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哪些 大致分为五大类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分为五大类
一、支付类,如支付宝、财付通、京东支付等
二、贷回款类,如蚂蚁答借呗花呗、京东白条、平安易贷等
三、理财类,京东金融、余额宝、网易理财、铜板街等
四、网络证券类,主要是经营炒股软件提供资讯的公司,像平安证券也属于
五、其他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一些正在兴起没形成规模的
⑵ 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有哪些
互联中国金来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源织形式:中国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中国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互联中国金融就是六大模式:中国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虚拟货币(比特币)、宝宝军团(类余额宝产品)。主要是这六大块。。
⑶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兴起,现在哪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比较火啊
不靠谱,支付宝吧
⑷ 互联网金融是个热门话题.但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 简单的说就是将 互联网和金融结合起来。 P2P 等等一些线上的理财产品都可以简易的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⑸ 互联网金融中 互联网体现在哪些层次
首先需要讨论金融的本质是什么,然后讨论互联网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及层次。
金融的功能广为人知。支付是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金融功能。通过匹配投融资,金融机构帮助资金完成穿越时间和空间的传导,其间可能还需要克服金额、期限、风险、流动性等方面的错配。保险则是为了抵御灾难。
支持这些金融功能的底层要素是渠道、数据和技术。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渠道的要素。金融发展史中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金融由商业驱动,又为商业服务。16世纪后半期,荷兰是全球航海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全球一半的航海帆船都通过阿姆斯特丹港进入欧洲,阿姆斯特丹是当时全球当之无愧的世界贸易中心。贸易必然带来结算需求,更进一步带来了融资、贷款需求,因此第一家现代银行诞生在了阿姆斯特丹港口附近,这对贸易买主和卖主结算提供了方便。
另一方面,由于全球贸易汇聚,阿姆斯特丹非常繁华,人们集聚在咖啡馆里交换信息,财富的故事刺激更多贸易公司的成立,怀揣着财富梦想的人聚集在咖啡馆里,购买新贸易公司的股份,打探各种信息,交易这些贸易公司的股份和债券,产生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荷兰成为17世纪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中心。
实际上,没有一个金融中心或机构的兴起不是和商业的繁荣紧密相连。正是因为工业革命带动国际贸易,英国才在18世纪取代荷兰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正是因为由贩盐发端的货通天下,才使得山西票号汇通天下,成为中国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金融之王;正是因为电商的兴起,才使得支付宝[微博]从交易笔数衡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工具。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和渠道的触达能力息息相关,即金融对商业场景的触达能力,对商业和消费引发的金融需求和供给的触达能力。
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分工越来越细,当规模化、集约化效率大大优先于商业便利时,金融便开始逐渐部分脱离了商业场景,有些金融交易甚至完全与商业场景无关了。不过,仍然许多方面还保留原来的影子,比如金融中心一般都在贸易中心,银行一般都在商业繁华的地段。
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商业银行拥有支付、结算、转账、贷款、理财等,算是距离商业场景最近的机构,几乎统治了中国的金融业。不过,银行服务很多只能在银行柜台和系统内完成,无法和商业场景无缝连接。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特别是移动互联,让金融与商业紧密结合在技术上再次成为可能,成本也能做到极低。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转账,完成支付,查看股市行情,下单买卖证券,就像随身携带着银行和交易所一样。交易随着场景无缝对接,不需要再分离就可以完成。
移动互联技术模糊了金融与商业、消费、社交等场景的边界。余额宝[微博]在短短的半年之间能够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基金,并非是对货币基金金融属性的改变,而是得益于消费支付和利息收入的无缝对接。春节发红包这样看似和金融不沾边的社交场景,也可以成为拓展支付工具的引爆点。这些变化都可能让专注于金融功能的传统金融机构吃惊。
有一种说法认为,金融的逻辑和本质不改变,互联网技术是中性的,也就不会深刻改变金融。这种说法看似合理,其实不然。可以拿战争打一个比方。战争的逻辑自古不变,就是征服对手。但是当人类从冷兵器进入热兵器的时代时,由于兵器的触达技术改变了,怎么打仗也就完全改变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相当于战争对手随时随地都在对面。在这种时候空谈逻辑和本质不变,实属无益。
互联网技术之所以能改变金融,第一个原因是它可以改变金融的渠道能力。因为金融是为商业和消费服务的,当触达这些场景的能力发生改变,实际上做金融的方式也改变了。相对应的一个大趋势,是金融的场景化。
其次,我们再来看金融的第二个本质要素:数据。除了渠道能力,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甄别、定价和控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基础是信息,或者说数据。我们可以用消费者信贷的发展史来理解数据对金融的重要性。人类在过去数百年中,最主要的信贷方式就是典当或担保式信贷。投资者可以不了解借贷者,只要抵押或担保的金额足够,信贷就可以发生。直到今天,这还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而信用卡这样的消费者信贷是无抵押、无担保的小贷;人手一张信用卡的景象在100年前是无法想象的,这实际上是对信贷模式的颠覆。
⑹ 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都有哪些牛人
⑺ 最近有哪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活动的
湖南大互联旗下的账房先生,活动时间是7.22-8.12,新客户老客户都可以参加。
⑻ 互联网金融启动仪式新产品上市用什么主题好
如果要吸引用户,当然要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想法。就是收益,安全,快速。
收益专:有较吸引人的收属益率
安全:比如提出引入了风控,安全评估,信用评估,保险兜底
快速:可以提出你们的产品各种周期的都有,产品丰富,周期短,快速获取收益等等。
当然,前提是你们的产品要具备收益高,安全,快速获取收益这些特点。
⑼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