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主招生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
引起这次全球金融风暴的最初原因是次级贷危机,这次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危机是由华尔街的部分投资者在幕后操控的,政府救市首先受益的就是这些人。所以美国第一次的救市行动才会没通过,后面才在布什政府的干预下才通过的。
次贷问题及所引发的支付危机,最根本原因是美国房价下跌引起的次级贷款对象的偿付能力下降。而全球失衡达到无法维系的程度是本轮房价下跌及经济步入下行周期的更深层次原因。全球经常账户余额占GDP的比重自2001年持续增长,而美国居民储蓄率却持续下降,当美国居民债台高筑难以支撑房市泡沫的时候,房市调整就在所难免,进而导致次级和优级浮动利率按揭贷款的拖欠率明显上升,无力还贷的房贷人越来越多。一旦这些按揭贷款被清收,便最终造成信贷损失。
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致使华尔街主要金融机构或者倒闭,或者被接管,华尔街辉煌的时代已经终告结束。美国政府本次救市规模是1929年以来最大,主要采用四种方法:1直接注资;2回购和担保次贷产品;3美联储向市场注入流动性;4通过货币互换向全球提供美元流动性。然而,救助措施短期内可能使市场恐慌状况有所改善,但很难改变美国经济下降的周期。
1.产生的原因是:美国的次级贷风波引起的,次级贷产生的原因和爆发时间,及产生的影响你可以参考:
http://ke..com/view/1256938.htm
2.产生的影响:
1)。对美国的影响有:A失业率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个从那破产的公司就可以看到。B有些付不起贷款的,房子会被拍卖抵债,导致无家可归。C消费能力降低,全国经济会受重挫,人民收入就会降低,生活质量会相对下降。D各国对美元的信用度下降,投资者的信心下挫也会影响到美国经济的成长。
2)。对中国的影响有如下:
影响一◆◆
美国消费减少影响中国出口
出口方面,可以预料的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外部环境将由于此次席卷华尔街的金融风暴而更显严峻。海关总署的进出口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我国外贸出口额的增幅下行放缓的趋势明显,由于美国是中国商品最大的出口市场,一度在6-7月份冲高的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又将遭遇考验,张斌说,外需下降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高附加值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需求的同时下降。在这种环境下,出口商很可能没有动力革新技术,而是被迫通过压低产品价格去维持市场份额,这可能导致中国出口企业贸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
影响二◆◆
加大国内进口商品成本
进口方面,由金融风暴带来的冲击则与美元汇率密切相关,目前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几乎都以美元定价,美元走势的强弱决定了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高低,从可以观察到的数据来看,由于近期美元逐渐反转走强,原油、铁矿石等商品的价格显现下降趋势,这对需要大量资源性产品的中国来说本属利好消息,然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倒闭、美林公司被收购不期而至,再加上一周前被美国政府宣布接管的“两房”,美国金融市场反复动荡严重影响到美元汇率的走势和持有者的信心。
虽然中长期还是看好美国经济走强和美元汇率走高,但是短期内弱势美元的政策似乎已被市场所认可,如此一来,原油、铁矿石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被再度推高,我国进口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品付出的成本也大为增加。
影响三◆◆
重创国内金融市场信心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是美国次债危机的延续,带给金融机构的损失和震动相当大,华尔街五大投行拥有强大的投资和研究团队,资产超过数千亿美元,信息资源也极为丰富,这样大型的投行也纷纷倒闭,说明了此次危机的严重性。“不同的金融机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有所区分的只是损失额度大小,像雷曼兄弟,还包括前面被美国政府接管的“两房”和3月份被摩根大通收购的贝尔斯登等,但与其估算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不如考量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打击。
影响四◆◆
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直接损失
雷曼兄弟破产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持有较多的次级债券,形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出现衰退,它会传导到中国来。
华尔街金融风暴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减缓中国的经济增长。奥运会之后,中国经济增长步伐已然放慢,美国此次的金融风暴只会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金融风暴引起美国股指暴跌,而中国政府曾在华尔街购入大量股票,中国的银行、基金公司也曾买入大量美国基金;除此以外,金融危机引发的贷款困难还会直接影响中国的贸易出口。
其实中国现在宏观经济下滑,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国内经济因素,还有一部分的确也是来自于美国,来自于外部所导致的。我们讲输入型通货膨胀,其实经济衰退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输入性,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经济体,它对各个国家的商品、投资等方面的需求量都会非常大,所以美国经济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全球或者许多主要国家的经济出现下滑或者经济出现衰退。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Ⅱ 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早期次级房屋信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流动性危机。
2007年-2009年环球金融危机,又称世界金融危机、信贷危机、信用危机,更于2008年起名为金融海啸及华尔街海啸等,是一场在2007年8月9日开始浮现的金融危机。早期次级房屋信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流动性危机。
即使多国中央银行多次向金融市场注入巨额资金,也无法阻止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直到2008年9月9日,这场金融危机开始失控,并导致多个相当大型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政府接管。
(2)金融机构被接管2003扩展阅读
爆发:
9月14日星期日,雷曼兄弟在美国联准会拒绝提供资金支持援助后提出破产申请,而在同一天美林证券宣布被美国银行收购。
这两件事标志着接下来这一星期2008年9月全球股市大崩盘的序幕,在9月15日(星期一)和9月17日(星期三)全球股市发生市值暴跌的情形。
Ⅲ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是否仍有实施
首先来看什么是金融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类别?参照微博签名为“一个很扯淡的脱离了高级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师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其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委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金融圈注: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都没法顺利拿到牌照。现在金融机构里除了前五个还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他几个据说已经不发了。担保公司现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
P2P或众筹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吗?
先说众筹。产品预售众筹(也称奖励制众筹)无关乎金融牌照,股权众筹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吗?
股权众筹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撑;
何解?股权众筹平台其实也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业的详细经营信息放到网上,供投资人自行判断风险,风险基本都是有投资人承担的。
股权众筹平台帮助交易,但并不介入资金,并非资金中介。所以,没必要像银行、保险那样发放牌照。但监管还是必须的。
Ⅳ 美国金融危机相关,不要过于详细,简略概括即可
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美国金融危机袭来
2008年3月16日,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公司为摩根大通公司收购;
2008年7月11日,加利福尼亚州印地麦克银行由政府接管;
2008年9月7日,全美最大两家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由政府接管;
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递交破产保护申请,如获批,将成美国历史上涉及资产数额最大的企业破产案;美国银行宣布以接近500亿美元价格收购美林公司;
2008年9月16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向美国国际集团(AIG)提供850亿美元紧急贷款,正式接管这家全球最大保险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这场危机引发经济衰退的可能性正在增大,美国躲过经济衰退的几率小于50%。这场危机将诱发全球一系列经济动荡,将有更多大型金融机构在这场危机中倒下。
的确,这是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因此,这次危机倍受关注,大家对这次危机产生的原因也有自己的见解。
二、次贷问题引发美国金融危机
次贷问题及所引发的支付危机,最根本原因是美国房价下跌引起的次级贷款对象的偿付能力下降。而全球失衡达到无法维系的程度是本轮房价下跌及经济步入下行周期的更深层次原因。全球经常账户余额占GDP的比重自2001年持续增长,而美国居民储蓄率却持续下降,当美国居民债台高筑难以支撑房市泡沫的时候,房市调整就在所难免,进而导致次级和优级浮动利率按揭贷款的拖欠率明显上升,无力还贷的房贷人越来越多。一旦这些按揭贷款被清收,便造成信贷损失。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致使华尔街主要金融机构或者倒闭,或者被接管,华尔街辉煌的时代已经终告结束。美国政府本次救市规模是1929年以来最大,主要采用四种方法:1直接注资;2回购和担保次贷产品;3美联储向市场注入流动性;4通过货币互换向全球提供美元流动性。然而,救助措施短期内可能使市场恐慌状况有所改善,但很难改变美国经济下降的周期。
三、美国金融危机根源总结
第一、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居者有其屋曾是美国梦的一部分。在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美国内需萎靡不振,罗斯福新政的决策之一就是设立房利美,为国民提供住房融资,帮助民众购买房屋,刺激内需。1970年,美国又设立了房地美,规模与房利美相当。“两房”虽是私人持股的企业,但却享有政府隐性担保的特权,因而其发行的债券与美国国债有同样的评级。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在货币政策宽松、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两房”的隐性担保规模迅速膨胀,其直接持有和担保的按揭贷款和以按揭贷款作抵押的证券由1990年的7400亿美元爆炸式地增长到2007年底的49000亿美元。在迅速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两房”忽视了资产质量,这就成为次贷危机爆发的“温床”。
第二、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两房”通过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购买,而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最初一元钱的贷款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加长了金融交易的链条,最终以至于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这就进一步助长了短期投机行为的发生。但投机只是表象,贪婪才是本质。以雷曼兄弟为例,它的研究能力与金融创新能力堪称世界一流,没有人比他们更懂风险的含义,然而自身却最终难逃轰然崩塌的厄运,其原因就在于雷曼兄弟管理层和员工持有公司大约1/3的股票,并且只知道疯狂地去投机赚钱,而较少地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美国货币政策推波助澜。为了应对2000年前后的网络泡沫破灭,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该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而且在1%的水平停留了一年之久。低利率促使美国民众将储蓄拿去投资资产、银行过多发放贷款,这直接促成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而且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还“诱使”市场形成一种预期:只要市场低迷,政府一定会救市,因而整个华尔街弥漫着投机气息。然而,当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时,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低信用阶层的违约率上升,由此引发的违约狂潮开始席卷一切赚钱心切、雄心勃勃的金融机构。
引用http://blog.caixun.com/?uid-772712-action-viewspace-itemid-5483
Ⅳ 全球金融危机!
引起这次全球金融风暴的最初原因是次级贷危机,这次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危机是由华尔街的部分投资者在幕后操控的,政府救市首先受益的就是这些人。所以美国第一次的救市行动才会没通过,后面才在布什政府的干预下才通过的。
次贷问题及所引发的支付危机,最根本原因是美国房价下跌引起的次级贷款对象的偿付能力下降。而全球失衡达到无法维系的程度是本轮房价下跌及经济步入下行周期的更深层次原因。全球经常账户余额占GDP的比重自2001年持续增长,而美国居民储蓄率却持续下降,当美国居民债台高筑难以支撑房市泡沫的时候,房市调整就在所难免,进而导致次级和优级浮动利率按揭贷款的拖欠率明显上升,无力还贷的房贷人越来越多。一旦这些按揭贷款被清收,便最终造成信贷损失。
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致使华尔街主要金融机构或者倒闭,或者被接管,华尔街辉煌的时代已经终告结束。美国政府本次救市规模是1929年以来最大,主要采用四种方法:1直接注资;2回购和担保次贷产品;3美联储向市场注入流动性;4通过货币互换向全球提供美元流动性。然而,救助措施短期内可能使市场恐慌状况有所改善,但很难改变美国经济下降的周期。
1.产生的原因是:美国的次级贷风波引起的,次级贷产生的原因和爆发时间,及产生的影响你可以参考:
http://ke..com/view/1256938.htm
2.产生的影响:
1)。对美国的影响有:A失业率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个从那破产的公司就可以看到。B有些付不起贷款的,房子会被拍卖抵债,导致无家可归。C消费能力降低,全国经济会受重挫,人民收入就会降低,生活质量会相对下降。D各国对美元的信用度下降,投资者的信心下挫也会影响到美国经济的成长。
2)。对中国的影响有如下:
影响一◆◆
美国消费减少影响中国出口
出口方面,可以预料的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外部环境将由于此次席卷华尔街的金融风暴而更显严峻。海关总署的进出口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我国外贸出口额的增幅下行放缓的趋势明显,由于美国是中国商品最大的出口市场,一度在6-7月份冲高的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又将遭遇考验,张斌说,外需下降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高附加值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需求的同时下降。在这种环境下,出口商很可能没有动力革新技术,而是被迫通过压低产品价格去维持市场份额,这可能导致中国出口企业贸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
影响二◆◆
加大国内进口商品成本
进口方面,由金融风暴带来的冲击则与美元汇率密切相关,目前国际市场上大宗商品几乎都以美元定价,美元走势的强弱决定了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高低,从可以观察到的数据来看,由于近期美元逐渐反转走强,原油、铁矿石等商品的价格显现下降趋势,这对需要大量资源性产品的中国来说本属利好消息,然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倒闭、美林公司被收购不期而至,再加上一周前被美国政府宣布接管的“两房”,美国金融市场反复动荡严重影响到美元汇率的走势和持有者的信心。
虽然中长期还是看好美国经济走强和美元汇率走高,但是短期内弱势美元的政策似乎已被市场所认可,如此一来,原油、铁矿石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被再度推高,我国进口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品付出的成本也大为增加。
影响三◆◆
重创国内金融市场信心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是美国次债危机的延续,带给金融机构的损失和震动相当大,华尔街五大投行拥有强大的投资和研究团队,资产超过数千亿美元,信息资源也极为丰富,这样大型的投行也纷纷倒闭,说明了此次危机的严重性。“不同的金融机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有所区分的只是损失额度大小,像雷曼兄弟,还包括前面被美国政府接管的“两房”和3月份被摩根大通收购的贝尔斯登等,但与其估算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不如考量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打击。
影响四◆◆
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直接损失
雷曼兄弟破产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持有较多的次级债券,形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出现衰退,它会传导到中国来。
华尔街金融风暴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减缓中国的经济增长。奥运会之后,中国经济增长步伐已然放慢,美国此次的金融风暴只会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金融风暴引起美国股指暴跌,而中国政府曾在华尔街购入大量股票,中国的银行、基金公司也曾买入大量美国基金;除此以外,金融危机引发的贷款困难还会直接影响中国的贸易出口。
其实中国现在宏观经济下滑,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国内经济因素,还有一部分的确也是来自于美国,来自于外部所导致的。我们讲输入型通货膨胀,其实经济衰退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输入性,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经济体,它对各个国家的商品、投资等方面的需求量都会非常大,所以美国经济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全球或者许多主要国家的经济出现下滑或者经济出现衰退
Ⅵ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什么权利
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原文,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明白的。主要看职责。
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Ⅶ 银行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Ⅷ 请列举一些中国金融事件,如3.27国债事件
唐万新隆德系事件
Ⅸ 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历史背景
第一、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居者有其屋曾是美国梦的一部分。在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美国内需萎靡不振,罗斯福新政的决策之一就是设立房利美,为国民提供住房融资,帮助民众购买房屋,刺激内需。
第二、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两房”通过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购买,而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
第三、美国货币政策推波助澜。低利率促使美国民众将储蓄拿去投资资产、银行过多发放贷款,这直接促成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而且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还“诱使”市场形成一种预期:只要市场低迷,政府一定会救市,因而整个华尔街弥漫着投机气息。
然而,当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时,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低信用阶层的违约率首先上升,由此引发的违约狂潮开始席卷一切赚钱心切、雄心勃勃的金融机构。
(9)金融机构被接管2003扩展阅读: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通常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还款方式,即购房者在购房后头几年以固定利率偿还贷款,其后以浮动利率偿还贷款。
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进而引发“次贷危机”。
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次贷危机的爆发瞬间就影响了全世界的金融中心以及一些周边国家,其范围也远远不仅仅是次贷危机方面,而是蔓延到整个金融行业。
尽管美国经常项目赤字一直在下降,但其仍占GDP约6%,因消费的产品远多于其生产的产品,美国人仍是世界其他地区最大的需求来源之一,其需求的急剧下降极大得影响了其他地区的经济,一度造成世界各国的恐慌。
Ⅹ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回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答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