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车险保单受益人不是我,是贷款公司,如果我开车出了事,这个能报保险的吗
你理解错受益人这个名词了
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是正常的手续
而受益人,是指出现死亡情况下,比如,某人把对方的司机撞死,这个司机的受益人是他的老婆。那么保险公司的钱就会赔付给他老婆。
你现在的情况就是,万一发生了死亡,不好意思,保险公司赔付的钱不能给你家人。是贷款公司!委屈吗?命都没了,钱还不是自己的
❷ 如果我去贷款,他说要去办保险,受益人写他公司名是骗人的吗
那你的保额最多是你的贷款额,而且要在合同上约定清楚,保险金在还完贷款超出的部分给回你的配偶或家人
❸ 在4S店里贷款 买车 然后保险第一收益人非要写借款的金融公司合理吗
贷款车第一受益人都是贷款公司的,主要是害怕你的车子在出了车险之后,你个人如果没法偿还车贷的话,那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要给第一受益人作为还贷,请采纳
❹ 第二年续保有押金,受益人是金融公司,我不要押金了从别的公司上保险可以吗续保受益人依然是金融公司
你在哪里买保险对你拿绿本没有任何影响,但是首年是得在他们那买,这个也没有条例规定,只是约定俗成而已,4S店普遍较贵,因为他们要抽成。自己想在哪里买就在哪里买,有任何带威胁性质的言语都可以先在4S店投诉,处理不满意就去消协投诉准没跑。
❺ 做车贷,已经买了车险,受益人是银行,但银行还要求买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也要写银行,这是什么情况
不用的,贷车必买的是车损,三者,盗抢,不计免赔,就可以了其他根据自己需求
❻ 贷款成功说要买保险受益人写他们公司,能信吗
贷款人意外保险,被保险人是你,受益人是贷款方。。因为万一要是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意外,导致人....,贷款方拿不回自己的钱怎么办/
❼ 为什么二手车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会是贷款公司
贷款购车受益人会是贷款公司,如果你购买此车一定办过户,过不了户,你一定要慎重考虑,千万不要损失钱车让贷款公司收回。
❽ 车辆贷款保险受益人是贷款银行是怎么回事
汽车在进行抵押贷款时,贷款保险收益人都是贷款银行,只有贷款完成后,贷款受益人是车主本人!
贷款购车的具体流程:
选定车型,与经销商签购车合同。
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经销商初审合格后报送银行。
银行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
经销商按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入户等手续并交付车辆。
按贷款合同规定,客户按期直接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❾ 贷款买车上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么保证呢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