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在这个公司被骗了几万,但是我比较幸运追回来了
2. 如果被名叫天津辰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理财骗钱的人请尽快报警,本人已报警证据齐全
不要相信任何可以帮助挽回的信息,都是骗子,报警是最好的办法,即使不能完全拿回本金,但是也打击了各种诈骗平台,对以后金融良性发展有帮助。
3. 中津创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app诈骗能追回本金吗
我公司诈骗能注回本金茂。我觉得你可以报警立案一下
4. 2015年金融投资理财骗局有哪些
举个例子:上海犹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设下的骗局为:该网站修改客户的银专行卡号后不给属客户提款,理由就说:客户的银行卡号错误,如果要修改必须再次投入三倍的原投资额。客户当然不愿意继续被骗,该网站就冻结客户的帐户并且封号,客户连登陆帐户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所以,投入的资金全部被该网站成员瓜分了。试想,有多少客户投入资金后,因为不愿意继续被骗而被该网站封号,并且声称客户不是他们网站会员而被封号。
5. 2015年投资理财骗局大盘点 投资理财新骗局有哪些
骗局一:分红险的秘密
骗局形式:很多被忽悠购买分红险的投资者都是通过银行销售人员介绍和推荐的,夸夸其谈称资金可以随时支取,每年有7%-8%的收益等来误导投资者。
骗局二:网络理财陷阱
骗局形式:以“天天返利”、“保本保收益”、“收益可达20%以上”等诱惑性信息为噱头,打着帮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等有价证券的旗号,让投资者的资金汇入他人账号中骗取钱财。
骗局三:现货白银投资骗局
骗局形式:以高额回报诱惑客户开户,然后开始向你介绍现货白银,说现货白银交易更加灵活,可以双向买卖,涨的时候可以做多,跌的时候可以做空,盈利空 间大,开户后,有专业的老师带着操作,做了几天可能会赚一些,然后会说你的钱太少来钱慢,又让投资者加大资金量,结果就是无休止的亏损。
骗局四:民间借贷骗局
骗局形式:以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的回报为幌子,投资者一开始投入的几万后,尝“甜头”便追加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最终借款人逃跑、企业倒闭。
骗局五:邮票、纪念钞投资骗局
骗局形式:借“清邮原套大全票”、“一次拥有新中国全版邮票大全”、“ 毛主席经典诗词限量版邮票”等为宣传,以许诺到期回购并高额返利,并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实则施行诈骗。
骗局六:P2P平台跑路
骗局形式:,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跑路平台的特点:没有合作的金融担保机构;平台对借款项目进行自担保;利用高息吸引投机类的投资者,如年化利率高于30%以上。
骗局七:电信诈骗
骗局形式:如今电信诈骗的花样也是越来越多,说可以领取一笔新生儿补贴费的、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捡到现金说要一起分红的、虚假中奖信息的……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形式无非是通过电话,企图让你转账汇款。
骗局八:信托陷兑付风波
刚性兑付”,即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所以到目前为止,虽然出问题信托产品不少,但本金都得到了兑付。
骗局九:非法集资骗局
其实很多投资骗局都是变相的非法集资,除了上述骗局形式,还有很多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6. 天津金正星投资有限公司诈骗!
你好,这样的公司都是诈骗的,没有任何经营项目的。天津这样公司太多了。天津是传销的聚集地。赶紧报案,也许还能要回一点。
7.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虚假理财诈骗吗
这个平台就是假的,我也是这个平台的受害者, 被他们骗了3万多,还好我有记录凭证都在,找人帮忙已经成功追回了。
8.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8)天津2015年金融投资诈骗公司扩展阅读: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9. 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多少亿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会涉嫌诈骗罪,要依法版追究刑事责任。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