为全球一些低收入的地区图书馆配备最先进的电脑,又捐赠软件让公众接受电脑知识。再比如,上海 交大昂立(行情 股吧)公司开展的“送你一把金钥匙”科普活动,通过在社区举办科普讲座,向市民赠送生物科学书籍,举办科普知识竞赛等,提高了市民的科学健康理念,引发了人们对生物科技产品的需求,达到了其他任何形式的产品营销所达不到的目的,使微生态试剂市场在短短的10年间,从零发展到如今近百亿元,创造了广阔的市场。
网络营销
就是利用网络进行营销活动。当今世界信息发达,信息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尤其是营销环节,形成网络营销。商户在电脑网络上开设自己的主页,在主页上开设“虚拟商店”,陈列其商品,顾客通过网络可以进入到虚拟商店,挑选商品,下订单,支付都可以在网上完成,商户接到订单就送货上门。同样通过网络顾客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到生产过程中,这样生产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品味进行生产,这一方面提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企业产品生产的“互动成本”。比如通用汽车公司别克汽车制造厂,让客户自己设计所喜欢的车型,并且可以由客户自己选择车身、车轴、发动机、轮胎、颜色及车内结构。客户通过网络可以看到自己选择的部件组装出来的汽车的样子,并可继续更换部件,直到客户满意为止。这种营销方式在现代市场条件下运用得越来越普遍。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显示,全球网络商业的营业额,1997年达到500亿美元,网上广告业务达9.065亿美元,是1996年3倍多。在美国网上服务商ISP大约有1200家,全美500家最大的公司已有半数在网上开展经营,中小企业不计其数。网络营销可以促进企业通过网络快速地了解市场动向和顾客需求,节省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也应该行动起来,大力开展网上交易。
绿色营销
是指企业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充分体现环保意识和社会意识,向消费者提供科学的、无污染的、有利于节约资源使用和符合良好社会道德准则的商品和服务,并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引导并满足消费者有利于环境保护及身心健康的需求。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营销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保护及改善,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实行养护式经营,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安全、卫生、方便,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类的生存空间。
实施绿色营销战略,需要贯彻“5R”管理原则,即研究(Research):重视研究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对策;减少(Rece):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循环(Recycle):对废旧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再开发(Rediscover):变普通产品为绿色产品;保护(Reserve):积极参与社区的环保活动,树立环保意识。实施绿色营销是国际营销战略的大趋势,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积极付诸行动。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数百个品种、价值50多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将因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有40多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将因主要贸易对象国实施环境标志而面临市场准入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要以绿色营销组合的观念和方式去组织生产和销售活动,采用ISO4000系列标准组织生产,并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有关绿色信息、发展动向、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调整企业活动加以适应。
个性化营销
即企业把对人的关注、人的个性释放及人的个性需求的满足推到空前中心的地位,企业与市场逐步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建立消费者个人数据库和信息档案,与消费者建立更为个人化的联系,及时地了解市场动向和顾客需求,向顾客提供一种个人化的销售和服务,顾客根据自己需求提出商品性能要求,企业尽可能按顾客要求进行生产,迎合消费者个别需求和品味,并应用信息,采用灵活战略适时地加以调整,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来提高竞争力,以多品种、中小批量混合生产取代过去的大批量生产。这有利于节省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不仅如此,由于社会生产计划性增强,资源配置接近最优,商业出现“零库存”管理,企业的库存成本也节约了。
创新营销
创新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企业经营的最佳策略就是抢在别人之前淘汰自己的产品,这种把创新理论运用到市场营销中的新做法,包括营销观念的创新、营销产品的创新、营销组织的创新和营销技术的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市场营销人员就必须随时保持思维模式的弹性,让自己成为“新思维的开创者”。创新的意义就在于先进,而不仅在于别人没有,而且一旦发现是一种新技术,就要及时捕捉,以免错过时机。例如,在美国新泽西洲有一家制造引爆器的市得利公司,发明了一种撞击瞬间膨胀的空气袋,可装置在汽车方面盘上,保护汽车驾驶人,当他们向美国通用汽车推销这种产品时,却因为不是汽车业的同行而遭拒绝。后来,日本丰田买下了它的技术,制造成本是50美元,而现在美国三大汽车厂——通用、福特、克莱斯所采用的空气袋,最低成本却在500到600美元之间。可见接受一种新产品时也要有新观念。
整合营销
这是欧美90年代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思想在传播领域的具体体现,起步于90年代,倡导者是美国的舒尔兹教授。这种理论是制造商和经销商营销思想上的整合,两者共同面向市场,协调使用各种不同的传播手段,发挥不同传播工具的优势,联合向消费者开展营销活动,寻找调动消费者购买积极性的因素,达到刺激消费者购买的目的。该理论主张用4C取代传统的4P。4C的涵义是,Customer(顾客的需求和期望),Cost(顾客的费用),Convenience(顾客购买的方便性),Communication动皿(顾客与企业的沟通)。运用整合营销的原则是为了控制消费者的心理转变过程,目标是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信任的心理感觉而购买公司的产品。这种营销有效地克服了制造商和经销商各行其是,各自为战的弊端。如英特尔公司非常注重其产品的经销商——电脑公司及软硬件商的密切合作,IBM、微软公司都是其合作伙伴。
消费联盟
以消费者加盟和企业结盟为基础,以回报消费者利益的驱动机制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具体做法是指某个营销主体以自愿人会的方式吸纳消费者加盟消费,消费者取得该主体及其行销网络的消费资格,营销主体将消费者在其行销网络中的累计消费金额折算成消费积分,然后根据消费者积分的多少,按一定比例给予消费者回报的一种营销方式。消费联盟的实质是,通过上述这种营销机制组建一种各方面联系密切、利益共享的合作型行销网络,培养固定的消费群体,建立一种稳定的、人性化的产权关系,将传统营销方式中由中间商瓜分的利润通过消费者的重复消费、规模消费而直接回馈给消费者,从而达到提升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宗旨及精神。这种营销方式的好处在于,协同运作,利益共享,有利企业间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利益回馈有利建立一支忠实的消费者群体;资源共享,有利节省营销费用;产销合一,有利提高营销效率。
连锁经营渠道
这是一种纵向发展的垂直营销系统,是由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的统一联合体,它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商业经营,实现了大量生产和大量销售相结合,对传统营销渠道是一种挑战。传统渠道中,各分销商都同时承担买卖两个职能,连锁经营中,这两种职能由总部和分店分别承担,总部集中进货不仅可取得价格优势,增加竞争实力,采购者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选购商品的准确性和科学生,而各分店则既能享受到集中进货带来的低成本优势,还可集中精神从事销售业务,并能利用深入消费腹地的特点与消费者建立密切的情感纽带,及时了解变化趋势,以供总部作为进货依据。
大市场营销
大市场营销是对传统市场营销组合战略的不断发展。该理论由美国营销学家菲利浦·科特勒(博客)提出,他指出,企业为了进入特定的市场,并在那里从事业务经营,在策略上应协调地运用经济的、心理的、政治的、公共关系等手段,以博得外国或地方各方面的合作与支持,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大市场营销战略在“2P”的基础上加上“2P”即权力(Power)和(Pubilication)公共关系,从而把营销理论进一步扩展。
综合市场营销沟通
这是一种市场营销沟通计划观念,即在计划中对不同的沟通形式,如一般性广告、直接反应广告、销售促进、公共关系等的战略地位作出估计,并通过对分散的信息加以综合,将以上形式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明确的、一致的及最大程度的沟通。这种沟通方式可以带来更多的信息及更好的销售效果,它能提高公司在适当的时间、地点把适当的信息提供给适当的顾客的能力。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大型消费品公司中上层管理人员及市场营销人员有70%赞赏综合市场营销沟通这一观念,认为是提高传播效果的一种途径。
❷ 银行业专业化营销活动应以什么为重点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运动。尤其是近几年,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将逐渐实行全面的对外开放,给外资银行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的广泛介入、竞争的加剧、金融管制的放松,所有这一切将使我国金融创新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一、我国金融创新的历史机遇1.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1978-2003年期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了年均9%以上的增长速度.这个记录在世界经济中是罕见的;GDP总量在2003年已经超过11万亿元人民币的水平.成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在过去25年约为每年6-7%;按现有汇率计算.人均GDP水平从1978年不足100美元提高到超过1000美元的水平。200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073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395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154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609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067亿美元。根据格林和海伍德的观点,财富的增长是决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创新需求的主要因素。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巨大变化,由此导致新的金融需求的产生,这种金融需求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来满足。2.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4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377家.证券市场市值为37055.57亿元,流通市值为11688.64亿元。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投资品种。如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完善、产品单一、股权分置等问题还没有解决。但是.随着”国九条”的逐步实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总量的扩张,资本市场毫无疑问将迎来大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带来了资金的分流,分担了银行所承担的一部分融资功能,从深层意义上讲,它更是一个分担风险、配置风险的场所。伴随着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的增加,银行必将与其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银行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无一不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的。根据制度学派的观点.金融创新必须与这种经济制度相适应,他们是互为影口向、互为因果的。3,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它们必须按照现代商业金融原则进行运营,存款成本和贷款风险都成为银行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一方面:由于存款对利率的敏感性增加.引起存款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银行将无法保持现存的短存长贷的局面.势必会压缩中长期贷款。况且,商业银行现有的金融产品,大多来源于利率管制时期,利率相同、产品单一,既不能反映资金的市场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期限和风险的匹配。所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相应的创新,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以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的。4.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我国近期正在研究和将要出台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主要集中在资本流出方面;随着新措施的出台.我国资本项目将进一步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时必然面临的问题.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资本项目的放开,将使国际资本对我国的影响曰益增强.中国的金融市场与国外的金融市场联动性增强。另外,2006年金融市场全面放开的日子已为不远。到那时.金融机构的币种限制、地域限制将完全取消.国内、国外的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基于风险规避和风险投资的需求.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有必要考虑如何使用创新的金融工具来回避汇率、市场风险.并且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筹集低成本资金,提升创造利润的能力。5.混业经营的前景日渐明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银行曾开办过证券、信托、租赁等业务.实质上从事了全能化经营。由于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全能化经营反而加速了风险的积累.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因此.国务院在对金融业进行治理的同时选择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近年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国际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使得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国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混业经营的探索。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做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允许企业财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有价证券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等;最近又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基金公司。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有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二。商业银行如何进行金融创新1.经营理念的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它直接决定了金融创新活动的成败和实施效果。而理念的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要求我们必须从小处着手,从细节抓起。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营理念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创新的意识。商业银行跟其他企业一样.是需要盈利的实体。不同的是,银行所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在当今信息爆炸的年代,金融产品极易被模仿。所以,为了保持竞争优势.银行应当把金融创新当作一件常抓不懈的大事来抓.不能松一阵紧一阵。第二.强化顾客至上的意识。虽然我国银行业的服务水平较之以前,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加强对顾客需求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各项金融创新活动.也许是银行应该 认真思考的问题。第三.强化营销的意识。现在已经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了,更何况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做好管理营销工作,既能够吸引新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又能够改善自身形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引入客户关系管理这一先进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进营销管理的信息化,建立以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产品管理信息系统、营销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营销渠道管理与评价系统在内的统一的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强化风险的观念。只要有创新就有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的提前预警工作.防患于未然;另外.在创新的过程中,还要加强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工作,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2.经营机制的创新:经营机制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基础。没有机制创新,一切都无从谈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半数以上的份额。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国有银行也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包括划转政策性业务、剥离不良贷款等等。时至近日.可以发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成真正的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的目标并没有实现。因为产权关系界定不明确,银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其信贷活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市场受到外界干预,难以优化资金配置.无法按效率原则从事信贷活动。分配制度上,银行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未能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造成了代理者在权力、收益、责任方面的高度不对称,自我约束能力明显不足,只有利益,没有责任。所以,进行机制创新已经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大胆创新制度.着力培育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运行机制,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把股份制改革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中建行和中行的改革已初见成效.专家预测,今年将是银行上市年。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机制的创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股份制改革中.商业银行必须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大到不良资产的处置、国有股的控股比例,小到银行内部的流程再造、风险管理等等,以便使机制创新的各项方针措施落到实处,避免流于形式。3.内部管理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比较快,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商业银行必须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因为其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组织内部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研究中心.也没有通畅的信息渠道进行金融创新的交流和反馈。加上层层请示和滞后的决策,使得员工没有足够的空间和足够的动力从事金融创新活动。商业银行应该进行彻底的组织创新,调整改革内设组织架构.以产品和客户为中心进行部门设计,在决策层、管理层、决策层之间建立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并成立金融创新或金融工程中心.专门负责金融市场监测,制定有关金融创新规划;另外,还可以建立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采用产品创新的项目经理制,真正做到权、责、利的统一。4.金融产品的创新:银行业务创新不能离开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现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是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础.银行业管理制度创新也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而金融工具的推出是国民经济运行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中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分层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动态,未雨绸缪.有预见性地进行金融创新的研究工作,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在利率逐步向市场化决定机制迈进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关注宏观经济走势,主动预测利率变动趋势,从而及时调整利率敏感性负债和利率敏感性资产.以便净头寸不因利率变动而增加成本或减少价值。这种动态管理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的思路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而实现这一目的则靠调整现有金融产品的组合结构或设计、开发新产品。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应对国际化带来的金融需求.以先进的金融产品来吸引高端客户。如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期权、期货等衍生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还是空白地带;另外,国内市场上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好的机会.商业银行可以从兼并、重组、企业理财方面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
❸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❹ 我国金融机构在营销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外资的进入
首先我认为需要提高的服务意识,给客户更好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
❺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原则是: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回执行客户身份答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❻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自身金融业务及营销渠道按照什么原则
原则:
(1)客户导向原则。企业欲求发展,必须将市场客户要求放在第一位,建立客户导向的经营思想。这需要通过周密细致的市场调查研究,不仅要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同时还必须使营销渠道为目标消费者的购买提供方便,满足消费者在购买时间,地点以及售后服务上的需求。
(2)最大效率原则。企业选择合适的渠道模式,目的在于提高流通的效率,不断降低流通过程中的费用,使分销网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流程的费用合理化。这能够降低产品成本,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最大化的效益;
(3)发挥企业优势的原则。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时,要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确保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早已是整个规划的综合性网络的整体竞争。
企业依据自己的特长,选择合适的渠道网络模式,能够达到最佳的经济效应和良好的客户反应。同时企业也要注意通过发挥自身优势来保证渠道成员的合作,贯彻企业自身的战略方针与政策。
(6)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1)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的状况如何,是影响企业营销渠道选择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营销渠道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市场因素主要包括:目标市场范围的大小及潜在需求量,市场的集中与分散程度,顾客的购买特点,市场竞争状况等。
(2)商品因素。
由于各种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等不同,其采用的营销渠道也不相同。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质,商品的时尚性,商品的标准化程度和服务,商品价值大小,商品市场寿命周期等。
(3)生产企业本身的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企业控制渠道的程度等。
(4)环境因素等。
❼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❽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❾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多选)
选择ABCD.(即全选。)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