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征信管理
这个叫银行信用征信系统
确切地说,这个系统应该叫做”央行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它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企业如需贷款,贷款银行会在你申请借款时通过此系统查寻企来的信用记录,如果以前有不良,则贷款的可能会大打折扣。另外,个人也可以查询,带上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并填写申请表后可以查询,查询后会打印个报告给你,里面主要记录你个人贷款、信用卡使用及还款、住房按揭等资料。如果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将对个人以后贷款等产生很大影响。
简单说,就是如果你以前在银行有欠款或其他不良记录,会被记录下来,影响以后的贷款。
『贰』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专文件,其内容包括属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不限于律师,企业法务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出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任何主体依法出具的有效文书,均有法律意义,据此承担法定后果责任。
金融机构属于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有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叁』 什么是征信业务开展征信业务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征信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征信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征信市场,促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对于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征信行业自身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社会各方都在急切呼唤诚信体系的建设,而市场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紧迫的现实需求。因此,必须采取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这就需要征信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推进的执行者,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率先开始征信基础建设,培育市场需求主体,引导社会投资,以加快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维护被征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明确行业监管目标和手段,具体指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为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保驾护航。此外,征信管理机构还可以为征信业有关各方提供沟通平台,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是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征信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征信市场监管工作。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业的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的日常监管,保证有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对征信机构资格的认定、征信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可以从事的征信业务的界定;监管已进入的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作,保证信用产品的质量;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从业资格等。
『肆』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 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伍』 大数据时代 如何保障征信信息合规使用
大数据时代 如何保障征信信息合规使用
在大数据时代,汇聚了个人当前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越来越受到各行业的重视,其背后的价值不可估量。目前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将业务延伸至互联网,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与客户面对面沟通的场景,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现在更多采用征信、大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产品来协助设计并开展互联网创新业务。例如通过个人的社交、消费、行为类数据对个人进行身份画像、信用评估等。但无论是个人信用信息还是报告类产品,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因此,如金融、征信机构需要采集、查看个人信用数据,就必须得到由金融消费者本人签署的授权书。但在现实中,征信授权却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金融机构设计的授权条款含糊不清,没有界定授权范围和时效,存在一次授权,多次使用、无限使用的情况;在线上签署授权书时,由于多数人对授权缺乏了解,所以经常在未详细查看授权内容的情况下就点击“同意协议”;发生纠纷时,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如要对授权书进行鉴别,缺乏有效的鉴别手段确认授权书是否由金融消费者本人在业务发生时间签署。目前,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实施,金融、征信、数据服务机构如果在个人数据采集、使用的过程中未能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权益,则很有可能担负法律责任。如何在享受大数据时代红利的前提下,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合法合规采集并使用相关信息,已成为从业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个人数据授权、采集方式的粗放化弊端,引入金融科技助其走向合规化不失为一条良策。就在近期,一款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研发的数据信息主体电子授权产品——“安心授权”即将上线,该产品可为相关机构在获取用户信用查询授权、合法合规使用用户信息时提供以下帮助:产品基于电子认证、FIDO生物识别等技术,实现对用户身份的认证和对授权书的电子签名,起到抗抵赖、防篡改、防伪造,保障授权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并符合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所签署的电子授权书与传统的纸质授权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电子授权书的签署方和使用方提供完善司法保障。
“安心授权”电子授权书可对用户签名真实有效性进行验证
采取“一事一授权”原则,即针对特定用途,在特定时间获得专有授权,并通过签发场景证书或加盖电子时间戳确认授权时间,避免出现单次授权,却被反复、多次、无限使用的情况。对个人用户来说,如果相关机构使用“安心授权”平台让其签署电子授权书,用户在签署前会收到手机验证码的提示,保障了其知情权。而一旦在事后出现授权纠纷,“安心授权”还可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等电子证据供当事方作为司法证据使用。“安心授权”采用的这种电子授权形式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应用及监管需求,可广泛运用于大数据信息查询场景。长期来看,除金融、征信机构外,所有与数据服务使用相关的行业均可采取该方式确保个人信息的规范化查询、采集和使用。
『陆』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进行现场检查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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