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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机构设置13个内设部门

发布时间:2021-04-18 16:02:52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❷ 金融机构内设机构如何设置

各地的金融机构虽有大小区别,但基本上都由这三部分组成:
1、营回销部门,负责答资产负债业务的营销推广,如公司、机构、个人业务部等。
2、运行部门,负责全行业务的客户建户、核算、结算、现金等,如营业部、会计部等。
3、保障部门,负责全行的技术保障、后勤供应、安全保卫、案件防范、办公办会、行政事务等,如办公室、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内控部、科技部等。
根据行的大小和需要可以按这三条线细划,基本就全了。

❸ 金融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

金融监管版也被权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3)某金融机构设置13个内设部门扩展阅读: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❹ 谁知道银行里有哪些部门设置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一)银行部门
每个银行的部门设置不是完全一样的 但有些部门是都有的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营运部、营业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计财部、会计结算部、出纳保卫部、科技部、内审部、人
力资源部、监察室、行政管理部、党群工作委员、会计部、电脑部(或信息技术部)、信贷审查部、风险控制部、资产保全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个人金融部、
计划财务部、稽核部、监察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同业部、保卫部、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办公室(或行政部)、党委办公室(含团委)、营业部、电子银行
部、董事会办公室、机构办等。
(二)比较好的部门:
1、项目融资及企业贷款部 职责:负责开拓各类外币及人民币工业企业贷款及存款业务。
2、房地产贷款部 职责:负责开拓各类外币及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法人按揭贷款、境外人士个人按揭贷款等。
3、国际业务部 职责:负责开拓及管理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4、信贷部 职责:负责审核贷款申请及贷款管理等工作。
5、现金及汇款部 职责:负责外币及人民币对公对私柜台业务,包括储蓄、汇款等。
6、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 职责:负责开拓、管理个人综合外币理财及信用卡业务。
7、大堂经理/接待 职责:全面负责客户的业务咨询,向客户介绍、推荐银行的业务产品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不同保险产品有差异,您可以拨打所需保险公司电话咨询

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个内设机构: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转办信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信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信访工作;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征集、筛选工作,提供信访信息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或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研,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对有关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信访局设4个内设机构:
1.办信科(网上信访办理科)
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包括网上信件)的登记、呈报、转办、催办、复报和统计、保管、归档立卷工作;负责来信事项的协调和处理工作;承办省从网上转来交办件的回复工作;负责市领导交办信件的办理、催办、反馈和每月办理来信情况通报的拟稿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网上信访的动态信息;负责跟踪各市、区和部门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网络评论员的管理、培训和有关事项沟通工作;负责管理市信访信息系统和有关信访网站。
2.接访科
负责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做好有关来访资料的登记、转办和复报工作;负责来访事项的登记、呈报、转办、催办和来访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群众到京到省的劝返工作;负责来访日报的拟稿、编辑工作;负责上访情况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领导接访的协调安排。
3.督查科
负责省信访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上报结案材料;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工作;负责检查有关单位信访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市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和本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有关文电的草拟工作;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初审、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负责协助信访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
4.综合科
负责信访调研、信访信息整理综合、信访刊物的拟稿印发、信访资料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文电、密电拟办、传阅、保管、归档立卷和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会议的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文电草拟工作;负责相关会议的会务和局务会议记录的整理工作;负责市信访局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本局的机关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市信访局核定编制15名,其中:局长(正处级)1名,副局长(副处级)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金融产业发展措施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负责本市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建设工作;培育和发展市级金融控股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指导地方金融国有资产运营;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融资工作;协助、支持中央和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指导证券期货保险、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金融风险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及协助其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开展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设3个内设机构:
1.金融综合法规科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机关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市金融产业发展、金融体制改革及其它金融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分析市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负责市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建设;拟订金融产业专项激励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设;起草重要文稿;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2.信贷市场科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财务公司等地方银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指导、协调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金融交流合作,引进外地、外资金融机构;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资产运营;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变更审核和备案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企业担保形成的企业债务;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3.资本和保险市场科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指导、协调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指导证券、期货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变更审核和备案管理;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参与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等区域金融市场;推进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业务发展,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保险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证券、保险非法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核定编制10名。其中:局长(正处级)1名,副局长(副处级)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❼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其会计账户分为哪几类,并写出相应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1-2]财政部2013年12月18日2会计制度编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1-2]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1-2]第三章 资 产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1-2]第四章 负 债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1-2]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1-2]第六章 收 入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1-2]第七章 支 出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1-2]第八章 会计科目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序号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3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102101102102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51212应收账款61213预付账款71215其他应收款81301存货91501固定资产101502累计折旧111511在建工程121601无形资产131602累计摊销141701待处理财产损溢151801政府储备物资161802公共基础设施171901受托代理资产二、负债类182001应缴财政款192101应缴税费202201应付职工薪酬212301应付账款222302应付政府补贴款232305其他应付款242401长期应付款252901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263001财政拨款结转273002财政拨款结余283101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303502待偿债净资产四、收入类314001财政拨款收入324011其他收入五、支出类335001经费支出345101拨出经费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一、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其他收入”等有关科目。(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或银行扣收罚金等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收到受托代理的银行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存款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行政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计入当期支出。(一)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三)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五、行政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行政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银行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年度年初,行政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行政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度终了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年末国库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1.财政直接支付。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2.财政授权支付。年末,财政授权支付尚未使用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二)下年初恢复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三)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

❽ 银保监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其职能分别是什么

银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保监会成立后,很多报考银保监会的考生可能对新的机构设置不太了解,对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的具体关系产生疑问,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参考。
由银保监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定编制)方案来看,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内设部门进行合并、撤销和增设,最终银保监会形成"26+1"的部门设置安排,即26个监管职能部门和1个机关党委,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机关事业编制925名(与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编制总和相比,缩编了100多人)。
我们经常听到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等名字,那么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银保监会属于中央机关,各地银保监局属于各地市分局,办事处隶属于总部机关,属于总部序列人员,只是办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于合并之后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架构上进行了调整,部门进行缩减和重新划分,所以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会更加明确和具有专业性。因此,在晋升上,纵向晋升相对更加直接。监管干部一般3年一升,从科员到副主任科员再到主任科员,晋升与学历、工龄关系不大,主要由职务决定。
通过对银保监会机构设置的了解,除了直接报考中央机关,还可以通过先报考各地银保监局,此后再慢慢尝试着通过内部晋升到办事处等中央机构。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❾ 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哈,为什么会计中九大行业却设置13个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度是制度!道德是道德!(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戒懒、戒惰、戒拖;热爱会计工作,敬重社会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实际工作学,在学中思,在思中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摆正位置,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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