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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干部职工违规寻租调研

发布时间:2021-04-17 18:15:47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㈡ 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现象单位领导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租了良好的形象,然后根据在第21 [2008]灵发出的文件租房,由县局研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劳动纪律和管理,现通知如下:

组织领导

建立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劳动纪律检查组组长。

负责人:陈融轳

副组长:李舜港

员:邓杰冯笑迎李红梅

二,劳动纪律检查组的工作职责和检验方法

(一)岗位职责

教股,县和县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考勤,考勤统计工作一天情况月报;郡议会负责监察室,检查劳动纪律的情况做出违反纪律人员的定性处理,并发出通知,县局党委办公室负责党的县办事处教育管理机构,以协助监控室,县进行劳动纪律检查;负责处理收段落县局办公室。

1,检查干部职工迟到情况;

2,请检查工时病假;

3,工作纪检工作时间;

4,检查着装要求工作人员情况;

5,做出处罚的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定性的决定。

(二)检查方法

1,负责检查劳动纪律检查组组长县局,县局教股,监察室,派机关党委参加劳动局纪委;

2,采取劳动纪律检查组的形式时,检查劳动纪律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每周检验局和下属单位至少每基层税务每个月至少一次。

3,劳动纪律检查组组长谁教股直接向县局监察室,进行检查党委办公室。

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

(一)违反本不遵守规定的治疗时间的工作:

1,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年初,扣除现金20元;

2,作品必须本人签收不得代签。曾代表签署的核实行为,代签人谁没有签署20元现金,每个扣;

3,共有三名工人在后期的情况是早退,扣(局)股份(室)现金费用20元;股(室)(局)有三例晚期总月租费和早退,扣组(室)(局)或直接联系分管领导20元现金和批评的领导。

(二)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并没有离开,无正当理由的,一经查实,按旷工。

(3)工作时间玩游戏,在办公室里,股票和做其他的工作没有干,发现一次扣现金20元;(室)的(正局级)的人员累计超过3个月扣部(室)由(董事会)负责现金20元;的(董事会)的(室)负责一共有三个或更多的人,扣组(室)(局)或联系领袖负责20元现金和批评的领导。

(4)工作方法简单争吵与纳税人或来访的人,影响到当地税务部门,一经查实,20元现金,每个扣和批评的形象。

(5)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未能发现扣20元现金税务制服;累计超过三个月,负责人的现金中扣除20元;单位负责每月累计超过三次,单位分管领导的扣或致电现金20元,并通报批评的领导。

上述违规违纪人员,一经查实,及时的信息处理,人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和县将行政处分和问责违反带领由单位纪检人员;预提现金,统一收集由办公室报告给县局监察室登记,再经过上缴县局规划和金融股占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所有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劳动纪律,意识,态度的重要性,管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意识,坚决落实。各单位纷纷采取措施,落实劳动纪律的管理。

(二)严格自律,一个很好的例子。领导干部,各级要亲自带头执行劳动纪律,纪律严明,一个很好的例子管理的规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始终收紧劳动纪律的字符串,不碰“高压”,全体员工要认真落实劳动纪律本身的有关规定,严格纪律,自觉遵守,不得违反纪律,树立租了良好的形象。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劳动纪检组长县局,要充分发挥检查组的监督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坚持破违规违纪人员的情面逗硬处理的原则,决不姑息迁就,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通报,顺利推进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㈢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㈣ 一篇关于基层央行防范违法违纪案件的调研

当前央行职能调整后,央行由原来的以监管职能为主向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转变,原有的内控机制建设也亟需调整完善。在职能转换过程中,一些基层人行的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内控制度不完善之机进行经济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涉案数额仍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研究解决预防基层人民银行职务犯罪工作尤为重要,它已成为人民银行系统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人民银行职责出现了一些变化,其职务犯罪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从近几年的案件特点来看 ,基层人行领导干部和会计出纳、联行、国库、发行等岗位,仍是人民银行发生案件的主要风险部位。

一 基层行领导干部岗位。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重大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2、违反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

3、违反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等。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必然产生腐败。

二会计、出纳、复核员岗位。

1、多头开立经费账户,不按规定审核票据凭证;

2、对账不及时或不对账;

3、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收受他人钱物,贪污存款利息;

4、虚开、多开发票贪污公款,拖欠、挪用公款,或合伙私分公款;

5、操作代号、口令被破解、盗用,个人名章被盗用;

6、工作变动或临时离岗不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

三电子联行岗位。

1、编押机与编押机操作手册管理不善,造成失密、被盗用;

2、先发出往账、后清算资金,错发、漏发、重发及假电,迟发、擅自发出查询查复书;

3、联行对账、查询、查复不及时、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假账、错账;

4、印、押、证混岗操作,对提交的往账信息不审核,盲目进行复核操作。

㈤ 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罚问题

5年有期徒

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情况;信贷资产转让情况;银行员工帮助客户规避制度获取贷款情况;贷款抵押和担保落实情况;展期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情况等。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哪个系统对境内个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㈧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哪些活动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㈨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由什么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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