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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销售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17 02:36:46

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述的“非金融企业”的具体含义

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包括向个人借款的利息。

② 企业所得税法中“非金融企业”定义,

金融企抄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袭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的企业可以认为就是非金融企业。

仅供参考

③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到底合法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业拆借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

(4)非金融企业销售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拆借合同效力规定不甚明确的基础上,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企业拆借行为的性质,对平时素有往来的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的、个别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拆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2、法院在对具体个案的审理中,应主要审查拆借合同以下几个方面,

(1)出借人在实践中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审查拆借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认定出借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贷款人对该款项的用途,是否确属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

(3)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实后,才能根据价值判断企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如属于偶然的、个别的、互助性的借贷应认定为有效,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业务,企业拆借合同则为无效。

⑤ 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是什么意思

是指金融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社会机构办理,如扫描、录入等,由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⑥ 营改增后非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营改增
,委贷利息开具增值税发
票。
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业和生活类服务业实行营改增。

⑦ 请问非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吗,有具体的文件吗,谢谢

因为金融服务涵盖较广,包括送单送票、销售信用卡等等。所以你提问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该是: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有金融许可证的也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开展业务,没有审批核准的业务不得开展。

⑧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

⑨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回应缴纳增值税及附答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9)非金融企业销售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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