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金融机构向关系个发放贷款罪

金融机构向关系个发放贷款罪

发布时间:2021-04-18 08:48:26

①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在当前市场经济浪潮中,资本已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资金作为资本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已经成为公司、企业的命脉,是其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是提供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金融机构贷款需求量日益膨胀,所以他们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套取资金,这就导致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上失去原则,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违法发放贷款案高发。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② 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拓展资料: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③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内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④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亘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⑤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⑥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⑦ 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阅读全文

与金融机构向关系个发放贷款罪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货币市场与外汇市场 浏览:14
同花顺主散资金线指标 浏览:56
oppo股票代码 浏览:484
华夏基金旗下的多少只基金 浏览:509
电销理财产品 浏览:590
项目融资计划书模板 浏览:626
天弘基金财富经理 浏览:859
钱江印染股票 浏览:220
创业融资说明 浏览:554
信托钱干什么用 浏览:303
北京信托土地流转信托 浏览:542
本月人民币汇率 浏览:286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 浏览:996
制作股票软件 浏览:958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浏览:444
信托兑付困难 浏览:986
外汇赠金开户 浏览:671
项目融资规则 浏览:313
小赢理财定期怎么样 浏览:950
银行贷款调查表 浏览: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