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㈡ 在互联网中隐私权保护受到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1,信息采集方没有做到信息保密
2,个人隐私被他人过去后肆意在互联网发布
㈢ 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以下哪些信息
遵守相关法律银行向银行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银行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交易信息公开。银行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产品或者接受银行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妥善处理客户交易。银行对消费者购买银行产品或者接受银行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向其说明理由。
交易有凭有据。银行提供银行产品或者银行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保护消费者信息。银行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消费者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消费者银行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
妥善处理投诉。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㈣ 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对以下哪些信息的保密
,“消费者利益中应不应该增加隐私权,意义何在?”消费者权益中本身就包括了隐私权的,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对于买家不愿公开或者推定不愿公开的,商家有保密义务。
㈤ 为什么要尊重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别人的隐私不容侵犯
㈥ 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包括哪几个方面的保密
身份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社会保障号版码、联系电话权、通讯地址、文化程度、职业等。在办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等银行卡时,还要求提供家庭财产状况,如存款账号、支票账号、住房权属、汽车品牌年代、融资渠道、目前债务及债权人姓名和账号号码等。一般而言,个人身份信息涵盖多方面,且容易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似不应纳入保护范围中笔者认为这些信息因为与金融交易等动态信息串连在一起,会产生识别金融消费者个体的后果,应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交易信息
主要指账务信息(如银行账户号码、密码、存贷款数额等)、信用信息(如持卡数量、透支记录等)、投资信息(如证券账户资产构成)和保险信息等。这些信息全面反映了个人金融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对个人而言,都是较为敏感的信息。
主观信息
主要指金融机构将与客户交往过程中所获取的衍生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后对客户形成的主观印象。如记录、分析个人持卡购物信息,就可以了解其消费的时间、地点、数额、交易对象,甚至所购买的商品种类和品牌,从而判断出其交易习惯、消费偏好,有时甚至可能整合出个人的职业背景、性格特点、不良嗜好和交际圈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