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
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② 基金有哪些分类
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内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容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③ 绿色债券和普通债券有什么区别都可以买吗
④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健全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由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不一,范围不同,外界很难做出公正的比较和评价。因此,国家执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直接相关、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的同时,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做出明确和强制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环境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准则设立会计制度,明确环境项目的确认、核算与披露原则,规范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与统一性,也使企业明确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及其评价标准。
(二)加强环境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会全面、真实地披露对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督,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重点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审核制度,建立全国性的企业环境报告数据,同时加大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奖惩力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定,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创建良好的信息披露环境。
(三)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首先,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公众认识到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增大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量,直接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采用更多的环境标准,引导社会公众在进行股票投资选择时,重视对企业环境问题的关注。其次,加强企业的环境意识,使企业关注长期可持续发展,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赢得声誉和组织认同,更好地体现企业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佳的社会氛围。
(四)大力培养从事环境会计工作的人员。
环境会计既涉及会计知识,又涉及环境经济学、环境保护学等知识,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加强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专门培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环保意识,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更新传统知识结构,使其能胜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其次,需要环境会计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环境会计的相关理论,将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相结合,提高环境会计专业水平。
⑤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金融机构和复金融消费制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义务。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五)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⑥ 什么是高耗能
就是自然资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力等消耗量很大!具体行业有:炼钢,水泥,造纸等行业!
⑦ 金融企业需要提供内控信息披露包括哪些
我国金融类来上市公司特殊性分析源的基础上,通过对2012-2014年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分析,发现金融类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监督评价与纠正能力弱、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最后从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构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效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降低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⑧ 中国有几家赤道银行啊
2月27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这也意味着,继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之后,重庆农商行成为了全国第4家、中西部首家“赤道银行”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国第四家赤道银行的出现是国内绿色金融建设深化的又一个典型范例,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在他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界定标准、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国内赤道银行增至4家
据悉,“赤道银行”是指宣布在项目融资中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赤道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相应的责任。
资料显示,赤道原则形成于2003年,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
据国海证券一份研报介绍,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的责任有:一是在全球范围所有超过1000万美元项目融资都必须符合赤道原则的各项要求;二是在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三是须适当地向公众披露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
赤道原则官网显示,来自38个国家的101家金融机构已采用了赤道原则。
在重庆农商行之前,国内“赤道银行”阵营中已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以及湖州银行三家银行。据了解,截至2019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2019年末,该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1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逾30%。
国内赤道银行数量渐次增多的另一面,是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正呈纵深之势。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新增1.13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增量的14.2%。
业内:绿色金融未来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托,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结合绿色环保产业特点,加快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同时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拓宽资金来源,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此外,行业自律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绿色金融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在持续推进。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2015年末启动后,发展确实十分迅猛。来自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境内“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95只,发行规模2827.6亿元,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17.47%,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较上年分别上涨52.34%和26.86%。
不过,绿色金融在发展中也面临着绿色金融体系总量较小、市场专业性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吴琦指出,中小企业是绿色金融的主要目标对象,这些企业往往存在一些弊端,使得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问题。叠加当前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生存之困,绿色金融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的界定标准,由央行、发改委和银保监会统一绿色金融项目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识别成本,鼓励和引导其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同时,提升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指标在MPA考核中的地位和考核权重;二是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实现资源环境的科学合理定价,对绿色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提高绿色项目的收益率;三是促进银行改革内部考核和服务机制,提升发展绿色金融的意愿和能力;
⑨ 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贷款资产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银行的信贷活动,会受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例如使银行贷款资金有可能遭受损失事件发生。主要表现为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和贷款的贬值等,这样就产生了贷款风险。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现状看,形势较为严峻。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析 政府行政干预带来的风险。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有银行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人事、行政、业务上不受政府直接管控,但并不等于不受政府影响。作为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并未从实际运作的干预中退出,中心地位并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贷款沉淀。 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带来的风险。由于企业破产失业救济制度不完善,国有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与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企业把生产所需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解决,形成贷款风险压力;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使银行无法保全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了损失的概率。 法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银行法、票据法等许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大多内容比较简单,有些内容有待于重新修订,并且有些法律与国家的某些政策相悖,银行在保全债权方面将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加大了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 缺乏科学经营管理带来的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表现在: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隐患;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与其(法定代表)的信用相关,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一定强;还贷能力弱的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一定差。并且,信用度很难进行比较准确的考查、判断。所以,借款人还贷意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对策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避免由此带来的金融震荡和经济风险,通过上述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信贷风险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治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政企不分一直严重困扰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我国信用的深层次问题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政府尚未完成由市场的参与者向市场的管理者的转变,为了政绩需要而急功近利,期望短期内地方经济有较大起色,过分干预银行贷款,削弱了市场功能作用和市场法则权威。因此,必须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着力为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经济环境,同时支持并配合银行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信用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保证。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欠款的单位必须受经济和法律制裁。作为政府部门,央行应对企业改制中兼并、重组、破产等跟踪监督,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应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和信息处理标准化,并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以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⑩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如何认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别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的限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来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形式分为气态,液态,固态和物理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从污染环境罪的法条本身分析,污染环境的罪状描述采取了多头线状结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行为中,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分为四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
其中“其他有害物质”是兜底规定。在明确污染物类型之后,《刑法》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罪要件。《解释》第一条在区分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的基础上,对污染环境罪的人罪要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如其第(一)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就仅仅针对前三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该司法解释者对此也专门予以阐释: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不可计数,
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异。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当前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严重污染环境”具体认定标准的设定,既要体现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精神,也要立足当前实际,恰当把握打击面,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序衔接。
也就是说,要具体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定,其首要要求是将犯罪行为中的污染物进行归类,是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中的哪一类,然后才能进一步明确认定排放、倾倒、处置该污染物是否已经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难点因而产生:不同于该条其他项的规定,第(三)项的规定,从文义上来看,并未与《刑法》所规定的四类污染物类别相对应,该项规定针对的是否为有毒物质?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决定。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超过标准的“严重危害环境和危害人类健康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是否直接被认定为“有毒化学品”。
《解释》第十条列举规定了五类应认定为有毒物质的物质,其中目前实务中应用频率最多的是第(三)项: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目前实务争议的来源,在于在铅、汞、镉、铬这四种重金属以外,还有哪些重金属可以作为界定有毒物质的内容特征。
(10)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扩展阅读:
重金属污染主要危害
环境污染
重金属污染
从环境污染方面,重金属是指汞、镉、铅以及“类金属”-----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重金属。对人体毒害最大的有5种:铅、汞、砷、镉、铬。这些重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人饮用后毒性放大,与水中的其他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
土壤污染,可以用耐重金属的植物修复,可以用来做游乐园等,非农业耕地,美国有这样的例子,安徽铜陵铜尾矿与澳大利亚合作,进行植物修复,效果已初见端倪。
重金属一般以天然浓度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由于人类对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及商业制造活动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钴等进入大气、水、土壤中,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
人体伤害
以各种化学状态或化学形态存在的重金属,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就会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危害。如随废水排出的重金属,即使浓度小,也可在藻类和底泥中积累,被鱼和贝的体表吸附,产生食物链浓缩,从而造成公害。
如日本的水俣病,就是因为烧碱制造工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在经生物作用变成有机汞后造成的;又如痛痛病,是由炼锌工业和镉电镀工业所排放的镉所致。
汽车尾气排放的铅经大气扩散等过程进入环境中,造成目前地表铅的浓度已有显著提高,致使近代人体内铅的吸收量比原始人增加了约100倍,损害了人体健康。重金属对人体的伤害极大。
常见的有:
汞:食入后直接沉入肝脏,对大脑、神经、视力破坏极大。天然水每升水中含0.01毫克,就会导致人中毒。
镉:导致高血压,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破坏骨骼和肝肾,并引起肾衰竭。
铅:是重金属污染中毒性较大的一种,一旦进入人体将很难排除。能直接伤害人的脑细胞,特别是胎儿的神经系统,可造成先天智力低下。
钴:能对皮肤有放射性损伤。
钒:伤人的心、肺,导致胆固醇代谢异常。
锑:与砷能使银手饰变成砖红色,对皮肤有放射性损伤。
铊:会使人多发性神经炎。
锰:超量时会使人甲状腺机能亢进。也能伤害重要器官。
砷:是砒霜的组分之一,有剧毒,会致人迅速死亡。长期接触少量,会导致慢性中毒。另外还有致癌性。
这些重金属中任何一种都能引起人的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神精错乱、关节疼痛、结石、癌症。
近年,关于重金属污染事件屡见不鲜,从湖南儿童血铅超标事件,陕西凤翔数百儿童铅超标到重金属污染“菜篮子”等等,近日南方周末又有报道说,饮水机内也存在重金属污染,可见重金属污染已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环境。
我们常见的塑料门窗也同样存在重金属铅的污染。塑料门窗属于PVC异型材,PVC异型材用热稳定剂体系主要有铅盐、有机锡、钙锌及其复合稳定剂。
因铅盐稳定剂的稳定效果好,成为了目前中国塑料门窗生产中使用最多的稳定剂,但因铅的毒性,虽然并不直接与人体接触,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北美地区不准硬聚氯乙烯门窗使用铅稳定剂。加拿大卫生部1996-48文件,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第96-150文件和第4426号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铅盐稳定剂的污染问题在中国目前尚未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