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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金融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5 17:16:53

『壹』 上海通善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怎样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未来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向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监管角度来看,1)P2P网贷方面,即将被纳入银监会监管,鉴于银监会相对谨慎的作风,对行业的监管可能将较为严苛,未来银监会可能会在注册资本、风险拨备以及业务流程上对P2P网贷行业进行监管,同时也有可能对行业准入施行发放牌照的方式,这都意味着P2P网贷行业可能很快会面临一轮大规模的洗牌;2)股权众筹方面,证监会已表示将最快于今年6月出台相关政策,如果像美国一样得到宽松、鼓励的支持性政策,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将有可能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从行业历史发展进程角度来看,1)在国外发展较早的没有线下实体网点的互联网直营银行、券商以及保险,在外界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也将是我国未来可以预期的发展方向;2)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起步和推进,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会逐渐回归正常水平,长远来看,作为历史过渡阶段产品的“宝宝”们生命力将禁受考验。
第三,从技术角度来看,1)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变革,移动支付领域存在较大的想象空间;2)大数据会进一步深入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模式,早期进入者对用户及数据的累积可能会成为壁垒优势。

『贰』 如何解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两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中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本次《指导意见》,除了负责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以外,其他和互联网有关的部委均有参与,体现了“协同监管”的原则。但十龙治水,对部委之间的协调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全文6000多字,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如何解读它?它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官方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正规化”后P2P公司的未来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针对该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见解。

1、《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可结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看到了其对支持小微企业和大众创业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联网金融”有两条不一样的路线,之前在业界也一直有争论,即“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均给以鼓励。其中特别提及了电子商务企业,但从逻辑上看有一点奇怪,因为按理说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单独列出作为强调,可能还是考虑电子商务对新经济的重大影响。之前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也专门提出“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和“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被确定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需要特别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是让传统条件下接触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能够接触到金融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对稀缺的资金大量转移给本身资金量很大的企业,或者融资方向并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则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考虑吸收的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服务实体经济,是否有正面的社会效果。

2、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并无特别的新内容。
之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比如《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看起来得到了《指导意见》的肯定。可以预料,接下来各省均会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这和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是一致的。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由于业态众多、产品复杂,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虑不周,还有可能因为抵扣的原因增加税负。

再如,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该建议已有多年,但进展相对缓慢,积累的数据并没有实现共享、打通。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带来一些变化。但数据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的,互联网企业在使用数据方面必须遵循中国有关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法律法规的管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属于征信业的范畴,尤其是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申请征信牌照。

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性,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但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很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转向更严厉的监管。

具体看,一方面,在该意见中总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应当”,两次明确、具体的“不得”,语气较为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根据我们了解,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风险隔离和用户实名认证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成为网络犯罪或者洗钱工具。对目前互联网支付涉足的资金托管业务,监管部门持有保留态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和之前业界对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具体什么叫“增信服务”并没有准确定义。之前国务院和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在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不是同一语境。根据我们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方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设置“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坏账承担一定程度的赔付,是否属于“增信服务”,仍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澄清。

此外,“网络小额贷款”是一个亮点,目前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小额贷款有可能突破这一地域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已经有试点允许创新型互联网小贷公司,允许其突破经营地域限制。不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受理的P2P纠纷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被告分布地域广、送达困难;案情相对简单,但案件审理周期长;简单借贷纠纷背后有涉众因素,影响面大;财产线索多,诉讼保全工作量大,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少;保证人担保效力微弱,信用风险大;案结事不了,面临后续执行难。可见,P2P如果不在源头上加以规范,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导意见》还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方限定为了小微企业,并对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则一些希望以股权众筹作为融资补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今后无法操作。

另外,该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该类产品,均应当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之前曾有以“信托100”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对信托实际进行拆分,销售给不符合信托购买条件的公众,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声明指出了其违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除了投资门槛不低于法定标准外,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以及风险揭示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非常火热,和消费有关的分期产品层出不穷。但《指导意见》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概括性要求,而没有提及互联网公司间接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定性,似乎不够严密。

4、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
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从体验、便捷度和服务意识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应该比银行更好;但从安全性来说,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普遍优于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当然成本也会更高。《指导意见》确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缺乏市场影响力的中小P2P平台,会是很大的挑战,因为银行在筛选合作方时,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结构要严格的多。

5、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守土有责,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相信未来将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细化。
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朱红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问题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对称性,一方面提供产品的人要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买产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权利,格式合同很多隐性条款是消费者看不懂消费者无从知道的,把所有规则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监管到位。

此外,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一旦泄露,其损失比在线下泄露更大,更难以挽回。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为敏感,泄露后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和技术上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也要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6、传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机构“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虽然也有监管协调的问题,但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大量的“三不管”地带,不出现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不会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另一方面,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也变得不可预料。《指导意见》的框架实际上仍然是根据机构和业务分别监管,绝大多数内容已在现有文件中有所体现,某种程度上,该意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摊、缺乏协调,可能无法应对变化,也让传统金融机构感到不公平。

『叁』 互联网资金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
总体方向,支持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地方支持与鼓励发展

上海市
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互联网金融、
并购金融等健康发展,
健全金融风险监测
和预警机制。

江苏省
政府工作报告则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
积极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平台经
济等新业态”
,这也是发展互联网经济首次写入江苏政府工作报告。

天津市
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集聚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
的目标。

南京市出台
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提出设立3亿元的互联网金
融产业专项基金。提出类似政策的还有天津开发区和贵阳等地。
广州市政府已经审议通过
《广州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将力争在三年内建成3至5
个各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
集聚一批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
业,打造若干个品牌卓越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广州市将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给予专门
的扶持政策,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及业务
补贴,大力培养引进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多渠道融资。

地方规范发展

福建政
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示范基地建设,
引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支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推动持牌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组织发展
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平台。

湖北省
则提出,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金融服务公司、
互联网金融发展,
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重庆市
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贷、担保等机构的监管,规
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投融资咨询机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浙江省金融办
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
《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最新
出台的首个地方法规《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首次在办法中明确

P2P
的应遵循的主要规则:
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
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
;
不得自身
为投资者提供担保,
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故意隐瞒、
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中提出,
P2P
网络
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二、直辖市、地级市政策对比

对上海市、南京市、贵阳市、深圳市四个直辖市、地级市分别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
对载
(
产业园、孵化器、孵化园
)
支持二方面进行分析。

『肆』 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今天成立了。怎么加入的,我们公司想加入。有大神知道吗求指导,谢谢!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是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版分行共同指导下成立的,是上海市权辖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将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引领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贡献。
目前,该协会已有会员单位150余家,其中既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的持牌金融机构,也有互联网支付、P2P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金融资讯与征信服务等新型金融领域的相关企业,体现了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开放创新的特点。

『伍』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都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儿太大了。而且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有效途径有:

  1. 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建立资金池

  2. 不通过关联企业为自身担保

  3. 回归平台信息中介性质,只负责审核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4. 提高注册资本金门槛,最好3000万以上

  5. 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限制领导团队必须由几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执业资格等。

  6. 必须成立风控部门,标的合同必须真实。

  7. 通过银行资金托管来进行监管。

『陆』 灏权(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灏权(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倾力打造,公司于2015年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成立,作为国内专业运作“互联网+金融资产”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金融博士凭借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资产配置能力、全面而先进的商业模式与交易结构等技术,同国内银行金融机构及专业的保理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评估机构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深耕细作,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提供简单便捷的金融信息服务。
法定代表人:王龙清
成立时间:2015-07-23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4100018049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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