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介绍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故发布此通知。《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完善客户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要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要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投诉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⑵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
B属地管理,C客观公正,D便民高效
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的意义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
价值在哲学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发展变化同主体需要、发展的关系。法律价值是法对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反映。法律的价值是秩序、自由、平等、正义、公平及效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恰好体现了此种价值。
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了相互交往的平台,一旦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产生了纠纷,这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受害者尊严以及其他各项权益的维护,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引导人们正确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指导。
自由,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里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给予人们自由,但是同时又限制这种肆意的自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给予受害者以自由,限制加害者的自由,正是法律自由的体现。
平等,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说认为人自出生就是平等的。法律的平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正体现了法的这一基本价值,当加害人依强大的实力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适时对其进行惩罚,使其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而恰当地剥夺加害人一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并回复到原有的平等状态。
正义,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追求实质正义的需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是利益衡平、价值衡平的结果。民法的平等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都要求任何一方民事主体均不得借助经济上的强势或其他任何借口侵犯对方的利益,而惩罚性赔偿正是对那些恶意侵犯对方利益的行为加以制裁,责令其在补偿对方损失之外,应该为其恶意再支付一笔费用,这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社会正义。
效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确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妨碍其行为自由。如果把侵权行为也视为行动自由的话,这正是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在,那据此认为它会妨碍经济发展则难以苟同。相反,惩罚性损害赔偿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可以使其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不可否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很多争议,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贸易越来越频繁,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缺位,也屡屡使国内消费者受辱。比如,在著名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却不给中国用户任何经济赔偿。就是由于美国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小、标准太低,外商无所顾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必将为实践所证明!
⑷ 消费者索赔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当旅行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应具备的索赔条件是:
(1)索赔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侵权旅行社;
(3)有明确的侵权结果发生;
(4)有具体的赔偿请求;
(5)有证据材料;
(6)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具体的索赔程序如下。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
(1)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
(2)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
(3)赔偿的要求及理由;
(4)有关证据资料。
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对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如果消费者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或约定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1)当事人和解或调解;
(2)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
⑸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和10倍赔偿能否同时适用,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法律,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不同时适用。
“三倍赔偿”是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假设你的购物行为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显然,你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
(6)金融消费者赔偿机制扩展阅读:
特点: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1]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保护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维护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样赔偿的
您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当满足法定情形时,对消费者存在双倍赔偿制度。
参考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