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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4-17 12:16:18

1. 毛里求斯与我国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您好!我国政府与毛里求斯政府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如下:

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

所得税。

(以下简称“毛里求斯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毛里求斯”一语是指毛里求斯共和国,并且包括:

1.根据毛里求斯法律构成毛里求斯的所有领土和岛屿;

2.毛里求斯领海;以及

3.根据国际法和按照毛里求斯法律,毛里求斯对海洋、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实施权利的已经或以后可能标明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毛里求斯;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毛里求斯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以及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现行税法视为应纳税单位的任何实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在中国,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2.在毛里求斯,所有作为毛里求斯公民的个人以及所有按照毛里求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实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毛里求斯方面是指所得税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然而,如果该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与为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人有关的仓库;

(七)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八)农场或种植园。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二十四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十二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以上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科学研究或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类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联属企业

一、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 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条 利 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或者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

(二)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 事 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者完全或主要由政府资助的机构间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 休 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者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

(二)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一方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毛里求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毛里求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毛里求斯取得的所得是毛里求斯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毛里求斯税收。

二、在毛里求斯,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毛里求斯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毛里求斯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毛里求斯税法和规章计算的毛里求斯税收数额。

(二)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毛里求斯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毛里求斯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中国税收。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注:超过网络知道允许字数的内容被迫删除。敬请理解!)

2. 请问毛里求斯 可不可以用建设银行 银联卡有没有手续费

银联业务已经在世界各地,各大旅游热门城市开展了比较长时间的业务,在毛里求斯开通也就是近两年的事情。
在毛里求斯跟银联合作的银行及金融机构有两家,一是毛里求斯商业银行,简称MCB,而是一家金融机构叫CIM,那也就是说要用银联卡取现,兑换,可以在毛里求斯所有的MCB银行的提款机和货币兑换机里面进行操作,兑换和现金的提取的话,应该是按照现金提取处理,手续费应该会很高。
1、可用的银联卡:中国银行所有银联联卡,单卡,招商银行的银联和master联卡,平安银行的银联和master,中信银行银联单卡。
2、不可使用:交通银行银联+VISA, 民生银行,建行银联单卡,工商银行银联+master,浦发银行银联+VISA。

3. 全球有多少种钱币

你好;
据国家统计,世界流通货币共有170余种。世界上一共有2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为193个,地区为31个 。
每个主权国家所使用的货币必须由国家的最高金融机构发行,例如中国,为中国人民银行;美国,为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欧元。为欧洲中央银行和各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组成的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等等。
下面是有关各个主权国家发行的货币详细介绍:

亚洲▪

人民币 ( 中国 ) ▪ 港元 ( 中国香港 ) ▪ 澳门元 ( 中国澳门 )
▪ 新台币 ( 中国台湾 ) ▪ 阿富汗尼 ( 阿富汗 ) ▪ 阿联酋迪尔汗 ( 阿联酋 )
▪ 阿曼里亚尔 ( 阿曼 ) ▪ 阿塞拜疆马纳特 ( 阿塞拜疆 ) ▪ 巴基斯坦卢比 ( 巴基斯坦 )
▪ 巴林第纳尔 ( 巴林 ) ▪ 不丹努尔特鲁姆 ( 不丹 ) ▪ 印度卢比 ( 不丹 )
▪ 朝鲜圆 ( 朝鲜 ) ▪ 美元 ( 东帝汶 ) ▪ 菲律宾比索 ( 菲律宾 )
▪ 格鲁吉亚拉里 ( 格鲁吉亚 ) ▪ 哈萨克斯坦坚戈 ( 哈萨克斯坦 ) ▪ 韩圆 ( 韩国 )
▪ 柬埔寨瑞尔 ( 柬埔寨 ) ▪ 吉尔吉斯斯坦索姆 ( 吉尔吉斯斯坦 ) ▪ 卡塔尔里亚尔 ( 卡塔尔 )
▪ 科威特第纳尔 ( 科威特 ) ▪ 老挝基普 ( 老挝 ) ▪ 黎巴嫩镑 ( 黎巴嫩 )
▪ 马尔代夫拉菲亚 ( 马尔代夫 ) ▪ 马来西亚令吉 ( 马来西亚 ) ▪ 孟加拉塔卡 ( 孟加拉国 )
▪ 蒙古图格里克 ( 蒙古 ) ▪ 缅元 ( 缅甸 ) ▪ 尼泊尔卢比 ( 尼泊尔 )
▪ 日圆 ( 日本 ) ▪ 沙特里亚尔 ( 沙特阿拉伯 ) ▪ 斯里兰卡卢比 ( 斯里兰卡 )
▪ 塔吉克斯坦索莫尼 ( 塔吉克斯坦 ) ▪ 泰铢 ( 泰国 ) ▪ 土库曼斯坦马纳特 ( 土库曼斯坦 )
▪ 乌兹别克斯坦索姆 ( 乌兹别克斯坦 ) ▪ 文莱元 ( 文莱 ) ▪ 新加坡元 ( 文莱 )
▪ 新加坡元 ( 新加坡 ) ▪ 叙利亚镑 ( 叙利亚 ) ▪ 亚美尼亚德拉姆 ( 亚美尼亚 )
▪ 也门里亚尔 ( 也门 ) ▪ 伊拉克第纳尔 ( 伊拉克 ) ▪ 伊朗里亚尔 ( 伊朗 )
▪ 以色列新谢克尔 ( 以色列 ) ▪ 印度卢比 ( 印度 ) ▪ 印尼盾 ( 印度尼西亚 )
▪ 约旦第纳尔 ( 约旦 ) ▪ 越南盾 ( 越南 )

欧洲▪

阿尔巴尼亚列克 ( 阿尔巴尼亚 ) ▪ 爱沙尼亚克朗 ( 爱沙尼亚 ) ▪ 欧元 ( 爱尔兰 )
▪ 欧元 ( 安道尔 ) ▪ 欧元 ( 奥地利 ) ▪ 白俄罗斯卢布 ( 白俄罗斯 )
▪ 欧元 ( 比利时 ) ▪ 冰岛克朗 ( 冰岛 ) ▪ 波黑可兑换马克 ( 波黑 )
▪ 保加利亚列弗 ( 保加利亚 ) ▪ 波兰兹罗提 ( 波兰 ) ▪ 丹麦克朗 ( 丹麦 )
▪ 欧元 ( 德国 ) ▪ 俄罗斯卢布 ( 俄罗斯 ) ▪ 丹麦克朗 ( 法罗群岛 )
▪ 欧元 ( 芬兰 ) ▪ 欧元 ( 法国 ) ▪ 欧元 ( 梵蒂冈 )
▪ 欧元 ( 黑山 ) ▪ 欧元 ( 荷兰 ) ▪ 捷克克朗 ( 捷克 )
▪ 克罗地亚库纳 ( 克罗地亚 ) ▪ 欧元 ( 科索沃 ) ▪ 塞尔维亚第纳尔 ( 科索沃 )
▪ 拉脱维亚拉特 ( 拉脱维亚 ) ▪ 瑞士法郎 ( 列支敦士登 ) ▪ 立陶宛立特 ( 立陶宛 )
▪ 欧元 ( 卢森堡 ) ▪ 罗马尼亚列伊 ( 罗马尼亚 ) ▪ 马其顿第纳尔 ( 马其顿 )
▪ 马耳他里拉 ( 马耳他 ) ▪ 摩尔多瓦列伊 ( 摩尔多瓦 ) ▪ 欧元 ( 摩纳哥 )
▪ 挪威克朗 ( 挪威 ) ▪ 欧元 ( 葡萄牙 ) ▪ 瑞典克朗 ( 瑞典 )
▪ 瑞士法郎 ( 瑞士 ) ▪ 欧元 ( 塞浦路斯 ) ▪ 欧元 ( 圣马力诺 )
▪ 塞尔维亚第纳尔 ( 塞尔维亚 ) ▪ 斯洛伐克克朗 ( 斯洛伐克 ) ▪ 欧元 ( 斯洛文尼亚 )
▪ 新土耳其里拉 ( 土耳其 ) ▪ 乌克兰格里夫纳 ( 乌克兰 ) ▪ 欧元 ( 西班牙 )
▪ 欧元 ( 希腊 ) ▪ 匈牙利福林 ( 匈牙利 ) ▪ 欧元 ( 意大利 )
▪ 英镑 ( 英国 ) ▪ 直布罗陀镑 ( 直布罗陀 )

非洲▪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 阿尔及利亚 ) ▪ 埃及镑 ( 埃及 )
▪ 埃塞俄比亚比尔 ( 埃塞俄比亚 ) ▪ 安哥拉宽扎 ( 安哥拉 )
▪ 西非法郎 ( 贝宁 ) ▪ 博茨瓦纳普拉 ( 博茨瓦纳 )
▪ 西非法郎 ( 布基纳法索 ) ▪ 布隆迪法郎 ( 布隆迪 )
▪ 中非法郎 ( 赤道几内亚 ) ▪ 西非法郎 ( 多哥 )
▪ 厄立特里亚纳克法 ( 厄立特里亚 ) ▪ 佛得角埃斯库多 ( 佛得角 )
▪ 冈比亚达拉西 ( 冈比亚 ) ▪ 中非法郎 ( 刚果(布) )
▪ 刚果法郎 ( 刚果(金) ) ▪ 加纳塞地 ( 加纳 )
▪ 津巴布韦元 ( 津巴布韦 ) ▪ 中非法郎 ( 加蓬 )
▪ 吉布提法郎 ( 吉布提 ) ▪ 几内亚法郎 ( 几内亚 )
▪ 西非法郎 ( 几内亚比绍 ) ▪ 中非法郎 ( 喀麦隆 )
▪ 科摩罗法郎 ( 科摩罗 ) ▪ 西非法郎 ( 科特迪瓦 )
▪ 肯尼亚先令 ( 肯尼亚 ) ▪ 莱索托洛蒂 ( 莱索托 )
▪ 南非兰特 ( 莱索托 ) ▪ 利比里亚元 ( 利比里亚 )
▪ 利比亚第纳尔 ( 利比亚 ) ▪ 卢旺达法郎 ( 卢旺达 )
▪ 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 ( 马达加斯加 ) ▪ 马拉维克瓦查 ( 马拉维 )
▪ 西非法郎 ( 马里 ) ▪ 毛里塔尼亚乌吉亚 ( 毛里塔尼亚 )
▪ 毛里求斯卢比 ( 毛里求斯 ) ▪ 摩洛哥迪尔汗 ( 摩洛哥 )
▪ 莫桑比克梅蒂卡尔 ( 莫桑比克 ) ▪ 纳米比亚元 ( 纳米比亚 )
▪ 南非兰特 ( 纳米比亚 ) ▪ 南非兰特 ( 南非 )
▪ 苏丹镑 ( 南苏丹 ) ▪ 西非法郎 ( 尼日尔 )
▪ 尼日利亚奈拉 ( 尼日利亚 ) ▪ 圣赫勒拿镑 ( 圣赫勒拿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西非法郎 ( 塞内加尔 )
▪ 塞舌尔卢比 ( 塞舌尔 ) ▪ 塞拉利昂利昂 ( 塞拉利昂 )
▪ 索马里先令 ( 索马里 ) ▪ 苏丹镑 ( 苏丹 )
▪ 斯威士兰里兰吉尼 ( 斯威士兰 ) ▪ 坦桑尼亚先令 ( 坦桑尼亚 )
▪ 突尼斯第纳尔 ( 突尼斯 ) ▪ 乌干达先令 ( 乌干达 )
▪ 赞比亚克瓦查 ( 赞比亚 ) ▪ 中非法郎 ( 中非 )
▪ 中非法郎 ( 乍得 )

北美洲▪

东加勒比元 ( 安圭拉 ) ▪ 东加勒比元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巴哈马元 ( 巴哈马 ) ▪ 巴巴多斯元 ( 巴巴多斯 )
▪ 伯利兹元 ( 伯利兹 ) ▪ 百慕大元 ( 百慕大群岛 )
▪ 巴拿马巴波亚 ( 巴拿马 ) ▪ 美元 ( 巴拿马 )
▪ 东加勒比元 ( 多米尼克 ) ▪ 多米尼加比索 ( 多米尼加 )
▪ 哥斯达黎加科朗 ( 哥斯达黎加 ) ▪ 古巴可兑换比索 ( 古巴 )
▪ 古巴比索 ( 古巴 ) ▪ 东加勒比元 ( 格林纳达 )
▪ 海地古德 ( 海地 ) ▪ 洪都拉斯伦皮拉 ( 洪都拉斯 )
▪ 加拿大元 ( 加拿大 ) ▪ 开曼群岛元 ( 开曼群岛 )
▪ 美元 ( 萨尔瓦多 ) ▪ 墨西哥比索 ( 墨西哥 )
▪ 美元 ( 美国 ) ▪ 东加勒比元 ( 蒙塞拉特 )
▪ 尼加拉瓜新科多巴 ( 尼加拉瓜 ) ▪ 东加勒比元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 东加勒比元 ( 圣卢西亚 ) ▪ 东加勒比元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危地马拉格查尔 ( 危地马拉 )
▪ 牙买加元 ( 牙买加 )

南美洲▪

阿根廷比索 ( 阿根廷 ) ▪ 阿鲁巴弗罗林 ( 阿鲁巴 ) ▪ 玻利维亚诺 ( 玻利维亚 )
▪ 巴西雷亚尔 ( 巴西 ) ▪ 巴拉圭瓜拉尼 ( 巴拉圭 ) ▪ 秘鲁索尔 ( 秘鲁 )
▪ 美元 ( 厄瓜多尔 ) ▪ 哥伦比亚比索 ( 哥伦比亚 ) ▪ 圭亚那元 ( 圭亚那 )
▪ 福克兰群岛镑 ( 福克兰群岛 ) ▪ 苏里南元 ( 苏里南 )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 ( 委内瑞拉 )
▪ 乌拉圭比索 ( 乌拉圭 ) ▪ 美元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智利比索 ( 智利 )

大洋洲▪

澳大利亚元 ( 澳大利亚 ) ▪ 美元 ( 北马里亚纳群岛 )
▪ 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斐济元 ( 斐济 )
▪ 太平洋法郎 ( 法属波利尼西亚 ) ▪ 荷属安的列斯盾 ( 荷属安的列斯 )
▪ 澳大利亚元 ( 基里巴斯 ) ▪ 澳大利亚元 ( 科科斯群岛 )
▪ 库克群岛元 ( 库克群岛 ) ▪ 美元 ( 马绍尔群岛 )
▪ 美元 ( 密克罗尼西亚 ) ▪ 新西兰元 ( 纽埃 )
▪ 英镑 ( 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 ) ▪ 澳大利亚元 ( 瑙鲁 )
▪ 新西兰元 ( 皮特凯恩群岛 ) ▪ 萨摩亚塔拉 ( 萨摩亚 )
▪ 所罗门群岛元 ( 所罗门群岛 ) ▪ 汤加潘加 ( 汤加 )
▪ 特里斯坦达库尼亚镑 ( 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 ▪ 美元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 澳大利亚元 ( 图瓦卢 ) ▪ 图瓦卢元 ( 图瓦卢 )
▪ 瓦努阿图瓦图 ( 瓦努阿图 ) ▪ 太平洋法郎 ( 瓦利斯及富图纳群岛 )
▪ 太平洋法郎 ( 新喀里多尼亚 ) ▪ 新西兰元 ( 新西兰 )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采纳

4. 毛里求斯FSC监管牌照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非银行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的综合监管机构。FSC 成立于 2001 年,是根据 2007 年“金融服务法”并且作为授权立法 2005 年证券法,2005 年保险法而 2012 年“私人养恤金计划法”对这些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许可、监管、监督和监督。
我们的愿景是“成为国际公认的金融监督员,致力于毛里求斯作为一个健全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的持续发展”。
 
毛里求斯:非洲最为发达的一个国家。如果要在毛里求斯开展全球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就必须向FSC申请许可。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非银行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的综合监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FSC由2007年 “ 金融服务法”授权,得到“2005年证券法”、2005年 “ 保险法”和“2012年私人养老金计划法”等许可,监管这些开展业务活动的部门。
FSC的目的:
1确保在毛里求斯的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资中的非银行金融产品的成员提供保护;
3促进在毛里求斯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毛里求斯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非银行的金融服务部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通过这样做,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委员会:
监督非银行金融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证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统,市场中介组织,集体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全球商界。监测和监督他们,以减少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风险,并确保财政稳健。委员会亦会监察金融服务提供商。这包括,安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他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客户在金融资产交易的公司或个人。作为一个主要的商业活动,这些单位没有募集资金或扩大自己的帐户上的信用。
委员会的具体职能:
A处理投诉。
B设置许可标准和发放使用许可。
C授权投资产品和服务。
D强制执行代码和指导。
E进行场外及持牌机构遵守现场访问。
F确保遵守的行为和法律的预期标准。
G调查舞弊和欺诈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
毛里求斯牌照申请:
1 注册毛里求斯公司、提供注册人身份证、护照。
2 以公司名义像FSC递交许可
毛里求斯正迅速成为国际认可的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强大的法律框架,为公众提供非银行金融产品方面的保护。我司可辅助申请

5. 毛里求斯FSC牌照,咋办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一个整体监管机构来管理银行和全球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业的机构。FSC成立于2001年,在一个现代化和国际公认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务法、证券法、和保险法。 FSC对金融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中的行为颁发许可,施行监管,监察和监督。FSC的发展目标是“成为国际公认的财务总监,致力于健全和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毛里求斯的持续发展”

毛里求斯牌照申请:

1 注册毛里求斯公司、提供注册人身份证、护照。

2 以公司名义像FSC递交许可

申请周期3个月左右

毛里求斯虽然在世界上不见得多么发达,但却是非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尤其在近几年来,金融服务业成为毛里求斯发展的最为显著的行业之一。与之同时,最近几年外汇行业中越来越多的外汇经纪商都声称自己是毛里求斯的监管,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多被警告是未经授权的“冒牌”经纪商。但这个现象也说明了,毛里求斯的外汇监管牌照在越来越受到交易者信赖和外汇经纪商的追捧!所以,想要申请毛里求斯的经纪商们要抓紧机会了。我们始终在关注各地的政策变化动向,紧跟形势,时刻准备给出目前最有效、成功率最高的申请方案,帮助经纪商更快地开展外汇业务。

6. 毛里求斯监管牌照怎么申请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毛里求斯共和国,南非一岛国,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离岸贸易中心,FSC,成立于2011年,负责毛股票交易所、保险业和离岸业务的管理,是毛里求斯金融服务业制定政策、管理监控和发放有关准证的机构。

毛里求斯财经事务委员会(FSC)是一个整体监管机构来管理银行和全球业务的金融服务业的机构,FSC成立于2011年,在一个现代化和国际公认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务法,证券法和保险法;FSC对金融服务业的行为颁发许可,实行监管、监察和监督。FSC的发展目标“成为国际公认的财务总监”致力于健全和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毛里求斯的持续发展;

FSC的目的:

1确保在毛里求斯的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资中的非银行金融产品的成员提供保护;

3促进在毛里求斯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毛里求斯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非银行的金融服务部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通过这样做,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委员会:

监督非银行金融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证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统,市场中介组织,集体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全球商界。监测和监督他们,以减少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风险,并确保财政稳健。委员会亦会监察金融服务提供商。这包括,安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他们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客户在金融资产交易的公司或个人。作为一个主要的商业活动,这些单位没有募集资金或扩大自己的帐户上的信用。委员会的具体职能:

A处理投诉。

B设置许可标准和发放使用许可。

C授权投资产品和服务。

D强制执行代码和指导。

E进行场外及持牌机构遵守现场访问。

F确保遵守的行为和法律的预期标准。

G调查舞弊和欺诈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

7. 注册哪个国家的离岸公司比较好

每个离岸注册地特征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而离岸注册地一般是没有自然资源的小国或岛国或某些国家的殖民地、托管地或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塞舌尔、百慕大、开曼、塞浦路斯、毛里求斯等众多岛国和地区。

这些离岸注册地都具体有以下特点:

(1)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与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大多数为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BVI、杰西和内华达等。

(4)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银行体系发达,跨国银行均在当地设立机构,且与各国金融市场保持密切联系,无外汇管制。

(5)可以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政府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6)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7)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8)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9)信息高度保密,安全性强。

(10)公司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方便管理。

按分类又可分为:

一、内外混合型,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1)离岸业务不设单独的账户。

(2)与在岸账户并帐操作。

(3)非居民与居民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运作。

(4)资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

(5)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合为一体。

二、内外分离型,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1) 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实施隔离。

(2)居民和非居民贷款业务分开。

(3)在岸交易和离岸交易分开。

(4)禁止资金在境内外市场间和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间流动。

三、以分离为基础的渗透型,以印尼雅加达、泰国曼谷、和马来西亚纳闽为典型代表。

允许单向渗透,即仅允许离岸向在岸贷款或允许在岸资金流向离岸。而新加坡则允许双向有条件渗透。

四、 减税港型为薄记型,以百慕大、开曼、BVI、萨摩亚、巴拿马和毛里求斯为代表,其特点为:

(1)国际商业银行为了免税并享受市场提供的优惠条件,在所在国某一城市设立机构,在账户上处理境外交易。

(2)市场所在地税制明确规定,没有直接税或直接税赋比较低。

(3)金融机构业务相当部分是记账,为Shell Branch 或 Paper Bank。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请联系我司!详情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

8. 哪个金融机构有顶级的金融操盘手呢

比美集团于2005年由一组国际最顶尖的金融操盘手成立,是至今为数不多营运超过十年回以上的国际金融管理答机构。在首创期间,比美集团成功研发出可自行设定的复合金融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全天候的全球性线上交易服务。这一套完善的系统在新兴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毛里求斯首度登场,在短短数年间,该系统的普及率已在欧洲市场取得了耀眼的成果。最近更是引进了比美亚洲市场,与至尊操盘手强强联手,来自各地的金融操盘手都将聚集这里。

9. 毛里求斯FSC监管牌照怎么申请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毛里求斯是非洲最为发达的一个国家,如需在毛里求斯开展业务,就必须向FSC申请许可。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一个整体监管机构来管理银行和全球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业的机构。FSC成立于2001年,在一个现代化和国际公认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务法、证券法、和保险法。 FSC对金融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中的行为颁发许可,施行监管,监察和监督。FSC的发展目标是“成为国际公认的财务总监,致力于健全和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毛里求斯的持续发展”
毛里求斯牌照申请:
1 注册毛里求斯公司、提供注册人身F证、户照。
2 以公司名义向FSC递交申请
毛里求斯牌照权限:作为全服务性质的外汇交易商、作为证券交易执行的中间人、作为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可以将证券转售给公众、有关投资问题的咨询。
以上就是申请毛里求斯牌照能拥有的权限,作为证券行业申请这块牌照算是
比较全面的了。
申请时间是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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