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们该如何选择和区分越来越多便利的平台呢
可以在其中互相比较一下,了解其中的价格和便利就好。
❷ 哪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备案管理,银行存管,信息披露
开鑫金服与江苏银行上线银行存管,率先取得ICP证,系统完全自主研发,主动进行业务披露和风险提示,定期发布经营报告,其所有的费用标准均在网站上明确公示。
❸ 互联网理财产品怎么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业高管变动频繁
有报道称,中国建设银行原
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黄浩将出任蚂蚁金服集团总裁助理一职,但具体分管领域暂未确定。2015年,商业银行高管密集变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银行高管离职。与此前换届期间银行高管变动相比,银行高管离职打破了银行“圈内”循环的惯例,互联网金融、地方交易所、民营银行等新兴
金融业态均成为银行高管离职后的热门去处。
点评:业内人士分析,引发银行离职潮的原因,主要由于目前银行也利润增速放缓、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员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银行理财开年收益平淡
根据普益财富统计显示,银行理财开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内,虽有104家银行共发行了930款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数比上期增加23家,产品发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仅为4.37%,较上期减少0.06个百分点。其中,预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财产品共5款,市场占比为0.54%,环比下降0.48个百分点。
点评:普益财富研究员分析指出,预计2016年降息次数不会太多,但继续降准的可能性则偏大,加之资产荒的情况较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将继续缓步下滑。
进出口行“一带一路”贷款逾5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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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在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进出口银行新闻发言人代鹏表示,截至2015年末,该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贷款余额超过5200亿元人民
币。其中,有贷款余额的“一带一路”项目1000多个,分布于49个沿线国家,涵盖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据悉,进出口银行积极开展经
贸合作项目,仅2015年就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经贸合作项目384个,带动进出口商务合同金额超过1300亿美元。
点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相关金融机构也加强了此方面的布局。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在抓住这一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把控风险。
据了解,2015年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已突破20万亿元,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将进一步落实,有报道称,银监会近期将成立银行业理财托管登记中心有限公司,正式运营好理财登记平台,落实好理财产品的备案工作。监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下,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规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恶性竞争,不能盲目高息揽客等。
点评:在股市震荡、信托刚性兑付遭遇危机、P2P跑路频发的大环境下,优质资产难寻、理财业务规模和成本之间的平衡难度加大,理财业务转型压力大增,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❹ 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献
2.信托
钱的投向
信托产品即所谓的“影子银行”,也就是资金需求方绕开银行直接向投资者借钱——资金多数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某项目(例如拆迁)或者某企业的资金需求(例如新生产线)。这些融资方一般在其它资金渠道枯竭后才会考虑信托,因为信托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从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银行贷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点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条件不同,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间。信托计划收益率可以参考温州民间借贷指数,这一指数反映的是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的公开借款成本,该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要扣除信托发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资者收益。
(2)合规的信托产品最低起投点是100万,低于此门槛的产品多为集资购买这种擦边球的方式(也就是许多人把钱交给一个人去买)。
(3)期限一般是1-3年为主,中途一般无法退出。
风险点
(1)绝大部分信托理财渠道会宣传所谓的“刚性兑付”—— 也就是投资者一定会拿到本钱和利息,但实际上这是没有根据的。13年开始也陆续出现了刚性兑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地方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表示中央政府不会替地方还债,之后信托发行量显著下降。对于“刚性兑付”这一预期投资者要保持清醒,随着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及房地产业的下滑,打破刚性兑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2)从信托资金的去向不难得出结论,信托借款人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本身已高负债(其它低成本融资渠道枯竭,需要借助信托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为信托借款承受高额利息支出。用专业术语来说这一类企业都加了很高的债务杠杆(Leverage),资金链紧张。因此信托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高收益债(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债券。
(3)集资购买信托的行为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由于实际购买合同上只有一个人,而其他众多集资人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信托计划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现购买人跑路的现象,集资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3.股票
钱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业首次发行股票(IPO)时认购,那么你的钱直接交给了上市公司;以后你是从其它投资者手上买入股票,钱并没有进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于你获得了股份,道理上来讲你买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资产。
特点
(1)不确定的收益,且波动巨大,这一点不用多说。
(2)不确定的投资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较低的参与门槛:一般几百块钱就可以买股票。
(4)对投资者的真实要求高:知识、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
风险点
(1)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股市最大的风险是“你不知其中的风险”,多数人买卖是因为其他人在买卖,或者基于所谓的消息,而这种跟风的投资,最终总以亏损结束。
(2)由于股市的资金门槛低,参与人数多,加上各种媒体不停的炒作,对投资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响和压力。关于投资者心理的描述,我看过最好的一段是美国橡树资本创始人Howard Marks写的“投资者的投降”。
4.基金
钱的投向
按照基金类型的不同,投资者的钱被投向不同资产——股票基金投股票、债券基金买债券、货币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资对象覆盖了以上银行理财、信托、股票市场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为前面几个投资渠道的替代方案,我们一一做比较。
风险点
(1)缺少系统科学的投资计划,随意地跟风买卖(炒基金)是基金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和这一点比起来其实要小得多。
(2)销售机构重推销,轻服务的现状加剧了投资者跟风买卖的行为。
5.私募基金
钱的投向
和前面讲的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也是把钱交给基金经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资方向策略进行投资。
特点
(1)投资范围很广,几乎什么都可以投:从股票、债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所谓的股权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黄金期货…)、房地产、基建项目…
(2)投资策略比公募基金更丰富,更复杂。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费,还收取业绩提成。
(4)投资门槛和信托类似,一般百万起。
(5)有较长的投资锁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间不可退出,锁定期之后定期开放退出(一般每个月开放一次)。
风险点
(1)非专业投资者很难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因此难以判断该投资到底是否合适自己 – 单纯依赖管理人的过往历史业绩来进行判断是目前大多数投资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资者比公募基金处于更大的信息劣势。
(2)私募产品变现能力(流动性)差,除了较长的锁定期外,还普遍存在惩罚性提前退出条款,当投资者发现基金表现不及预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损失。
6.P2P网贷
钱的去向
P2P网贷是最近两年逐渐出现的互联网理财模式。大部分网贷采用“投标”的方式,在网上集合投资者的钱,通过P2P平台,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满足个人消费(例如装修,车...)。另一部分是小额生意周转。
特点
(1)单笔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为几个月到一年
(3)约定收益率参考信托,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风险点
(1)交易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由于单一借款额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办法逐个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风险评估,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传的零风险。
(2)近似纯信用贷款的模式,投资者和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防范及保护。
(3)平台本身目前没有适当的监管,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借款违约,平台本身可能倒闭,事实上从去年以来就不断出现P2P平台跑路的情况。
❺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❻ 成立一周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做了哪些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互金协会发布了多项行业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包括: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
协会倡议:全体从业机构和人员贯彻金融创新理念;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希望广大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秉承诚信规范、共赢发展的理念,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公约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主动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用户。
3.《中国互联网金融自律惩戒管理办法》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警示约谈;(二)发警示函;(三)强制培训;(四)业内通报;(五)公开谴责;(六)暂停会员权利;(七)取消会员资格。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协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
5.《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 《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互金协会在首次内部培训会上公布了这两项标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中,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统计指标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三类共六张统计表,分别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进行数据统计;《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则是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的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通过采集会员单位的融资业务信息,在会员范围内就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
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
互金协会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7.《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
年报称,未来互联网和金融将呈现出深度融合的态势,互联网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等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❼ 如何让“阳光”照进互联网金融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标从去年的"促进健康发展"变为"规范发展",并特别加入"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表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手段,因此从本质上其也适用金融监管的原则。
如果说,去年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决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入门和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问题;那么,近期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下简称《规范》)又是监管层为实现"规范发展"所出的一记"重拳"。--可以说,只有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实现监管部门对其的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阳光下"运营。
那么这份一经公布即引发各方热议的《规范》,对信息披露的哪些方面做了新的要求?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
基础信息披露:体现背景实力
《规范》要求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全面披露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11项运营信息;平台组织架构、股东信息、控股比例等5项治理信息。此外,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投资损失等15项重大变动,要求从业机构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和简要说明。
显然,这是力图通过较为细致的信息披露要求,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从业机构。诸如陆金所、蚂蚁金服、开鑫贷等背景较深厚的平台,更经得起制度的洗礼和市场的审视,或将成为投资者的首选。
运营信息披露:考验风控机制
《规范》还明确要求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包括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累计违约率、借贷坏账率、借款人经营状况等。除此之外,若借款人为自然人,从业机构应披露借款人姓名、信用评价以及借款用途等信息。
就目前行业的规范化程度来看,大多数网贷平台在运营信息的批露上暂时无法一步到位,但诸如陆金所、点融网等这类风控机制比较完善的平台,已悄然成为市场的先行者。陆金所通过对投资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从审核准入、风险评估、监控预警等各环节均进行监测管理;在不同阶段向投资者披露监测结果,最大限度增强了投资安全系数。
项目信息披露:衡量专业水平
除对从业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要求外,《规范》还针对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以及消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要求从业机构在项目或产品上线后,披露其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盈利预测信息等。
可见,除信息透明度和风控能力外,向投资者提供专业、客观的前瞻性信息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规范化运营的标准。这一方面,开放式、平台化运营的机构无疑更具有优势。陆金所自提出其"平台化战略"以来,已构建起多层次的产品体系,即根据投资期限、盈利预测和风险高低对产品进行分级,并依用户的投资偏好进行产品推荐,使投资人对产品有更加明确的判断。
所谓"乱世用重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当下,这份被誉为"史上最严信披规范"的出台,其实对各方利益的保障均有利好,不仅为投资人选择投资平台提供决策参考,而且通过对从业机构的规范化运营提出严格标准,增强大众对整个行业的信心,从根本上保障行业规范发展。
【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黄浦区成立。作为首个国家级行业管理协会,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旨在推动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❽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❾ 金融办针对p2p的21项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部分内容:
第五章 个体网络借贷(P2P)项目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 个体网络借贷(P2P)从业机构应披露一下平台运营信息,以下数据应至少每日更新:
(一)交易总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资金(本金)总额。原则上,交易总额与投资总额和借款总额应为一致;
(二)交易总笔数。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总笔数;
(三)借款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借款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四)投资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投资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五)人均累计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个体平均成功获得的资金金额。人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
(六)笔均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借款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笔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七)人均累计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资出借个体(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人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投资人数量;
(八)笔均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投资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笔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九)贷款余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借款人还未偿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总金额(不包括投资回报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当期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新增交易额-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还款总金额本金部分)-本期发生逾期总金额。
(十)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二)平均满标时间。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均到每个项目的满标时间。平均满标时间=统计内所有项目满标时间之和/项目数;
(十三)累计违约率。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借款额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项目数与所有项目总数之比;
(十四)平台项目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逾期率=逾期项目数/平台交易项目总数;
(十五)近三月项目逾期率。指近三个月内平台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所涉逾期金额总和;
(十七)代偿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出借人应收到但未收到的偿付本息总额;
(十八)借贷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逾期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十九)借贷坏账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坏账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二十)客户投诉情况。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客户投诉事件名称、事件描述和事件数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等。
❿ 互联网金融最新监管政策有哪些
近 期的 都是 整 改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