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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1-04-16 22:23:17

A.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场景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从早期金融产品的搬运工发展到为客户进行资专产配置和财属富管理,并步入“场景化”金融时代。
这种“场景化”趋势表现在:一方面客户在支付、消费、水电煤缴费等生活、消费场景中,金融服务悄无声息地融入了每个人的生活;另一方面,以往理财服务一般要通过银行、金融公司进行购买,而今诸多金融理财服务主动“上门”,通过搭建各类场景,潜入人们的生活。即便是相同的金融产品,也可通过不同的场景走进用户生活。

在松果互联网金融目前的案例中,有一个合作方是长沙地铁,其上线了名为 “盘缠” 的手机 app,让乘客通过近场支付刷手机进站,同时将乘客的预存款对接了货币基金,相当于地铁公司让出这部分沉淀资金,由用户自己拿去获取收益。

以前地铁卡是非实名的,通过这种方式,就能了解乘客的许多信息,便于把衍生业务做起来,比如地铁周边的商圈都可以用 “盘缠” 来支付。在这种合作中,就是地铁公司提供场景,松果来提供接口。

只要有场景,松果都可以帮助其对接金融机构,在完成用户界面的封装后,很快就能实现流量变现。”

B. 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都有哪些牛人

C. 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频繁的背景下,怎样投资理财

选择适合自己来的,再者就是先自仔细考擦,一下不要投太多,开始先分散着试,观察好行情在入手呗1
现在是很流行利用网络平台理财的,透明度高而且操作也比较方便
就像理财通,利息一银行高,还可以随时支取,首创投资设置安全卡,只可以提现到安全卡,保障资金的安全。
安全性很重要,一般正规的官方的平台还是比较可靠的。

D.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哪里

1月2日,支付宝发布2017年全民账单显示,支付宝用户已达5.2亿,其中,移动支付占比为82%,创下新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变:不带钱包出门已成为中国人的新习惯,并成为世界的新时尚。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正在促进金融基础设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确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银联是合法的清算机构,然而作为商业银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大都不走银联转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联银行,如支付宝,或通过接入银行或合法清算机构,实现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联成立以来,各家支付机构都进入了断直联的过程,但从进度上来讲,并未达到预期。备付金集中人存管进度提速,使得备付金失去了作为存款的谈判价值,也失去了获取通道的筹码。”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称。

无数据,不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显,然而,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构建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首批8家试点个人征信机构均未能获取牌照,“信联”的成立或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

“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毫无疑问,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离开这两点,新金融无从谈起。”中润普达(集团)公司联合创始人称。

信联呼之欲出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美国FinTech 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FICO分虽然明确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没有大数据可分析,受“公平信贷”条款的约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视嫌疑的数据用于分析信用, 比如年龄、性别、种族、大学等等。而没有大数据分析做支撑,一些FinTech公司的竞争优势就仅限于运营流程或者市场定位。

相对于美国金融科技公司谨慎地抓取对大数据信息,中国的公司相对大胆。12月2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在历次测评中,平台隐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极少,透明度低超过总数的80%,互联网金融类和购物类的占比甚至高于90%。并特别指出,互联网巨头生态圈建设带来用户数据共享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随着互联网巨头不断并购和布局上下游周边业务,势必涉及到与第三方或者关联公司进行数据共享。而过程中,企业是否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是否充分知情?数据是否去标识化?

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 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创新和监管的追赶游戏中,金融创新似乎永远总是跑在前面。但我认为监管不能落后太久,也不能落后太远。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适度平衡,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和良性循环。

“信贷领域。其中包括了征信,甚至是说大数据征信,中国现在这块能够有的征信数据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较隔离的,比如说阿里、京东、腾讯他们之间的征信数据存在一些隔阂,不能够像美国一样无缝隙的互相交换数据。”2017年12月20日,北京财鲸信息技术联合创始人王蓁在中译语通年度峰会上表示,征信能够直接带来的大数据的收益是可见的,降低预期率,个性化利率,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家能够做得很好。

正是由于征信市场的“数据孤岛”现象严峻,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并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变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已经确定名称为“百行征信”,并将于近期正式成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具体消息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外发布,而监管部门反馈目前尚没有最新消息。

据此前消息,“信联”的组建参与机构,包括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具有强大数据源的机构,具有非常丰富、稳定并可持续获得数据的入口,通过这些丰富的数据,“信联”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的定位。一旦形成这种定位,就会对用户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进一步控制“老赖”行为的发生。

“欧美的数据有70%是结构化数据,金融数据与结构化数据联系非常紧密,而中国金融市场中70%的风控数据来自于非结构化数据,这成为整个金融大数据和金融人工智能方面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只有突破这个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金融市场、机构的成功。”杜小军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否则,新金融无从谈起。

E.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的监管的不同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F. 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分析作文2000字

最后一篇互联网金融的文章了。在第一段做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所以仅限于讨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他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就不扯了。至于股权融资,目前也未成气候。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水平有限,而且这篇相对务虚,逻辑也有点乱,读起来也晦涩难懂,请谅解!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内观点很多,争来争去也很难有定论,我自己的感觉要弄明白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先弄明白什么是金融?

金融本义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个转移的过程,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式。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

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

这两类融资方式直接就是构成了狭义上的金融概念,就是信用货币的流转,这个流转是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至于其他广义上的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了商业银行存款的吸收和付出,以及有价证券的转让买卖,以及资金的结算等等。狭义的金融和广义的金融的存在,使得互联网金融其实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

但是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从这个理解来看,其实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只要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了。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只是,显然,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可能并不是如此定义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

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单纯从定义来看,其实,这个第三个模式,无论阐述的效率如何,支付多便捷,信息程度多高,以及是否有金融中介存在,回归到核心点,其实还是摆脱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这个命题,按照纯金融理解,其实第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核心是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定义其实最终还是被归类到直接融资方式,他并不改变资金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转移的这个核心行为,所以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很难界定是第三个融资模式,而且他也没有改变金融本身,但是,这个模式的设想里,有个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他试图改变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最终定义中,这个成为了核心。

在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畅想之中,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在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

事实上,我对这个提法是赞同和认可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过去的几百年历史之中,能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主导型的地位,其实有很多的原因,专业化分工也好,制度性保护也好,都使得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是通过这些金融中介进入到实体领域中去的,他们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中枢系统,随着互联网的不断的改变着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日益改变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主导性地位,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且互联网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所以是有可能出现金融中介日益被摒弃的可能性的,事实上,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其实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

G. 为什么有哪么多的互联网金融骗局

术之一:高息诱惑
高息诱惑是互联网金融网贷诈骗平台用得最多的招数。在 “跑路”的平台中,大多标示超过24%高收益。高利率的诱惑之下,一些投资者失去了抵抗力,投机心理陡增。再加上侥幸心理,导致他们频繁“踩雷”。

骗术之二:秒标圈钱
秒标因为时间短、利率高、回款快,一度是新平台吸引投资者的营销利器。网贷平台荣锦创投”上线一天就关张。据了解,“荣锦创投”在论坛发布的帖子里,试运营期间,平台将举行连续3天的秒标活动秒标秒不停。果然,跑路时已吸金20万。

骗术之三:利用媒体宣传造势
在网络等媒体发布软文进行宣传,吸引投资者;进而利用自有资金循环投资,制造虚假繁荣,诱惑投资者参与;最后打着保本保息的幌子,诱导投资者投资长期标的,并以活动为诱饵,将投资资金全部骗到手,然后“跑路”。多位受骗的投资者反映,他们都是在腾讯、凤凰等“高大上”的媒体网站上看到相关平台报道,随后参与投资的。

骗术之四:利用搜索引擎认证增信
炒得沸沸扬扬的旺旺贷“跑路”事件,将网贷平台最大的流量入口网络推上风口浪尖。当时很多受害者表示,之所以投资旺旺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有网络认证。 “跑路”的网金宝也被360搜索和搜狗搜索认证过。

骗术之五:编造专业创始人团队
在倒闭的网贷平台中,有一些创始人团队看上去阵容非常豪华,名校毕业,有过大型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被当做投资选择平台的标准之一。但有网友爆料称,已“跑路”的科迅网的资料涉嫌造假,关于核心团队成员的介绍,竟然“都是从其他网站粘贴过来的”。

骗术之六:包装成大城市平台
北京、上海等地的平台,投资者一直认为比较正规,因为这些地方政府管理严格,监督的媒体也多,同时参与的投资者也多。特别是北京,地处“天子脚下”,深受投资者信赖。但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称,目前一些骗子平台也转移到北京了,对外营造一种“天子脚下,踏实做事”的假象,有的只是把网站地址写为北京,实际经营在外地。投资者根据地域选择平台也要小心了。

骗术之七:假借官方机构为其增信
与央行合作,所有投资用户的资金均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支行全权监管。看到这里,稍微有些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个骗局,因为央行作为监管机构,是不可能对互联网金融网贷资金托管的,何况央行已经撤销了在北京的分行。这个信息在网上就能查询出来,但竟然有不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相信平台所说。

骗术之八:监守自盗骗取投资者资金
今年年初有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网贷受害人的采访中,有受害者告诉记者,她所投资的网贷平台,不宣布倒闭,但就是说提现困难,让他们继续投资支持平台。而在投资者交流群,有一些人4折、5折收购他们的债权,这也被业内称之为“收草”。业内人士称,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恶意诈骗,过一段时间,他们又会再开一个平台诈骗。

骗术之九:假借第三方为其增信
网贷精选观察发现,在“跑路”的平台中,有平台信息显示,其获得过各种“高大上”的机构颁发的奖项。还有一些平台宣传与大型担保公司有合作,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本息保障,以此来为他们平台增信。对于这类增信,也许一个电话就可以验证是否有机构给它们颁过奖,是否担保公司与平台有合作。在投资之前多做一些功课,就能防范这种低水平诈骗。

骗术之十:平台所有信息系编造
对于互联网金融网贷的诈骗行为,这种诈骗行为最为恶劣,几千块钱买个系统,假借一个办公场地,用假的创始人身份、假的工商执照,虚拟一些借款人,有的甚至忽悠够了钱就跑,投资人想找都没法找。他们上线就是为了诈骗的,在以往跑路的平台中,很多平台都是没有实际办公场地。

互联网金融平台挑选十大绝招

绝招之一:认真审查网站资质和规模
投资者选择平台第一件事就是要审核其基本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时还可查询团队成员、主要股东在法院否有被执行的情况。主要方法是在相关政府网站和法院系统网站查询。

绝招之二:排除合作机构“水份”
有一些机构自称“国金”、“中银”,与一些国企和上市公司拉上关系,企图欺瞒投资人,可以直接向这些股东公司电话咨询是否有关联,必要时可扮演借款人向合作机构了解借款方法或直接投诉。

绝招之三:考察平台曝光度
上网搜索网站信息,在传统、专业媒体上曝光率越高,持续时间越长、形象正面的平台,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安全度相对较高。但也不能偏信这些信息,要排除“软文”的干扰。

绝招之四:查看风投的投资记录
有风投资的平台,相当于机构帮助投资人做了筛选,获得投资有利于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网贷精选提示,不能将风投介当作唯一指标,一些优质平台没有获得投资,有一些平台还会在对外发布消息时夸大投资额、虚假宣传。

绝招之五:从借款数据考察平台
一些问题平台的平均贷款额明显偏大,甚至可以达到人均借款超过2000万元,而正常经营的平台的借款额普遍较低。投资人如果看到平台上的借款人不多,但是每个人借的金额特别大,贷款频率高,缺乏抵押物、担保措施的平台,要格外谨慎。如果是企业频繁、大额度的借款也要小心。

绝招之六:考察平台存活时间
问题平台能坚持一年以上的不足10%。新手在没有足够投资经验的时候,可以先选择历史比久远的平台,这样可以大幅避开平台倒闭、跑路的危险。但并不绝对,长久的平台也可能倒闭。

绝招之七:收益率太高的平台不要投
目前来看大部分平台12%左右的收益属正常。过高的收益,投资者就要先思考,借款人如何能负担得起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平台怎么能找到这么多负担得起高利息的借款人。

绝招之八:考察贷款集中度
投资人可以参考一些第三方报告,查找平台的借款集中度,比如跑路的中宝投资,前10名借款人的借款总额高达10亿元,占比高达90%。

绝招之九:考察资金流动性
一个平台的出入金额稳定性可以作为考察指标。每日的应还款金额和日贷款余额都非常平稳的平台更可靠。

绝招之十:终极大招,莫贪心
避免上当的最终要领就是不要过于贪婪。

网贷精选评价,互联网金融有些骗术虽然很拙劣,但投资者侥幸心理太重,对一些平台的基本信息都不去核对,这是造成他们“踩雷”的主要原因。成功的投资者首先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H. 平台哪个好十大互联网金融平台

其他的不清楚,万盈更安全些的话交易还不错,互联网金融不要钱

I. 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 风险不会消失 亚洲财经

随着新三板的逐渐升温,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跃跃欲试登陆新三板,虽看准新三板这块资本市场蛋糕,但是由于其风险饱受大众质疑,登陆资本市场仍是难题。

据券商介绍,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登陆新三板难度颇大,券商在选择企业时更注重成长性高的实体企业,选择空间广泛,对大多数网贷平台并不“感冒”。

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何难登陆资本市场,在登陆资本市场的路上有哪些难点和痛点?行业如何发展才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监管落地:问题犹在

跑路,成了网贷行业的热门词。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全国10月份当月问题平台数量47家,累计问题平台1078家,占总运行平台的42%。问题的层出不穷让投资者望而生畏,也让券商保持谨慎观望的态度。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灰色地带,甚至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红线。

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在于其成功作为资金搬运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良性枢纽,带动经济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这也是中央一再鼓励支持网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瑕不掩瑜,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细则尚未推出,其个性化问题仍旧存在,羊毛出在羊身上,网贷行业问题不断。

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然而风险依然存在。宋清辉谈到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主基调以鼓励为主,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是实质性利好。监管落地,是行业的福音,然而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并不代表行业已经规范。

据券商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多半是初创企业,财务报表等数据分析尚不健全、运营模式千篇一律、模式相对单一,很少有企业能做到百里挑一,如果以上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在审批过程中也会存在大量的问题。

环环相扣风险大

新三板虽然门槛不高,然而不等于降低企业的门槛,审批的过程仍然严格。目前互联网金融属于从业机构并非金融机构,专业性相对要弱于传统的金融机构。

网贷行业由于自身特性,团队建设、资金托管、风控把关、运营模式、技术处理、营销方式,环环相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节点相对多,模式固定化,涉及到中介机构较多,各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让行业无形中走入灰色地带。

“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国泰君安证券场外市场部区域负责人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但其仍然属于新兴行业,处于成长阶段,各个方面尚未健全,难于实现登陆资本市场。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玩的是跨界,它在无形中节约了时间提升了效率,但是它也无形中增加很多环节,P2P网贷的发展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旦环节出现偏差,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目前经济下滑压力比较大,并且经济都是有自身周期,跑路并非网贷行业独有,实业或者房地产资金链断裂一样会出现跑路现象,只不过是他们是借了P2P钱还不上,反而拖垮了P2P网贷行业。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跑路绝非网贷行业仅有,金融行业涉及风险也实属正常,企业想要发展长久,最主要的问题仍是是否能解决关键问题、解决行业痛点。互联网企业只有一直非常注重客户的良性发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为绎谈到其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估值并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找到适合自身的盈利模式。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是通过“烧钱”模式获客,久而久之只会拖垮行业,对行业发展不利。

登陆新三板仍需时间考验

“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对互联网金融打开了大门,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优质企业登陆新三板或创业板甚至是主板市场,在明年或许会很比较常见。”宋清辉对互联网金融登陆资本市场表示很乐观,“新三板企业比创业板企业有更大的成长空间,未来它诞生的某个企业的总市值超越阿里巴巴或许只是时间的问题。”宋清辉谈到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宋清辉建议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不管是第三方支付、还是P2P业务,都存在相当程度上的政策风险。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死守“互联网基本法”底线,依法合规经营,这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转型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守好法律底线,做好行业自律是行业发展的基本功。”吴文雄谈到,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才能驱动行业向前。

券商表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顾虑就是行业乱象严重,如果企业募资了几百个亿的资金,但是如果出现某金属交易所的问题,引发跑路的问题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券商表示目前并非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登陆不了新三板,而是由于行业乱象,券商们都抱着审慎、研究和观望的态度,观察它的模式和风险。

国泰君安证券场外市场部区域负责人介绍,新三板目前将审批放权给券商,券商在选择互联网金融企业时高度谨慎。

据了解,目前企业登陆新三板的最大的责任方在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对其整个合法合规、财务规范、行业做出判断,券商要对企业进行信用,由于监管细则尚未落地,行业风险仍然存在。

据悉,在今年上半年,券商纷纷寻找优质企业登陆新三板,而目前随着新三板的日益火热,截止到17日,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家数4180家,待挂牌总家数176家,申报中总家数1921家。随着新三板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跃跃欲试出来毛遂自荐。券商表示目前每日自身可选择的项目众多,自然在选择企业的过程中优中选优,选择成长空间大、发展潜力好的优秀企业。

目前仍然没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虽然有报交股转系统,但是目前而言还是原地踏步,并没有直接登录新三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J.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什么样

你好~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什么样的?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怎样?如果能够站在未来回看现在,自然就能更好地指导从业者制定战略,占有先机。然而有趣的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所看到的其实是截然不同的世界。

一、两种思维的碰撞

下图以一种图像化的方式形象地描绘了这两种不同的思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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