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揭买车,第二年买车险第一受益人应该是谁的问题
按揭买车会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规定为银行或者金融公司。
贷款车辆的产权是抵押给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银行或金融公司有权处理该车辆。又由于车这个抵押物特殊,在行驶中难免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故,银行或金融公司为了防止出现以下问题,所以要求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1)贷款买车保单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金融公司吗扩展阅读:
车辆在行使中出现交通事故等,保险公司的对该车的赔付款将赔付给银行或金融公司(就是第一受益人)。但是一般来说,不出现该抵押车辆的重大损失,银行或保险公司会出具委托书,委托车主代领这笔保险费用用作修车或其他赔付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
Ⅱ 贷款买的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银行 有什么影响不
贷款买的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银行,这是没有关系的。你说的那种是安贷保,受益人才是银行,若借款意外身故,则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贷款。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条件: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售价的80%。
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还贷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和分期归还法(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汽车金融或担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Ⅲ 为什么车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因为你的车是贷款,如果出现车辆全损,理赔款当然应该给金融公司。
Ⅳ 贷款买车,上车险,为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银行续保的时候是否可以不以银行作为受益人
贷款买房就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买车就是把车抵押给银行,在借款人还完贷款前,这房子/车并不是完全属于借款人,而银行承担了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所以法律上需要保证银行的权益,这是理所当然的。
有个小问题你需要正确了解的:如果车丢了,也就是抵押物已经丧失,而保险公司承担了抵押物丧失的风险,保险公司会赔偿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但这赔偿金并不一定都给银行,这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本息,偿还后若还有剩余,剩余部分是归还借款人的;偿还后若不足借款所欠的本息,银行会继续向你追讨剩余贷款。基本上实际情况是,赔偿金都会足够偿还银行贷款的。
综上所述,这并不是霸王条款,银行也并无占你便宜。
Ⅳ 比亚迪贷款买的车,保险怎么买,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贷款买车,保险需要去指定地方购买,险种买齐全,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方。
Ⅵ 贷款买的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银行,有什么影响吗
贷款买的车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银行,这是没有关系的。你说的那种是安贷保,受益人才是银行,若借款意外身故,则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贷款。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条件: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售价的80%。
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还贷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和分期归还法(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汽车金融或担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Ⅶ 车贷贷款保单为什么写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的做法,源于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银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现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车后,会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车辆购买整车保险。投保此险种,因为车辆已经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为抵押人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车辆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借款人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赔偿金。车辆损毁、灭失,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无价值,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会积极就保险赔偿金主张权利。银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作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银行对于该赔偿金享有优先权。正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将自己设定为受益人。
但是贷款购车,交强险保险单中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该做法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首先,《交强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其次,从《交强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从赔偿对象上看,“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致害人、同时将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交强险项下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Ⅷ 贷款买车上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么保证呢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
Ⅸ 按揭购车为什么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的做法,源于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银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现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车后,会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车辆购买整车保险。投保此险种,因为车辆已经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为抵押人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车辆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借款人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赔偿金。车辆损毁、灭失,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无价值,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会积极就保险赔偿金主张权利。银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作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银行对于该赔偿金享有优先权。正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将自己设定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