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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现金服务调研

发布时间:2021-04-17 04:46:52

Ⅰ 哪些金融机构需要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Ⅱ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会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不会明显影响到社会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一是目前我国现金、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设置经过调研论证,高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金并不受到限制。更何况,对于有实际正常需求的公众,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正常的经济活动并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2)金融机构现金服务调研扩展阅读:

大额现金管理新规出台原因

此次规范大额现金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由于现金具有不记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容易为贪污腐败、偷逃税等洗钱犯罪行为和地下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调研发现,有单次取款超过1亿元现金的情况,在如今银行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这种情况不合常理。

近年来,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需求仍呈上升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大额现金流通监测和管理方面仍属空白,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相适应。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完全统计与调研论证,个别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中单笔超过10万元的业务数量占比虽不及1%,金额却接近27%。

因此,当前我国亟需借鉴各国管理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优化大额现金服务,引导并规范社会公众现金使用行为,保证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


Ⅲ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银监局的规定,取得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Ⅳ 个人存取10万以上或须登记在哪里施行

个人存取10万以上或须登记将于2020年7月在河北施行。如果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要求,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2020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该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其中,落地实施阶段为2021年6月前,河北省自2020年7月起开始试点,浙江省、深圳市自2020年10月起开始试点。

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4)金融机构现金服务调研扩展阅读

管理大额现金的目的

大额现金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由于现金具有不记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容易为贪污腐败、偷逃税等洗钱犯罪行为和地下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调研发现,有单次取款超过1亿元现金的情况,在如今银行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这种情况不合常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需求仍呈上升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大额现金流通监测和管理方面仍属空白,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相适应。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完全统计与调研论证,个别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中单笔超过10万元的业务占比,笔数虽不及1%,金额却接近27%。

因此,当前我国亟需借鉴各国管理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优化大额现金服务,引导并规范社会公众现金使用行为,保证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以达到降低社会成本、打击大额现金违法犯罪、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的管理目标。

Ⅳ 中小企业现金管理调查报告

关于我市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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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江 杨朝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然而多数企业单纯追求销量和市场份额,忽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市企业服务局组成调查组对全市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全市中小企业基本情况
建市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企业发展迅速,经济总量迅速扩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已形成了化工、食品加工、特种玻璃及电光源、机械设备制造、纺织、林纸及林板、冶金建材、电力等优势产业。据统计,2005年底全市中小企业完成增加值149.5亿元,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的中小企业达431家,超亿元的企业达51家。截至今年6月底,中小企业总数已达8922家,完成增加值68.8亿元,占全市经济总量的34.4%,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2.2万人,成为安置下岗职工的主渠道。
本次调查采用发放《河南省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调查问卷》和深入企业现场调查两种方式,共调查企业3358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37.6%。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虽然发展较快,但因其生产规模小、资金和技术构成较低、受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⒈融资困难,周转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担保难仍是制约当前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市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高达4.6亿元,多数企业反映资金严重短缺,而融资又异常困难。究其原因,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其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从银行角度来说,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信贷终身负责制”,使银行信贷人员在投放贷款时十分谨慎。基层金融机构授权、授信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逐渐萎缩。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小额放贷成本高,难以对银行形成吸引力,银行的大部分贷款青睐大客户,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此外,国家的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少,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⒉财务控制薄弱,缺乏科学性
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控制薄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导致资金闲置或不足。调查发现,能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企业只有1276家,仅占被调查企业的38%。不少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大量现金未参加生产周转,造成现金闲置浪费。还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乏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使财务陷入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资金回收困难。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制度,缺乏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价,更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流动资金紧张,生产举步维艰;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深入的市场调查,盲目生产,生产出的产品没市场,存货积压,占用大量资金,轻者影响资金运营能力,重者完全中断资金链,形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直至停产;四是缺乏对收入、成本、利润的分析,平时只关注现金流,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挽救。
⒊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表现出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现场调查发现,多数管理者思想落后,管理能力差,仅凭经验和感觉管理,缺乏对财务管理理论方法的认识和研究,更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经常出现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互相占用的情况,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到位,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失去了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⒋财务人员素质偏低
调查发现,我市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总体偏低,本次共调查会计人员1707人,近三年接受2次以上培训的仅占32.6%,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36.4%,持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上岗会计人员仅占被调查人数的37.8%,专职会计只有60.2%。由于财务人员长期不接受培训,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
此外,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还表现在有些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水平低。在所调查的企业中,财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较好的790家,仅占23.5%,多数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不达标,有的小企业的财务档案像堆废纸一样存放,财务资料极容易丢失,进而影响相关经济活动的继续开展和经济纠纷的顺利解决。
三、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主要措施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将显得更加突出,财务管理的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⒈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提高认识,要真正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把强化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环节、各个职能部门。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预测到资金回收和支付的时间,实现资金运用和来源的有效结合、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合理分配,使资金的使用达到最佳效果。三是积极融通资金,要树立现代融资意识,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
⒉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全员管理素质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特别要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好会计监督制度的职责。同时注重财会人员知识的更新,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不断更新的实际,自觉把各种自动化程序引入到企业会计管理中。
⒊科学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自有资金不足加之筹资困难,决定了中小企业在投资时必须慎之又慎,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中小企业投资要以对内投资为主,重点应投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投资,不断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上市,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投资,使企业的设备始终处于一种具有竞争力的状态,永葆前进的动力;三是对人力资源尤其是在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的投资,一方面可以采用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一方面通过对内部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技能和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技术,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⒋关注政策环境变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要密切关注政策环境的变化,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生存、谋发展,随时了解市场变化,密切关注市场上的现有产品和消费动向,以中小企业良好的服务、灵活的机制、快捷的应变能力,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改变生产方向,实施技术创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巩固和稳定扩张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四、建议
⒈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无疑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如利率管制等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的政策仍在实行,应尽快完善有关融资的优惠政策。
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已全面启动,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需加快步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意信用担保和建立其它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⒊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管理人员的短期培训,帮助其提高政策、业务、理论水平。
⒋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财务的监督,促其健全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对不配合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对没条件建账的企业,指定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其账务。同时,社会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工商等部门相互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此外,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对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政府要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行业,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如为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市场调研及行业前景分析,尽量减少投资盲目性。
(作者单位:濮阳市企业服务局)

Ⅵ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应关注并清晰描述哪些内容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6)金融机构现金服务调研扩展阅读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Ⅶ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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